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的法律问题与对策研究——以 L 区基层法院案件为视角论文

2024-04-04 09:58:12 来源: 作者:liyuan
摘要:随着依法治国的进程不断推进,行政非诉执行案件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越来越多见。这类案件通常发生在涉及公众利益的领域,如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环境保护、安全应急管理和房屋拆迁等。它是一种特殊的执行方式,与普通的诉讼执行在执行方式和执行内容上存在区别。本文以L区基层人民法院2018年至2022年受理的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的处理情况进行调研为基础,总结L区法院这五年来受理的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的基本情况,分析此类案件的特点及重要性,进而通过调研发现该区人民法院在处理行政非诉执行案件过程中各个方面所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建议。
摘要:随着依法治国的进程不断推进,行政非诉执行案件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越来越多见。这类案件通常发生在涉及公众利益的领域,如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环境保护、安全应急管理和房屋拆迁等。它是一种特殊的执行方式,与普通的诉讼执行在执行方式和执行内容上存在区别。本文以L区基层人民法院2018年至2022年受理的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的处理情况进行调研为基础,总结L区法院这五年来受理的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的基本情况,分析此类案件的特点及重要性,进而通过调研发现该区人民法院在处理行政非诉执行案件过程中各个方面所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建议。
关键词:行政非诉执行;现状;问题;对策
一、L区基层法院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现状
(一)L区基层法院2018年至2022年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的受理
L区有三个基层人民法院,分别为I人民法院、II人民法院、Ⅲ人民法院。2018年至2022年,全盟法院共受理了436件行政案件,其中行政诉讼案件285件,行政非诉执行案件151件。(见表1)
此类案件中涉及城建、国土资源、林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市场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环境保护等领域案件。(见表2)
(二)L区基层法院2018年至2022年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的裁判情况(见表3)
(三)L区基层法院2018年至2022年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的情况分析
1.行政非诉执行案件在不同基层辖区收结的数量不均衡。从表1中可以看出,近五年Ⅰ人民法院受案数较多,II人民法院与Ⅲ人民法院收案数每年均为个位数。
2.行政非诉执行案件呈逐年递增趋势。虽2020年、2021年受案数呈下降状态,但2022年数量增长较明显。
3.案件类型呈多元化趋势。由2018年的环境保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安全生产等扩展到水务、城市管理、卫生、人民政府、气象、公安等其他行政领域。其中增加明显的案件为水务行政案件。
4.案件涉及部门比较广泛。行政非诉执行案件整体几乎涉及社会行政管理的每一个方面。
5.随着L区城镇化发展速度的加快,使得该区各基层法院的非诉执行案件比重逐渐增加。
二、行政非诉执行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重要性及其作用
行政非诉执行在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实践中起着重要作用。该制度是一种特殊的执行方式,与普通的诉讼执行有区别。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可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实施强制履行义务。[1]该制度的启动方式是行政机关向法院申请执行,以保护公众利益。行政非诉执行解决了行政主体无法实现执行目的的问题,提高了行政机关的办事效率,并通过人民法院行使强制执行权控制公权力的行使,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行政非诉执行具有规范功能,通过将行政职权控制在法律规范中,实现行政管理目标。它还具有保障功能,通过赋予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权,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行政非诉执行具有维护功能,通过司法的介入解决法律问题,保障公平公正和社会公平正义。这一制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实现了对公共利益的维护。
三、L区行政非诉执行案件审查中存在的问题
(一)审查标准不明确
现行法律规范对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的审查标准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解释》)第一百六十一条所规定的:“被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准予执行:1.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2.明显缺乏事实根据的;3.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的;4.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情形。”但适用中存在的问题是,由于此条款没有详尽规定,实践中标准把握不一。从表3分析中可得出,在2018年34件行政非诉执行案件中没有一件为不准予执行,自2019年起才逐渐有数据上的体现。这也就导致了各个法院在实践过程中存在对该标准的审查过于宽松的情形,使得出现司法实践中标准把握不统一的局面。
(二)审查方式不严格
近五年来L区基层人民法院在审查非诉执行案件时,少数案件采用听证方式,而大多数案件采用书面审查方式。[2]在审查过程中,很少与行政相对人进行接触。因此,在了解行政行为的实际情况、收集证据、适用法律和程序等方面存在无法准确把握的问题。行政相对人的参与度过低是人民法院处理行政非诉执行案件时普遍存在的问题。
(三)裁决方式单一
目前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的结案方式仅存在以下三种裁定情形:准予执行、不准予执行、不予受理。但鉴于实践中存在的复杂多变的案件类型,仅此三种结案方式并不能适用于所有案件类型,而且目前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的数量越来越多,仅以上述三种结案方式作为处理结果,难以解决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能否引入和解制度拓宽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的裁决方式值得探究,而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适用移送方式结案时,是否适用此类结案方式也属于探讨的领域。
(四)行政相对人救济渠道单一
在行政非诉执行案件中,关于行政相对人的权利救济的方式在我国法律规定中未明确涉及。只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下简称《行政强制法》)中有关行政赔偿的规定。在《行政诉讼法解释》中规定,如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不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行政机关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复议申请,法律赋予了行政机关救济的权利。[3]然而,在涉及行政相对人的权利救济方面,现行立法存在缺陷,没有为行政相对人设计有效的救济途径,使得在行政非诉执行案件中,在受理、审查、执行这三个阶段,都有可能涉及侵犯行政相对人权利的情形。
四、完善行政非诉执行审查问题的对策
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的审查是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面,也是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关键环节。通过对上述列举的行政非诉执行案件审查问题及其原因的分析,结合、司法实践,以下是一些建议和完善举措。
(一)完善审查标准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合法性审查为主要标准,但随着受案范围的扩大,单一的合法性审查已不足以满足需要。因此,在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的审查标准上,应制定更全面、更细化的规定,并适度提高审查标准。可以参考行政诉讼案件的审查标准,从概念、列举和排除等方面进行构建。这样一方面可以体现行政非诉执行案件审查与行政诉讼中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的差异,另一方面也能避免行政相对人对待行政机关行为的消极态度。在司法实践中,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的审查内容可以包括:程序性审查标准是否具体,审查标准可操作性是否明确,如何避免审查的随意性,行政行为主体是否适格,适用的法律法规是否适当,对被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实质性审查是否严明等。
(二)严格审查方式
人民法院在进行审查之前,应该尽量与行政相对人进行沟通,主动听取他们的意见和陈述。这种沟通和倾听的做法有助于确保案件的公正性和合法性,并减少行政相对人对审查过程的质疑。对于涉及数额较大的罚款、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责令停产停业、事实复杂的案件等,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听证程序。通过听证程序,可以让双方当事人在公开的场合陈述自己的观点和理由,充分表达意见,并提供证据支持。听证程序为案件提供了更多的公开透明性,使当事人能够以平等的机会进行申辩,从而确保裁判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三)完善行政相对人救济渠道
关于行政相对人的救济方式,在法律规定中,只有在权益受到侵害后申请事后救济,可依照《行政强制法》中的内容行使救济权益。但在事前并没有充分行使权益的方式。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的种类繁多,大部分涉及公众利益,因此在执行此类案件前就应赋予行政相对人一些救济权利以保护其合法权益。如某些行政非诉执行案件涉及公众利益,标的较大,可考虑引入行政非诉执行的听证制度。引入听证程序,可从案件执行的源头避免出现不公平、不公正审理的现象发生,也是行政相对人行使合法权益的有效途径,可将听证制度与行政非诉执行案件有效结合,赋予行政相对人事前救济方式。
(四)全面衡量审查与执行工作
在行政非诉执行审查过程中,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不仅需要负责对案件进行审查,还需要与被执行人进行沟通,以促使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或被执行人主动履行。这种沟通和协商的方式有助于减轻执行庭的工作负担,缓解执行难的问题,并解决行政相对人不配合执行等现实困境。在沟通过程中,行政法庭的工作人员可以与被执行人就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交流,理解被执行人的难处和困惑,并根据实际情况提供必要的帮助和引导。通过开展有效的沟通,法院可以更好地了解被执行人的实际情况,帮助其理解法律规定和义务,并共同寻求解决方案。
参考文献
[1]岳雪峰.行政协议非诉行政执行的证成、问题与路径[J].河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23,36(2):49-54.
[2]姜宝成,宋惠,尹博.行政非诉执行监督司法实践问题探析[J].中国检察官,2023(1):63-65.
[3]冯之东.症结与对策:论行政问责制度对行政调解行为的监督[J].法律适用,2023(6):68-7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