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相关法律问题及完善论文

2024-04-06 12:07:40 来源: 作者:xieshijia
摘要: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推动了我国金融行业的变化。在信息时代,传统金融业越来越 多地与互联网技术相融合,很多新的金融模式借助互联网这一平台工具,出现在人们生活之中, 于是互联网金融也逐渐被大家所熟悉起来。互联网金融作为金融的一种创新形式,为我国经济发 展增添了活力,促使金融业产生变革。然而在对其实施改革的时候,也为金融行业赋予了全新的 挑战。正如我们所知,金融秩序的稳定发展对于一个国家的经济至关重要,而互联网金融目前在 金融市场中占有重要位置,因此加快建立和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机制十分有必要。但是在实际生 活中
摘要: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推动了我国金融行业的变化。在信息时代,传统金融业越来越多地与互联网技术相融合,很多新的金融模式借助互联网这一平台工具,出现在人们生活之中,于是互联网金融也逐渐被大家所熟悉起来。互联网金融作为金融的一种创新形式,为我国经济发展增添了活力,促使金融业产生变革。然而在对其实施改革的时候,也为金融行业赋予了全新的挑战。正如我们所知,金融秩序的稳定发展对于一个国家的经济至关重要,而互联网金融目前在金融市场中占有重要位置,因此加快建立和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机制十分有必要。但是在实际生活中,我国在这一领域的起步时间较晚,关于互联网监管的经验还不足,有关制度还不够完备,现实中出现的各种问题还不能得到有效解决。这不利于为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创立一个良好的运作环境,同时也不利于我国经济的健康发展。因此,我们应该对互联网金融监管问题引起重视和关注,针对现实情况,完善相应的监管制度,构建较为完备的监管机制,以便于更好地服务于互联网金融市场。针对这一情况,本文首先对互联网金融的一般性问题进行探讨与分析,然后引出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现状和困境,并根据现实情况提出直接对策,以便于完善互联网金融的法律法规体系及相关配套制度建设,降低金融风险,促使经济稳定发展。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监管机制;交易主体;市场
一、互联网金融的一般性问题探讨
(一)互联网金融的基本定义
目前在学界认为,广义上的互联网金融,就是指互联网公司和金融机构运用信息通信与互联网技术所实现的投资、咨询、支付和资金融通等金融业务新模式,其业态主要有以下几种,即:网络保险、网络基金销售、网络借贷、网络支付、股权众筹、网络消费金融与网络信托等。[1]互联网金融相较于传统金融,是一种新型交易模式,同时它也反映了一个时代的进步与发展,是时代的产物。
(二)互联网金融的特点
1.运行效率高且成本较低
互联网金融主要以互联网为依托,其运行速度快,需要的人力物力成本不高,金融交易范围广泛,通过互联网技术,不仅拓宽了金融交易的范围和渠道,降低了金融业的整体运营成本,还增加了金融市场活力。低成本的这一特征推动了互联网金融运行效率的提高,为金融业的快速发展贡献了一份自己的力量,也正是因为互联网技术,促使了金融业的转型与升级。之前的线下交易模式需要投入的成本较高,比如线下门店的店面费、人工服务费、线下维护费等,现在通过互联网这一线上交易工具,大大降低了其运行成本,同时也提高了运行效率,也在一定程度上响应了市场上各大主体的实际需求,为他们的交易提供了极大的便利,扩大了金融交易面,活跃了金融市场。
2.具有高风险的特征
正是由于互联网虚拟性的这一特征,增加了金融交易的不确定性,因为交易过程中很多信息完整度不高,交易主体对于金融机构的基本信息和交易消息掌握不完全,对有关信息的反应灵敏度也较低,毫无疑问会增加交易主体在交易过程中的风险成本。加上互联网时代的快速发展,互联网的金融交易主体不断涌现,有些金融机构会利用互联网金融交易的特点,钻法律的空子,损害另一方交易主体的利益,这也从侧面体现了互联网金融具有高风险性这一特征。根据前面所讲内容,我们可以看出互联网金融交易存在着许多潜在的风险,也正是因为这一特征,使得我们不得不对互联网金融交易的有关细节引起重视,如果放任高风险不管,没有良好的体制机制去应对,这将产生难以预计的经济损失,增加交易成本,会不利于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同时也会对其他领域产生不良影响。
3.信息具有不对称性且较为复杂
互联网金融交易离不开信息量的交换,通过网络这一媒介,虽然我们可以更为快速便利地获取自己所需要的信息,但是面对信息发达的交易平台,各种信息纷繁复杂,真假难辨,由于各种原因,还会出现各方信息错位和不对称的情况,也增加了交易主体在交易过程中的困难度。主要体现在互联网金融交易机构与投资者两方的关系上,相较于投资者,金融机构占据优势和主导地位,对于信息的获取和掌握更为快速和全面,这样不对等的地位处境会使两方主体的信息变得不对称。而且在现实社会中,有些金融机构还会利用互联网金融这一特征和自己相对优势的地位,为自己谋取利益,出现欺骗和隐瞒另一方的行为,这不利于互联网金融交易的发展,也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平稳运行。
(三)互联网金融的基本类型
在互联网金融的含义以及特点的基础上,互联网金融的类型主要有第三方支付、网络借贷、股权众筹、互联网基金销售和保险等基本类型。第一,第三方支付是金融交易各方通过互联网这一媒介完成支付工作,随着信息技术和网络的不断发展与成熟,第三方支付的应用逐渐扩大化和普遍化,如今也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最为常见的支付方式。第二,网络借贷,主要指网络小额贷款,即由互联网公司控制下的小额贷款公司对网络用户提供的小额贷款服务。[2]但是由于这种互联网金融类型起步较晚,有关制度还不成熟和完整,时常会出现经济问题,虽然是通过技术手段创新了贷款方式,但也在此外一方面要求更为完整的监管制度出现,以此来规范有关金融交易行为。第三,互联网金融的股权众筹,就是利用互联网这一平台面向社会群体发布股权筹资的信息,而股东投入资金的多少与资金回报量往往是成正比的。第四,互联网基金销售,买基金是社会常见的一种经济现象,互联网基金销售是基金销售机构通过互联网对有关理财产品进行推广与宣传,发展客户投入资金的环节。这种互联网金融类型能够通过网络的方式方便客户理财,使交易环节更加简化和直接。第五,互联网保险,它是保险公司通过互联网推广不同保险产品和业务,目前在市场上规模也不断扩大,发展速度较快,市场需求也较多,具有保密性。第六,互联网信托和消费金融,它相对于其他几种互联网金融类型在具体规定上严格一些,此类公司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活动,遵守相关制度规定。同时,公司也会对客户严格把关,根据各类金融服务标准对其进行筛选和评估。
二、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现状与困境
(一)互联网金融监管立法的缺失
就目前所了解和掌握到的法律法规来看,我国在互联网金融监管这一块立法还不够完备,立法方面的缺失与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快速发展形成了鲜明的对比,经常会出现这一领域的问题找不到法律依据,使问题得不到解决的情况。虽然针对银行的支付法规目前至少有60项,对于第三方支付机构却没有专门的法律规定。目前我国对于不同的互联网金融类型,有关法律规定也不一样,出现了法律标准不统一和无有效的法律适用依据的情形,由此可见,互联网金融监管在立法上存在缺位的现象。随着我国经济发展模式的不断变化,互联网金融行业也出现了越来越多的经济问题。虽然针对互联网金融监管我国目前已有一些法律法规进行调整,但是从整体来看涉及范围还不够全面,不能完全调整互联网金融行为。所以,在互联网金融不断快速发展变化的今天,相应的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应该紧跟时代发展的步伐,制定和修订各项监管制度规定,为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二)法律监管体系欠缺完整性
传统的金融模式已经不再适用于现阶段新出现的互联网金融模式,也解决不了这个领域新出现的问题。比如有一些互联网金融公司会利用法律缺陷,出现非法集资和资金逃逸的现象。这也是由于相应的法律监管制度还未体系化和完备化造成的,才会让不法分子有可乘之机。同时,互联网金融监管在执法方面还欠缺公正性与公平性。[3]由于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法律覆盖不够全面,监管体系还不完备,会出现业务范围得不到法律调整、相关市场部门互相推卸责任的情况,从而也会影响执法水平和效率,不利于有关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保护,也会严重挫伤市场主体参与市场经济的积极性,减少市场活力,不利于经济的健康发展。
(三)互联网金融法律监管方式不完善
互联网金融需要借助于互联网这一平台,其中互联网技术是不可忽视的一部分,同时金融信息安全技术需要引起我们的重视,这一部分也应被纳入信息监管体系之中去。在互联网金融交易过程中,消费者这一市场主体在某些交易环节之中会将自己的个人信息录入交易平台上,我们知道个人信息具有隐私性,所以消费者填写个人信息的这一行为在某种程度上会将自己的隐私外泄,不利于消费者个人权利的保护。加上相关法律监管方式不完善,以及有些参与主体不了解其中的规则和内容,经常会出现不法现象,危及消费者的个人隐私等权利。所以加快完善互联网金融法律监管方式,提高相应的互联网信息技术迫在眉睫。
三、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完善
(一)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法律制度
一方面,政府以及一些机构需要更好地借鉴国外关于金融监管的经验,与如今国内互联网金融的现实情况进行全面结合,创建完整、系统的法律法规。[4]与此同时,也要将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立法工作摆在重要位置,做到立法目标统一,与时俱进,对于之前已经制定好的法律制度,应结合现实情况的发展综合考虑,将实际需要的法律制度保留下来,为其所用,提高立法质量。另一方面,及时对与互联网金融监管相关的法律制度进行修订与完善。由于互联网金融环境的更新升级速度快,合理修订当前有关法律法规是不可或缺的,修订时需要注重涵盖范围完善以及提升法律法规的质量和水平。[5]
(二)协调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机制
秉持“分类”的原则,对有关制度内容按不同的标准和类别进行分门别类,并在这个基础上不断完善有关法律制度,构建更加完善的监管机制。同时还不能忽视先进的现有的互联网技术,因为互联网金融的交易业务和内容大多是通过线上网络的方式进行的,所以加强对远程操作的监管具有必要性,这样不仅可以提高线上交易的安全指数,还可以有效保护参与互联网金融交易各大主体的隐私,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其次,还需要提高信息系统的安全性,加大对其的监管力度,从另一个角度来看,也可以结合现实情况和金融市场的需要,建立新的互联网信息系统。除此之外,我们还可以将集中监管的观念思想运用到监管机制当中,使互联网金融监管体制拥有更为统一的法律标准,对不同类型的监管资源进行分类和整合,以此可以更好地优化互联网金融交易的环境。
(三)调整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方式
第一,互联网金融应该更加合理地利用互联网这一有效工具,把互联网这一技术引入金融监管领域之中,做到现代先进科学技术与监管模式二者的有机结合。我们需要对事前监管这一方面格外注意,这样可以有效防止和减少风险的出现,规避互联网金融市场中可能会产生的损害,降低金融交易主体的损失。第二,需要明晰科技与监管二者的法律关系,通过科技手段所搜集到的数据,我们可以在此基础上对数据加以利用,做到事前和事后监管二者相衔接,利用互联网金融工具还可以缩短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反应时间。同时,也应该放眼全世界,加强与其他国家和地区在互联网金融领域的交流与联系,勇于面对经济全球化带来的风险和挑战。而且在这个过程中需要具备良好的、理性的心态,对于其他国家和地区不同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模式,进行全方位的综合看待,对于他们好的地方积极借鉴和学习,不好的地方秉持包容的态度,实现各国经济互联互通。第三,利用网络这一工具,构建全球互联网金融发展新局面,创新金融监管新模式,实现互联网金融行业协调发展,营造良好的经济环境,促进全球经济的发展与进步。
四、结语
如今互联网金融行业冉冉升起,不断向前发展,这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我国金融经济的发展,但由于互联网金融本身所具有的特征,使得在实际生活中面临的金融风险也不断增加。面对这样的情况,我们更应从现实情况出发,构建完备的互联网金融制度规范,特别是在行为监管方面,应当加快制定与完善相应的监管法律规范,降低互联网金融交易的风险程度,创建一个安全高效的互联网金融交易环境,使互联网金融行业持续健康有序地发展,从而激发我国金融市场主体参与度和活力,提高经济发展水平。
参考文献
[1]范文仲.互联网金融理论、实践与监管[J].新金融评论,2014(4):158-173.
[2]贾丽平,邵利敏.P2P网络借贷的监管边界:理论探讨与中国的检验[J].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15(3):175-184.
[3]沈伟,余涛.互联网金融监管规则的内生逻辑及外部进路:以互联网金融仲裁为切入点[J].当代法学,2017,31(1):3-14.
[4]王蕊,李宗航.金融科技助推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模式转型研究[J].西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0,39(3):68-77.
[5]陆岷峰,葛和平.供给侧改革背景下我国金融监管体制重构的思考——基于互联网金融对传统金融的冲击分析[J].当代经济管理,2017,39(1):73-8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