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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经济视角下我国金融科技创新监管研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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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1 17:01:58    来源:    作者:xuling

摘要:随着科技的蓬勃发展,金融创新已然成为金融体系发展的重要手段。然而,部分金融机构在以科技促发展的同时存在盲目追求时效、行业监管套利、风险管控缺失、创新技术欠佳等问题,影响了金融体系的稳定性。

  [摘要]随着科技的蓬勃发展,金融创新已然成为金融体系发展的重要手段。然而,部分金融机构在以科技促发展的同时存在盲目追求时效、行业监管套利、风险管控缺失、创新技术欠佳等问题,影响了金融体系的稳定性。因此,文章以数字经济为背景,结合国内外金融监管理念,提出“一体两翼”监管策略,即以政府“规划局”为机体的顶层设计,配合监管机构“视角迁移”为“左翼”的事前监管以及金融机构“行业自律”为“右翼”的事中控制,促进金融科技创新的监管前置,加快实现金融科技创新变革。


  [关键词]数字经济;金融科技创新;金融监管


  0引言


  目前,人工智能(Artificial Intelligence,AI)、区块链、云计算、大数据等技术呈井喷趋势,数字经济已成为推动全球经济增长的重要引擎。金融作为经济的核心,科技作为金融创新的催化剂,双方的壁垒已被打破,二者的结合在创新金融产品、强化金融服务、变革金融模式等方面起到重要作用。然而,金融科技创新在快速发展的过程中也面临一些问题和风险,对金融体系的稳定性产生较大冲击。基于此,国内外金融监管机构针对金融科技的监管问题提出指导性意见,2015年英国FCA提出“监管沙河”概念,旨在通过模拟真实市场和监管环境,允许金融科技创新型企业进行产品、服务等创新性操作,能够帮助已持有金融牌照的企业和无牌照的初创企业降低进入市场的成本,以及降低金融风险监管的不确定性,实现金融科技创新的事前和事中管理[1]。2016年,美国提出“负责任的创新”理念,即坚持对创新型科技保持高度的敏感性和包容性的同时,保证风险管理与创新发展的双稳健策略[2]。2017年,金融稳定理事会在《金融科技对金融稳定的影响》中提出监管关注的四大领域(3W1H),旨在要求金融监管当局实时跟进金融科技的最新状态,及其对金融稳定性的影响[3];2018年,新加坡提出“实质性和适配性”监管理念,采用“三位一体”的监管方法论,保证对金融科技领域全覆盖监管的同时,实现监管政策与科技创新的协同发展[4]。2020年中国人民银行及地方金融科技结合“蚂蚁金服”的上市风波,提出多项重磅金融监管政策,旨在增强金融科技服务经济、强化普惠金融等重要作用的同时,坚持守正创新[5]。2022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金融科技发展规划(2022—2025年)》提出了多项重点任务,包括健全金融科技治理体系、充分释放数据要素潜能、打造新型数字基础设施、深化关键核心技术应用、激活数字化经营新动能、加快金融服务智慧再造、加强金融科技审慎监管、夯实可持续化发展基础等[6]。因此,基于我国国情,本研究从金融机构发展金融科技存在的问题入手,提出金融科技创新的监管举措。


  1数字经济视角下金融机构发展金融科技现存问题


  金融机构在加大科技创新力度的同时,因存在追求时效性、监管套利、“大而不倒”、创新技术欠佳等问题,使得金融体系的金融风险具有更强的关联性、隐蔽性和传染性。


  1.1机构追求时效性,长期稳定性被忽略


  金融科技创新能够为金融机构数字化转型提供支持,从而带动中小型金融机构跟上创新步伐,推进金融行业的整体发展与战略转型[7]。然而,在数字经济高速发展阶段,金融科技创新在风险识别和市场控制方面能够缩小传统金融机构与专业投资者之间的差距,会导致创新机构为追求短期的效益而忽略金融体系的长期稳定性,尤其是赶超型增长时,甚至有些金融科技产品快速迭代,更多的是激发客户的投资兴趣,未提升金融服务质量、改变金融交易行为,反而增加了金融风险的隐蔽性和金融体系的复杂性[8]。

  1.2行业监管套利,不公平竞争现象加剧


  数字经济背景下,金融与科技能够快速融合,形成创新性、开放式的金融科技环境,而在这种开放式的发展环境下,一些无金融牌照机构或借机从事相关金融业务,或假借科技之名行诈骗之实,或游弋于法律边缘开展高风险业务,进而导致合规经营机构为求发展而降低风控标准甚至违规经营,最终被金融行业淘汰。这种“劣胜优汰”的行业乱象实质上是缺乏行业准则或者监管准则欠佳导致的监管套利[9]。


  1.3机构关联性增强,风险管控有效性缺失


  新技术的应用能够为科技创新提供强大的技术支持,这就使得一些大型科技机构在金融行业拥有大量的数据资源、复杂的客户关系和一定的市场影响,甚至出现并购金融机构的情况,因而该类科技机构就具备了与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相匹配的特征——“大而不能倒”,因而机构之间的关联性增强。同时,基于金融科技的互联网跨界、跨境经营繁多,容易滋生诱骗性经营活动,甚至出现违规关联交易,极易导致行业间产生的金融风险不能得到有效管控。


  1.4行业创新技术欠佳,未知隐患增多


  金融科技创新借助数字经济实现高效发展,使得金融行业通过金融科技处理海量数据,精确高效地分析数据,对客户实现全方位的“精准画像”[10]。然而,在实际的运行体系中,创新技术的合规性、安全性、准确性等都面临质疑,所给出的决策性意见也有待考究,因而金融市场的内部稳定性不可控。同时,在数字经济背景下,作为核心生产要素的“数据”因存在权属模糊、跨境流动风险以及算法依赖等问题,进一步加剧了创新技术不成熟带来的风险。


  2数字经济视角下我国加强金融科技创新监管的路径


  科技创新作为我国驱动金融发展的“动力桨”,以政府为中心建立与数字经济发展相适应的“规划局”是首要的、根本的方向。同时,结合监管机构“视角迁移”的事前监管和金融机构“行业自律”的事中控制,打造我国金融科技创新监管的全新路径,以期实现中国特色金融发展之路,加快建设金融强国。


  2.1做好以政府“规划局”为机体的顶层设计


  2.1.1以正确的金融价值观引领规划发展


  金融体系发展的核心和使命是实现全社会的帕累托最优,提高全人类的生活水平,而不是利用金融市场去谋求私利。因此,在金融科技创新视角下,金融行业必须坚持正确的金融价值导向,将正确的价值观作为金融大航海时代的“方向舵”。在实际执行中,建议政府以人民为中心,履行自身责任,以优质的财富管理产品和服务正心立行,助力全民增加财产性收入,实现传统体系与数字化体系的有效融合。


  2.1.2以完备的金融基础设施提升核心竞争力


  数据和信息作为当代社会的核心竞争资源,金融基础设施的完备性已成为国家或地区核心竞争力的重要决定因素。因此,统筹规划金融基础设施,加强数据信息共享是政府的“规划局”进行金融科技创新的根基。在实际操作中,建议使用政府规划专项资金,减少金融行业算力和数据等方面的投入,制定金融科技财政引导政策,强化数据资源的汇聚能力,构建金融行业生态,助推金融科技发展。


  2.1.3以大数据征信健全社会征信体系


  随着大数据技术的发展,我国的征信体系正经历从单维度的静态考核转变为多维度动态考核。因此,建议政府在已建立的信用信息披露系统的基础上,利用大数据征信技术,加快建立与数字经济相匹配的社会信用体系,以保证社会评价体系的实时性和授信效率。同时,加大法律监管框架的支持力度,确保征信经营计划有法可依,发挥“政府+行业”的双驱动优势,促进我国征信领域健康、可持续发展。


  2.2加强以监管机构“视角迁移”为“左翼”的事前监管


  2.2.1坚持从技术创新阶段入手的事前监管


  金融科技元素的融入,促使金融行业实现自动化、高速化,进而增强金融体系的关联性。因此,金融监管部门应针对金融科技的研发过程实施预防性监管,即将风险监管的视角从金融技术创新的使用监管阶段,转变成从“萌芽”到“应用”的全周期的监管,实现风险管理的“关口迁移”[11]。同时,建立统一的监管规则,对无牌照金融机构实施准入管理,不达要求拒发准入许可证,将新技术可能产生的问题解决在金融体系之外,实现金融科技的事前监管。


  2.2.2坚持中央与地方金融监管机构相配合


  基于“监管沙盒”理论,打造具有中国特色的监管体系,即政府监管、机构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四位一体”的治理体系。同时,采取更为稳妥的审慎政策导向,所有的试点项目均有中央和地方两级的金融监管严格把关[12]。中国人民银行通过建立金融科技创新发展评估体系、创新科技创新监管工具、规划信息化架构等措施发挥中央金融科技监管统筹作用。同时,地方金融监管机构认真落实上级决策部署,逐步发布金融科技创新行业政策,指导行业技术发展,旨在丰富监管工具,完善风险管控机制。另外,“大而不倒”的问题也要求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机构在对金融行业引进创新技术的同时,必须把握金融科技创新和风险管控的平衡度,不同重要性的创新机构采取不同层次的监管标准,防止发生“大而不倒”或者行业垄断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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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实施以金融机构“行业自律”为“右翼”的事中控制


  2.3.1规范人员职业操守,保证数据采集合法合规


  作为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金融机构和科技创新企业的从业人员必须以个人的职业操守为底线。因此,针对上述人才设置特定职业道德准则和专业行为规范刻不容缓。同时,结合大数据征信系统,将其行业行为纳入社会征信评价体系中。金融机构必须清晰界定数据所有权、使用权、管理权、收益权的“四权关系”,在数据执行过程中重视数据使用的便捷性、安全性、主体隐私性“三性平衡”[9]。因此,建议金融机构借鉴欧盟的数据保护策略,必须坚持数据采集合法、数据识别审慎,杜绝捆绑式、霸权式采集。同时,在数据使用过程中明确核准资质,执行保密要求,严格审核数据的盈利模式。


  2.3.2强化“金融与科技”的双向人才培养


  目前,我国依然存在因算法等导致的一系列“卡脖子”技术难题,因此,强化关键技术攻关、实现金融科技自主可控就要求金融机构必须加大金融科技人才培养力度,优化教育资源配置,扩大金融科技人才的规模并注重质量。同时,金融机构迫切需要培养一批既懂信息技术又有金融背景的人才。只有懂信息技术,才能在技术创新阶段了解模型构建过程,能够针对技术问题及时作出调整。同时,拥有强大的金融背景能够保证金融机构在执行创新技术时及时发掘机器模型与风险管理之间的契合度,以便最大限度发挥事中控制效应。


  3结束语


  数字经济已经成为推动全球经济增长的重要引擎,然而,科技创新催生出的新产品、新应用在创造机遇的同时也给金融体系带来新的监管挑战,这就要求金融监管机构必须适应数字化金融的快速发展,增强技术研发和应用过程中的安全性、隐私性,进而保障金融体系的稳定性。因此,我国的金融监管可以建设以政府“规划局”为主体,监管机构与金融机构为动力的“一体两翼”的监管体系,实现监管的全新转型。未来,金融监管机构需要不断适应科技创新与金融体系的变化,二者平衡将会成为金融强国道路上的关键因素。

 主要参考文献


  [1]黄子龙,和军.金融科技监管范式转变及中国选择:英国监管实践及启示[J].经济体制改革,2020(6):166-171.


  [2]李真,袁伟.美国金融科技最新立法监管动态及对我国的启示[J].金融理论与实践,2020(4):69-76.


  [3]FSB.Financial stability implications from FinTech supervisory and regulatory issues that merit authorities'attention[J].Financial Regulation Research,2017.


  [4]王浩斌,陈钰.全球金融科技发展及监管机制对我国的启示[J].黑龙江金融,2023(1):80-83.


  [5]中国政府网.人民银行金融科技委员会召开会议研究部署2021年重点工作[EB/OL].(2021-01-30)[2025-03-08].


  [6]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金融科技发展规划(2022-2025年)》的通知[EB/OL].(2022-01-21)[2025-03-08].


  [7]刘宾.数字中国背景下金融科技创新发展研究[J].理论探讨,2024(2):156-160.


  [8]HILARY J A.Driverless finance:FinTech,s impact on financial stability[M].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22:41.


  [9]范文仲.数字经济与金融创新[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22:5.


  [10]范文仲.科技创新助力金融业高质量发展[J].清华金融评论,2024(2):85-87.


  [11]赵大伟.关于金融科技与金融稳定的思考[J].区域金融研究,2024(2):13-19.


  [12]周雷,陈佳慧,熊舒琪,等.金融强国视域下中国版“监管沙盒”的构建与完善:基于金融科技创新监管试点的应用研究[J].西南金融,2024(4):60-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