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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互联网金融的银行监管体系变革研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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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07 13:49:54    来源:    作者:shaozhun

摘要:摘要:网络金融机构已经成为中国金融服务创新的主要载体,这大大拓展了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空间,提升了整体金融效能,而由此产生的巨大风险也对监管体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全新的挑战。金融监管的主要目的就是管控市场风险,在保证资金安全的基础上给创业创造一个良性的竞争环境,而不是对创新产品的歧视。为此,本文梳理了近年来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趋势、市场风险变化与监管政策的基本脉络,并深入剖析了依托于网络金融机构所形成的创新盈利模式、新产品发展面临的主要风险以及目前监管体制所面临的突出问题,并提出了健全网络监管制度的路径,以供

  摘要:网络金融机构已经成为中国金融服务创新的主要载体,这大大拓展了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空间,提升了整体金融效能,而由此产生的巨大风险也对监管体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全新的挑战。金融监管的主要目的就是管控市场风险,在保证资金安全的基础上给创业创造一个良性的竞争环境,而不是对创新产品的歧视。为此,本文梳理了近年来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趋势、市场风险变化与监管政策的基本脉络,并深入剖析了依托于网络金融机构所形成的创新盈利模式、新产品发展面临的主要风险以及目前监管体制所面临的突出问题,并提出了健全网络监管制度的路径,以供参考。

  关键词:金融创新;互联网金融;金融监管

  近十年来,以网络平台为基础的金融技术创新对政府监管工作体系提出了挑战。网络金融机构作为我国金融新模式之一,在短时间内就实现了快速发展,给金融业的创新与转型发展带来了新动力。与此同时,一些相应的网络平台贷款以及相应的金融类的活动和第三方的支付平台也都在快速地增长,这些融资平台的发展具有不同的特点,所以,一些风险事件的发生概率也不断增加,使得相应的政府机构加大了对这些网络金融平台的监管力度。网络金融机构拥有多项互动以及多维度的开放性等特点,这些特点大大增加了金融风险的扩散面积、扩散率和溢出效应。这种新型金融方式的出现,在线金融机构中形成了特定的新型技术风险。因此,想要建立更加高质量、高效率网络监管系统,应当更加注重对智能化的监督与管理,这对于实现网络金融的稳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基于互联网金融的银行监管体系变革研究论文

  一、网络金融风险的主体特点和监管依据

  (一)互联网金融风险的主要特征

  网络金融业务主要的体现有以下四种方式:一是普通金融业的电子化;二是运用网络平台进行贷款融资;三是点对点的网络借贷融资方式;四是将大数据分析以及搜索等功能应用到互联网产品中,这样能够更好地为客户提供银行及金融机构产品信息服务。按照运营方式,网络金融机构将是传统金融机构二次脱媒。

  1.信息不对称带来的商业银行信用风险

  商业银行信用风险是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特征之一,出现这种风险的原因在于金融消费者与网络平台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的特点。在数字化与网络化的平台背景下,相关的金融业务也拥有着虚拟化的特点,同时,网络平台金融业务还具备着开放式的特点,这就导致一些相关交易只能使用虚拟网络开展,这极大地增加了交易者们的身份和信息真实性认证的困难,从而易于形成商业银行信用风险。

  2.期限错配和低短期带来的流动性经营风险

  网络金融机构拥有着与传统金融机构相似的特点,两者都需要面对期限错配以及低短期流动性的经营风险。例如,有一部分互联网平台融资活动是通过资产池的方式进行运营,这种方式的运营并不能使融资产品与投资标之间进行一一对应,所以,这就在很大程度上造成债务期限与资产之间无法进行错配的问题。如果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货币基金当日赎回限制之前,一旦金融市场出现急剧的震荡产生挤兑,那么产生流动性风险的可能性将会增大。

  3.互联网金融自身带来的隐蔽性、突发性和传染性风险

  首先,风险的隐蔽性。由于网络平台的流行,导致金融交易体系具有不透明、更复杂的特点。由于金融市场科技进入快速发展的阶段,这种发展为信用交易系统由场内向场外发展创造了必要的条件,由于场外的监管比场内监管缺少了很多,使得场外互联网金融交易平台变得越来越不透明,也因为没有了管制,而推动着金融市场创新与更复杂交易体系的形成。而在场外金融知识产权交易平台以及在网络平台上成交的金融衍生产物,则因为没有可信的履约机制和承担结算的专业金融机构,成交双方将面对更大的信用风险,而且这种风险也更有隐蔽性。此外,由于网络金融服务具有较强的隐蔽性,部分平台采取了金融服务创新和传统理财产品的多层嵌套,以转变融资功能。一方面,互联网金融具有资本市场从传统金融领域空转、脱实向虚的特点,并且通过不断加大的杠杆扩张资金;另一方面,互联网金融也导致资本市场由表内走向表外,向金融监管较薄弱的领域进行监管套利。其次,风险的突发性。交易一体化是网络金融的主要特点。在这种情形下,如果由于人力或技术手段故障造成资本异常变动则会使得整体金融市场出现波动。

  而互联网金融资本大规模迅速流动转让投资风险产生突发性。最后,经营风险的传染性。由于网络金融组织随着行业扩展而产生了经营风险的叠层,内部结构多层嵌套增加了借贷各方信息的不对称程度,其内部结构拥有与传统金融机构不断交互的特点,这种特点也使经营风险的蔓延和传染性大大增强。

  (二)金融创新背景下互联网金融监管的依据

  金融中系统性风险较强的传染性,会通过影响资本分配、支付清算、信贷创新等的正常功能而使风险向其他部分传导,最后引发金融危机。而因此形成的危机将由整个金融体系或整个宏观经济系统承受,这就需要政府部门进行监管。和传统的金融行业一样,网络金融机构风险同样具备着隐藏性、爆发性和传播性,但是,如果出现经营风险,也可以演变成系统化经营风险。为防患于未然,亟须构建和健全网络监管制度。

  二、当前互联网金融监管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信用风险仍为金融机构及监管部门主要关注的风险类别

  银行业的经营风险大多来自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从针对网络平台所开展的融资活动来看,因借款各方信息不对称产生的商业银行信用风险问题仍然未能很好地得以化解。一般来说,利用网络平台开展投资、借贷活动的公司以及自然人,普遍都无法利用商业银行等传统金融机构的网络平台实现借贷,这也表明了其征信状况较差或不透明,甚至没有相应的诚信记录。所以,通过网络平台开展的金融服务可以凭借自己有限的力量,或者依靠贷款人所提供的个人身份信息、财物证据和可得的信贷记录等资源来筛选放贷的对象,又或者通过一些数据分析(如平台关联方经营状况作为佐证),但由于总体设计上局限于自身能力和没有大数据分析基础,较难掌握贷款人的实际个人信息以及放贷实际用途,从而造成信用风险的增加。

  对投资人来说,很多金融投资人没有相应的金融市场专业知识和甄别技巧,对互联网平台的资金操作经验、技巧没有充分的判断能力,又缺乏资金进行深入调查与研究,使得网络平台为弥补投资人潜在经营风险只能以相对较高的投资回报率诱惑投资人,这样又促使网络平台提升借贷收益率以补偿成本,最后的结果是越来越多资信状况不好、愿意承受高额本金的投资人进行放贷。另外,在借贷者最后发生违约之时,部分平台贷款者尚未加入央行征信系统,对失信贷款人惩罚力度还不够,所以,无法产生相应的法律约束力。

  剖析了上述产生问题的因素,主要是因为中国国内个人信用评估、信用消息共享制度尚有待健全,而且在网络融资领域风险信息呈现的跨地域、跨专业特点,以及不同地区、不同公司和不同征信体系之间的大数据壁垒,形成了贷款人对征信消息欺瞒或被盗用的潜在风险可能性,从而加大了银行企业坏账经营风险。

  (二)难以对网络平台金融业务实施系统性违约的警示

  以网络金融服务为典型代表的金融服务技术创新,有着新科技、模式和产品诞生迅速地特征,而与此同时,也必将诞生新的金融风险。与传统金融领域明显的监管指标和警示指数需求有所不同,网络财务经营风险因为其隐蔽性、突然性和传染性特征,金融监管机关和金融市场第三方企业数据分析研究机关,都很难对其产生的系统性违约风险做出有效监控和适时警示。这就对金融监管部门运用“智能监管”监测分析网络金融领域产生的技术、模式和产品,建立网络财务风险监控与警示制度,对及时发现潜在风险提出了更高要求,也对金融监管机关队伍、专业力量、管理机制等都提出了新的挑战。

  (三)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障有待提升

  由于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起步较晚,发展时期也相对短暂,投资人专业知识和经历均有限,个人金融消费者对网络金融市场的相关专业知识掌握程度不够,尤其是对一些产品风险以及自我风险能力的判断认知有所缺乏,这就导致更易出现投资损失。虽然政府近年来曾出台过相关监管和涉及保障消费者利益的相关政策,但是大多只是为了风险警示;目前的监管法规的约束力大多还是聚焦于事后监督,而事前、事中监督的难度也很大。因此,对于网络金融产品资金的实际使用状况以及投资最后流向的未进行严格的检查和监督,仍然是突出的问题。尽管政府可以对网络金融市场中的违规活动加以处罚,但却很难挽回投资人的经济损失。

  三、健全网络监管制度的路径选择

  (一)引导互联网金融有序发展

  为了能够更好地对一些以网络平台为基础的金融服务新模式和创新产品所产生的信用风险进行更好的防控,国家金融监察部门对于所有网络的机构以及相关业务单位的内外风险实施了全覆盖监督,并且对于资本充足率与偿付能力也进行了明确的相关要求,这种做法让相关的网络机构能够根据相关法规进行公平竞争。要进一步健全网络金融立法制度,对于市场的准入门槛进行完善、政府的监督功能进一步加强,从法律实践层面上加强实际考量,履行主体责任,进一步明晰监管主体监管的边界,重点是对监管真空和金融监管套利等问题的解决。网络监管要对横向边界和纵向监管责任进行明晰,同时设立监管部门责任追究制度,这样才能制约市场监管主体的监督行动,才能更好地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环境和经济社会的稳定。

  (二)加强风险管理能力建设,促进中国网络金融监管

  一方面,监管部门规定应当以实际行业风险相匹配,这是由于不同行业的风险以及相关的网络金融机构运行模式具有差异,对各种网络金融机构行业实施差别化监督管理,并逐步推进对各种新型的行业模式,出台了针对性金融监管规定、市场监管举措和法律适用规定。另一方面,在网络金融内部应当构建风险可控度,从客户准入、诚信水平、风险评估、信贷审核等方面自主研判市场风险,并从严履行自主风控原则。从保障金融服务消费者利益的出发点完善金融监管,建立了网络金融市场风险警示制度、违法惩戒制度等,以及对网络平台的金融活动设立登记、运营许可证等管理制度,以有效解决网络金融的信息不对称问题。

  (三)构建互联网金融市场征信体系

  在征信体系中,关于失信行为的惩戒制度对金融市场上的参与者行为产生制约影响。为了能最大限度地限制网络平台上的失信行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网络平台上对金融市场活动参加方及其利益关联方的交易数据进行要求,这样可以有效地形成诚信数据库,这种做法不仅收录了交易账户和记录的个人信息,同时对于整个网络交易平台也加强了交易的监督。整个网络金融机构必须对重要的信息资料及时与地方金融监管体系、央行征信体系进行严格要求,以便更好地进行衔接,以推进网络金融机构与央行征信合作的进程,并积极探索与政府部门和企业间征信的信息数据共享。

  (四)运用“智慧监管”完善网络金融风险监控预警体系

  网络金融市场中的信息不对称使得网络金融风险经常性地发生。所以,通过利用大数据、新一代人工智能、云计算技术、区块链等“智慧金融”监管等手段进行主动分析,可以提升对跨产业、跨金融市场相互交叉财务经营风险的辨识、警示与化解力量。以数值管理为重点的金融监管思想,是有效地对创新产业管理模式以及对于数字化的金融监管力量进行增强的关键手段,通过对金融报送,数据管理品质的逐渐提升,能够进一步完善金融数据的录入以及运行记录的保护,这种措施能够确保监督管理的实效性。而想要保障金融监管的实时性,必须要发展数字化技术,通过相应的数码金融监管能够有效地对金融创新风险进行智能化的分析以及辨识。

  (五)完善保护网络金融消费者权益的相关政策规定

  信息不对称使得金融消费者权益更易损害。针对网络市场交易过程中多发的诈骗现象,亟须健全法规以维护金融消费者利益。目前,政府应当根据当前网络金融的监管制度变革进程,进一步健全金融创新下保护网络金融服务消费者利益的法规,对于网络金融服务消费者的金融监管法律法规体系应当进行积极构建,尤其对于一些网络金融市场中的信息的发布、个人信用报告、参与市场主体的法律职责,以及欠款催收处理程序等方面进行更加明晰的法规划分,进一步强化事前、事中监督与信息公开,以更好维护金融服务消费者利益。

  四、总结

  综上所述,针对当前网络金融市场的新发展趋势,政府部门应在监管转型的基础上,进一步建立网络金融市场征信体系,运用智慧监管完善网络金融风险监控与预警体系,并健全保护网络金融市场消费者权益的规章制度。通过健全监管系统,有效预防化解网络金融风险,维护网络金融市场的平稳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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