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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行政裁决现状深度诊断与对策建议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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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6 11:13:42    来源:    作者:zhoudanni

摘要:2018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健全行政裁决制度加强行政裁决工作的意见》,指出行政裁决是行政机关根据当事人申请,根据法律法规授权,居中对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进行裁处的行为,并要求“重点做好自然资源权属争议、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和补偿争议、政府采购活动争议等方面行政裁决工作,更好地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摘要:专利行政裁决作为专利纠纷化解的重要手段,具有便捷、高效的特点。本文通过对我国专利行政裁决的发展现状进行分析,总结了各地的优秀做法与创新举措,同时指出地方实践中存在人员专业性不足、技术调查官责任承担不清晰等问题,并针对性指出提升意见,旨在增强专利行政裁决的公信力。

  关键词: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专利行政裁决

  2018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健全行政裁决制度加强行政裁决工作的意见》,指出行政裁决是行政机关根据当事人申请,根据法律法规授权,居中对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进行裁处的行为,并要求“重点做好自然资源权属争议、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和补偿争议、政府采购活动争议等方面行政裁决工作,更好地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2019年7月,司法部来函支持国家知识产权局开展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和补偿争议领域的行政裁决试点工作。国家知识产权局在系统梳理已有工作实践的基础上,借鉴其他系统有益做法,在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领域先行先试,于2019年11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印发《关于开展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示范建设工作的通知》[1]。而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则是特指双方当事人之间针对专利引起纠纷,并经申请由管辖地的主管专利的机关作出行政裁决。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办案周期短、效率高,并能极大节约权利人的维权成本,是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救济途径,也是促进知识产权保护提质增效,有效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抓手。为此,国家层面不断强化关于专利行政裁决的顶层设计,中共中央、国务院于2021年9月印发的《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指出:“发挥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制度作用,加大行政裁决执行力度”。2021年10月,国务院印发的《“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也提出“健全知识产权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制度”[2]。2023年9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工作的意见》,着眼于推动解决当前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工作突出问题和加强行政裁决工作需要。为认真贯彻顶层设计和战略部署,国家知识产权局先后进行了三批次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规范化建设试点、二批次知识产权纠纷快速处理试点建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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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专利行政裁决的发展现状

  专利行政裁决作为知识产权纠纷解决的“分流阀”,有效发挥了行政保护快捷高效的优势。2019年至2021年,全国各地知识产权系统办结专利侵权纠纷案件12.68万件,年均增长16.3*,作出行政裁决决定办案平均周期比法定时限压缩三分之一。2022年全国专利行政裁决结案数量超过了5.7万件;2023年截至10月,也已办结5.34万件。

  2019年12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办案指南》,为专利行政部门指导和细化了办理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的具体流程、认定依据。为加强流程把控,标准规范先行,各地结合自身实际,对有关知识产权行政裁决事项进行了地方立法。2022年3月,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北京市知识产权保护条例》在第五章“纠纷多元调处”中,重申“当事人可以就专利侵权纠纷依法向知识产权部门申请行政裁决”;2022年9月,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的《浙江省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第二十七条中,具体规定了行政裁决正常案件、简易程序还有复杂案情延长的办案周期规定;2023年9月,《河北省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由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2023年11月,《长沙市知识产权保护若干规定》也已获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并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从全国来看,至少已有14个省(市)在地方性法规中确立了专利行政裁决的法律地位。

  同时,各地在专利行政裁决实践中积极探索创新工作机制。北京率先采用“先行裁驳、另行请求”审理模式审理案件,即如果涉案专利权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无效,可以告知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的请求人撤案,请求人坚持不撤案的,可以先行驳回请求,但在裁决书中可写明,若经司法审查专利权维持有效的,请求人有权另行提出裁决请求[3];浙江开发“浙江知识产权在线”行政裁决网上办案系统,实现案件全程网上办理、办案行为全程留痕;嘉兴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专利侵权高发的海宁中国皮革城挂牌成立知识产权行政裁决所、皮革城知识产权所,成为全国首个县级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同时设立两个派出机构,旨在下沉一线行政裁决力量,切实保护服装业创新主体。

  二、专利行政裁决的优势

  (一)口审的高效性

  口头审理环节的高效性对于整个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流程的时效性和公正性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口审程序允许双方当事人面对面直接陈述各自的立场和证据,从而为裁决机构提供最直接的判断信息。而合议组成员在口审过程中通过双方的庭审辩论、证据比照后,能够迅速找出纠纷的争议和疑点,迅速理解案情和技术细节,从而在口审后能尽快作出裁决决定。

  (二)侵权认定的专业性

  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的《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办案指南》中,将侵权认定分为了“第三章专利侵权行为认定”“第四章证据的审核认定”“第五章专利侵权判定”,因此在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程序中,不仅要把被控侵权的产品或者行为与涉案专利的产品或行为进行技术比对,还要考察被请求人实施的行为本身是否构成侵权[4]。这大大增强了专利行政裁决的精细化与专业化,在保护创新者权益的同时,也能避免对被控侵权方的不当判定。

  (三)裁决适用性和敏捷性

  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具有独特的适用性和敏捷性。与传统司法途径相比,行政裁决针对专利案件可以提供更快速的解决方案。由于行政机关对专利侵权的事实认定和技术判断通常更加迅速和精准,行政裁决能够在较短时间内做出决策,尽可能减少因诉讼周期长导致的技术过时和市场机会流失。在处理涉及高科技领域和复杂技术问题的专利纠纷时,行政裁决过程中的技术专业性能够确保对于技术事实的准确理解,提高裁决的针对性。此外,行政裁决的结果通常可以直接导致一系列行政措施的实施,例如,限制侵权产品的进一步销售和制造,这一点对于权利人尤为重要。此类敏捷反应,不仅有助于迅速遏制侵权行为,同时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不正当竞争,维护健康的市场秩序。因此,行政裁决提供的适用性和敏捷性,在确保法律效率和专利权益保护方面发挥着无可比拟的优势。

  三、专利行政裁决的困境

  (一)人员专业性不足

  在当今多元化的技术生态中,专利案件牵涉的技术范畴已远远超出传统行业的边界,触及如人工智能、生物技术、纳米材料和量子计算等尖端科技领域,也给专利案件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复杂性。这要求审裁人员不仅需要具备扎实的法律理论基础,还需要具备相应的技术背景,才能准确理解和判断涉案的专利技术。而目前专利行政裁决人员都是由管理专利的部门工作人员或者一线执法人员担任,专业技术知识储备不足成了有效执行裁决职能的一大障碍。

  (二)技术调查官责任承担不清晰

  在技术性、专业性较强的案件中,通常会要求技术调查官参与专利行政裁决过程,但其仅作为行政裁决辅助人员,只负责出具专利侵权专家意见,并不直接参与案件裁决,也并不对裁决结果负责。而合议组即使得到了技术调查官的专家意见,在面对复杂、新颖领域的案件时,也无法做到全面和透彻地理解技术方案,导致做出行政裁决时会过多依赖技术调查官的结论,也使其对裁决结果承担了更多压力。这就对合议组成员、技术调查官的职业素养、职业道德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三)裁决质量和标准难统一

  专利行政裁决结果的准确性和统一性,直接关系到公众对裁决专业性的认可和市场监管的公信力。但在裁决实践中,由于不同地域对法律条款的解释与适用在不同案件之间存在差异,不同审裁人员对涉案专利的技术细节理解也会存在区别,对相似案件所作出的裁决质量和标准难以统一,大大增加了专利裁决过程的不确定性。此外,裁决过程的不够透明性及裁决依据的不明确性进一步加剧了公众的不信任感。

  (四)裁决规范逻辑难突破

  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实行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的“双轨”制,行政保护有其效率高、成本低等优点,但行政裁决的权利救济逻辑始终遵循“协商—裁决—裁决不服可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流程,且由于司法保护的终局性,群众还是更倾向于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纠纷。《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22年)》显示,2022年全国法院审结知识产权纠纷案件54万余件,而行政裁决案件数量仅占其中十分之一。同时,在专利裁决制度中,法律并没有给予行政机关责令侵权方赔偿损失的权力,只能责令其停止侵权,若需赔偿损失还需再次提起民事诉讼,无法满足现实情况下行政裁决一站式解决纠纷的情况。

  四、专利行政裁决的探索方向与创新举措

  (一)人才培养与布局优化

  除了针对现有的专利行政裁决人员进行分层次、分领域轮训,通过定期培训提高其专业水平之外,还需要继续去布局与优化现有行政裁决技术调查官队伍。如可以和法院、仲裁委合作共建技术调查官,三个机关对知识产权技术调查官人才库共建共用,降低资源成本。同时,在技术调查官的选任上,应以具有相关专利知识背景的专业技术人员为主,具备专业知识的人员可以最大程度地参与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并给出专业意见,提高技术查明效果。此外,可以根据法定程序吸纳各地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的工作人员作为技术调查官加入合议组,既可以参与案件的裁决过程,又能承担相应职责,减少行政裁决人员的办案压力。

  (二)裁决标准与案例整合

  针对裁决实践过程中常见的问题,可以制定一套详尽的裁决指导原则,并不断更新行政裁决办案指南,减少模煳空间。并建立一个裁决案例数据库,对历史裁决案件进行记录和总结,让审裁人员能够有据可依,同时有助于新裁决人员快速学习和参照先前的裁决标准。与周边区域合作共建跨区域裁决协作平台,共享裁决资源和经验,多进行典型案例交流和跨区域协同办案,促进不同地区之间裁决实践的融合,推动裁决标准统一。同时要统一行政裁决规范表述与文书,确保专利行政裁决行为的标准化和优质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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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行政裁决与司法诉讼衔接

  根据行政裁决的便捷高效性和司法的终局性特点,应当对二者进行区分,强化专利行政裁决程序的优先角色和后续衔接。如可以对受理后的行政裁决进行普通和速裁程序分流,同时尊重当事人意愿引入行政调解,作为行政裁决的全程处理模式,若达成行政调解协议即可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或者向仲裁委申请仲裁确认,保证权威性和执行力。同时建立知识产权案件证据共认机制、案件信息共享机制,打通证据、案件的流转渠道,由行政裁决对专利纠纷事实、证据及法律适用进行判断,法院则仅对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问题重新审查。

  综上所述,专利侵权纠纷的行政裁决机制通过其高效性等优势,为快速解决技术性强、变化迅速的知识产权纠纷提供了有效的解决途径。它弥补了传统司法途径在时间效率和技术专业性方面的不足,保护了知识产权持有者的利益,促进了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并为维护秩序、防止不正当竞争提供了有力的支撑。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和市场的全球化,行政裁决将继续作为一种重要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为创新者提供保障,为全球的知识产权治理贡献智慧和力量。

  参考文献

  [1]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开展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示范建设工作的解读[EB/OL].(2019-12-11)[2024-01-29].https://www.cnipa.gov.cn/art/2019/12/11/art_66_11484.html.

  [2]曹振.知识产权行政裁决的实践困境与路径优化[J].行政与法,2023(8):115-128.

  [3]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行政裁决彰显效能优势[EB/OL].(2022-04-13)[2024-01-28].https://www.cnipa.gov.cn/art/2022/4/13/art_2431_175885.html.

  [4]王丹.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制度研究[D].天津:天津师范大学,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