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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额制下基层法院法官助理培养路径优化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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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3 11:13:54    来源:    作者:zhoudanni

摘要:法官助理制度始于 1999 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 的《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1999—2003)》,其 中第三十三条提及了法官助理制度。随着审判长 选任制度的实施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 织法》(以下简称《人民法院组织法》)的第三次 修正,高级人民法院开始试点法官助理制度,取 消助理审判员岗位,为改变原有的法官培养模式 铺路,通过近 10 年的试点改革,旨在将书记员转 变为具有实习审判权的助理审判员,再经过进一 步遴选成为实权法官。

  摘要:当前司法体制改革正在进入深水区,对于巩固法官员额制,完善法官职业化、精英化的 配套措施 —— 法官助理制度变得格外重要。本文创新提出设置初级、中级、高级法官助理成长的 培育环节,进一步细化法官助理培养制度,完善业绩管理和晋升考核机制,建立相对独立的法官 助理培养体系;进行分级别管理以及分阶段培养,打造“ 法官养成 ”模式;进一步细化法官助理的 参与审判工作方式和内容, 助力其学习积累审判工作经验, 为遴选精英法官做好准备。

  关键词:法官助理分层培养,法官养成,培育环节

  法官助理制度始于 1999 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 的《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1999—2003)》,其 中第三十三条提及了法官助理制度。随着审判长 选任制度的实施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 织法》(以下简称《人民法院组织法》)的第三次 修正,高级人民法院开始试点法官助理制度,取 消助理审判员岗位,为改变原有的法官培养模式 铺路,通过近 10 年的试点改革,旨在将书记员转 变为具有实习审判权的助理审判员,再经过进一 步遴选成为实权法官。但这种模式导致法官队伍 的职业化、专业化问题,审判体制改革后取消了 助理审判员,确定员额制法官,法官助理成为候 补法官。然而,由于其培育方向、职责、晋升制度 未明确,影响了司法资源配置和发展,妨碍法官 职业化进程。法官助理制度的初衷是缓解助理审 判员淘汰人员的困境,培养预备法官,而现在已 充当法官员额制过渡期补充职能。2019 年修订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强调,应当加强法官 助理队伍建设。优化法官助理制度应以培养精英 法官为目标,打造现代司法审判所需的高素质预 备队。目前法官助理主要来自大学毕业生和书记 员,其中转任型法官助理是重点。本文通过基层 法官助理经验和深入访谈,总结基层履职情况, 分析转任型法官助理的困境和原因,探讨优化培 养路径和机制 ,提出基于实践需求的建议。

  一、基层法院法官助理培育困境

  在我国司法体制内,具有中央政法编制的法 官助理承载着两项功能:一是审判辅助功能,二 是作为法官“ 后备力量 ”的养成功能。[1]然而, 在基层法院的实践中,不管是在等待入额的考核 晋升方面,还是在人员分类培养管理方面,法官助理都没有作为法官养成的核心资源得到重视 和体现,容易出现法官助理的司法理论知识储备 不够充足,独立审判的经验不充足以及开展审判 工作质量不够高,影响着法官助理向员额法官的 晋升之路。[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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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 )考核标准问题

  1.考核偏向行政化。L 市基层法院的法官助 理业绩考核与公务员类似,强调综合职责和业务 职责。综合职责包括政治纪律、内勤事务、行政工 作。业务职责考核主要关注审判辅助,如记录、 归档、庭前程序等。但综合职责占比较高,容易受 上级领导主观评价影响,导致法官助理偏离审判 实务成长。

  2.晋升机会有限,考核标准不重视审判业绩。 法官助理晋升主要依据择优竞选,但晋升空间有 限,升为员额法官难。虽然考核标准理应重视审 判业绩,实际操作中未能体现,导致法官助理忽 略审判实践的积累。

  ( 二)培养方式不足

  基层法院缺乏明确的法官助理培养模式和传 承机制。将法官助理纳入青年干警培养,培养重 点偏向政治思想和综合能力提升,不满足法官养 成需求。缺乏分类、专项培训,使得法官助理的发 展受限 ,缺乏具体指导和辅导经验。

  (三 )职责模糊

  法官助理的工作内容与其他司法行政辅助 人员存在重叠。由于书记员工作内容不清晰,有 的法官助理承担了书记员工作,导致法官助理无 法专注于审判辅助工作;与行政后勤岗位职责混 淆,部分法官助理从事内勤行政工作,而非审判 实务,影响法官助理的养成。法官对法官助理的指导不足 ,导致法官助理未得到专业养成。

  在改进方面,应优化考核机制,更重视审判实 务业绩。明确法官助理培养路径,建立具体的培 训计划和传承机制,提供分类、专项培训。明确法 官助理职责,与其他角色职责区分明确,确保法 官助理能专注于审判辅助工作,同时加强法官对 法官助理的指导和培养。

  二、基层法院法官助理制度运行不畅原因分析

  基层法院员额法官数量有限,虽然近些年的 司法改革将法官员额数向基层倾斜,但是人员补 给数远远赶不上案件增长数,法官助理作为审判 辅助人员以及法官队伍的“ 后备力量 ”, 承担着 缓解案多人少的矛盾,是确保法院各项审判工作 能够顺利运转的“ 螺丝 ”环。然而司法体制改革 推行到今天,由于司法辅助配套措施未得到及时 跟进和完善,基层法院的工作仍是不堪重负,法 官助理制度未达到它制度设计的应然状态,究其 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 一 )不完善的培养考核体系

  当前司法人员的绩效考核制度在晋升和职务 分配中起着重要作用,但对于法官助理的培养并 未明确关注。法官助理的晋升仍受行政级别和公 务员管理的影响,忽视了实际办案表现;晋升后 的管理不充分,缺乏考虑工作内容和培养方向。

  基层法院在承担审判和社会综合治理任务 时,常让法官助理承担非职责任务,尤其是内勤 综合业务,导致法官助理对专业性工作能力疏于 培养 ,与法官未来职业发展不符。

  ( 二)缺失的法官助理培养环节

  目前司法改革强调法官员额制和专业化,但 对法官助理培养缺乏详细规定。法官助理的“ 养 成 ”并未在法律层面明确,各级法院也缺乏明确 培养机制和传承计划。此外,基层法院承担多重 任务,导致法官忙于办案,无暇指导法官助理,阻 碍了传承和培养。

  (三 )业务工作内容不明确

  法官助理的职责缺乏明确界定,实际操作中 职责模糊。虽然最高人民法院曾规定法官助理是 辅助性非裁判性职能的人员,但并未明确其是否 可涉及审判权,导致法官助理的工作内容各异。 各地法院对法官助理的职责规定不一,导致其无 法真正参与审判业务。

  为改进此问题,需建立完善的培养考核体系, 关注法官助理培养,强调实际办案表现,明确职 务晋升和培养方向。制定明确的法官助理培养规 定,设立培训计划和传承机制,明确不同阶段的 培养内容。从法律层面明确法官助理的职责范围, 防止职责模糊,保证其专注于审判辅助工作。总之,法官助理的培养需从多方面入手,充分发挥 其在法官养成过程中的重要作用。

  三、优化员额制下基层法院法官助理培养路径

  一项制度或者规则的完善必须了解其设计目 标和价值指向,法官助理制度的设计目标是:在 司法系统的组织层面,通过加入法官助理序列实 现法官的分流与转化,促进法官职业化进程;在 完善司法程序的层面,通过法官助理实现审前准 备程序与庭审程序的适当分离,促进司法程序的 正当安定;在提高个体素质的层面,通过法官与 法官助理的分权与限权,促进审判权规范运行和 审判过程公开。[3] 因此优化基层法官助理培养路 径必须坚持在员额制背景下,以完善司法程序和 优化司法组织设置为结合点进行操作。

  ( 一 )完善基层法院培养考核制度

  目前,基层法院的法官助理培养考核制度需 要进一步细化,以更好地实现法官助理的培养和 成长。在制定这一制度时,需要遵循以下原则:第 一,确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证考核过程 和结果的透明和公正;第二,要紧密结合审判规 律,保障法官助理培养的独立性和司法公正性; 第三,明确量化的工作指标,充分考虑法官助理 的承担任务数量和质量 ,并结合主观评价体系。

  法官助理培养考核制度应从多个层面进行细 化。第一,按照法官助理的职级序列,建立分级分 类管理制度,强调审判业务能力的培养,但也不 忽视综合能力的发展;第二,明确定量工作指标, 包括跟案数量和质量等,根据基层法院的实际情 况,明确法官助理每年应参与办理案件、组织庭 前会议、撰写裁判文书的具体任务数量;第三,法 官助理的工作绩效还应与法官的评价挂钩,以激 励法官对其进行指导和培养。

  为有效推行培养考核制度,可以借鉴法官助 理制度运行较好的法院的经验,建立详细的工作 实绩档案,用于记录法官助理的业绩和表现。此 档案由法官助理、所辅助的法官以及部门负责人 共同填写,定期更新,用以评估法官助理的工作 情况。

  综上所述,基于这一完善的培养考核制度, 法官助理在职级晋升时应综合考虑各项能力,将 晋升等级与法官助理不同阶段的能力水平相匹配。 这一制度将有助于更好地培养法官助理成为优秀 的员额法官 ,提升司法体制的质量和效率。

  ( 二 )明晰基层法院法官助理培养环节

  在现阶段的司法改革体制下对法官职业化已 提出更高要求,即实现法官精英化,而法官精英 化的“ 养成 ”过程是来自审判工作漫长的体验与 熏陶,是需要将司法零经验的法官助理通过不断吸收知识和深入实践的缓慢过程,进而成长为优 质法官。

  结合员额制法官遴选制度,当前基层法院中, 具有中央政法编制的法官助理入额年限为:大学 本科毕业的法官助理,从事审判辅助性工作 5 年 后具有入额资格;硕士学历毕业的法官助理,从 事审判辅助性工作 4 年后具有入额资格;博士毕 业的法官助理,从事审判辅助性工作 3 年后具有 入额资格。实践中因员额名额有限,容易出现达 到入额年限未能入额的法官助理,因此必须进行 将法官助理从事审判辅助性工作实践进行分阶段 培养。同时,在法官助理职级与对应工作内容、能 力要求进行分类,将法官助理的培养阶段与职级 晋升相挂钩,以实现法官助理逐级成长的目的。

  1.初级法官助理。将新招录的在编干警试用 期结束后任命为初期法官助理。这些初任的法官 助理,可以进行书记员类工作,如对案件材料进 行梳理、整理、完成送达,拨打电话通知到庭当事 人,进行庭审记录,对案件进行整理、打印校对裁 判文书并进行送达,负责上诉案件的移送、归档 等。在这个过程中,法官助理可以学习、熟悉整个 办案流程,熟记每个流程应注意的事项,可以进 行“ 试错 ”体验,在不断改正的过程中强化个人 司法程序的意识、注重细节的意识,为其后期的 发展打牢地基,该阶段一般为 1 至 2 年,初级法 官助理考察合格且能胜任书记员工作的可晋级为 中级法官助理。[4]

  2 .中级法官助理。该阶段对应基层法院四 级到三级法官助理,晋升为中级法官助理后,要 求其负责专业性审判事务,着重对其进行审判技 能培养,例如进行主持调解、召开庭前会议、组 织证据交换、归纳争议焦点、撰写法律文书等 由上级法院规定的关于法官助理职责中的大部 分工作,能够介入对案件的实质处理,能够协助 好法官办案。同时,该阶段要求员额法官发挥其 “ 传帮带 ”作用,全面锤炼法官助理的“ 法官能 力 ”,该阶段为 2 至 3 年。

  3.高级法官助理。将已达入额年限因客观原 因限制未能入额的法官助理任命为高级助理。该 阶段的法官助理的晋升考核应选择逐级晋升与择 优晋升相结合的方式,确保即使法官助理不能晋 升为员额法官,其职级待遇也能随着助理等级的 提升而稳步增长,达到稳定编制内法官助理职业 预期的目的。

  (三)分庭分类工作内容的制度设想

  第一,按照法官员额制的要求,法官办案实 行责任终身制,因此,核心审判权应紧握于主审 法官手中。法官助理及书记员作为司法辅助人员,可以从事非核心审判以外的程序类、事务类工作, 可以在庭审结束后,对案件提出个人看法,为法 官提供参考,法官可以“ 传帮带 ”的方式对其进 行观点指导,这个过程可视为经验交流与传授, 不影响法官的独立审判;第二,法官助理在处理程 序类、事务类工作时应该拥有相对的独立权,可 以对案件证据进行收集和补充,也就是说,法官 助理相对于法官,既要拥有其独立性,也要拥有 依附性;第三,明确法官助理与书记员的各自分 工。法官助理作为书记员程序性工作的把关者, 如果法官助理没有明确的工作职责划分,很多时 候其工作会和书记员、行政后勤人员的工作交叉 重叠在一起,无法做到为审判执行工作提供高效 有序的帮助,也不利于提升法官助理自身能力, 培养精英化的法官队伍。因此,要落实、落细法官 助理工作职责。我国台湾地区以法律形式确定了 法官助理案件辅助性工作的职责范围,因此,大 陆地区可以结合实际进行借鉴,完善相应法官助 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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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具体而言,法官助理应当根据业务庭承办的 案件性质的不同,分庭分类进行工作职责的明 晰。第一,庭前准备:在法官指导下对案件材料进 行初步审查、组织证据交换、检查适用的法律程 序是否正当合法,召开庭前会议,接待当事人,准 备相关法律资料,案件管辖权是否正确,帮助法 官进行案件调查,收集归纳与案件相关的证据; 第二,庭审过程:按照法官要求,协助法官做好庭 审工作,学习法官对庭审活动的驾驭,和对庭审 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能力。如刑事庭根据庭审被 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意见进行记录,并提炼记 录控辩双方争议焦点以便庭后总结复盘;第三, 庭后总结:对法官的判决文书进行文书校对,对 案件的事实内容和法律内容进行查证,向当事人 解释。同时督促书记员做好相关文书送达,卷宗 的整理归档等工作。不同业务庭室的法官助理根 据民事、刑事、行政、执行程序的不同和案件的不 同明确自己的工作职责。

  参考文献

  [1]  李弸.基层法院编制内法官助理制度的困境与对策 [J].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9,21(3):97-110 .

  [2]  徐振华,潘华明,王星光.当代青年法官养成的系 统化机制研究[J].人民司法,2019(7):58-64 .

  [3]  袁青峰,李岳.法官助理制度在基层法院的实践与 思考——基于优化司法程序构造和完善司法组织 设置的双重视角[C]// 上海市法学会.《上海法学 研究》集刊(2019 年第 12 卷 总第 12 卷)——闵行 区法院卷.上海:上海市法学会,2019 .

  [4]  王果.新时代基层政法专编法官助理制度的问题及 对策[J].法制博览,2020(4):203-2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