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教育法治化背景下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研究论文

2024-04-25 10:01:27 来源: 作者:zhoudanni
摘要:在我国,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健康权、发展权 等受到法律的保护,他们享有保障身心健康,并 且使其体能和智能获得充分发展的权利,可接受 各种形式的教育,获取各类信息与个性化思想。 由于未成年人心智发展不够成熟,家长们应根据 未成年子女的性格发展、个性特征等特点,从满 足他们的个性化需求出发,保障其健康发展。
摘要:家庭教育、学校教育与社会教育共同构成了现代教育体系的三大支柱,家庭教育法治化 是当前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文章对《 家庭教育促进法 》中所渗透的未成年人的隐私权、家庭事 务参与权及健康发展权进行分析,指出存在家庭内部对未成年人权利保护缺失、家庭教育服务指 导体系不够完善等困境,提出应树立正确的家庭自治观、优化家庭教育司法体制,提高家庭教育 指导的实操性, 打通家庭教育模式下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 最后一公里 ”。
关键词:家庭教育,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法治化
一 、《 家庭教育促进法 》中未成年人权益保护 思想的渗透
( 一)健康发展权
在我国,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健康权、发展权 等受到法律的保护,他们享有保障身心健康,并 且使其体能和智能获得充分发展的权利,可接受 各种形式的教育,获取各类信息与个性化思想。 由于未成年人心智发展不够成熟,家长们应根据 未成年子女的性格发展、个性特征等特点,从满 足他们的个性化需求出发,保障其健康发展。但 现如今,“ 内卷 ”严重,考试分流竞争激烈,父母 们望子成龙、望女成凤,因此大多数家庭在教育 子女过程中,仅围绕学业成绩的提高展开,重视 智力与学习相关的技能的培养,而忽视对其人生 观、价值观进行引导,对心理健康以及思想品德 的培养与塑造。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 家庭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 家庭教育促进 法》) 明确指出,家庭教育应将立德树人作为根 本任务,树立优良的家风,构建文明、和睦的家庭 关系。其中第十六条通过列举的方式,对如何开 展家庭教育进行了指引,不仅要培养未成年人爱 国爱人民的家国情怀,形成良好的家庭美德与社 会公德,还要培养广泛的兴趣爱好、探索精神与 创新意识,更应对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以及心理健康予以高度关注,避免在家庭教育中,重智轻 德、教育功利化等其他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发展行为的出现,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营造和 谐的家庭氛围。
( 二 )家庭事务参与权
《 儿童权利公约》第十二条明确规定:“缔约 国应确保有主见能力的儿童,有权对影响到其本 人的一切事项,自由发表自己的意见,对儿童的 意见应按照其年龄和成熟程度给予适当地看待。” 可见,随着年龄的增长,儿童会形成自己的世界 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对世间万物有基本意见和 判断,如一些事物影响到自身权利的实现,可享 有自由发表其言论与观点的权利。如通过口头、 信件、文章、网络等各种合法途径,接受、传播信 息,寻求思想的自由与独立。但在日常的家庭教 育中,部分父母会认为孩子是自己的私人产物, 凡事习惯“ 一言堂 ”,任何事务均为其包办,这就 会让孩子过度依赖父母,缺乏主见,没有主动参 与家庭事务的机会,长此以往,便会造成未成年 子女缺乏家庭责任感与社会责任感,不利于家庭 幸福和社会和谐。
鉴于此,《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十七条便立 足于家庭教育的基础性以及早期性等特征,提出 对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和智力发展应给予高度 关注,并允许其参与家庭相关事务,尊重其发表意见的权利,也是他们成长过程中的根本需求。 因此,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应给予理解、尊重与鼓 励,平等交流,保持融洽的亲子关系,互相学习, 共同成长。
(三 )家庭生活中的隐私权
早在 1959 年《儿童权利宣言》初获通过时, 就产生了对未成年人隐私权进行保护的雏形,首 次明确提出了“ 儿童利益最大化 ”原则,该宣言 强调儿童应该与成年人一样,享有基本的人权与 人格尊严。王利明教授也曾指出,我国民法设置 隐私权的最初目的是保护人们的生活安宁与生活 秘密不被干扰和侵犯,由于未成年人年龄和生活 能力受限,并未成为传统隐私权的主体。但随着 时代的发展,社会的进步,未成年人的认知水平 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未成年人主体被牵涉各类 隐私权纠纷之中,因此,隐私权主体也从最初的 成年人逐渐扩展到未成年人[1]。
《 家庭教育促进法》在第五条中指出,在家 庭教育中,父母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障未成年 人的合法权益。彰显了我国对家庭生活中未成年 人隐私权的高度关注,首次将未成年人的隐私权 与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相提并论。受传统观念的影 响,大多数家庭认为“ 家事不可外扬 ”,教育孩 子是自己的家庭内部事务,因此外部的力量也难 以有效进行干预,而且家长们习惯于对未成年子 女进行过度的管理与控制。家长未经子女许可, 随意私自查阅子女的网络浏览痕迹,翻阅聊天记 录、信件等情形时有发生,在家庭教育中的涉及 隐私权与知情权之间的矛盾日益凸显,因此,可 借助《家庭教育促进法》对侵犯未成年人隐私权 的行为进行合理有效的疏导,让父母与未成年人 子女之间的沟通更加融洽,营造和谐幸福的家庭氛围。
二、《 家庭教育促进法 》在家庭教育领域面临的困境
( 一 )家庭内部对未成年人权利保护观念的漠视
家庭内部对未成年人权利保护的漠视,是导 致未成年人权利受到侵害的核心原因。当前我国 家庭教育中普遍都缺乏对未成年人权利的尊重, 受传统封建社会“ 家长本位 ”思想的制约,未成 年子女往往被父母赋予过高的期待,习惯按照自 己所认定的模式来培养未成年子女,忽略他们的真 实需求。这就从很大程度上限制了他们的发展, 将未成年人这一权利主体的独立意识扼杀在萌芽 状态。从另一方面而言,即使部分父母有一定的 尊重未成年人权利的意识,但在具体权利内容的实现上,也存在客观差异,如在有些家庭中,隐 私权就会存在冲突。父母认为,查阅翻看家中电 脑里的孩子留下的个人信息、聊天记录属于非常 正常的事情,可以了解孩子的交友轨迹和心路历 程,并不觉得侵犯了子女的隐私权;而子女却认 为家长的此举将自己的秘密毫无保留地展现在父 母面前,毫无隐私可言,父母打着“ 以爱之名 ” 的幌子 ,侵害到了自己的隐私[2]。
( 二 )家庭教育服务与指导体系不够完善
任何人都不是生来就知道如何当好父母这个 角色的,开展合理的家庭教育,通过科学的方式 教育子女,也不是父母们与生俱来的能力,不仅 需要父母保持终身学习的态度,还需要社会各界 提供一些支持和帮助。《家庭教育促进法》分别在 第三章与第四章中规定了国家支持与社会协同部 分,构建了家、校、社协同育人机制,强调了各级 人民政府、妇女联合会、居(村)委员会、学校均 有责任为家庭教育提供指导与服务。但在《家庭 教育促进法》实施两年以来,该机制所发挥的作 用却不尽如人意。首先,专门处理家庭教育工作 的机构与组织职能分工不够明确,家长遇到家庭 教育中困惑也不知向何方求助;其次,学校教育 机构的指导工作体系不够健全,学校主要通过家 长会向家长宣传并普及家庭教育,一般也就一年 两次,远远达不到对家长教育理念与方法进行深 层次引导的效果。可见,现有的家庭教育指导服 务体系,存在缺乏专业性与实用性的缺陷,使得 家庭教育浮于表面,不利于父母提升家庭教育能 力 ,实现家庭教育的终极目标。
(三 )家庭教育责任条款规定粗略,不利于未 成年人权利的救济
《 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十四条指出,父母是 未成年人的第一任老师,应树立一定的责任意 识,在家庭教育中承担起主体责任;第四十八条 规定,如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怠于或拒绝履行家庭 教育职责,相关主体可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进 行训诫制止;第四十九条规定,公检法等司法机 关,针对不正确行使家庭教育职能,侵害未成年 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可进行训诫并追责。但在该法 实施近两年以来,通过调研发现,实施情况不容 乐观,由于实施家庭教育场域较封闭,并且在实 践中并未设置专业工作人员对家庭教育实施状况 进行监督,这就会导致即使父母有不尽职尽责履 行对未成年人教育的行为,相关部门也难以及时 发现,况且该法律条文规定得过于抽象和笼统, 难以对父母起到监督与威慑作用。如果有些父母 明显缺乏教育经验与意识,存在错误的教育方法, 但就是不愿意接受专业的家庭教育指导,或干脆拒不履行家庭教育职责,仅凭借《家庭教育促进法 》 高度概括性的条款,是难以真正落到实处的 ,不利于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救济。
三 、以《 家庭教育促进法 》指导家庭教育的 路径构想
( 一)树立正确的家庭自治观,构建家庭教育 法治化的司法逻辑
家庭教育属于私权领域,父母一定程度上可自 由选择自己的子女接受何种教育,如何接受教育, 这就是家庭自治观。树立正确的家庭自治观就是 指父母应具备健康的、正确的家庭教育观念,家 庭教育自治观一方面尊重家长在家庭教育领域的 选择权,另一方面还应尊重未成年人参与家庭教 育的权利。作为家庭教育的权利主体,未成年人 应积极主动参与其中,而非被动地受其影响。父 母也并非仅仅是孩子思想的引领者、行为的控制 者和生活的照料者,而应转变角色,通过自身行 为与教育模式,唤醒未成年人的自我发展意识 , 挖掘自身潜能。
虽然《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十七条规定了父 母在实施家庭教育时应允许未成年人发表意见, 但未成年子女的意见在多大程度上能够被采纳却 没有细化,义务性、禁止性规范的规定太少,立 法的宗旨在于“ 促进 ”而非“ 惩戒 ”,无法对家 庭教育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有效的制约[3],因此, 《 家庭教育促进法》应与其他部门法进行衔接,突 出未成年人的主体地位,通过设置具体的参与家 庭教育的方式与途径,充分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 权益 ,构建家庭教育法治化的司法逻辑。
( 二)优化家庭教育司法体制,提高家庭教育指导的实操性
家庭教育自治理念固然完美,但是如果通过 家庭自治无法对发生其内的教育手段、方法及行 为进行规制时,国家司法机关就应当承担起对家 庭教育失职行为进行适当干预的职能。目前《家 庭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公检法等司法 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如发现父母不正确实施家 庭教育职能,侵害到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可对 其进行训诫。但具体如何训诫,并未做出明确规 定,可见该条款过于笼统,指令不够清晰,干预效 果不尽如人意。首先,在实践中应加强训诫的针 对性,进一步对“ 训诫 ”的概念进行界定,公检 法等司法机关在办案时,可将处理意见与训诫教 育进行有机结合,起到良好的训诫效果,并且在 父母不接受训诫时,对其给予一定的惩罚措施, 切实提升训诫行为的威慑力;其次,随着我国家 事审判制度的推进,加强法官、检察官等人才队伍的建设已势在必行,应不断提高其专业素养,建立一支能力强、经验丰富的家事法官队伍,从 “ 最有利于子女 ”原则出发,打破“ 法不入家门 ” 的传统观念,通过发布“ 家庭教育令 ”“督促指导 令 ”等方式,来督促父母履行职责,进一步加强父 母在未成年子女行为习惯、思想品质、生活技能等 方面的培育与指导能力,提高家庭教育指导的实操性。
(三)整合家庭教育指导资源,建立系统的家 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
良好的家庭教育模式的形成并非一朝一夕, 需要借助社会各界的多方力量,才能形成家、校、 社协同发展的和谐局面。虽然《家庭教育促进法 》 出台后,妇联、医疗保健机构、早教服务机构、儿 童福利机构均在家庭教育上被赋予了一定的职 责,但社区及学校的主体作用还是不容忽视[4]。 首先,社区作为管理本辖区的组织,与家庭联系 更为紧密,一旦出现不良家庭教育的情形,可第 一时间发现,并进行有效指导,而学校是除了家 庭之外,未成年人停留时间最长的场所,是他们 学习和生活的主要中心地,也是与家长开展交流 与沟通的平台,因此在实践中应积极发挥其主战 场的作用,了解家长的真实需求与困惑,对家庭 教育失职与缺位的家长进行批评与教育;其次, 可效仿西方发达国家建立专业的家庭教育工作 站、家庭教育中心,培养专业的家庭教育指导力 量,如充分利用高校的优势,与社区、中小学建立 合作与研究平台,聘请专业的家庭教育指导师来 对父母进行可行性的指导,提升家庭教育指导的 专业性;最后,构建教育指导效果评估与追踪机 制,对存在不当教育的家庭进行回访,对未成年 人进行心理疏导,对所涉家长与未成年人进行双 方互评,更好地督促相关主体履行职责,真正落 实家庭教育法治化,打通家庭教育模式下未成年 人权益保护的“ 最后一公里 ”。
参考文献
[1] 杨雯清.《家庭教育促进法》的实践困境与优化路 径——基于基本权利功能理论的分析[J].中国青 年社会科学,2022,41(6):126-135 .
[2] 张鸿巍.家庭教育法治化的反思与完善[J].中国青 年社会科学,2022,41(6):115 .
[3] 陈奕吉,李军.家庭教育法治化的实践范式:司法 逻辑及应然铺陈——基于《家庭教育促进法》实施 中 41 个典型案例的扎根理论研究[J].少年儿童研 究,2023(6):60-71 .
[4] 胡洁人,易学欣.《家庭教育促进法》实施背景下 未成年人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研究[J].社会政策研 究,2023(3):94-11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