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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有效辩护的创新措施研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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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6 10:40:08    来源:    作者:zhoudanni

摘要:我国刑事辩护制度日益完善的背景下,有效辩护问题引发了社会各界高度关注。有效辩护原则,是为保护被追诉人正当利益、合法权益所设立的一项原则、制度,对律师辩护工作开展产生了极大的影响。然而,目前我国有效辩护尚未入法,没有建立相应的辩护权,再加上律师素质参差不齐,严重影响辩护的有效性。在此背景下,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解决现存问题与困境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摘要:刑事辩护中,有效辩护是一项基本准则,同时也是保障人权、维护司法公正的需要。但目前我国有效辩护实践中呈现出诸多的问题,影响辩护有效性,影响对人权的保障,损害司法公正性,如何提升刑事辩护中的有效辩护水平成为研究思考的关键问题。基于此,本文首先概述了有效辩护原则;其次分析了有效辩护原则的运行困境;最后探讨了我国有效辩护原则运行的完善对策。

  关键词:刑事辩护,有效辩护原则,运行困境,完善对策

  我国刑事辩护制度日益完善的背景下,有效辩护问题引发了社会各界高度关注。有效辩护原则,是为保护被追诉人正当利益、合法权益所设立的一项原则、制度,对律师辩护工作开展产生了极大的影响。然而,目前我国有效辩护尚未入法,没有建立相应的辩护权,再加上律师素质参差不齐,严重影响辩护的有效性。在此背景下,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解决现存问题与困境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有效辩护原则概述

  辩护,指的是通过“辩”的方式达到“护”的目的。具体来说是国家为维护被追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当前工作需求来整合相关证据,明确涉案人员不存在犯罪问题或者可以为其减少罪责,甚至促使其免于罪责的一类工作。而辩护结果的优劣,会对案件判决结果产生极大的影响。通过设立有效辩护原则及制度,有助于保护被追诉人在诉讼活动当中依法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赋予其的辩护权利,而且对案件判决可起到积极影响。站在广义的角度上来说,有效辩护原则是被追诉人依法享有的宪法权利,站在狭义的角度上来说,有效辩护原则是律师为被追诉人提供富有意义的法律帮助。若律师没有为其提供法律帮助或所提供的法律帮助流于形式,那么该辩护也就是无效的。有效辩护原则的要求、内容及意义如下:

  (一)有效辩护原则的要求

  有效辩护原则,是辩护权的重要体现和保障。有效辩护原则的具体要求如下:首先,站在实质辩护的角度上来说,有效辩护的要求如下:应当营造宽松的诉讼环境,充分尊重、理解辩护活动,

  在保障人权的同时,满足司法公正需要;应当有理性的诉讼构造,有效辩护的前提是有“正三角形”的诉讼构造,并将其贯穿于审判全过程,确保控辩双方对抗的平等性,以合法的对抗诉讼影响审判力量;法官要做到公正司法,禁止滥用诉讼指挥权;构建完善的有效辩护制度,确保被追诉人能够有效行使辩护权[1]。其次,站在刑事辩护的角度上来说,有效辩护的要求如下:被追诉人可依法行使辩护权,这是有效辩护的核心,无论是行使积极或消极意义上的辩护权均是允许的,不可受到非法限制;要求刑事辩护律师具备专业的知识和能力以及丰富的经验,为被追诉人提供有效的辩护,而不是“笑柄”式的辩护;要重视被追诉人的自我辩护,这是其固有权利,不可因其他因素被忽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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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有效辩护原则内容

  首先,诉讼案件中被追诉人作为刑事诉讼当事人,依法享有辩护权,法院禁止对被追诉人以及辩护人的发言时间进行相应的限制,避免影响其辩护权的行使;其次,允许被追诉人聘请专业律师进行辩护,辩护工作可覆盖案件审判全过程;最后,为保障被追诉人辩护权的有效行使,政府部门应当重视对法律援助制度的构建,让被追诉人获得最低标准且有实质性意义的律师帮助。

  (三)有效辩护原则意义

  有效辩护原则的确立意义,主要体现在下述几个方面:首先,还原案件事实真相。在我国刑事诉讼中,有效辩护原则及制度是关键组成部分,对案件事实真相的查明具有重要作用。案件侦查环节,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偏差,被追诉人及其辩护律师通过提出有效辩护,有助于反映事实真相,使审判机关做出正确的判决,实现对被告人权利的有效维护;其次,有助于保障人权。刑事诉讼活动中,司法机关对于案件的侦查、审理大多是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进行的,这会对被追诉人的人权造成限制,无法让其了解案件情况,影响对自身有利的证据的收集和辩护权的行使。通过实施辩护权,营造控辩双方平等的诉讼地位,被追诉人通过充分行使诉讼权,对相关证据进行举证质证,全程参与到诉讼活动当中,在约束司法机关权力的同时,有效保障被追诉人的人权;再次,有助于促进程序正义。正义是人们评判一项法律制度的重要标准,在刑事诉讼中,正义是有效辩护的本质要求,通过有效辩护,能够扭转控辩双方原本不平等的力量,确保诉讼程序的公正性,实现公平化的辩护,避免对人权造成侵害;最后,有助于法官做出公正的判决。法官在刑事案件审理时应当保持中立地位,认真聆听控辩双方的意见,不可只听信一方之言,要基于事实行使自由裁量权,进而采用适宜的法律法规,做出公平、公正的判决,保障律师辩护作用的发挥,同时也促进司法审判公正化发展。

  二、有效辩护原则的运行困境分析

  (一)控辩审三方制衡不足

  我国现行法律虽然在刑事诉讼当中赋予了被追诉人相应的诉讼权,但是进入审判环节后该权利依然无法得到有效的行使,这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目前我国刑事诉讼模式依然接近于职权主义诉讼模式,而且这也是造成控辩双方的地位不平等的重要因素。刑事案件判断环节,检察院是重要的公诉机关、监督机关,需依法做好检察及监督工作,严格监督审判者、辩方、控诉方三方的司法行为。但因公诉权和监督权被集于一身,导致有时无法保持控辩双方关系的平等性,而且受到法院功能定位的影响,其在刑事诉讼活动当中仍然以惩治犯罪为主,导致其存在先入为主的思想,没有保持中立的诉讼地位,庭审时更愿意聆听控方的意见,忽视辩方的意见,或者辩方的辩护丧失意义,影响律师辩护权的有效行使,无法确保控辩审三方有效制衡,更无法做出公平判决[2]。

  (二)法庭审判形式化

  庭审环节,法院通过审查侦查、公诉机关所提交的一系列证据事实材料,然后认定案件事实并作出判决。在这一过程中,法官及法院丧失了独立认定案件事实的能力,甚至有的法官在庭审之前就结合所查阅的证据认定了被追诉人的犯罪事实。庭审期间,个别法官在法庭调查时,过于注重对公诉方相关案卷材料的听取,有选择性地或直接忽视对辩护律师所提意见的参考,使得控诉方给出的各项案卷笔录本应当作为法庭审理工作推进的方向,法官却并没有经过双方的辩论就做出了判决,导致法庭的审判丧失了公平公正性,成为“走过场”。此外,庭审环节无论是法官还是检察官,均不重视刑事辩护,律师辩护效果无法得到全方位体现,使得律师所进行的刑事辩护工作,成为庭审过程当中的陪衬。

  (三)刑事辩护质量下降

  现阶段,我国刑事案件辩护中刑事辩护质量并不理想,其主要表现及原因如下:首先,个别专业律师不具备较高的责任意识与高尚的职业素养,会在被追诉人提出委托申请后出现拒绝表现。刑事辩护工作会对律师本身的专业工作能力提出非常高的要求,而且面临着诸多的风险,然而收费却并不高,导致其并不愿意参与到刑事诉讼业务当中。虽有个别律师接受了辩护委托,但却并没有积极主动地履行辩护职责,没有做足辩护准备,导致庭审环节没有做出有效的辩护,无法为被追诉人提供有价值的法律帮助;其次,司法机关滥用职权追究律师责任,影响其辩护权的有效行使。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辩护律师触法犯罪的风险等方面内容做出了相应的规定,导致律师对有效辩护的热情并不高,更不敢大胆为被追诉人提供有效的辩护及法律帮助;最后,辩护律师自身不具备较高的辩护能力,或因为职业资格缺失,应变能力不高,职业素养不足,综合素质参差不齐,这必然会对刑事辩护效率及质量产生极大的影响,无法有效保护人权。

  三、我国有效辩护原则运行完善对策探讨

  (一)加强控辩审三方的有效制衡

  针对当前我国控辩审三方不制衡的问题,要高度重视起来,只有不断优化疏松构造,构建平衡的控辩审三方关系,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方可实现高质量的辩护工作。公诉方应当规避检方搞混监督关系与控审关系这两方面内容,实行高质量监督监察行为及审判行为。检察院应当适当分散权力,由上级部门监督自身的侦查行为,其权力受到专门的监督部门的制约,进而确保让法官始终处于中立的局面,有效平衡控辩双方关系。法官在庭审环节,应当合理裁判侦查部门的侦查程序是否合法,若发现有不合法的行为,应当第一时间指出并督促其改正。从律师角度而言,需要赋予律师与控方相一致的调查取证权利,实现辩护权的有效管控。此举旨在维护控辩审三方的制衡性,保障被追诉人能够正常有效行使辩护权,确保律师能够为其提供有效的辩护及其他法律帮助[3]。

  (二)强化法庭庭审作用

  在庭审准备阶段,如果想要规避法官受到传统思想等因素的影响以及庭审只停留在形式层面的现象,同时也为避免法官出现只听取公诉方意见、有选择性地宣读案卷材料、有选择性地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的现象,应当进一步强化法庭庭审的作用,积极学习起诉书一体化的方式,带动法律工作者在推进起诉环节时明确公诉机关规避通过公诉书之外的各类方式,来为法院提供可能会影响实际判决结果的材料,提高法官的判断成效。庭审过程当中,法院要重视起辩护律师正在进行的各项辩护性工作内容,全方位审查辩护律师所收集到的与被追诉人相关的证据,同时结合控辩双方的证据、辩词,进而认定案件事实并作出正确的判决,防止庭审流于形式或走过场,充分发挥律师有效辩护的价值作用,确保判决的公正性、公平性。

  (三)提升辩护律师有效辩护质量

  1.明确对于辩护律师的要求

  刑事案件中的有效辩护,对辩护律师有着较高的要求,因此在辩护之前明确对辩护律师的要求非常重要。首先,辩护律师应当具备相关的法律知识、专业的技能以及丰富的辩护经验;其次,辩护律师要忠于委托人的利益,进而做出最恰当的职业判断,同时辩护之前律师应当认真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搜集有利于委托人的证据材料;再次,辩护律师要加强和委托人之间的沟通与交流,让委托人能够及时知晓案件动态,在重大问题决策方面应当及时和委托人协商解决;最后,辩护律师要认真做好调查工作,结合律师执业标准,积极收集一切和定罪量刑有关并且有利于委托人的证据,在此基础之上开展辩护,确保辩护有效性。此外,作为辩护律师,严禁泄露职业秘密,要时刻为委托人的利益考虑,禁止同一律师或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为被追诉人提供法律帮助,防止产生利益冲突对辩护有效性造成不利影响[4]。

  2.开展职业道德教育培训

  刑事辩护有效性和辩护律师的职业道德觉悟密切相关,为提升执业律师的职业道德觉悟,做好职业道德教育培训工作意义重大。相关律师协会应当充分意识到律师职业道德培训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制定完善的培训计划和制度,定期开展辩护律师职业道德培训课,带动职业律师的职业道德觉悟的提升,同时培养其树立高度的责任意识及敬业的工作态度,开庭前将辩护准备工作准备妥当,积极主动履行辩护职责,为被追诉人提供有价值、有成效的辩护及法律帮助[5]。

  3.开展刑辩律师执业技能培训

  辩护律师自身辩护能力的高低,会对辩护工作效率、质量产生极大的影响,为保障辩护有效性,应当做好辩护律师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切实提升辩护律师的辩护能力与水平。律师协会应当制定完善的律师职业技能培训制度、计划,定期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活动,在培训以及相互交流学习中,学习优秀的辩护技巧和专业的辩护技能,提升辩护律师的辩护能力,为委托人提供更加专业化的辩护,满足有效辩护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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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明确规定辩护律师的执业豁免权

  为防止司法机关出现滥用职权追究律师刑事责任的现象,应当对辩护律师的刑事辩护豁免权予以明确的规定。首先,刑事诉讼中应当保证辩护律师权利、人身自由不被侵犯,应避免出现拘留、逮捕辩护律师的现象;其次,庭审环节,律师所发表的正当辩护言论不受法律追究,司法机关禁止以辩护律师所发表的一系列言论而将其驱逐出庭,避免影响辩护权行使,同时也能够降低刑事案件的辩护风险,让其积极参与到刑事辩护中,确保辩护有效性。

  综上所述,法治中国、法治社会建设背景下,确立有效辩护原则及理念,构建一套规范律师辩护的质量控制体系是我国未来刑事辩护制度发展大势所趋。针对当前我国有效辩护原则运行中所面临的困境及问题,要高度重视起来,结合当前我国基本国情及实际需求,加快推进刑事司法改革,完善有效辩护原则与制度,提升刑事辩护水平,确保被追诉人能够获得高质量的法律帮助,实现对人权的有效保护,同时也有利于更好地维护司法公平性与公正性。

  参考文献

  [1]朱洁.有效辩护原则研究[D].蚌埠:安徽财经大学,2015.

  [2]黄蓬威.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有效辩护原则的体现探讨[J].法制与经济,2014(14):31-32,40.

  [3]雷堂.有效辩护原则及其在我国新刑事诉讼法中的具象及完善[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3,34(9):95-98.

  [4]魏中赫.有效辩护原则研究[D].保定:河北大学,2010.

  [5]施亚芬.从国际刑事司法准则中的有效辩护原则看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完善[J].国际关系学院学报,2010(2):56-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