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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及人身损害赔偿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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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17 14:39:20    来源:    作者:shaozhun

摘要:摘要:本文通过对机动车交通事故的界定进行了解释,结合相关法律系统阐述了机动车交通事故的伤残鉴定等级及时机、人身损害赔偿计算、证据分类。供事故各方参考借鉴,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摘要:本文通过对机动车交通事故的界定进行了解释,结合相关法律系统阐述了机动车交通事故的伤残鉴定等级及时机、人身损害赔偿计算、证据分类。供事故各方参考借鉴,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机动车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人身损害赔偿;证据分类

  21世纪以来,中国经济飞速发展,国内机动车保有量也不断创新高,2020年中国机动车保有量达3.72亿辆。但随之而来的机动车交通事故数量也不断攀升,2019年中国机动车交通事故数量为215009起。因此,机动车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数量急剧增长,涉及到的法律关系也非常复杂,已逐渐成为民事案件中处理难度较大的类型。本论文旨在理清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伤残鉴定、人身损害赔偿计算、证据分类,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诉讼参与人参考借鉴,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或对赔偿金额心里有底增加调解成功率,节约诉讼费用并避免浪费司法资源。

  一、机动车交通事故的界定

  机动车交通事故是指以在道路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行驶的,乘用或者用于物质运输,或者工程作业的轮式车辆,在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因其自身的过错或者意外,导致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事件。机动车交通事故并未要求机动车之间或者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一定得有直接的碰撞,只要事故符合“道路”“机动车”“交通事故”这三个要素,就可界定其为机动车交通事故。

  虽然国家法律没有对电动车是否属于机动车进行明确区分,但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中,根据交警部门对事故车辆的技术检验,若其最高时速、电机输出功率等达到机动车标准的,则行驶中其对人造成的危险已经等同于机动车,此时电动车一方的责任认定应当比照机动车一方的归责原则予以确定[1]。

机动车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及人身损害赔偿论文

  二、伤残等级及鉴定

  (一)伤残等级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共分为十级,人体致残率100%为一级,随后等级的致残率以10%递减,直至十级即人体致残率10%。致残程度等级的判断主要是根据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程度、造成的人体功能障碍,以及后期对医疗、护理的依赖程度。此外,也会适当考虑因残疾造成的社会交往和心理因素的不利影响。如发生肋骨骨折的情况,肋骨骨折6根以上为十级伤残标准,或者肋骨部分缺失2根以上,同时骨折4根以上的,并造成2处畸形愈合[2]。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附则第6.9条规定了不得将内源性疾病作为致残等级鉴定的依据,除非有证据证明外伤对内源性疾病的显现、进展与加重造成影响,或两者之间确有其他形式内在联系的。

  (二)伤残鉴定时机

  根据原发性损伤程度,并在与之有关联的并发症治疗终结后,或临床治疗效果稳定后,才能进行人体损伤致残程度的鉴定。以骨折为例,治愈标准为:骨折后恢复良好,骨折线消失,骨折基本实现愈合,因骨折导致的局部症状消失。好转标准:骨折线消失,或者动态变化不再发生,功能获得部分恢复,症状和体征趋于稳定。

  (三)鉴定注意事项

  约有20%的肋骨骨折可能被×线摄片技术所漏诊,尤其是一些隐匿的、不全性的或者骨折端未出现明显错位的肋骨骨折,因为这些伤情初期不易被×线平片检查所显示。身体经过一段时间的恢复,在发生骨折处会出现骨痂生长和骨折愈合的情况,甚至塑形改变等,导致原骨折部位出现局部骨质膨大,反而易于观察到。另需鉴别是否存在陈旧性骨折痕迹或病理性、医源性骨折(如有,医院病历材料应有体现),是否存在肋骨发育变异等因素。

  以案例来看:王某某(女)驾驶电动车与钱某某驾驶的普通电动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到甲医院住院治疗,2020年5月30日入院肋骨三维重建检查显示左侧5、6、7、8肋骨骨折,建议随访复查排除隐匿性骨折。2020年6月19出院诊断肋骨左第4、5、6、7、8多发骨折,出院医嘱:术后1个月复查拍片。出院20天后王某某到乙医院进行肋骨CT平扫复查,诊断为左侧第3~8根肋骨骨折伴骨痂生长。

  后王某某经福建A司法鉴定所鉴定为伤残十级。钱某某对王某某从甲医院出院诊断肋骨5根骨折,到之后乙医院诊断变成6根骨折构成伤残结论不服,认为王某某第3根肋骨骨折不是本事故造成的,申请二次鉴定。经抽选,福建B司法鉴定所被选为第二次鉴定机构,根据被鉴定人复查损伤及因果关系说明:2020年5月30日查CT左侧5~8根肋骨骨折,骨折线清晰,断端对位对线可,余肋骨未见明显异常,也无陈旧性肋骨骨折迹象,说明本次车祸前被鉴定人左3~4肋骨未存在骨折,左第6肋骨骨折线与左5、7、8肋骨骨折线虽不在同一线上,但骨折线清晰,边缘较锐利,为新鲜骨折。被鉴定人2020年5月30日至6月19日于甲医院住院治疗,如在住院期间受到二次损伤导致左3~4肋骨骨折,医院病历材料中应有体现,但审查现有材料,未发现有在住院期间受到二次损伤的证据。如被鉴定人在出院后再次受到损伤,导致左第3~4肋骨骨折,则左3~4肋骨骨折时间与左5~8肋骨骨折时间相差至少3周以上,骨痂形成的形态特征会存在明显差异(新、旧不一样),但2020年7月9日被鉴定人复查CT显示左侧3~5及左7~8肋骨骨痂形态特征相似,说明两者骨折时间相近。且被鉴定人左3~5及左7~8肋骨骨折均处于同一受力线上,如存在二次损伤所致的肋骨骨折的骨折线一般发生在不同的解剖部位,在同一线上的可能性小。综上所述,被鉴定人左3~8肋骨骨折与本次事故存在直接关联。被鉴定人伤后接受了系统规范的医疗措施9个月余,经复查伤情已稳定,损伤所造成的后果可以进行伤残评定。经审查病历资料及影像学,被鉴定人车祸致左侧第3~8共6根肋骨骨折,无畸形愈合,评定为十级伤残。因两家鉴定机构鉴定均为十级伤残,法院对王某某因本事故造成十级伤残这一事实予以认定。

  三、机动车交通事故侵权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计算

  (一)人身损害的赔偿项目及金额计算(以福建省统计局的统计数据为例)

  人身损害赔偿的项目以及相应的赔偿计算方法,以下例子对几种主要的人身赔偿项目及金额计算进行说明。

  1.医疗费:以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和住院费等费用凭证作为主要依据,并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进行计算。即使当事人有提供门诊费用总清单,但若缺乏该总清单所对应的门诊收费票据,也将不予计算损失金额。

  2.误工费:误工时间是以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进行确定。若受害人的误工是因交通事故受伤致残引起的,则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的前一天。有固定收入的受害人依据误工期间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其误工费,若无固定收入,则按最近3年的平均收入水平并结合误工时间计算;不能举证证明的,则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结合误工时间进行计算。

  3.护理费:受害人的护理费用须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水平、护理人数、护理时间来进行计算。有明确收入的护理人员的误工费按实际收入水平计算;若无收入或雇佣护工的,则以当地从事同等基本护理的护工报酬标准进行计算。如提供不出有效的护理费证明,对于护理人员为农村户口的,福建省莆田市的法院判决一般按福建省上一年度农林牧渔业平均工资标准65693元/年计算,即职工平均工资为249.51元/天/人(2020年度最新数据)。

  4.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在转移治疗过程中正式的票据的费用计算,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

  5.住院伙食补助费:根据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赔偿。

  6.营养费:一般为医疗费的10%。

  7.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计算赔偿,自定残之日起按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计算标准如下:

  (1)受害人不满60岁的,残疾赔偿金=(福建省城镇居民/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伤残系数;(2)受害人60周岁以上不满75周岁的,残疾赔偿金=(福建省城镇居民/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伤残系数;(3)受害人75周岁以上的,残疾赔偿金=(福建省城镇居民/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年×伤残系数。

  8.丧葬费:根据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计算6个月的工资总额,如福建省2020年度职工平均工资91072元,6个月即45536元。

  9.被扶养人生活费:若被扶养人为未成年的,则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至18周岁;若被扶养人的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则扶养年限相应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则按5年计算。计算标准如下:(1)被扶养人不满18周岁的,被扶养人生活费=福建省城镇居民/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18-被扶养人实际年龄)×伤残赔偿系数;(2)被扶养人已满18周岁未满60周岁的,被扶养人生活费=福建省城镇居民/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20年×伤残赔偿系数;(3)被扶养人已满60周岁未满75周岁的,被扶养人生活费=福建省城镇居民/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20-﹝被扶养人实际年龄-60﹞)×伤残赔偿系数;(4)被扶养人75周岁以上的,被扶养人生活费=福建省城镇居民/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5年×伤残赔偿系数。

  10.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计算标准如下:(1)受害人不满60岁的,死亡赔偿金=(福建省城镇居民/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2)受害人60周岁以上不满75周岁的,死亡赔偿金=(福建省城镇居民/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3)受害人75周岁以上的,死亡赔偿金=(福建省城镇居民/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年。

  (二)本案司法鉴定赔偿依据

  本案发生在福建省,王某某(女)驾驶电动车与钱某某驾驶的普通电动摩托车(已投保交强险)发生碰撞,经当地交警大队认定,王某某负主要责任,钱某某负次要责任。王某某年仅41岁,已婚并育有一子一女,其有兄弟姐妹共3人,父母健在。事故发生当日,王某某住院治疗,共产生医疗费36053.59元,出院后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1.依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第5.10.3条7款之规定,伤残等级属十级;2.参照公安部《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GA/T1193-2014),被鉴定人误工期为120日,护理期为60日;3.被鉴定人后期医疗费用共计8000元。

  (三)本案人身损害的赔偿项目及金额计算如下:

  1.医疗费36053.59元;2.误工费:根据定残日为2021年5月5日,其误工时间为120日,收入标准因王某某是农村户口,按福建省2019年农林牧渔业平均工资169.27元/天确定(因2020年的平均工资是2021年5月25日才公布,所以本案参照2019年平均工资),共20312.4元;3.护理费:按鉴定意见60天计算,标准按福建省2019年农林牧渔业平均工资169.27元/天确定,共10156.2元;4.住院伙食补助费:20天×50元/天=1000元;5.交通费:20天×20元=400元;

  6.后期医疗费:根据出院医嘱,其二次手术取出内固定必然发生,结合鉴定意见,该项目确定8000元;7.营养费:按医疗费的10%,即3600元;

  8.鉴定费2600元;9.残疾赔偿金:王某某因本事故造成十级伤残,其未满60周岁,该项赔偿系数为10%,其请求该项赔偿标准按45620元/年(参照2019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因起诉时2020年度数值尚未公布)予以支持,为45620元/年×20年×10%=91240元;10.被抚养人生活费:王某某女儿的被扶养生活费按4.54年计,儿子被扶养生活费按7.8年计,父亲的被扶养生活费按16年计,母亲的被扶养生活费按20年计。因被扶养人有数人的情况下,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结合王某某的伤残等级及抚养人数,本案被扶养人生活费为30487元/年×10%×7.8年+30487元/年×10%×(16-7.8)年×2/3+30487元/年×10%×(20-16年)×1/3=44511.02元(备注:根据《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省内部分地区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通知》,自2021年1月21日起,福建省莆田市等地被扶养人生活费均按30487元/年);11.精神损害赔偿抚慰金:由于王某某在本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其自身存在过错,结合伤残等级,该项确定为4000元。

  以上11项共计221873.21元。由于交强险责任限额改革于2020年9月19日才生效上调至200000元,而本案发生在改革前,保险公司仍按旧规定在原交强险限额内赔偿王某某120000元,对于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的部分,钱某某应赔偿(总额221873.21元-交强险120000元)×30%=30561.96元。

  四、机动车交强险的责任限额

  我国强制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具体可以划分为:医疗费用赔偿限额、死亡伤残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无责任条件下的赔偿限额。根据改革后的交强险保障标准,交强险总责任限额由122000元提升至200000元,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8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8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无责任赔偿限额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有责任的10%即18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也为有责任的10%即18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

  五、证据分类

  交通事故诉讼证据有下列几种:(一)物证:事故车辆及相关的物品,如脱落物件、车辆碰撞痕迹、地面划痕、车辆制动划痕;(二)书证:驾驶员的驾驶证、行驶证、提货单、身份证、户口簿、亲属关系佐证、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医疗记录、医疗发票、鉴定发票及费用清单和有关信件等能够证明交通事故有关情况的文字材料;(三)视听资料:对事故现场进行照相、摄像并调取监控视频获得的证据;(四)证人证言:对现场目击者和其他在现场的人调查笔录,取得证人证言证据;(五)当事人的陈述:交通事故发生后,公安机关交警部门会对事故当事人作询问笔录,取得当事人陈述证据;(六)鉴定结论:对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况及车辆驾驶员酒精含量进行专业性检验或委托专门机构进行鉴定,取得鉴定结论证据,如司法鉴定所出具的案涉伤残等级鉴定意见书、车辆检验意见书;(七)勘验笔录:对事故现场勘查、绘图,制作现场勘验笔录证据。

  交通事故发生后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进行现场勘察、鉴定结论等综合分析查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责任后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因而在法律的范畴中,交通事故书是一种证据。但在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据属性上法律没有明确的定义,对此很多学者对其证据属性问题存在争议[3]。

  一般情况下,除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情形外,人民法院首先根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来确定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赔偿责任。如果当事人对此存疑,则需提交相反证据,或在法定期间内向上一级交警部门申请复核。在民事案件的审理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作为证据,无须以刑事判决结果作为定案依据时,民事与刑事部分的审理可以并行不悖,而无须按照“先刑后民”的原则进行处理[4]。

  六、总结

  机动车给人类的出行带来了很大的便利,但其维护、管理所带来的道路交通事故也对人们的生命与财产安全构成威胁。在发生交通事故侵权事件后如何根据法律规定合理地转移和分散损害,给受害人予公平、合理和充分的救济,不仅是人民法院肩负的神圣使命,也需要广大律师尽最大可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作贡献。所以社会急需熟悉处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纠纷的法官、法学专家、律师、保险公司相关法务,甚至是普通的当事人。而本文正是出于此初衷以期开展相关研究,系统简要地对纠纷的诉讼主体、证据、赔偿范围及金额、诉讼的注意事项进行了总结。

  


      参考文献

  [1]李晓倩,陆慧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证据运用与裁判指引[M].北京:法制出版社,2021(5):17-487.

  [2]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适用指南[M].北京:法制出版社,2019(8):3-54.

  [3]彭汉文,何宝新.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据属性[J].人民司法,2014(12):42-44.

  [4]常亚楠.最高人民法院道路交通事故司法解释精释精解[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20(5):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