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论文投稿/征稿

欢迎您!请

登录 注册

手机学刊吧

学刊吧移动端二维码

微信关注

学刊吧微信公众号二维码
关于我们
首页 > 学术论文库 > 法律论文 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的特点及完善措施论文

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的特点及完善措施论文

2

2024-01-23 09:34:12    来源:    作者:xieshijia

摘要:车辆的出现给人们日常出行带来了极大便利,随着经济及道路交通的高速发展我国当下已成为汽车数量大国,但车辆的剧增也导致了交通事故的增多,当交通事故发生时,因侦查、公诉、审判机关的办案需要,需运用专门知识对事故进行科学、客观的鉴定,以维护司法的权威与公正,作为法定证据种类之一,司法鉴定任务也随着交通事故的频发而更加繁重,然而结合实践来看,目前交通事故司法鉴定在立法、管理及实践中都还存在着一些问题,需进一步完善。文章分析了交通事故司法鉴定的特点及现存的一些问题,并提出对应的改进措施,从而使道路交通司法鉴定更为规范

  摘要:车辆的出现给人们日常出行带来了极大便利,随着经济及道路交通的高速发展我国当下已成为汽车数量大国,但车辆的剧增也导致了交通事故的增多,当交通事故发生时,因侦查、公诉、审判机关的办案需要,需运用专门知识对事故进行科学、客观的鉴定,以维护司法的权威与公正,作为法定证据种类之一,司法鉴定任务也随着交通事故的频发而更加繁重,然而结合实践来看,目前交通事故司法鉴定在立法、管理及实践中都还存在着一些问题,需进一步完善。文章分析了交通事故司法鉴定的特点及现存的一些问题,并提出对应的改进措施,从而使道路交通司法鉴定更为规范、科学及公正。

  关键词:交通事故司法鉴定;特点;问题;措施

  为科学判断交通事故发生原因及过程,进行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是其中的重要方式,它同时也是认定事故责任和诉讼举证的主要依据。作为一项科学性、法律性都很强的工作,司法鉴定结果的公平与否直接关系着当事人利益,随着我国交通事故的增多和公民法律意识的提升,对于日常生活中出现频率较高的交通事故司法鉴定的需求也在不断增长,并且要求也越来越高。虽然2005年出台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已对司法鉴定的法治化、规范化管理作出了相关规定,然而发展至今我国交通事故司法鉴定实践中仍存在着如鉴定范围不清、与交警等其他部门缺乏协同管理、缺乏有效监管等一些需改善、优化的问题,因此在当前社会发展转型期,如何优化管理,提升司法鉴定质量,维护司法权威,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的工作重心与方向。

  一、交通事故司法鉴定特点

  (一)鉴定业务量大、专业性强

  根据相关数据统计,我国目前汽车持有量接近3亿,已成为汽车拥有量大国,然而在庞大数据背后,是不断增加的令人沉痛的交通事故,每年大约有6万人因交通事故丧失生命,由于交通事故的频发,因事故产生的纠纷也在不断增加,而且随着法治化进程的推进及公民法律意识的提升,对交通事故司法鉴定的需求和服务质量也日益增长[1]。同时由于造成交通事故的原因复杂,会综合受到车辆、路况、环境等因素影响,故而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业务也较为繁杂,且专业性很强,涉及机械工程、信息技术、法医、心理等多个学科;而且在一起交通事故中经常需要进行多个项目鉴定,为保证鉴定结果的真实性,需采用科学、有效的鉴定方法,对同一个鉴定项目进行多次实验或计算,这就对鉴定从业人员的专业知识、经验及技术能力等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二)时间紧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司法鉴定委托书生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而对于较为复杂、疑难的鉴定事项可申请延长到60个工作日[2]。虽然30个或者60个工作日时间看起来还是比较长的,然而一起交通事故往往涉及多个项目的鉴定,且同一个鉴定项目需进行多次实验或计算,以确保鉴定结果的真实、有效;而且遇到重特大交通事故时,涉及范围更广,需要鉴定的内容也就更多,层次复杂,要在规定的期限内有效完成,时间就显得较为紧张,需进行精心规划、合理安排了。

  (三)要求高

  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不仅涉及很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而且实践中涉及很多学科方面的知识内容,司法鉴定从业人员既要掌握相关学科的理论知识,还要有较强的对知识的运用能力、分析能力,以及一定的实际动手能力,因此对鉴定人员要求较高,需要具备很高的专业水平和综合素养。同时由于鉴定意见作为法庭举证的主要依据之一,直接影响着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划分,关系着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因而司法鉴定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程序标准认真执行鉴定任务,确保鉴定结果的真实、可靠,以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开展,提升司法鉴定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360截图20230324162931037.jpg

  二、交通事故司法鉴定问题分析

  (一)缺乏与其他部门的有效协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和检查,并收集证据,对涉案专业性较强的检验可委托专门机构进行鉴定,对于在事故发生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的交警,需快速采集事故鉴定所需的相关物证,但在实际的现场勘查中,由于交通疏导、人员抢救等各方面因素,交警经常难以全面、准确、快速地采集物证,甚至会因个别交警鉴定知识的缺乏,导致物证缺失、勘查记录过于简单等问题,使得后期无法依据现有检材做出科学、真实的鉴定分析,虽然交警与司法鉴定人员隶属于不同职能部门,但实际工作中,交警对事故现场的全面、细致勘查直接关系着鉴定人员鉴定结果的真实、准确与否,两者工作之间存在很强的关联性,需建立外部的共同协作,以提升司法鉴定质量[3]。同时在鉴定机构内部,出于运营成本和效率因素,出现场时往往只委派2名工作人员,无法涉及多个学科领域,不能根据不同事故的鉴定需求,选派不同专业知识的鉴定人员执行现场查勘。

  (二)目前人员跨专业鉴定能力不足

  由于交通事故成因复杂,涉及车辆、道路、当事人等多方面因素,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涉及的专业理论知识也较多,对于从业人员的知识性、专业性要求都很高,既要具备车辆工程方面的专业知识,也要具有法律、法医、心理等学科的理论知识,还要有丰富的经验及对知识的运用、分析能力。因此交通事故鉴定人员需要具有较强的跨专业鉴定能力,才能对交通事故鉴定给出科学的客观真实鉴定分析与意见,而目前很多鉴定机构的人员水平参差不齐,跨专业鉴定能力较低,缺乏先进的仪器设备,在技术支撑上也存在不足,难以很好满足交通事故检验、鉴定的要求,尤其是特殊性的事故鉴定。

  (三)监管机制存在不足

  目前对于交通事故鉴定行业的监管机制还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处,需要对从业人员、仪器设备、鉴定评估方式等方面进行优化、完善。我国的司法鉴定管理采取的是政府干预加行业自律相结合的管理模式,对从事司法鉴定从业人员和机构实行登记管理。为了使交通事故司法鉴定工作有法可依,目前鉴定行业相关监管政策、法律法规正在细化、完善,以更好地服务于司法实践环节[4]。

  (四)交通事故数据信息共享需加强

  当前网络信息技术在各行业得到了更广泛深入的应用,也有效提升了各行业的工作效率。因此各级交通管理部门的交通事故处理信息系统,不仅是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事故的重要参考,也是鉴定部门的经验累积与总结,通过对数据的分析、总结,能从中找到一定规律或特征,提升鉴定水平。同时通过建立交通管理部门、司法部门等部门间的信息共享机制,可以有效发挥交通事故数据信息的效用与价值,但目前很多鉴定机构的信息化程度还偏低,各部门间的信息共享机制也需进一步加强与完善。

  三、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改进措施

  (一)建立与交通管理部门等部门的有效协同

  在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虽然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与司法鉴定人员隶属于不同职能部门,但实际工作中,两者工作之间存在很强的关联性,需建立有效的共同协作,互相配合、补充,实现工作的有机衔接,以提升交通事故处理效率和司法鉴定质量,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通过衔接公安和司法系统的工作职能,实现交通事故的精细化管理,对交通警察和司法鉴定机构的日常业务进行规范指导,以体现不同部门主体的具体协同任务。如交警在不同类型的交通事故现场查勘时,需进行充分满足鉴定要求的规范查勘,全面、准确、快速地采集事故鉴定所需的相关物证,不遗漏任何相关证据,以便于交通事故鉴定的顺利进行。而对于司法鉴定人员来说,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有效协同可获取更为充分的事故鉴定检材,从而能提升鉴定结果的真实性和可靠性,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同时建立司法鉴定机构之间的有效协作,司法鉴定机构在交通事故鉴定过程中,对于一些比较复杂、疑难的技术问题,可以向其他鉴定机构的鉴定人员进行咨询、交流,或者请教相关领域专家,通过建立司法鉴定机构之间的相互协作,有助于提升鉴定质量,维护司法鉴定的权威和公正。此外根据《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六项规定:“司法鉴定人依法出庭作证,回答与鉴定有关的询问。”[5]由于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专业性强,鉴定人在需要出庭作证时,需认真准备好相关材料,履行好作证义务。

  (二)加强交通事故鉴定机构的监管机制

  为优化交通事故鉴定体系,促进鉴定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发展,还需要加强交通事故鉴定机构的监管机制,做好相关的制度设计和流程管理。为此要规范鉴定从业人员的管理,加强对鉴定仪器设备及鉴定材料质量的控制,改进鉴定评估方法,细化监管政策及法律法规,提升鉴定机构的整体评估水平。相关监管部门应该从鉴定能力、专业理论等角度构建多维度的综合监管体系,以推进道路交通监管体系向多层次、多功能方向发展,并更好地服务于司法实践。同时有关的管理部门也需要根据相关法律要求,做好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的登记管理工作。根据《司法部关于严格准入、严格监管、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的意见》,要进一步深化司法鉴定体制改革,提升司法鉴定行业的权威性与公信力,就需要对鉴定机构及鉴定从业人员实行严格的准入和监管,并采取有力措施,坚决打击、整顿行业内的不规范执行行为,促进司法鉴定行业的规范化、有序化发展[6]。此外在社会经济发展转型的背景下,也要注意改革创新司法鉴定监管形式,积极探索司法鉴定考核、准入及退出机制、评审等方面的新路径,不断优化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体系,促进司法鉴定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三)注重对专业鉴定人才的培养

  一切的管理制度、技术改革最终还是需要落实到具体人员身上来实施和执行的,因此要提高交通事故司法鉴定的质量和水平,就需要提升鉴定人员的专业技能和素养。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复杂工作,对鉴定工作人员要求较高,当前很多鉴定机构人员虽然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背景,但对于知识的运用能力、分析能力不足,缺乏跨学科的鉴定能力,因此当前鉴定机构急切需要同时具备跨学科知识和较强业务能力的综合型鉴定人才,才能更好胜任交通事故司法鉴定工作的需要。为此鉴定机构需要加大对这类鉴定人才的选拔引进和培养力度,通过定向培养、邀请相关领域专家加强业务培训等各种方式,对鉴定人员进行理论和实践上的全面培训和指导,加强他们的专业技术和法学素养,做好人才队伍建设,为交通事故司法鉴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做好人才支持。

  (四)构建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数据共享机制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八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与司法机关、保险机构等有关部门间的数据信息共享机制,提高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信息化水平。”[7]当前随着大数据等信息技术在各个领域不断融合应用,为交通事故司法鉴定应用信息技术,实现信息化奠定了良好基础。为此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需充分利用交通事故处理信息系统,根据自身管辖权限,将各类交通事故信息进行准确、全面录入,并对各类信息实行统一、规范化管理,提升信息管理水平;同时建立与司法鉴定、保险机构等部门间的信息数据共享机制,通过对相关的数据信息有效分析和利用,充分发挥交通事故信息效用与价值,提升鉴定工作的信息化水平。此外司法鉴定从业人员也可以将自己收集整理的信息发布到网络平台上,建立行业内的信息数据共享中心,既方便从业人员更便捷、全面地提取到自己需要的有效信息,也能通过信息共享与其他鉴定人员进行良好的沟通交流,从而方便彼此间互相学习、进步,提升自己的鉴定技术和水平。

  综上所述,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是科学判断交通事故发生原因及过程的重要方式,对于推动交通事故处理的顺利进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都具有很积极的意义和影响,为促进交通事故司法鉴定的规范化、科学化发展,就需要不断改进当前鉴定工作中的一些问题,优化鉴定体系,并推动我国交通事故司法鉴定的细化发展。

参考文献

  [1]吕鑫华,雷高健.浅谈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J].广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1,24(6):65-68.

  [2]邵祖峰,王秀华,邵超.论道路交通事故鉴定的现状、问题与对策[J].中国司法鉴定,2012(3):117-123.

  [3]李立,段腾龙,王尚文,等.基于PC-Crash软件的道路交通事故再现技术研究[J].中国法医学杂志,2018,33(5):513-515.

  [4]胡铭,毛莉玫.我国交通事故鉴定制度之考察与完善[J].吉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5(1):39-43.

  [5]杨铁成,边军.痕迹鉴定在交通事故逃逸案件中的应用[J].法制博览,2019(2):158-159.

  [6]马锦飞,常若松,孙龙.车辆追随条件下驾驶员知觉行人危险的经验优势[J].心理科学,2015,38(6):1340-1346.

  [7]李波,张岩波.刍议整体分离痕迹检验在道路交通事故重建中的运用[J].法制博览,2018(19):122-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