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认定研究论文

2024-04-26 10:21:54 来源: 作者:zhoudanni
摘要: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中规定的打击金融犯罪的重要罪名之一,虽然有着比较明确的司法认定标准,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一些困境,需要我们解决。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认定,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量:一是行为人主体可以是哪些;二是行为人客观上是否实施了“吸收”的行为;三是行为人的行为是否破坏了社会的金融秩序;四是行为人是否主观上具有故意。
摘要: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案件在近些年屡禁不止,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一些对法律规范的误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属于非法集资这一罪名体系之下,且两者都属于金融犯罪的范畴,利于促进大家对金融犯罪的分析与研究。本文还通过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要件以及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为保障国家金融管理秩序的稳定以及经济安全,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现存的问题提出一些建议,从而促进金融犯罪的有效解决和对法律制度体系的完善。
关键词:金融犯罪,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中规定的打击金融犯罪的重要罪名之一,虽然有着比较明确的司法认定标准,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一些困境,需要我们解决。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认定,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量:一是行为人主体可以是哪些;二是行为人客观上是否实施了“吸收”的行为;三是行为人的行为是否破坏了社会的金融秩序;四是行为人是否主观上具有故意。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认定,需要准确理解法律规定,把握犯罪构成的要件,严格区分合法与非法的界限。同时也要注意审查个别案件的具体情况,充分考虑案件的各个因素,从而保障司法公正和公平。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概述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概念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向公众非法募集资金,承诺支付利息或回报,
并承诺按约定的期限返还本金的行为。在改革开放的大背景之下,金融纠纷呈现出多种多样的形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第一次出现在1995年6月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中第七条,后来,在1997年修订的《刑法》中将其全盘吸收,时至今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主要以乱集资、乱办金融机构、乱办金融业务等现象体现出来,表现为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损害投资者利益、影响社会和谐稳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属于“口袋罪”,且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也逐渐成为非法集资犯罪的“兜底性”罪名,在坚守刑法的谦抑性原则的同时,也要规范法律的适用,避免将刑罚手段过多地介入到百姓正常的生活交易之中。[1]
(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特征
1.利诱性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利诱性是指行为人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从而诱使受害者主动将资金交付给行为人。具体来说,只要承诺还本付息或者变相承诺还本付息即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利诱性。例如江西一个涉养老诈骗案,被告人岳某与他人成立了某龙公司,以建设养老项目等名义,公开对外销售公司股权,许诺到期还款并获得相应的福利积分(可以消费或换成现金)。从2014年11月至2017年5月,从集资参与人(多为老人)处吸收了将近1600万元,后岳某又单独成立了某寿公司,将某龙公司并购,并且沿用原有的吸收资金模式,向社会公开集资。2017年6月至2019年5月被告人岳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达1.2亿元,造成集资参与人损失8709万余元。最终法院认为岳某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数罪并罚。本案中岳某“许诺到期还款并获得相应的福利积分(可以消费或换成现金)”便是行为人承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一种体现,也即利诱性在本案中的体现。而且我国对吸收存款的金融机构有着十分严格的规定,只有国家允许的机构吸收存款的行为才是合法的,除此之外任何单位或个人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都是非法的,都有可能构成本罪。
2.公开性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公开性是指行为人在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时,以公开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多数人宣传和吸收存款。[2]通常表现为通过媒体、广告、宣传单、网络平台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宣传和吸收存款。这些方式有助于扩大犯罪影响范围,引导更多公众参与。[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主体往往具有一定的组织性,他们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往往会公开地向社会大众发出宣传,让公众知晓他们的活动以及相关的产品,从而为他们之后的诱骗奠定基础。
3.社会性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社会性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对社会造成的重大影响。因为吸收存款的对象是社会中的不特定人,没有对对象进行特定的选择,所以会造成社会经济秩序和公众信任的破坏,大量的公众资金流失,对个人和社会经济都造成了巨大影响,被害人可能会遭受巨额财产损失,就整体而言,这种犯罪行为不仅导致了公众的个人财产损失,也削弱了经济发展的基础,给整个社会带来了不稳定因素。[4]同时,该罪行也造成了公众对金融机构和投资活动的不信任,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经济发展的活力,使得企业间的交易和合作受到阻碍,导致经济活动的不流畅。因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存在,对社会的法治观念和法律体系也构成了挑战。只有对这一类的犯罪行为进行有力的打击和制裁,才能对司法公正和法律权威产生积极的影响,对整个社会的法治建设产生良好的推动作用。
4.非法性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涉及的行为存在非法性。合法的金融机构必须通过合法途径吸收存款,包括依法设立银行或具备吸收存款资质的金融机构,并受到监管机构的监督。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则是通过非法的经营管理的行为,侵犯金融储蓄机构的职能,违背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破坏金融管理的秩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往往引起公众的恐慌和不安定情绪,可能导致社会秩序混乱和社会矛盾激化。此外,由于嫌疑人往往以组织犯罪的形式进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还涉及其他犯罪问题,如洗钱、诈骗等,给社会治安带来严重威胁。
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构成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客体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侵犯的法益是国家金融秩序,因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客体也是国家金融管理秩序。非法吸收存款的行为扰乱了金融市场的正常运行,破坏了国家对金融机构的管理秩序,使得公众的资金无法得到有效监管和保护,进而损害了公众的合法权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行为人“吸收”的一定是公众的存款,而不能是“资金”。按照刑法对法益的保护,行为人必须将吸收的存款用于信贷的目的,即吸收存款后再发放贷款、有进有出,才有可能构成本罪。[5]只有这样,才能更加全面地打击金融犯罪,维护市场的稳定秩序。
(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客观方面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6],以非法的方式吸收公众存款,并以隐匿的方式转移该财产。
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行为人通过广告、公开利诱或其他方式,向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这里的“公众”指的是社会公众,即不特定的人群。
2.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行为人通过虚假投资、理财或其他名义,非法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这类行为通常伴随着虚假宣传、高额回报等诱惑,以诱导公众投资。
3.扰乱金融秩序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会影响金融市场的稳定,破坏金融管理制度。如行为人将吸收的资金用于高风险项目,可能导致存款人的经济损失,甚至引发金融风险。
(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主体
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主体进行分析,常见的主体分为两类,一类为自然人,此外一类为组织(通常以单位的形式对外表现)。[7]
1.个人
个人指的是以个人身份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他们可能是各行各业的具有一定金融背景的人员。他们通常通过欺骗、忽悠的手段吸引公众投资,以非法方式获取并挪用公众的存款。
2.组织
组织往往以单位的形式对外表现并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这些组织可以是虚构的公司、投资机构、金融机构等,或者是一些非法组织。
不论是个人还是组织,通过各种非法的手段吸收公众存款,都是以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从而获取大量存款。这两个主体往往自身有着比较强的金融知识,在对公众进行欺诈的活动之中,行为人的行为表现使公众难以辨别,给公众的财产安全和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了极大的危害。因此,打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不仅需要对行为主体进行严惩,还需要加大监管力度和提高公众的辨识水平,以减少这类现象的发生。
(四)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主观方面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行为人在主观上是故意的,行为人明知其行为违法,却仍然实施该行为。行为人主观态度上存在恶性,想要破坏市场金融管理,扰乱金融秩序,通过利用公众的贪欲心,来达到对金融管理秩序的扰乱,并且在获取利益的同时,忽视公众财产的安全和社会秩序,致使公众的财产权受到严重侵害。
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一)难以识别和防范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实践中存在的第一个问题是难以识别和防范。犯罪主体通过狡猾的手段和虚假宣传吸引公众投资,往往混淆了合法投资和非法吸收存款的界限。由于投资项目看似合理、高回报承诺等,公众往往难以辨别真伪,陷入诈骗的陷阱。同时,行为人对监管和执法部门的监控具有一定的避让性,给打击罪行带来了一定困难。
(二)定性和量刑标准模糊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实践中存在的第二个问题是定性和量刑标准模糊。由于该罪行的主观和客观要件较为复杂,往往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定性和量刑不统一的情况。一方面,犯罪主体存在不同的诈骗手段和犯罪背景,有的行为更为隐蔽,涉及危害更大,但难以确定犯罪的性质和原因;另一方面,量刑标准虽然有着明确的指导,但是在实践中仍然对于相同罪行的判决存在差异,影响了刑法的公正和一致性。
(三)跨境追诉的困难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实践中存在的第三个问题是跨境追诉的困难。由于该罪行的犯罪主体往往采取跨境转移资金和隐匿身份的手段,使得追诉和司法合作面临着较大的挑战。不同国家之间的法律体系和执法手段不同,缺乏有效的合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渠道,导致犯罪主体可以利用这一漏洞逃避法律制裁。
四、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完善措施
(一)完善法律法规
针对现有的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法律漏洞或缺陷,及时出台相关的立法解释或司法解释予以解决,不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以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来阐释法律,指导司法实践,弥补法律的漏洞,促进法律制度的完善,使公民能够得到公平公正的对待,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
(二)加强公众教育
通过媒体、宣传等多种渠道,加强对公众的金融知识教育,增强公众的投资风险意识和识别能力,避免盲目投资和受骗,需要提高他们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辨识能力。同时,监管机构和执法部门应该加强对金融市场的监管,建立健全的风险评估体系,加大对金融机构和投资公司的监管力度,对其业务行为进行严格审查和监督,发现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的及时予以打击。
(三)加强国际合作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往往涉及跨境犯罪,因此需要加强国际合作,共同打击跨境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国际社会应该加强合作,建立起有效的国际司法合作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和跨境追诉的能力。同时,各国应加强国内的法律体系建设,提高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打击力度和水平。只有通过国际合作和全球范围内的共同努力,才能更有效地应对跨境犯罪活动。
五、结论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在我国已经存在至少30年,而因为法律自身存在的滞后性,导致对该行为的规制较晚。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现象第一次出现到现在,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也以各种各样的形式呈现出来,现如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现象已屡见不鲜、层出不穷了。但是在面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四大特征——“利诱性、公开性、社会性、非法性”的时候,许多公民还是很难能够辨别以及应对,因此我们应提升自身的识别能力,增强监督管理,不断加大打击力度,维护我国金融秩序的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1]王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规范适用[J].法学,2019(5):103-118.
[2]肖晚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司法认定研究[J].东方法学,2010(5):42-52.
[3]徐丹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司法认定问题研究[J].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5(4):29-31.
[4]陈兆丰.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限制适用[J].内蒙古电大学刊,2022(5):24-29,42.
[5]张晓津.金融安全的刑法保护边界[J].政法论坛,2023,41(6):90-99.
[6]吴志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客观构成[J].市场周刊(理论研究),2011(9):100-102.
[7]“涉众型经济犯罪问题研究”课题组,丁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构成要件的解释与认定[J].政治与法律,2012(11):50-5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