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强国目标下投贷联动机制改进路径研究论文

2025-06-18 17:30:58 来源: 作者:xuling
摘要:当前,推进我国投贷联动机制面临的困境主要包括现有法律法规与政策的束缚、投贷双方联动机制的不完善、传统风险管理模式与目标客户的不匹配、股权投资机构发展低估徘徊等问题。
摘要:当前,推进我国投贷联动机制面临的困境主要包括现有法律法规与政策的束缚、投贷双方联动机制的不完善、传统风险管理模式与目标客户的不匹配、股权投资机构发展低估徘徊等问题。为此,政府、投贷联动参与主体等各方需要采取更为有效的措施,共同推动投贷联动机制的发展,以进一步做好科技金融这篇大文章。
关键词:投贷联动机制;科技金融;先投后股机制;金融强国
引言
2023年10月,中央金融工作会议明确提出加快建设金融强国的目标,并将科技金融列为五篇大文章之首。投贷联动作为推进科技金融的重要机制,其重要性不言而喻。近年来,国家已出台多项政策文件支持投贷联动机制的发展。多个城市被选为科创金融改革试验区,并明确提出推动投贷联动业务的开展。例如,2022年11月,人民银行等八部门印发了《上海市、南京市、杭州市、合肥市、嘉兴市建设科创金融改革试验区总体方案》,提出支持商业银行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前提下,强化与创业投资机构、股权投资机构合作,创新多样化科创金融服务模式。2024年1月12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印发《关于加强科技型企业全生命周期金融服务的通知》,提出积极探索“贷款+外部直投”等业务模式,为初创期科技型企业融资提供金融支持。然而,尽管投贷联动机制试点已开展多年,且国家不断推出鼓励政策,但其实际效果并不理想。许多科技型中小微企业仍难以获得足够的金融服务,真正联动的金融服务仍然较少。因此,在当前的政策背景下,重新审视投贷联动机制的理论逻辑与实践困境,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投贷联动机制的内涵及特点
(一)投贷联动机制的内涵
投贷联动机制是一种股债结合的创新性的金融服务,其内涵强调一个词“联动”,旨在为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提供精准且持续的资金支持。2016年4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发布的《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把投贷联动机制界定为:银行业金融机构结合“信贷投放”与集团内具有投资功能子公司的“股权投资”策略,通过巧妙设计的投贷联动制度,投资收益能够覆盖信贷风险,有效平衡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的信贷风险与收益。该界定强调信贷投放与股权投资相结合,也就是联动,同时强调银行联动的对象是集团内部设立的具有投资功能的子公司,指出投贷联动的目的是科创金融,实现科技型中小微企业信贷风险和收益整体上相匹配。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指导意见》中对于投贷联动机制的界定更多是从狭义的角度出发。在广义的投贷联动机制中,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合作对象不再局限于集团内部的投资子公司,而是进一步扩展到集团外部的各类投资机构,包括政府性产业投资(引导)基金、财政性投资主体,以及私募股权投资机构(PE)、风险投资机构(VC)、创业投资基金等市场化投资机构[1]。这样的拓展不仅拓宽了投贷联动机制的应用范围,也为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提供了更加多元化和灵活化的融资选择。
投贷联动机制的核心在于通过股贷的紧密合作,为面临较高金融抑制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提供全面而综合的金融服务[2]。其中,“投”指的是股权投资,其主体涵盖银行集团内部和外部的各类股权投资机构,它们致力于为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注入长期稳定的资金流。而“贷”则指的是银行贷款,主体自然是商业银行,其主要作用是为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提供流动资金和中期借贷资金的支持。通过签署投贷联动合作协议,投资方、贷款方以及科技型中小微企业三方形成了紧密的利益共同体。这种合作模式使得合作各方能够共同承担风险,从而更好地满足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特别是处于种子期、初创期和成长期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强烈的融资需求。值得一提的是,投贷联动机制不仅为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提供了多元化的融资方式,还拓展了金融产品的风险收益边界。这使得商业银行借助合作伙伴可以分享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的成长红利,不再仅仅依赖于微薄的利差收益。这种红利的获得可以有效对冲潜在的信贷风险损失,为商业银行提供了更为可持续的业务模式[3]。
(二)投贷联动机制的特点
投贷联动机制的主要特点可概括为以下五点:一是投贷联动机制是一种综合金融服务模式,通过股权与贷款的紧密合作,可以更加有效地解决具有较高研发风险、经营风险、信用风险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在融资过程中面临的难题。相较于单一的股权投资或银行贷款方式,投贷联动机制能够充分发挥各方优势,实现优势互补与互利共赢,为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提供更为全面、高效的金融支持。二是投贷联动机制下,合作各方通常签订正式的投贷联动合作协议,以明确各方的权责与利益分配。通过合作协议,合作各方可以事先界定清楚资金融入金额、方式、期限、红利分享方式、利率以及股权代持方等关键事项,确保合作过程的透明度和规范性。三是投贷联动机制的主要目标是推动科技金融的发展。利用科创股权投资带来的投资收益来抵补信贷风险损失,提高项目的综合收益,从而激发商业银行为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放贷的内生动力。这有助于实现科技型中小微企业信贷风险与收益更为匹配的目标,推动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的健康成长。四是投贷联动机制的服务对象主要是处于种子期、初创期或成长期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这些企业具有“两高一轻”的特点,往往面临较高的金融压抑程度,难以从传统融资渠道获得足够的资金支持。投贷联动机制兼具股权与信贷融资的优势,能够为这些企业提供更为合适的全生命周期金融服务,助力其成长壮大。五是投贷联动机制中的“联动”是关键所在。这不仅要求合作各方定期进行沟通与协作,还需要建立起日常联动机制和平台。通过互相参与对方的项目评审会或贷审会,建立激励相容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确保各方能够紧密合作,共同为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表1列出了投贷联动机制与另一种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创新与发展的机制——先投后股机制的区别和联系。
二、推进投贷联动机制面临的现实困境
(一)现有法律法规和政策束缚
当前投贷联动机制的开展面临诸多困境,其中之一就是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投贷联动业务的严格束缚。欧阳卿在调研广东省175家银行机构时指出,“现有法律法规限制和监管政策约束”已成为阻碍投贷联动业务发展的主要因素[4]。首先,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禁止商业银行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并要求银行两年内处置被动持有的股权。该法第43条明确指出,商业银行禁止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及企业投资,除非国家有例外规定。而第42条则规定,商业银行因行使抵押权或质权所获得的股权,必须在取得之日起的两年内进行处理。这些规定无疑限制了银行在投贷联动方面的操作空间。其次,现行的《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也给银行开展投贷联动业务带来了较大的风险资本占用压力。根据2023年11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该办法,银行集团在编制合并报表时,子公司所投股权的风险权重将按照1 250%或250%计算,即该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对工商企业其他股权投资,其风险权重设定为1 250%,对获得国家重大补贴并受到政府监督的股权投资,其风险权重设定为250%。这导致银行在投贷联动业务中面临较高的资本拨备要求,增加了中小银行开展此类业务的难度。再次,2016年11月发布的《指导意见》对投贷联动试点的资金来源进行了严格限制,规定对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的股权投资和信贷投放资金来源不得使用理财资金、委托资金、代理资金等表外资金。这一规定限制了试点银行在资金来源上的灵活性,特别是对集团内部的投贷联动业务构成了不小的制约。最后,2018年4月发布的资管新规也削弱了银行开展投贷联动业务的积极性。由于担心监管合规问题,一些银行减少了投贷联动业务的开展。上述这些规定的初衷在于防范金融风险,通过投贷严格隔离来建立风险隔离的“防火墙”,但客观上却限制了投贷联动业务的发展,加剧了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的融资难度。因此,为了推动投贷联动机制的发展,必须适度修订相关法律法规,完善相关政策环境,以消除对银行业务发展的不必要束缚,同时确保风险的有效管理。
(二)投贷双方联动机制尚不健全
投贷联动机制的核心在于“联动”,这一联动必须建立在稳固的多方协作机制之上。这一机制不仅需要权责分明、目标明确的合作框架,更需强化利益联结的纽带。然而,无论是银行集团内部的投贷联动,还是银行集团外部的投贷联动,都面临着协作成本高昂、沟通渠道不畅、联动机制不完善等问题。在银行集团内部投贷联动机制下,尽管投贷各方同属一个集团,信息不对称程度相对较低,信任基础更为坚实,信息资源更易共享,理论上协作应更为顺畅。但出于防范金融风险的考量,投贷联动业务仍然受到条块分割和分业监管的限制。证监会负责监管投资子公司,而国家监管总局和中国人民银行则对银行进行监管。此外,投贷双方尽管同属一个集团,但仍然是不同的法人实体,受到资金、人员、机构等风险隔离“防火墙”制度的制约,这在客观上增加了投贷各方协作的成本。而在银行集团外部投贷联动机制中,由于各方不属于同一集团,股权投资机构和信贷机构在风险管理、盈利模式、经营理念和激励机制等方面都存在差异,这使得合作分成谈判变得尤为复杂,协作沟通的难度也进一步加大。因此,为了推动投贷联动机制的发展,必须建立起有效的利益联结、协调和风险分担机制。这包括加强信息共建共享、建立收益抵补风险机制等举措,从而确保投贷联动合作的持续稳健发展。
(三)传统的风险管理模式与投贷联动目标客户不够匹配
银行传统的风险管理模式更加强调审慎稳健,追求低风险、安全收益,注重企业的历史经营表现和实物资产价值,以及对客户财务报表真实性的研判。这种模式主要针对处于成长或成熟期的企业,强调防御性风险管控,并会对每笔信贷风险和质量进行严格的考核与问责,以确保每笔授信的安全性。然而,这种风险管理模式并不适用于投贷联动目标客户。投贷联动机制下的目标客户多为处于种子期、初创期、成长期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其风险管理应更加注重前瞻性和激进性。这些目标客户通常实物资产较少,短期内财务数据可能表现不佳,甚至呈现亏损状态。它们的主要价值体现在知识产权和管理团队的能力上,这使得价值评估变得更为复杂和不确定,因此无法简单套用传统的风险评估模型。传统信贷业务主要关注信贷风险和违约风险,而投贷联动业务则需在此基础上,更加关注被投资企业的经营风险以及合作方的投资管理能力。此外,若投贷各方涉及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的股权质押融资,还将面临股权质押风险,因此银行必须做好相应的风险防控工作。总之,投贷联动业务的风险远高于一般授信业务,银行应当改进传统的风险识别、评估与应对机制,积极创新风险管理模式,以适应投贷联动机制下的新挑战和新要求。
(四)股权投资机构发展低估徘徊
股权投资机构的发展是影响投贷联动业务的重要因素。当前,尽管我国股权投资市场已具备一定的规模,但与成熟市场相比,其发展程度还存在较大差距,这无疑限制了投贷联动业务的开展。一些国资背景的股权投资机构因需保值增值国有资产,其创投活动动力受限。在某些地区,私募股权和创业投资基金数量较少,导致投贷联动合作伙伴难寻。目前,我国PE或VC机构面临募资困难与退出不畅问题,虽然存在常见的退出方式如IPO、股权回购等,但往往成功难度大。而且,科技型中小微企业IPO通常需3~5年时间,但银行信贷的期限通常是1~3年,即使投贷双方有签订股权溢价分成协议,这也意味着银行往往无法等到企业上市便到了偿还期,因此难以享受到IPO带来的溢价分成收益。因此,大力发展股权投资机构,优化股权投资环境,成了推动投贷联动业务发展的重要途径。
三、金融强国目标下投贷联动机制改进路径
(一)修订相关法律法规
推进投贷联动机制发展,要加强顶层设计,修订相关法律法规。一是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解除商业银行绝对禁止股权投资的政策束缚,细化第43条“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的例外条款,允许更多银行设立投资功能子公司,降低银行寻找股权代持方的难度,从而打通银行投资入股科技型企业的重要渠道,并出台专门的政策规定,对投资子公司业务进行规范,确保风险可控,同时鼓励商业银行发展认股选择权贷款模式;二是修订《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中风险计量和资本拨备规定,可以考虑针对投贷联动业务风险计量和拨备计提出台专门的规定,允许按照投贷联动项目风险档次不同,实行不同的风险拨备率,降低银行资本压力,提高银行,特别是中小银行,开展投贷联动业务的积极性;三是出台投贷联动实施细则,规范运作流程,明确投贷联动业务的投资对象范围、风险资本占比、投资资产占比等,明确央行和各监管部门职责权限,明确投贷联动业务准入标准,操作规范,健全股权投资退出机制。
(二)继续出台支持投贷联动机制实施的政策
政府要继续出台扶持投贷联动业务开展的政策。一是设立更多的政策性融资担保基金、科创贷款风险补偿基金、高新产业引导基金及新兴产业引导基金。政府引导基金可以主动联系银行合作,组成投贷联盟,可以约定各方在不良贷款本息代偿责任上的合理分担比例,同时建立风险补偿基金或担保基金机制,以一定比例补偿不良贷款,从而减轻银行风险压力。二是设立联动超额风险补偿资金池,保证“兜底性”补偿。例如,安徽省合肥蜀山区推出了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贷投批量联动方案,成立了业务指导委员会,设立了联动超额风险补偿资金池,搭建了政府、投资、银行、企业协同平台。此平台促进了资源共享、信息沟通,降低了协作难度,有助于科创项目精准对接、分级授信及风险补偿。三是出台政策支持区域股权市场大力发展,推动区域股权交易中心成立。这将有助于促进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的股权转让,完善投资机构股权退出机制。
(三)大力发展股权投资机构
2023年10月底,中央金融工作会议首提“培育一流投资银行和投资机构”的目标,这必将有助于投贷联动机制的实施。股权投资机构数量与活跃度,直接关系到投贷联动机制的推进效果,对于做好科技金融这篇大文章至关重要。为此,要优化市场准入环境,简化股权投资机构的商事登记流程,加强市场监管、金融监管等部门间股权投资机构登记注册信息的互联互通,健全行业治理机制,为股权投资机构提供募、投、管、退一体化综合服务;要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对新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按实际募集到位资金规模分段给予奖励,以激励更多的社会资本设立股权投资基金;要做大做强政府投资基金,发挥财政资金杠杆撬动作用,引导社会资本流向科技创新领域;要设立天使引导基金,支持行业龙头企业、产业(技术)创新中心、科研院所发起设立天使基金,以扶持处于种子期、初创期的科技创新企业;要支持股权投资机构加大对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创新企业的投资力度,按照实际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要强化股权投资人才激励保障;要健全股权退出机制,优化股权投资的外部环境。
(四)强化利益联结机制,共建投贷生态圈
投贷联动业务涉及众多参与主体,包括银行、股权投资机构以及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等,这些主体横跨信贷市场、股权投资市场等多个领域。由于各方业务特点差异显著,利益诉求各不相同,因此协调难度较大。因此,建立有效的利益联结机制,共建投贷生态圈显得尤为关键。
银行集团外部投贷联动模式下,要建立紧密的投贷联盟,发展深度常态化合作VC或PE合作伙伴,建立合作投资机构白名单制度,建设信息共建共享平台,共建良好的投贷生态圈。要注重建立项目库并动态调整。投贷各方项目互荐,并积极与各地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或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合作,将更多的优质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纳入项目库。合作各方要定期召开联席会议沟通协调,进行重大事项联合决策,并商定重大问题的应急预案及对策方案,及时沟通客户产品研发进展、运营和财务信息,定期监测与评估客户技术研发转化情况、经营情况与风险,加强现金流监控,对科创客户进行开户控制。银行集团内部投贷联动模式下,可以成立项目管理委员会,及时对重大事项进行商议,及时化解集团内部矛盾,健全内部利益协调和风险分担机制,整合集团内部资源,支持科技金融发展。
参考文献:
[1]周家珍.商业银行开展投贷联动业务的模式特征、问题与建议[J].西南金融,2021(4):63-74.
[2]唐婧,迈小步,慎创新.投贷联动或迎科创金融新机遇[N].21世纪经济报道,2023-05-22(7).
[3]蔺鹏,孟娜娜,王少宾,等.科创型中小企业的金融支持新路径——基于投贷联动模式的分析[J].新金融,2017(4):48-51.
[4]欧阳卿.科技创新企业投贷联动:国内探索与发展建议[J].科技管理研究,2018(3):179-18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