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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警情处置的策略研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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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19 13:47:42    来源:    作者:shaozhun

摘要:摘要:家庭暴力简称为家暴,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而我国作为家庭观念最为浓厚的国家之一,以往对于家庭暴力的包容性较强,不少家庭成员在受到家暴后选择沉默不语,某种程度上成为了对暴力犯罪行为的掩盖,这无疑会滋长施暴人的气焰。因此本文主要通过对我国家庭暴力现状、发生原因及存在的困境进行研究,从而加强家庭暴力警情处置的策略研究。

  摘要:家庭暴力简称为家暴,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而我国作为家庭观念最为浓厚的国家之一,以往对于家庭暴力的包容性较强,不少家庭成员在受到家暴后选择沉默不语,某种程度上成为了对暴力犯罪行为的掩盖,这无疑会滋长施暴人的气焰。因此本文主要通过对我国家庭暴力现状、发生原因及存在的困境进行研究,从而加强家庭暴力警情处置的策略研究。

  关键词:家庭暴力;警情处置;策略

  家庭暴力作为一种国际性的社会问题,在全球范围内都有着较高的发生频率,在我国的家庭暴力被定义为“家庭暴力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暴力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家庭暴力的产生原因是多样的,其中大多数案例均是妻子或孩子等弱势群体被施暴,形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因此公安机关必须加强对家庭暴力的警情处置研究,从而促进我国家庭暴力发生率的逐步减少。

  一、我国家庭暴力现状及发生原因

  家庭暴力作为长期的社会问题,随着现代化社会进程的推进,人们的信息流通速度逐渐加快,越来越多的家庭暴力问题暴露出来。根据相关的研究数据表明,我国的家庭暴力发生概率在29.7%~35.7%之间,其中九成以上的受害者为女性,男性施暴的家庭暴力犯罪成为了主要案件类型,究其原因与我国长期的“男主外女主内”思想密不可分[1]。在我国古代社会奉行“男尊女卑”“夫为妻纲”的思想,使得古代女性一定程度上被认为是家庭关系中的附属人物,女性依托于男性生活,使得女性的家庭地位较低。许多家庭暴力事故发生后,秉承着“家丑不可外扬”的落后观念,受害人一直忍气吞声,在长期的压迫中承受着巨大的心理压力和身体迫害,是对于人权的一种蔑视。

  婚姻质量低下也是影响家庭和谐的重要因素。有时存在夫妻双方因为共同利益而结婚,彼此没有坚固的感情基础,那么在遇到变故时彼此不能为对方着想,家庭成员缺乏凝聚力、包容性,就使得双方解决问题的形式出现偏差,导致家庭矛盾不断升级,最终演变成为暴力行为。除此之外,我国的司法机关对于家庭暴力问题的重视程度仍然存在不足,这就导致其在某种程度上助长了家庭暴力案件的发生。由于家庭暴力案件涉及家庭成员的隐私,因此大部分公安机关人员秉承着“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原则,主张双方进行沟通、协调,非必要不走司法程序,对于施害者也是口头警告为主,没能形成有效的惩戒制度,使得司法机关对于家庭暴力的监管力度不足,没能从根源处消除家庭暴力隐患,从而导致家庭暴力案件层出不穷[2]。

家庭暴力警情处置的策略研究论文

  二、目前家庭暴力警情处置中的困境

  (一)调查取证困难

  在当前的家庭暴力警情处置中,首要问题就是对于案件的调查取证困难重重。基于家庭成员之间的特殊关系,不少受害人在案件发生后仍然选择包庇施暴者,使得公安机关没能在第一时间进行调查取证,错过了最佳的取证时机,从而使得在案件庭审的过程中由于缺乏重要证据而造成举证失败[3]。家庭暴力作为一种较为私密的暴力犯罪类型,其发生原因与婚姻中的忠诚度等有着较大联系,出现“越轨”行为的当事人会存在羞愧心理,从而不愿意主动向外人提起,甚至在公安机关进行干涉时还会回避调查,这也使得案件的取证困难增加。同时家庭暴力案件的发生范围十分有限,通常局限于家庭的小范围内,这个范围内的证人都与当事人有着密切联系,以亲戚为例,尽管他们知道家庭暴力的存在,在仍然坚持着“宁拆十座庙,不毁一桩婚”的理念,往往劝受害人忍一忍或者原谅施暴者,将家庭暴力定义为“家丑”,因而不愿意在取证的过程中作证,使得家庭暴力案件的调查取证面临着较大困难。

  (二)公安机关救济困难

  尽管家庭暴力案件常有发生,但对于公安机关而言,仍然有着多种因素导致其救济困难。首先是对于家庭暴力案件的重视不足,在不少的基层民警心中将家庭暴力定义为“琐碎民事纠纷”,没能看到其对于受害者以及社会的不良影响,认为居委会的调节就能够进行妥善处理,只有当因家庭暴力而造成严重的人身损害时,基层公安部门才会进行立案侦查,没能在家庭暴力犯罪发生初期及时遏制,使得事态进一步扩大。其次我国的基层警备力量仍然有待提升,基层单位所需要处理的事务繁杂,而相对的人手不足使得基层机关承受着较大的治安压力。这就导致在面临家庭暴力案件时,没有足够的警务力量进行处理,尤其是本身对于家庭暴力的重视程度不足,更加拖慢了家庭暴力警务处置的效率,最终使得不少案件不了了之。

  近年来在我国基层公安民警的招募中,基本没有要求其通过国家司法考试,而是针对于一些基层办公能力,使得基层民警缺乏系统化的法律常识,从而法律素养偏低。乡镇作为家庭暴力案件的多发地,正是检验基层民警警情处置能力的重要渠道,但却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知识,从而在处置过程中出现心有余而力不足的情况,在长期没能有效处置案件的过程中,容易导致基层民警的处置热情消退,最终使得民众对于基层公安机关的信任度下降,影响到办案效率[4]。除此之外,家庭暴力作为一种常见的暴力犯罪,但却缺乏专门的救济渠道,本身家庭暴力的案件性质复杂,会涉及到法学、心理学、社会学等多种理论知识,基层单位缺乏这种综合性的人才,从而导致其无法成立专门的家庭暴力处置机关,无法对案件进行统一化管理,从而影响到处置效率的提升。

  三、家庭暴力警情处置策略

  家庭暴力不仅会对受害者造成身心伤害,同时还会对家庭成员、社会等都造成不良影响,因此加强对家庭暴力警情处置势在必行。针对于目前我国家庭暴力警情处置中存在的问题,主要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改善:

  (一)加大重视力度

  考虑到我国的家庭暴力警情处置现状,首要的便是加强对家庭暴力案件的重视程度。基层民警在面对家庭暴力警情时,要予以充分的重视,抛弃以往落后、腐朽的观念,重视家庭暴力案件的重大影响,对于施暴者要秉持着严惩不贷的态度,尽可能地杜绝二次发生的概率[5]。根据家庭暴力案件的严重程度不同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对于不构成犯罪的行为要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相关规定,对施暴者进行警告、罚款、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措施,绝不掩盖施暴者的犯罪事实。而对于造成被害人重伤乃至死亡的严重犯罪行为的处置中,必须及时进行立案侦查,进行案发现场的搜查取证,并交由检察机关进行诉讼,对于暴力犯罪事实绝不姑息,从而向社会传达出公安机关对于家庭暴力的严惩态度。同时要纠正基层民警对于家庭暴力的态度,将家庭暴力警情处置纳入到日常的绩效考核中,以此来刺激民警积极处置相关案件积极性,促进警情处置效率的提升。

  (二)增强基层警备力量

  基层民警警力不足是当前我国治安管理中的一大问题,不仅是针对于家庭暴力,对于其他案件亦是如此,因为警备力量不足而导致办案效率低下,增强基层警备力量势在必行。各级党委政府以及相关的决策部门要重视基层警备力量的问题,积极从公安机关内部寻求解决方式,通过转变传统的观念,改革基层民警招募制度,对内部机构进行优化调整,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等形式,保障更多的优秀人才被纳入到基层警备力量中,从而促进基层警备人员数量、质量的双向提升,从而达到增强基层警备力量的效果。当基层警备力量提升后,就有更多的精力去关注家庭暴力警情,派遣更多的人手参与到家庭暴力警情处置中,从而促进办案效率的提升。在警备力量充足后,会自然而然地促进基层民警对于家庭暴力案件的关注度提升,从而将更多的精力投入到解决家庭暴力案件中,使得案件的破案效率得到提升,以此来减少家庭暴力的发生率[6]。

  (三)提高基层民警法律素养

  基层民警的日常工作中面对的是一些琐碎的民事纠纷,对于法律知识的需求度不高,因而导致基层民警的法律素养存在偏低现象,在处理家庭暴力案件时有时会力不从心。因而公安机关要重视对基层民警的法律知识培训,通过开设相关法律课程、培训会等形式,组织民警学习家庭暴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家庭暴力警情处置提供理论依据。同时对于心理学、社会学等课程均要有所涉猎,不断提升基层民警的法律素养。在招募基层民警时,将法律知识纳入到考试内容中,例如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考生能够优先录取,以此来刺激其积极学习基础的法律知识,形成系统化的法律观念,能够有效地促进民警法律素养的提升。在拥有了一定的法律知识后,基层民警要在不断处置家庭暴力警情的过程中,学会将相应的法律运用到案件处理过程中,这样既可以使案件处理合法化、规范化,同时也能在实践中不断强化基层民警对法律的运用能力,积累丰富的家庭暴力办案经验,形成常态化的法律办案模式,才能长效地影响家庭暴力警情处置效率,提升民众对于公安机关的办案信心。

  (四)设立救济通道

  目前家庭暴力的发生概率居高不下,成为影响社会安定的重要因素,公安机关要成立专门的家庭暴力救济通道,将具备丰富办案经验和相关处置知识的民警或专业人员纳入到救济通道中[7]。同时注重对于被害人隐私的维护,使得其能够没有顾虑地向基层工作人员反映自身的问题。同时做好通道的宣传工作,通过在社区张贴告示、网上宣传等形式,让更多的民众知道救济通道的存在,并设立多样化的反映渠道,便于民众及时地向公安机关寻求帮助。公安机关要做好家庭暴力危害的宣传工作,纠正民众的错误思想,从而鼓励家庭暴力受害人积极主动地向公安机关反映问题。公安机关除了对既定案件的处置之外,还要注重对潜在案件的预防,对于可能发生家庭暴力警情的案件要及时进行调解,通过心理疏导等方式,打消双方的隔阂,从而减少家庭暴力的发生率。对家庭暴力的施暴者建立专门的档案,多次发生家庭暴力的要进行重点关注,不定时地展开随访,确保没有家暴隐患存在。

  (五)做好取证工作

  在当前的家庭暴力取证工作中存在种种阻碍,这就导致男女双方在离婚赔偿的诉讼过程中,受害者没能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家暴的存在,从而导致在离婚赔偿中得不到应有的财产。在我国的《反家庭暴力法》中指出,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8]。因此在基层民警接到家庭暴力警情电话时,要在第一时间赶到案发现场,并通知相关人员进行拍照取证,并就案件的责任进行划分,做好书面记录,根据事情的严重情况向施暴者发出“禁止家庭暴力告诫书”。而对受害者造成身体损伤时,要指导其及时就医,并在伤情认定后保存好病历、照片,这些都要作为证据在警局进行档案留存。除此之外,《反家庭暴力法》作为我国家庭暴力的专门法律,从2016年颁布以来,弥补了长期司法程序上的空缺,使得家庭暴力的警情处置能够做到有法可依,地方政府可在《反家庭暴力法》的依托下,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地方性法规,不断完善关于家庭暴力的法律体系,也是促进我国打击家庭暴力进程的重要措施。

  四、总结

  家庭暴力作为各国均存在的一种暴力犯罪现象,却都屡禁不止,而我国作为人口大国,家庭暴力案件的比例居于世界前列,因而打击家庭暴力犯罪势在必行。而基层民警作为处置家庭暴力犯罪的重要执法人员,在当前的执法过程中仍然存在着诸多问题,从而阻碍了对于家庭暴力案件的处置效率。本文针对当下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几点建设性意见:一方面要提高基层民警的家庭暴力重视程度和相关的法律素质;另一方面则需要在警情处置的过程中做好取证工作,从而才能促进家庭暴力警情处置效率的提升。然而就目前的总体情况而言,要想从源头上根治家庭暴力问题仍然有很长的路要走,各级政府、机关要重视家庭暴力问题,从而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参考文献

  [1]蒋嫣婷.家庭暴力犯罪实证研究——基于相关司法判决大数据报告[J].南阳理工学院学报,2022,14(1):36-41,53.

  [2]李菁笛.家庭暴力下受虐女性犯罪特征的实证分析研究[J].山西警察学院学报,2022,30(1):71-78.

  [3]束庆然.公安机关对于家庭暴力的处置干预[J].广州市公安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21,31(4):24-27,23.

  [4]潘研.家庭暴力事件的证明困境和化解[J].法制博览,2021(28):168-169.

  [5]李学娟.涉家庭暴力家事案件审判相关法律问题研究[C]//河南省法学会.第十四届中部崛起法治论坛论文集(下).太原:山西省法学会,2021:1123-1133.

  [6]徐蕾,聂莉,付娜娜,等.中国式家庭暴力的社会影响力及其干预路径探究[C]//四川劳动保障杂志出版有限公司.劳动保障研究会议论文集(九).成都:四川劳动保障杂志出版有限公司,2021:53-55.

  [7]张静,倪慧骏.警察性别差异对家庭暴力案件处置的影响[J].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21,36(4):49-55.

  [8]陈宥廷.家庭暴力受害者民事权益保护研究[D].昆明:昆明理工大学,2021.


      参考文献

  [1]蒋嫣婷.家庭暴力犯罪实证研究——基于相关司法判决大数据报告[J].南阳理工学院学报,2022,14(1):36-41,53.

  [2]李菁笛.家庭暴力下受虐女性犯罪特征的实证分析研究[J].山西警察学院学报,2022,30(1):71-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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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潘研.家庭暴力事件的证明困境和化解[J].法制博览,2021(28):168-1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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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徐蕾,聂莉,付娜娜,等.中国式家庭暴力的社会影响力及其干预路径探究[C]//四川劳动保障杂志出版有限公司.劳动保障研究会议论文集(九).成都:四川劳动保障杂志出版有限公司,2021:53-55.

  [7]张静,倪慧骏.警察性别差异对家庭暴力案件处置的影响[J].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21,36(4):49-55.

  [8]陈宥廷.家庭暴力受害者民事权益保护研究[D].昆明:昆明理工大学,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