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化数字音乐独立版权探究论文

2024-01-23 09:28:00 来源: 作者:xieshijia
摘要:大众化数字音乐版权保护的现状决定了大众化数字音乐版权保护发展的方向和程度,在此基础上,大众化数字音乐版权保护需围绕下载付费完善立法;围绕行业保护完善司法;围绕传播背景,重新分配版权各方利益。
摘要:大众化数字音乐版权保护的现状决定了大众化数字音乐版权保护发展的方向和程度,在此基础上,大众化数字音乐版权保护需围绕下载付费完善立法;围绕行业保护完善司法;围绕传播背景,重新分配版权各方利益。
关键词:大众化;数字音乐;版权
大众化数字音乐,是指大众可得的用数字格式存储的音像载体,可以用互联网、无线网络、手机、互动电视网、移动数字广播电视网为主的数字媒体来传输[1]。数字音乐是相对于传统音乐而言的,大众化是相对于小众化而言的。从免费到付费,代表着数字音乐版权变革转型成功,也意味着网络带给数字音乐的冲击反过来成为音乐大众化的阵地。
一、大众化数字音乐版权保护萌芽期
根据国际唱片业协会的统计,从2015年开始,全球数字音乐收入开始超越实体音乐收入,数字音乐进入高速发展期[2]。《2019中国音乐产业发展报告》披露,2018年数字音乐产业规模达到612.42亿元,数字音乐用户规模超过5.5亿人。音乐著作权协会许可收入达到3.16亿元,付费用户仅占6%。其他大部分收入分布在广告收入、版权运营、电信音乐增值以及泛娱乐数字音乐产业领域。网络的裂变效应,让大众化数字音乐在短期内快速传播开来,大大增加了数字音乐的受众。但是同时,各大网站及音乐平台在宣传时,将免费下载作为重要吸粉途径,让免费使用成为大众化数字音乐版权保护的习惯性障碍。
网络让数字音乐大众化成为可能,但是免费使用同时又成为制约数字音乐版权保护的藩篱,而且是最为致命的那个障碍。因为音乐作品的产生是音乐版权的前提和基础,而音乐版权则是围绕音乐作品依法产生和享有的。在免费使用的氛围中,有些人甚至认为数字音乐根本不存在版权之说[3]。
大众化数字音乐网版权保护障碍首先是数字音乐的无形性。在传统音乐行业中,消费者能直观看到音乐的介质,如需要付费购买唱片、磁带和CD,至于这个费用是付给承载在唱片背后的歌曲还是唱片录制者还是唱片本身,消费者并不会过多关注,这就让传统音乐附着于唱片发行权利,得到充分的保护。而大众化数字音乐是可以从音乐平台或者某个APP上轻易便能获得的无品质差异的电子版音乐。但无论大众化数字音乐的市场如何火爆,版权保护始终是数字音乐的根基,根基不稳,大众化数字音乐的发展就会陷入白热化的无序竞争中。2005年,某球唱片等十一家知名唱片公司联名起诉某虎并获胜诉判决,就是大众化数字音乐版权保护到来的表征。此后,音乐公司起诉网站,音乐人起诉音乐公司等各种诉讼层出不穷,代表着大众化数字音乐版权保护意识的启蒙。2005年出台的《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标志着政府强势介入,开始以行政方法对抗数字音乐版权纠纷。2013年以国家版权局为首的多个部门联合开展了打击网络侵权盗版专项治理行动。2015年,第十五个世界知识产权日的主题是“因乐而动,为乐维权”。短短的几年时间,大众化数字音乐的版权保护问题自从被提出以后,就获得高度的重视。
二、大众化数字音乐版权保护初见成效
从法理上说,大众化数字音乐版权保护要在艺术创作与艺术利用之间划出分界线,这个分界线必须恰如其分,诚如美国学者保罗·戈斯汀[4]所言:“著作权在事实上要求在私人与公共利益之间保持一种微妙的平衡,世界不应当被剥夺发展的机会,艺术的进步也不应当受到阻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的规定,音乐版权是指音乐著作权人根据法律的规定对其音乐作品进行控制、利用、支配的具体行为方式,在这些支配方式中,最能体现支配利益的是下载付费。2001年修正的《著作权法》,规定以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属于网络信息传播权。在网络信息传播权的基础上,下载付费的概念逐渐得以发展。大众化数字音乐版权保护迈出了第一步。
但是很快又出现大众化数字音乐版权的保护路径问题。数字音乐从创造出来到上线运行,除了歌曲创作本身,还有录音、授权,甚至宣传和发行。在网络背景下,后期营销甚至比前期创作还要关键。对应到法律制度上,就是不仅要保护著作权,还要保护表演权、复制权。但是现行法律恰恰没有规定复制权。在司法实践中,大众化数字音乐的这些权利往往是重叠甚至冲突的。例如大众化数字音乐作词、作曲、演化、表演过程中,各方都拥有部分的版权。再例如几家音乐公司之间共享某个歌手或者某首歌曲的发行权,大型音乐公司之间互相授权、多次授权等。处在大众化数字音乐传播末端的音乐网站,往往不通过著作权人许可就发布音乐,以免费聆听的方式增加客户黏度,将著作权人的利益置换成其他经济利益。而大众化数字音乐的著作权人甚至都不知道自己的作品被使用,更无法获得相应的版权收入。在这种情况下,大众化数字音乐的版权所有人和获得发行授权的音乐公司,开始通过诉讼保障自己的权利,这是大众化数字音乐版权保护的第二步。
网络的发展深刻改变了音乐产业的营销模式。在传统音乐中,受传播技术条件的限制,音乐作品与载体分离,CD唱片的发行奠定了传统音乐“复制+发行”的权利体系。但是在网络背景下,大众化数字音乐版权保护从“载体买卖”开始向“授权下载”转变,而过长的产业链,是不利于版权保护实现的。因为网络服务提供商、网络内容提供商、音乐公司及以私人传播为主的最终客户,都对大众化数字音乐传播起到积极作用,但是每个主体的利益点是不同的。而网络的便捷性又为数字化音乐的免费下载和无限使用提供了契机。面对强大的网络服务提供商和处于决定地位的音乐公司,即便是版权保护的正当性毋庸置疑,版权保护的路径依然不够明朗。大众化数字音乐的版权所有人维权困难促使国家行政部门担负起了主要监管职责。从2005年发布《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到2013年多个部门联合开展打击盗版侵权,再到2015年国家版权局发布《关于责令网络音乐服务商停止未经授权传播音乐作品的通知》,政府强制要求未经授权传播的音乐作品全部下线。大众化数字音乐版权保护迈出了第三步。
三、大众化数字音乐版权保护预设路径
大众化数字音乐发展到当前阶段,其版权保护呈现出这样的路径:版权人通过授权给音乐网站发行歌曲,音乐网站通过各种AAP或者软件对用户进行营销,并通过下载付费的方式,来保障版权人以及数字音乐制造发行过程中各方主体的利益。而国内互联网音乐APP都归属于几家不同的音乐集团或互联网公司,他们通过相互授权、集体许可的办法来不断扩展其拥有的歌曲数量。知识共享范围的不断减缩和版权保护标准的不断提高,构成我国大众化数字音乐版权保护的基本格局,这一格局下,尊重网络时代发展规律,本文认为应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提升我国大众化数字音乐版权保护的水平。
(一)围绕下载付费完善立法
国际上“音乐版权”的概念,最早要追溯到1886年《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5]。美国对大众化数字音乐的版权保护也一直被当作典型反复研究。基于以上经验,我国围绕“下载付费”完善大众化数字音乐版权保护立法,是一条被证明可行且效益明显的道路。
从保护主体上说,必须提示的一点是,版权与著作权并非同一概念。对于大众化数字音乐版权保护研究一直援引的是我国《著作权法》中的相关概念,这是因为大众化数字音乐版权保护的市场还不成熟。著作权单指音乐作品的词曲创作,职业化的音乐人是其保护对象。而大众化数字音乐版权保护涉及的却是大众化数字音乐在整个创造、录制、发行乃至营销过程中多个主体。本文对大众化数字音乐版权保护的探讨也是围绕着后者进行的,这不是因为作者认为大众化数字音乐版权保护必须保护录音录像制品和音乐公司,而是基于我国大众化数字音乐保护已经呈现的发展现状去考虑的。
从保护对象上而言,考虑到大众化数字音乐的制作发行过程中主体众多,因此法律不仅要对原始作品的发行、传播进行保护,还要对在原始作品上进行二次创作的,还要作品进行区别保护。从保护途径而言,目前各大音乐网站多采取会员享受下载特权的方式,在未来期限内还将存在。会员特权有助于增加客户的体验满意度,并且能逐渐克服“有免费的就不用付费的”的绝对理念。同时对于广大网民来说,要实现个人用户端数字音乐下载限制,必须通过技术部门进行授权分配和利用规模限制。对于大众化数字音乐版权所有人而言,词曲创作者与音频、视频制作者之间要合作的框架协议,对大众化数字音乐传播过程中的利益进行合理分配。同时,不管是大众化数字音乐的词曲创作者还是数字音乐网络公司,在产品发布阶段必须确保无版权实现障碍,保证产品的版权所有和品质高效。因此,进入的门槛和发行大众化数字音乐的条件、标准,也必须被明确。这些都需要在法律层面得到肯定。
在罚则方面,除了《著作权法》中已经增加的查封扣押制度,还必须加大罚款力度,尤其是加大对盗版产品的抵制强度。对于违法行为人而言,不仅要补充缴纳版权费、税费,还要承担与下载歌曲数量相匹配的罚款,涉嫌犯罪的,自然要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二)围绕行业保护,构建行政监管与行业自律式二元保护模式
由行政部门积极行动保护大众化数字音乐独立版权,是行业保护缺失情况下不得已而为之。未来,必须发展完善大众化数字音乐版权行业保护,以抵消和弥补行政监管的不足之处,并倒逼行政部门退回行政监管的暗角,为大众化数字音乐版权保护市场规律发展腾出空间。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管理水平较弱,主要是从其维护版权所有者版权收入不力这个视角而言的,也正因为如此,版权所有人对协会的认同度并不高。根据《2019中国音乐产业发展报告》,我国大众化数字音乐版权收入占整体行业收入的6%左右,而欧美国家普遍达到70%以上,日韩甚至在90%左右。这说明音乐著作权协会在很长一段时间内,要致力于协助音乐人或者网络公司提升版权收入,这也是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未来发展的方向。
而对于国家版权局等行政部门而言,开展大型的联合抵制行动自然是必不可少的。但是更为重要的,要在各种大型活动中,注重培养公民版权意识,通过法律讲座或者以案说法等形式,在社会上营造版权保护的积极氛围。从而通过长期的作用,将版权保护的意识通过行政监管的触角延伸到社会各个方面。
(三)围绕网络背景,重新分配大众化数字音乐版权各方利益
网络背景下,数字音乐的版权早已不是单纯的填词作曲所能涵盖的,大众化数字音乐版权保护所呈现的“音乐作品版权所有者—录音制品版权所有者—网络服务提供商—终端用户”四元格局中,前三个单元缺一不可且互相冲突。网络服务提供商希望通过大量免费的数字音乐作品吸引更多用户从而获得广告费用,音乐作品版权所有者及录音制品版权所有者则希望通过音乐作品的最大量传播,通过下载付费的方式,实现大众化数字音乐最大盈利。
在目前的大众化数字音乐盈利模式中,应该加大版权方收入的分配比例。版权方在整个数字音乐发行收益中,所占的比例应该逐年上升,而其他泛数字音乐娱乐收入,则应该不断降低。在版权保护内部,较之于作品录制方,词曲创作方应该占到绝对优势。在实践进行验证的情况下,通过在立法中规定复制权、发行权、音乐传播权比例,来达到固化各方版权利益的目的。需要指出的是,为了避免各方在大众化数字音乐下载和使用问题上重复做功,目前各大音乐公司创新推出了“一站式许可”,版权人借助音乐公司统计歌曲下载数量、火爆情况,核定收益。既达到了增加版权收入的目的,而且保留了著作权人对音乐作品的支配权。这决定了大众化数字音乐版权收益也可以通过间接方式实现。
四、结论
大众化数字音乐经济规模逐年上升,但是涉版权保护的效益发展却始终跟不上整体的发展形势,这个现状已经影响到音乐创作人的创作热情,迫使他们向综艺、表演等方向跨界发展,同时也引发了大量的版权纠纷。随着数字音乐技术和云技术的发展,数字音乐的分享变得更加便捷,版权人的利益也更容易被侵害。知识共享与版权保护的矛盾在不断升级演化,是由于网民渴望更大范围的信息分享与版权人希望严厉打击盗版侵权的愿望相冲突,而唯一的解决方向就是加强对大众化数字音乐版权效益的保护,保持住数字音乐生发的土壤。
参考文献
[1]王育霖.大众化数字音乐版权问题浅析[J].中国出版,2015(15):49-52.
[2]黄国群,孟娜.我国数字音乐商业模式特点及创新路径研究——以RCOV框架为视角[J].哈尔滨商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4):49-58.
[3]佟雪娜.数字音乐版权利益平衡机制探讨[J].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17(4):130-134.
[4]戈斯汀.著作权之道:从谷登堡到数字点播机[M].金海军,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41.
[5]闫晓彤.冲突与失衡:中国数字音乐产业的版权保护研究[D].武汉:华中科技大学,20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