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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监督权和当事人处分权在民事诉讼中冲突问题解决方式探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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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19 13:55:34    来源:    作者:shaozhun

摘要:摘要:检察监督制度是我国民事诉讼中一项特殊的制度,它在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利益,促进司法公正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同时,案件当事人有在规定的范畴内处分自身对民事事务及其有关民事的权益,二者都是我国《民事诉讼法》中不可分割的基础性法律原则。在民事诉讼实务中经常会出现这样的一组矛盾,即检察监督权和案件当事人处分权。双方对案件违法行为如何开启法律补救程序的态度分歧则是产生矛盾的主要体现。因为二者的权利特性、行动基本原则和要求目标都是截然不同的,所以检察院可采取依职权抗诉、依申请监管等多样化的方法尽可能让二者以友好

  摘要:检察监督制度是我国民事诉讼中一项特殊的制度,它在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利益,促进司法公正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同时,案件当事人有在规定的范畴内处分自身对民事事务及其有关民事的权益,二者都是我国《民事诉讼法》中不可分割的基础性法律原则。在民事诉讼实务中经常会出现这样的一组矛盾,即检察监督权和案件当事人处分权。双方对案件违法行为如何开启法律补救程序的态度分歧则是产生矛盾的主要体现。因为二者的权利特性、行动基本原则和要求目标都是截然不同的,所以检察院可采取依职权抗诉、依申请监管等多样化的方法尽可能让二者以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矛盾,既体现了依法监管的实施,又尊重了案件当事人处分权,这对于平等的民事检察关系形成也大有裨益,同时还可以积极推动民事检察工作的科学、有序发展。希望通过本文简单分析,可以为相关研究者提供借鉴意义。

  关键词:民事诉讼;检察监督权;当事人处分权

  法律赋予我国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有权实行法律监督是民事诉讼的重大特点,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扩大了监督范围、扩展了监督对象、丰富了监督方式、增加了保障措施等手段来强化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的法律监督,让这一特色更加鲜明。与此同时,民事诉讼所解决的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而发生的利益纠纷,当事人有权对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进行处分,是其有别于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而特有的基本原则。实体法中,人们所追求的是各种权益的一个平衡点;而在程序法中,人们所追求的是各种价值取向的某种均衡。在民事诉讼司法关系中,由于审判管辖权、处分权、民事检察监督权之间存在着天然的紧张关系,而民事检察监督权在完成对审判管辖权的司法监管职能的同时,能够妥善处理好与当事人财产处分权之间的紧张关系,从而有着利于判决独立、保证处罚客观原则和体现司法监督的价值取向。在民事案件中维持一个动态的价值均衡,进而使民事诉讼制度这一解决民事纠纷的最后救助制度能够正常高效地运行,保障诉讼的公平正义[1]。

检察监督权和当事人处分权在民事诉讼中冲突问题解决方式探究论文

  一、民事检察监督权和当事人处分权概述(一)民事检察监督权概述

  民事诉讼由检察机关监管是我国民事诉讼中的一种主要概念。在法律理论上,也有很多种不同叫法,有称为“民事检察机关”的,有称为“民事检察机关监管”的,也有称为“民事诉讼监察”的。“民事检察机关”的叫法,尽管对监察主要内容概述清楚,但是对民事诉讼监察的含义归纳不直接;“民事检察机关监管”,尽管有监察的基础和基本内容,但是却不能反映监察的具体性质;若冠以“民事诉讼监察”的名称,则并不能反映监察主题。这三个名称都具有某种缺陷。所以,若把其称作“民事诉讼检察监督”则可以更全面准确地概括归纳检察工作的主题、含义、性质等,笔者认为这是一种最科学、正确的定义[2]。

  民事检察监督权是检察院民事监督管理工作正常进行的重要基础和条件,其权力特性主要依托于检察院权的特殊性。根据检察院机构实定法学上的行政司法监管主体地位,将检察院权视为行政司法监督权应当无所异见。而检察院民事监督权作为一项重大的行政司法监督权,是政府对民事诉讼活动所实施的民事司法行政监督,既包含对审判人员审理民事案件的监督管理,也包含对执行人履行民事裁判的监督管理,是公权力机构对公权力的行政监督。尽管民事检察监督权的依法执行,从立法客体上给民事主体创造了一个私权救济途径,但由于该权利所设置的基本价值目标是对权力双方的约束和平衡。所以这种监督机制应当是一种居中督促,检察机关始终代表我国人民执行民事行政司法监督权,在案件当事人权益双方都处于客观真实、中立、公平的立足点上,不代表任何一方当事人权益[3]。

  (二)当事人处分权概述

  《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明文规定:“对方当事人有权在法律的范畴内处分自身的民事责任权益和行政诉讼权益”,这一条文后来被作为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处分原则上的立法基础。首先,处分条例反映了我国民诉制度的本质特征,是我国民事实体范畴当事人意识自治原则在国家权力行为的民事诉讼活动中的表现与延续。原告均可退出民事诉讼程序和改变起诉的要求;被告能够接受、驳回提起民事诉讼调解案件,也有权申请反诉;各方相关当事人既能够进行协商,也可申请协调。就是说,民事诉讼当事人必须按照自身内心的指示行使自身的行政处分权,而这个权利直接影响了整个民事诉讼案件的全过程[4]。简而言之,民事诉讼当事人对于案件进行和结束以及起诉过程中的各种选择和要求都是有自主裁量权的,而这个权利在实质上排斥了其他人和地方行政司法机关的干扰。其次,抑制公权力,也可以这么说,这种财产行政处分权的行使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控制地方行政司法审理机构管辖的行为范畴。举个例子,民事诉讼案件的发动自身就是由财产行政处分权所确定的,在发动初期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具体请求就确定了审理的范畴,这完全证实,行使处罚权在司法机关实务中必然会形成相应的具有实际意义的社会法学结果。最后,该原则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权益,在司法机关审理流程中审判机关的主要职责就是为“处分权力”行为保驾护航,而并非指手画脚。毕竟处分权力只是相应原则的外在表现。

  二、关于民事检察职权和对当事人处分权的相关问题研究

  (一)应然层面的关系——和谐

  保障司法公正、司法机关权力与国家法律统一,一直都是民事检察监督所要实现的价值和意义。从当前的情况来看,因为很多时候采用的要么是抵抗性方法,要么是个案纠错式方法,所以民事检察监督权必须要渗透到民事案件中。但由于检察机构并没有任何一方主体的权力代言人,而只是中立地执行监督,所以民事检察监督权可以保障司法机关审判权的正当行使,同时也保证了当事人公正地获得和行使诉讼权利。

  (二)实然层面的关系——冲突

  民事检察监督与当事人处分权之间产生矛盾的主要原因:1.光顾着有效解决二者的矛盾关系,很少进行民事诉讼程序价值论的科学指导;2.民事审判方式的改革成果想要转化为立法需要较长的时间和过程,因此对二者的关系发展不太“友好”;3.民事检察监督的中立性地位的认识偏差造成二者权利的碰撞;4.对民事检察权与处分原则关系的理解不全面。同时,由于长期以来民刑不隔,人民的权利意识虽已逐步苏醒,但“出现了问题找官府”这一观点仍在社会责任感中占据主导地位[5]。因为一般公民的权利义务观念并没有完全正确形成,在这个情形下他们就通常会求助于检察院机构,于是监管也就会被动地引入司法组织领域。

  三、将民事检察监督权和处分权进行协调的目标

  (一)法理基础及价值平衡

  首先,在民事诉讼权制度中应当最大限度地尊重当事人的个人选择权利。民事诉讼当事人进行处罚权的行动也应当遵守法律所规定的限度,一旦超出了这一限度而侵害国家、集体或者其他人的利益,违背了法制的正义和尊严,我国就有权对其加以限制。

  其次,个人权利的执行也必须体现法律的适用正当性和形式上的可接受度,要受到法律正义准则、社会公序良俗准则,以及各国限制个人权利滥用准则等的约束。而这些限制也就是民事检察监督权可以在民事诉讼权制度中有效执行的依据所在[6]。

  最后,民事检察监督的基本价值目标是法律正义与秩序,具体内容涉及保障国家司法公正、司法权力,以及维护我国民事法律政策的正确执行。检察院为达到这一社会价值总体目标,在民事诉讼当事人的私权范畴里实施社会司法监察,正是职责所在,权力之系。

  (二)诉讼模式改革的需要

  审理方法变革的主要目的是增加当事人的诉权,并削弱了法官的庭审管辖权,从而便会形成了这么一个结论:当事人的诉权已日益成为超越于司法审判权的法律程序主导因素。因此人民检察院由主要面对人民法院判决管辖范围的司法监督权,转化为主要面对当事人权利范围的司法监督权,这一转变有着重大的历史意义。

  另一层面来看,在法庭模式重新调整的情势下,也有利于法庭维持其中立和较为消极的特点。在人民法院的能动性已被严重削弱的今天,一方面提高了检察机关的能力;另一方面,也可以改善检察机关对当事人权利方面仅能实施间接监管而无法行使直接监督权的被动状况,从而提高了进行有效监管的意识与权能。如此,检察机关监督权就既能监督和保护人民法院裁判权力的依法执行,也能督促和保护法官权利的公正执行,一个是公权力,一个是私权利,如果二者都被列入了检察机关的司法监督范畴当中,就能够起到对法院管辖权与诉权这两种民事活动中重要因素的动态平衡监督效果。

  四、建立民事检察权和当事人处分权的平等关系

  (一)提高民事检察队伍的专业性技术水平,重视民事诉讼基本原理的指导作用

  民事检察工作要在专业队伍的构建过程中下足功夫,专业队伍的工作人员不但要做到对于民事诉讼制度基本原理“滚瓜烂熟”,同时也要依据相关的司法规则想问题、办事情,而且对于法官的责任和义务要有清晰的认知,以免出现对诉讼当事人处分权的不当“干预”。

  (二)做好与当事人之间的沟通,形成良性交流

  当事人通常都是诉讼的亲历者,应该是最为了解和掌握有关案件状况的人。民事检察工作人员做好和当事人的沟通交流,可以及时正确掌握案件状况,同时还要与之加强沟通,以释法说理力量的说服他们。在这一过程中,不但要让当事人信服,而且也要让各方当事人更加熟悉检察院的中立性和检察院的有关流程等[7]。在进行检察工作时应尽量避免与各方当事人之间形成无谓的“摩擦”,以便形成良性交流关系,并合理行使检察权力。

  (三)坚决按照双方的处罚原则正确使用“处分失效原则”

  对于主要触及当事人私人权益的错误裁决,由于检察院的抵抗性而导致重新审判后,即使对方当事人已经提出了撤销起诉请求,也必须马上终止审判;如果是与公益有关的错误裁决,检察院也应该主动抵抗,即便当事人提出撤销公诉,检察院亦应该保持抵抗性。

  (四)进一步健全地方立法,使二者在社会主义法治的框架内健康发展

  当前,有关民事检察权与受害者处分权行使的法律程序尚未能完善和健全,相关的具体研究也并不完善。但是从笔者的角度来看,对于民事检察权应当加强对民事公诉权的法律规范,避免受害者滥用处分权,以保护社会公益;还应当逐步细化调研权利的法律规范,以建立可操作性强的法律标准程序,使得不出现或者少出现政府对于受害者财产处分权“过分”干预;检察机关自由裁量机制也需要确立,在给予检察机关相应自主裁量权的同时,需积极尝试民事检察机关的多样化监督方法,如支持公诉、督促控告等,以便于更为高效地解决诉讼案件,让受害者想要合理行使财产处分权时得到应有的保障。如果想要真正地保护当事人的财产处分权,那么在《民事诉讼法》中要添加对应的条款,从法律角度打造最为结实的“后盾”。

  五、结语

  民事检察监督权在尊重庭审独立和当事人财产处分权的基础上依法对庭审管辖实施司法监督,直接保障了司法公正和国家司法权力,在客观上间直接地维护了当事人的财产处分权;而民事检察监督权直接介入了民事诉讼,并非对当事人财产处分权的粗暴干涉,而是在与当事人财产处分权很好地配合和运用的过程中承担了对庭审管理的监护职能,有效保护了民事诉讼在司法关系中不同价值取向的动态平衡,使民事诉讼活动能够更加顺畅地开展,保障了社会公平正义。

  


      参考文献

  [1]刘京蒙.检察机关行使民事检察监督权的法律地位和原则分析[J].法制与社会,2011(32):161-162.

  [2]张朝霞,刘叶青.司法改革中的民事检察监督制度与法治理想——以法治的社会基础为视角[J].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2010(4):68-72.

  [3]金石.民事检察监督与当事人处分原则的辩证关系[J].中国检察官,2021(21):42-44.

  [4]唐力,谷佳杰.“检审一体化”:论民事检察监督的边界[J].学海,2015(4):163-171.

  [5]刘辉.民事再审程序中检察权配置的冲突与协调[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7(6):42-49.

  [6]吴伟平.我国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问题研究[D].合肥:安徽大学,2004.

  [7]薛媛.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研究[D].呼和浩特:内蒙古大学,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