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电商的会计处理问题探讨论文

2024-08-05 10:41:39 来源: 作者:xieshijia
摘要:伴随着网络科技的不断发展,直播电商迅速兴起。但是,对于互联网新兴产业来说,其会计处理方式相较于传统的处理方式存在着一定的差异,而且随着新收入准则的发布和实施,直播电商对于收入的会计处理也会发生新的变化,因此,对直播电商会计处理所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针对性地提出一些建议,为直播电商持续、健康发展奠定一定的基础,以期寻找转型和发展之路。
摘要:伴随着网络科技的不断发展,直播电商迅速兴起。但是,对于互联网新兴产业来说,其会计处理方式相较于传统的处理方式存在着一定的差异,而且随着新收入准则的发布和实施,直播电商对于收入的会计处理也会发生新的变化,因此,对直播电商会计处理所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针对性地提出一些建议,为直播电商持续、健康发展奠定一定的基础,以期寻找转型和发展之路。
关键词:直播电商;会计处理;新收入准则
直播电商是指商家运用多种数字技术,在直播平台,通过主播展示商品以及提供服务,吸引消费者在电商或直播平台下单,进而变现的一种新型商业模式。根据网经社“电数宝”电商大数据库显示,2022年中国的电子商务市场规模达47.57万亿元,较2021年同比增长12.9%,电商规模保持稳健增长,线上购物的需求不断增加,许多传统零售商开始转向线上销售,直播电商蓬勃发展。但是,对于互联网新兴产业而言,它的交易模式与传统的商业模式有所差别,会计处理方式相较于传统的处理方式也存在着一定的差异,而且自新收入准则的颁布和实施之后,对于收入的会计处理也发生了新的变化。尽管新收入准则统一了不同企业的收入确认标准,将收入确认的时点改为控制权的转移,引入合同的概念[1]。然而,真正实施起来有难度。新收入准则缺少对直播电商新型的商业模式规范,尤其是对收入的确认与计量,交易标的的多样化、促销手段的复杂化、销售模式的多样化等问题,导致该行业不同企业之间收入确认与计量的方法存在差异,这在一定程度上对直播电商行业的会计信息质量产生了影响。鉴于此,将从分析直播电商会计处理中所存在的问题出发,提出一些建议,为直播电商持续、健康发展奠定一定的基础,以期寻找转型和发展之路。
一、新收入准则关于直播电商行业收入确认的有关规定
新收入准则对不同行业收入的确认规则进行统一,当直播电商企业对收入进行会计处理时,需遵循五个步骤。[2]
(一)识别与客户签订的合同
收入的确认是基于合同的,第一,要明确收入确认原则,即在客户取得产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第二,要5个前提条件同时满足才能进行收入确认,即合同各方都已批准并承诺履行、明确权利与义务、明确合同金额、合同具有商业性质以及企业转让商品的对价很可能收回;第三,要关注合同独立性问题,注意合同合并以及合同变更情况。对于直播电商企业来说,购物订单就是新收入准则中的合同。
(二)识别合同中的单项履约义务
在合同开始日,对于直播电商行业来说是指客户下单完成时,首先要对订单内容做出客观评估,以确定各项订单里的单项履约义务。关于单项履约义务要分两种情形考虑:某一时点的履约义务和某一时间段的履约义务。前者需要全面地分析控制权是否已经转移到客户身上,客户获得了控制;后者根据履约进度合理估计。
(三)确定交易价格
交易价格是指在履行合同所规定义务的基础上,预期可获取的对价。在直播电商行业中,以扣除各项优惠后实际收到的款项金额作为价税合计数,再对其进行价税分离,并对收入和增值税进行确认。
(四)将价格分摊到各单项履约义务中
企业在合同开始日(即订单开始日),要根据客户下单所包含的两项或多项履约义务,按照单独售价的比例分摊交易价格,确认收入,其中单独售价有可能会根据业务变化而发生改变,此时则按照合同开始日确定。
(五)在每项单项履约义务完成时确认收入
根据第二点可知,履约义务包括时点履约和时段履约,然后在单项履约义务实现时,完成收入的确认。前者的收入确认,是在客户取得对商品的控制权时;后者的收入确认,是根据计量履约进度。对于直播电商企业来说,对收入进行确认与计量,要先对所售商品的控制权是否发生了转移进行判断,并以订单的完成为依据,确认履约义务完成,同时与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相结合。
二、直播电商会计处理问题分析
(一)商品收入的估计方法不客观,收入确认和计量不明确
首先,商品收入的估计方法不客观。根据新收入准则规定,要求卖方必须在买方确认收到货物的情况下才能确认收入。因为在货物交付之后,与之有关的收益和风险并未发生转移,不符合收入确认的要求,所以有关的核算仅限于“发出商品”这一项,收入的计算则依据市场上可以观测到的资料或通过估算的方式进行确认,这就导致了直播电商企业确定产品的价格缺乏客观性,存在一些操作的余地。
其次,收入确认和计量不明确。在实务中,直播平台对交易标的的收入确认时间也有一定的难度。由于电商直播平台所涉及到的虚拟产品或服务项目相当多,所以虽然在表面上,控制权似乎是完成了转移,但是隐藏的满足客户需求的潜在合同义务却未实现,这就使得电商直播平台很难明确收入确认时间。另外,网友对于主播打赏的收入确认也有争议,网友在直播平台上用虚拟的礼物给主播打赏,是要先充值网络货币,购买虚拟货币,然后才能购买礼物。当网友购买虚拟货币后,尽管直播平台收到资金,但并没有履行相应的义务和责任,这时也很难确定收入[3]。
(二)核算方式复杂化和核算模式模糊化,加大财务风险
首先,交易业务的核算方式复杂化加大财务风险。对直播电商而言,可以自由选择收入确认的时间和方式,是对直播电商的发展有一定的帮助,但是也会增加税务风险,并且由于直播电商行业所涉及到的商品种类繁多,导致的直播电商的收入来源繁杂,各公司所使用的报账制度各有不同,因此,相关业务人员在处理同一类型业务的收入确定或者类似的交易时,会产生一定的差别,这就导致了有些公司会出现偷税漏税行为,产生“灰色地带”,并且一些电商公司对收入信息的处理过于简单,这不利于财务报表使用者做出相应的决策。
其次,会计核算模式不清的问题增加企业的财务风险。现在,有许多公司都是将传统行业和直播电商混在一起的,这种商业模式也造成了财务数据的记账是混合在一起的,因为原始凭证获得的渠道不同,所导致的记账方式与记账科目设置也不一样[4]。如果将其混在一起进行展示,就不能真正地反映出每个项目以及会计凭证的正确性。
(三)使用合同时有模糊和不规范之处
首先,合同的管理制度与流程不完善。现实生活中,有些直播电商的经营运作是粗放式的,他们不重视合同,而且法律意识不强,未形成将交易事项明确体现在合同里的意识,而且也未安排专人负责对合同进行管理。同时,存在商家用一个合同模板,就签订所有类型合同的情况,此时合同流于形式,可能存在某些实际业务与合同中的交易内容并不相符的情况,缺少关于双方权利与义务的明确规定以及未明确界定违约认定与责任,可能存在经济风险。
其次,在实务中存在合同信息不能及时有效地与财务工作人员共享的问题。由于客户的内部程序和项目的特殊性,可能会导致合同的签订时间与业务的实际发生时间存在差异。比如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多个转包、三方签约或者委托方内部的合同审批过程比较漫长,这些情况在一定程度上会导致签订合同的时间发生延迟。此外,当项目本身的进度与质量有较高的要求时,在考虑项目特点与自身业务实力之后,企业会先开始相关项目的工作而未签订合同。
(四)新准则和新业态导致财务人员的知识储备不足
首先,是财务人员关于新准则的学习不够。当前,有部分财会人员在运用新收入准则来确认收入的时候并不是很熟练,在对合同的识别、交易价格的确定以及控制权转移的判断上,不能很好地根据新收入准则,对收入的确认做出有效的判断,或多或少会存在着偏差,这就不可避免地会造成一些操作上的混乱[5]。
其次,是新业态的出现导致财务人员的专业判断能力尚未形成。直播电商企业获取收入的方式有很多种,不同情况下,财务人员的专业判断力也是不同的,按照新收入准则,财务人员应该先对合同和相应的业务有一个全面的认识,然后才能确定控制权是否是一定的时间段内发生的还是在一定的时间点发生转移的。可能会出现这种情况,当财务人员在特定的商业活动中,按照新收入准则的有关条款对收入进行地确认判断时,实际情况与规范条款并不一致,此时,就需要财务人员结合过去的经验、评价客户的信誉度等多种措施进行判断。此外,现在有些企业的相关会计人员还在使用传统的会计方法对直播电商的有关业务进行处理,不能及时掌握最新的业务操作流程和相关的知识。
(五)附销售退回条件的销售业务处理效率低,缺失客观公正性
首先,关于附销售退回条件的销售业务处理效率低。因为对于直播电商企业来说,附售后退回条件的销售方式是普遍销售模式,几乎每次销售业务采用的都是这种方式。但按照新收入标准第32条关于附带销售退货条款的商品销售规定,关于附销售退货条款的商品销售要分可确定退货比率低以及无法确定退货率两种情况讨论:前者,公司必须按照以往的退货率,把预计退货的部分费用作为“预计负债”,当客户取得商品的控制权后,将扣除预期退回金额的部分计入收入;后者情况下则不应确认收入,并持续追踪,直到满足收入确认条件时计入收入[6]。如果企业严格依据规定进行会计处理,进行冲销业务将是非常繁琐的过程,这样做增加了会计核算工作量,使得工作效率降低,不符合成本—效益原则。另外,除特殊产品(如定制物品)一经销售概不退换外,大部分商品会有7天无理由退货、赠送运费险的服务,这种情况下,更加重了会计处理难度。
其次,在测算商品预计退货率和收回产品预计所发生的费用时,需要由会计人员依据以往经验作出预测,存在不可控因素,不能保证预计退回率的准确性与客观公正。退货率的估计直接关系着企业本期主营业务收入和主营业务成本的确定,如果高估退货率将会降低当期利润,反之则将会虚增当期利润,因此企业有可能为了企业利益最大化的目标,人为调控该项指标。
三、建议
(一)建立健全收入确认机制,完善直播电商收入会计相关政策
未来直播电商行业要更好的发展,需要完善的政策支撑。首先,对于直播平台上的虚拟礼物及道具,建议可以规定没有受益期的限制。因为企业财务报表反映的是企业实际获得收入,而不是在虚拟商品销售时确认,但是在上述建议的基础上,当客户购买了虚拟礼物或道具后,用户立即使用,不存在一段时间内有效的问题,这时虚拟商品出售时即可确认收入,可以简化处理流程,提高工作效率。其次,对于用户给主播的打赏,建议在直播结束之后才确认收入。因为直播结束的时间有长有短,在直播过程中的任何一个时间点,用户进行了一次或者多次的打赏,都应当被视为对整个直播的消费。会计准则可以对与虚拟商品,数字商品有关的信息,如使用期限、获取途径和方式等,作出公开明确的规定,同时规定在保证用户隐私的前提下,采取适当的信息披露方式。
(二)相关部门对核算方式和模式做出规范要求,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
首先,相关部门要规范不同行业交易业务的核算方式和模式,制定具体的应用指南。以合理界定关于直播电商衍生的多种法律关系为基础,对直播电商的法律问题进行准确处理。直播电商的最大特点在于参与主体非常多,对于多主体参与的电商业态,不要采用一刀切这样简单认定的方法,需要结合相关的法律关系对相关主体的法律地位进行合理定性。关于核算方式,建议以丰富的案例为基础,结合相关的实践指南进行区分。关于核算模式的选择,将电商业务与传统业务的会计处理进行区分,明确划分依据,并要求企业对信息的披露作进一步的细化说明。
其次,相关部门建立健全安全审计和监控机制,并完善报税制度缩减“灰色地带”。建议相关部门加大对系统的监管力度,进行实时监测和日志记录,及时发现异常行为和安全漏洞,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同时,建议构建统一的纳税人代码,完善纳税人的身份号码体系,构建统一的网上银行平台,减少偷漏税的现象。
(三)以实际情况为基础,完善合同管理体系
首先,企业需以实际需求为基础,进而提升企业合同的管理水平,推进企业从粗放式的管理模式向规范化的管理模式转型。同时,建议企业根据业务实质,重新梳理合同中关于销售方面的条款,分类设置相应的合同模板,提前规避潜在的相关法律与经营风险。
其次,积极推动企业加强合同管理,注重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合同识别。直播电商企业应积极提高企业内部合同的管理水平,建立一个可支持合同,全周期全天并且在线追踪的智能合同管理系统。而且新收入准则下的收入确认以与顾客签订的合同确认为依据,当确认合同与实际情况相背离的时候,尤其在合同管理水平较低、合同管理体系不完善的情况下,会计人员要运用自己的专业判断,对交易的经济实质进行识别,充分了解和尊重业务实际,按照实际情况来进行确认。这样不仅能提高工作效率,还能促进合同规范化发展。
(四)提高会计人员专业技能,财经类高校带头创新
首先,对于直播电商行业中的会计人员问题处理方面,可从以下两个方面入手:第一,在技术上,有关部门应制定出一套适合直播电商行业的会计专业人员实操类的具体方案。使得会计人员具备统一的业务操作模式,使其对会计信息的判断标准有一个全面的把握,以解决该行业中会计从业人员的工作困惑。同时,相关的会计人员要结合行业及企业业务特点,尤其要对新收入准则的收入确认的时间节点进行全面的分析,根据会计信息计量与披露的实际情况,加强会计收入账务处理工作的研究。第二,在个人素质上,企业要加强对会计人员的培训。要重视会计人员的思维方式,根据其特点,对其主观判断的影响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制定有针对性的训练计划,使收入确认模型可以得到很好的应用,这样既可以提升会计人员的整体素质,又可以提升会计工作的质量。
其次,建议财经类高校应积极编写有关教材。院校将传统的会计处理与新兴的会计处理进行有效衔接,使学生学习新的会计处理模式,并掌握最新的实操流程,这不仅有助于学生日后工作效率的提高,也可以让其他学校和企业中相关专业的学生和员工,对网络新兴产品的会计处理有更好的认识,为国家培养新型人才奠定基础。
(五)对附销售退回条件的销售业务进行分类处理
对于企业附销售退回条件的销售业务中,关于预测商品的退货率以及收回商品预计发生的成本缺失客观公正性的问题,建议可以将直播电商的业务进行细分,分为一次性业务与循环业务。一次性业务指当商家卖出货物或服务后,该商品或服务除不可抗拒的原因(自然灾害损坏,第三方损坏等)外,客户签收了就不能退货。对于这种情况的会计处理,商家已提前说明了情况,购买商品的选择权归客户所有,只要客户下单,在下单日,商品的所有权就归客户所有,此时,商家即可确认收入。关于循环业务是指该商品或服务除不可抗拒的原因(自然灾害损坏,第三方损坏等)外,客户签收了还可以退货。对于这种情况的会计处理,在新收入准则关于收入的会计处理的基础上,在企业内部成立一个专门的审计监督部门,对退货率应具备的核算资料进行检查、要求附有相关凭证说明来源进行审查,这有利于保证数据的真实准确。在直播电商行业中,附有销售退回条件的销售行为经常发生,解决好这一问题,对该行业的发展有促进作用。
四、结语
近年来,直播电商快速崛起,但对于传统的会计处理来说,根据新兴产物进行相应的调整是需要一段时间的,这期间就不免会发生一些问题。根据分析相关规定以及处理方式,发现在直播电商行业中,一些会计处理方法缺失客观公正性,对收入的确认与计量不明确,核算方式复杂化,核算模式模糊化,合同运用不标准,新准则与新业态造成财会人员知识储备不足以及附销售退回条件的销售业务处理效率低等问题。因此,建议构建完善的收入确认机制,改进直播电商收入会计处理制度,有关部门对会计核算方法及模式做出规范要求,健全有关法律法规,同时,立足现实,健全合同管理体系,加强财会人才队伍建设,财经类高校带头创新,对附销售退回条件的销售业务进行分类处理。希望通过以上建议,能优化关于直播电商行业相关的会计处理,促进直播电商持续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陈立云,李希帝,袁苗,等.新收入准则下电商企业特殊销售行为会计处理辩析[J].绿色财会,2023(7):41-44.
[2]郑兴东,王明虎.新收入准则下社交电商企业会计处理探析[J].商业会计,2020(14):64-67.
[3]袁晓燕,李清岚.企业“直播+”业务收入会计处理相关问题探讨[J].财务与会计,2022(9):55-59.
[4]许恒.电商企业中财务会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全国流通经济,2022(36):153-156.
[5]陈利.新收入准则下民营软件企业合同收入会计处理优化策略[J].现代营销,2022(9):16-18.
[6]董思岐.新收入准则在电商行业的应用[J].上海商业,2022(12):31-3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