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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财产保护问题与法律对策思考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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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15 09:31:48    来源:    作者:zhoudanni

摘要:当今世界,正在以不可逆转的形势步入老龄化社会,老龄化问题也随之引起了社会各界人士的广泛关注

  摘要:伴随国家经济的持续发展,人民物质生活条件越发富足,也实现了一定程度上的财富积 累,保护人民群众的财产权,避免人民群众的财产权受到侵害,成为我国司法界需要引起重视的 一个问题。老年人因为年龄的增长,会导致其身体机能发生变化,记忆力减退,判断能力以及思维 能力逐步减退,这就会直接影响到老年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使得老年人成为社会中的弱势群体, 且作为弱势群体,老年人也很难保障自身的权益。基于此,如何保障老年人财产安全,确保老年人 权益不受侵害是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本文针对老年人财产保护问题进行分析,探讨老年人财产 保护的重要性, 分析老年人财产保护的缺陷, 于此基础上提出老年人财产保护的法律对策。

  关键词:老年人,财产保护,约定财产制,信托养老

  当今世界,正在以不可逆转的形势步入老龄 化社会,老龄化问题也随之引起了社会各界人士 的广泛关注。1999 年,我国进入了老龄化社会,加 速发展的老龄化趋势对我国经济、政治、社会生 活等均带来了重大的影响。在“ 未富先老 ”的国 情下,如何加强老年人的财产权益保护工作、避 免老年人财产权益受到侵害,就成为党和国家在 应对老龄化趋势中需要重视的一个问题。老年群 体随着年龄的增长,记忆力、判断力也将会逐渐 衰退,行动迟缓,民事行为能力也将逐渐下降,此 时老年人也将难以维护自身的财产权益[1]。近些 年来,在社会生活中常常会出现各种类型的老年 人权益保障难题,如老年人财产被自己的孩子所 骗取、再婚老年人遗产继承权、财产处分难等多 类问题,老年人如何守护自己辛勤一辈子换来的 财产成为老年人生活中的一个必须引起重视的问 题,而这也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早在《 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已废止 )中就为老年人 提出了财产保护的方式,不过,对老年人财产保 护也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很难适应老年人保护 自身财产的客观需要。因此,本文将围绕老年人 财产保护做分析,探讨当前老年人财产保护中的 缺陷问题 ,提出相应的法律对策。

  一、老年人财产保护的重要性分析

  加强对老年人财产权益的保护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同时也是法治社会建设中必须重 视的一项内容。在经济快速发展的背景下,我国 部分老年人群积累了一定的财富,这是老年人一 辈子的积蓄,但老年人受限于自身身体状况、民 事行为能力的降低,很难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尤其是难以保障自身的财产权益,且在社会中也 有着电信诈骗、传销、保健品诈骗、理财诈骗等多 种侵害老年人财产权益的行为,老年人财产安全 已经岌岌可危,社会应当进一步提升对老年人财 产保护的关注度,并在坚持党的领导下做好财产 安全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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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老年人财产权益的保障来看,德国、 日本 等国家的成年监护制度、英美国家的持续性代理 制度等都可成为我国老年人财产保护的借鉴依 据,我国立法部门在立法时则需要参考这些国家 的法律规范,结合我国老年人财产保护现状进行 分析,以逐步完善我国的司法制度,确保构建科 学的法律体系。老年人财产保护问题作为当前社 会广泛关注的法律问题,更需要引起司法界的重 视,以通过多途径制定法律保护政策,提升保护 效益,真正维护老年人的财产权益[2]。老年人会 因为自身年龄、记忆力、判断力等多方面因素的 影响,导致老年人逐渐失去民事行为能力,在此 背景下,如何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构建科学 有效法律体系,就成为法治社会建设进程中需攻克的难题,要通过多途径完善老年人财产保护法 律体系,以真正保障老年人的财产安全。

  二、老年人财产保护的缺陷

  现如今,国家一直强调老年人财产保护问题, 并通过制定了多项法律政策以丰富老年人财产 保护的手段与法律对策,给予了司法界合理判决 有关老年人财产权益受侵害案件的审判依据。不 过,受多方面因素的共同影响,我国老年人财产 保护仍然存在缺陷。

  ( 一 )怠于履行财产监护义务

  我国法律中对老年人财产监护权的规定为依 法监护或者意定监护程序所取得的,这两种财产 监护权的取得以及实际应用都存在着相应的问 题,难以从根本上保障我国老年人的财产权,在 意定监护程序的确立中,多数老年人均不会在自 身认知能力减弱前以意定监护的方式选择自己的 监护人。法定监护则是根据法律的规定程序实施 的监护工作,但监护权的取得却非常随意,缺失 严谨性,受此影响,都会对老年人财产权益的保 护造成阻碍[3]。

  老年人由于所了解的社会新闻相对较少,认 知能力降低,加之监护功能缺位的影响,就很容 易受到诈骗,使得老年人的财产权益受到侵害。 而很多时候,老年人群的监护人也怠于履行财产 监护义务,对财产的尽职管理不到位,在数字经 济时代下,部分监护人并没有主动了解老年人群 合法权益的范围,比如老年人的财产权益涉及退 休金、养老金、个人储蓄、房屋不动产等,于此基 础上还包括了数字货币、专利权、商标权等无形 资产,监护人往往并不重视这些无形资产,也就 造成了管理不当,导致老年人财产权难以得到保 障。在法律制定中,则需要将这些内容纳入财产 监护范围内 ,并在监护人的监护协议中明确。

  ( 二 )老年人再婚财产所有权争议

  随着社会文明的进步与社会思想的解放,老 年人再婚也成为社会中的一个常见现象,老年人 再婚是为了保障老年人的生活幸福指数,同时, 也让老年人得到了陪伴,但老年人再婚牵涉到财 产分配问题,进而也会导致老年人婚姻关系中的 财产所有权争议,影响到老年人财产权的保护。 再婚老年人的财产所有权争议问题本质上划分为 夫妻双方各自的财产所有权争议问题以及夫妻共 同财产的所有权争议问题,需要明确的是再婚老年人的婚前财产虽然是归属个人所有的,但在婚 后的所得财产则需要根据法律的规定判定为夫妻 共同财产,法律规定是为了保障再婚老年人的财 产所有权,保障老年人的财产安全,但在司法实 践中却存在老年人再婚后的个人财产所有权以及 夫妻共同财产所有权容易混淆的情形,也就难以 保障老年人的财产安全[4]。

  (三 )老年人再婚后继承权冲突

  老年人财产保护中还存在着婚后继承权冲突 问题。在我国法律中规定了,再婚后配偶之间相 互享有财产继承权,且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典》(以下简称《 民法典》) 中对再婚夫妻的财 产继承权有着相应的规定,指出了再婚夫妻的财 产继承权包含了夫妻双方,且是双方均是对方的 财产继承权的第一顺位继承人。除此之外,再婚 后,双方子女组成了新的家庭,那么双方子女同 样享有财产继承权,不过,为了保护老年人财产 权利,在司法中确立了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 的关系,因而在老年人意识清晰的情况下,可依 照自己的意愿立下遗嘱,在遗嘱中明确财产的分 配。但老年人再婚后财产继承权的分配却成为老 年人财产保护中的一大难点,这是因为一方老年 人先过世,另一方老年人享有着法律意义上的第 一顺位继承权。除此之外,社会中存在着利用这 一法律漏洞而发生骗婚的行为,这就为老年人财 产保护带来了难题。

  三、老年人财产保护的法律对策

  当前,老年人财产保护已经受到了社会的广 泛关注,国家从法律层面提出了相应的策略与法 律对策,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法律依据,以下则针 对性从信托养老与遗嘱养老、约定财产制、约定 双方财产继承关系等方面做解读。

  ( 一)信托养老与遗嘱养老

  针对怠于履行财产监护义务的问题,则可从信 托养老以及遗嘱养老层面思考并找寻破解方法。可 借鉴英国保护信托与美国抚养信托法律制度,反 思我国老年人财产保护问题,国家应当出台法律 政策以支持信托养老,做好法律知识的宣教,提 升老年人群的法律意识,可让老年人自身作为信 托委托人,在自身意识清晰、具备民事行为能力 时提前以自身的财产作为信托财产,要将老年人 本人作为主要的受益人,而受托人则需要根据委 托文件的规定和根据委托文件的目的,将信托财产以及收益全部用作老年人生活支出和抚养相关 事务[5]。若老年人去世,则需要根据信托的内容 将剩下的信托财产依法处置,转交给指定对象的 民事信托。

  遗嘱信托则是普通法系国家传承自身财产的 重要方式,具备着法律依据,受到法律保护。遗 嘱信托是由信托业务发展而来的,相比于传统遗 嘱而言,遗嘱信托则更能灵活地管理老年人的遗 产,且在法律的支持下,也成为家族财产管理的 重要工具,遗嘱信托的应用能有效降低子孙因为 遗产的继承而发生纠纷问题的概率,切实保障了 老年人财产安全。

  ( 二 )约定财产制的推崇

  为解决再婚老年人财产所有权纠纷问题,则 可实施约定财产制。在《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 二条规定中,指出了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 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收益等都应当归属于夫 妻的共同财产,针对夫妻的个人财产所有权也有 着一定的论述。具体而言:再婚老年人双方各自的 财产主要包括:第一,夫妻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 , 包括衣物、储蓄存款;第二,夫妻双方各自为结婚 而准备的一些物品的所有权,比如冰箱、电视等家 具以及其他各类为了结婚而准备的物品;第三,结 婚登记前,各自的亲朋好友所赠予的结婚礼品、财 产等,且特别声明了赠予其中一方的财产;第四 , 其他属于夫妻某一方所特有的财产。这些都是老 年人再婚后的个人财产,在婚后无特殊情况下 , 这些财产都只归属于老年人其中一方,而非共同 财产。

  老年人再婚后的夫妻共同财产则指的是双方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婚姻关系的存 续期间指的是夫妻双方从领取结婚证到某一方 宣告死亡或者二人婚姻走到尽头领取了离婚证 为止。

  为保障双方各自财产所有权以及夫妻共同财 产所有权,则可在《 民法典》规定的基础上,以 约定财产制的方式约定双方的共同财产、个人财 产所有权的归属。约定要具有法律意义,采取书 面的形式,将约定的内容、约定的双方、约定的 时间等加以明确,夫妻双方均可自由约定其财产 权的归属,且受到法律保护。为保障老年人财产 安全,司法人员可建议老年人通过采取书面的形 式,以约定财产制的方式尊重双方意愿填写书面约定,将再婚老年人的婚后财产归属、继承权等 均可以书面约定的方式明细化,这样也避免了老 年人财产所有权受到侵害。需要注意的是老年人 在采取约定财产制时必须以书面形式约定,要保 留书面证据,不得通过口头约定这种无固定证据 的方式进行约定[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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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约定双方财产继承关系

  双方财产继承关系同样可通过约定的方式确 定,在《 民法典 》中明确规定了公民可通过本法 规所规定的遗嘱处分方式来处置个人的财产,指 定遗嘱执行人,这对保障老年人的财产安全起着 积极作用。适用于再婚老年人的财产继承权处置 中,则是通过以立遗嘱的方式约定双方财产继承 权由各自子女所继承,这样也能消除再婚老年 人财产继承中双方子女的财产分配的问题,同时 也避免了以往所存在的各种形式的骗婚、骗财问 题,通过书面形式约定双方财产继承关系,保留 原始证据,使得财产继承权的约定与处置方式具 备法律支持 ,切实保障了老年人财产安全。

  综上所述,老年人财产保护问题已经成为社 会广泛关注的重要问题,在我国人口老龄化现象 越发严重的当下,如何给予老年人更多的关怀, 使其老有所养更成为社会普遍关注的话题。针对 近些年出现的老年人财产安全问题以及各种形式 的侵害老年人财产所有权的行为,则需要社会引 起重视。本次研究从怠于履行财产监护义务;老 年人再婚财产所有权争议;老年人再婚后继承权 冲突等问题做了分析,提出了信托养老与遗嘱养 老、约定财产制的推崇、约定双方财产继承关系 等法律对策。

  参考文献

  [1]  刘鹏坤.老年人长期照护和财产保护信托研究[J]. 社会保障研究,2022(5):14-25 .

  [2]  夏会珍,王亚柯.老年人收入结构与收入不平等研 究[J].北京社会科学,2021(7):109-118 .

  [3]  赵大华,杨盼盼.老龄化背景下精神赡养权的保 护困境与实现路径[J].学习与实践,2020(11): 103- 112 .

  [4]  胡之芳,卢娜.老年人权利保障的刑事司法之维 —— 以老年被追诉人为视角[J].法律适用,2020 (22):58-66 .

  [5]  熊晓晓,程云飞,胡玉坤.中国老年人男性单系继 承偏好的影响因素研究[J].人口与发展,2020,26 (1):2-11 .

  [6]  肖中华.人格权的财产利益法律保护路径探析[J]. 企业经济,2018,37(7):66-7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