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执行中参与分配机制的完善论文

2023-12-04 14:18:15 来源: 作者:xieshijia
摘要:近年来,我国经济发展迅速,越来越多的企业和个人牵扯到了债务问题,其中占比最重的是一债务多债权案件,即一件民事诉讼案件中出现一位债务人和多位债权人的情况。债权人对于所属债权的权益不能得到保障,民事诉讼法中的参与分配,对这一类问题可进行一定程度的解决,但制度本身仍有一定的缺漏,本文就制度的问题做出了相关探讨。
摘要:近年来,我国经济发展迅速,越来越多的企业和个人牵扯到了债务问题,其中占比最重的是一债务多债权案件,即一件民事诉讼案件中出现一位债务人和多位债权人的情况。债权人对于所属债权的权益不能得到保障,民事诉讼法中的参与分配,对这一类问题可进行一定程度的解决,但制度本身仍有一定的缺漏,本文就制度的问题做出了相关探讨。
关键词:民事诉讼;参与分配;多债权
在我国经济社会不断发展的今天,出现了越来越多的经济纠纷案,其中一债务多债权的案例占比已经超过了其他债务债权问题,侧面说明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迅速,但解决该问题需要一个新的制度。在我国,清偿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的是执行中的参与分配,是民事执行程序中的一种法律规则,也是财产清算分配的重要依据。有限破产主义是我国企业破产的法律制度,这一制度只对具备法人资质的企业提供破产保护,为被执行人的财产清算不足以清偿所有债务时所出现的债权人利益提供保护。但当债务人的对象为自然人时,参与分配中出现了很多与制度互相矛盾的问题,并且难以操作,使得民事执行的参与分配难以形成体系,针对这一问题,司法机关应当及时重构与完善相关法律法规,避免出现更多问题。
一、民事执行中参与分配的主要内容
(一)民事执行中参与分配的主体
民事执行中参与分配的主体主要包括:1.被执行人:在民事执行中参与分配的唯一债务人。2.申请执行人:在民事执行中参与分配的债权人,向法院提起清偿债权诉求的人。3.其他债权人:在民事执行中参与分配的除申请执行人以外的债权人,其必须是向法院提起过申诉并取得相关依据和参与资格的债权人。[1]对于已经到清偿日期但未取得相关依据和参与资格的债权人,在我国的台湾地区是能够直接参与执行中分配的,我国其他地区则必须取得相关依据,针对一些没有及时取得相关依据和参与资格的债权人且已经开始执行程序的财产清偿,可以通过申请参与分配,包括对被执行人财产享有优先权或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和重新取得相关依据并有参与资格的其他债权人。
(二)民事执行参与分配的条件
参与分配是我国为维护每一位债权人公平公正地享受债权清偿平等分配权利的一项重要的法律法规,为推动经济进步和维持社会安定起到重要作用。其对债权人的要求也是不可缺少的。
1.债务人必须为个人或其他组织
由于我国对于法人企业破产采取的是有限破产主义,当债务人为企业法人时,是不能通过执行中参与分配来清偿的,只能是通过破产制度来清偿。只有当债务人是个人或其他组织时,债权人和其他债权人才能够参与执行中的分配制度。[2]
2.多债权人
民事执行中参与分配的前提是一债务多债权,即同一项债务有多位债权人,也只有当出现多位债权人时才会出现被执行人财产分配问题,只有一位债权人则不需要分配程序。多位债权人不仅包括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人和符合分配条件的其他债权人,还包括已经拥有相关资格和依据的其他债权人。
3.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
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或不足以偿还其全部债务是分配制度的先决条件,只有被执行人的债务无法清偿时,才会出现财产分配问题。[3]若被执行人的财产能够偿还所有债务,那么只需要将其财产按其所欠数额一一对应清偿,将不会出现利益分配不均问题。假如债权人不能在第一时间参与财产分配,那在之后的受偿程序中债权将不会被提供清偿。其他债权人如果不及时参与到分配当中,那么他们可能无法获取全部偿还。
4.金钱债权
债权可分为金钱债权和非金钱债权。非金钱债权在执行分配中无法进行平均分配,一般都是按照物品所属权直接偿还,不会产生分配问题。金钱债权在执行中参与分配中可以按照债权比例分配,可执行参与分配。
5.必须以书面形式的申请书向法院申诉
在民事执行中参与分配的程序中,债权人必须向法院提供书面形式的申请书,才能获取相关依据和参与资格。申请书内容必须包括债务相关证据,否则申请书视为无效。无申请书的债权人将无法参与到分配程序当中。
6.被执行人的财产审查应在执行完毕前完成
执行人在执行分配程序完毕前,必须对被执行人的所有财产进行审查,不能产生遗漏,被执行人的财产如果在执行完毕后被审查出来或被举报,那么这些被遗漏的财产将无法进行清偿,不属于分配制度中被偿还的债务,债权人无法依据执行中参与分配进行清偿,所以在被执行人财产执行完毕前务必将其所有财产查处,减少债权人的损失。[4]被执行人的财产如果在执行期间被审查出,那么这些财产可以直接进入财产分配程序中。
7.参与分配的债权人必须获取相关资格和依据
债权人分配债务的前提条件是拥有法院开出的相关资格和依据,才可以参与到分配程序当中,没有分配资格和依据的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不能参与到程序当中。
(三)民事执行中参与分配的程序
(1)由债权人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
(2)法院参与核实相关证据是否属实;
(3)法院对债权人申请的确定;
(4)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审查以及制定分配措施和方案;
(5)对分配程序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解决;
(6)完成分配程序后检查是否出现疏漏。
二、民事执行中参与分配的原则
在我国民事执行中并没有详细说明分配制度的原则,大部分人认为我国采取的是平等原则,即债权人的分配地位平等,不分先后,不分债权占比多少,在分配程序中只根据债权比例清偿债务。对于平等原则,被执行人的财产是所有债权人利益的基本保障,当债务人的财产无法完成所有的债务清偿时,所有债权人都按债权比例公平承担剩余所欠债务。而当债务人财产足够全部偿还债务时,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将采取优先原则,将债务人财产按前后或债权比例大小顺序分配。对于企业法人作为债务人时,我国一般采取破产主义制度。根据各项实例的总结,作者认为我国的分配制度采取的是“多重原则并存”,即在出现不同情况下会根据案件的属性合理进行原则分配,即该案件属于平等原则可以解决的,就按照平等原则,符合优先原则的就用优先原则。在全国范围内的民事诉讼一债务多债权案件大致可分为两种:
(一)债务人属于企业法人
1.当债务人的财产足以偿还所有债务时,采取优先原则,按所有的债权人的申请顺序进行排序,依次进行清偿。
2.当债务人的财产无法偿还所有债务并且没有进行破产申请时,一般采取优先原则。我们一般根据企业是否破产来划定是否采取优先原则,企业法人是否破产对适用原则有决定性影响,当企业法人宣告破产时,我国一般采取企业破产主义制度,进入企业破产程序,相应的债务债权民事执行需要停止,对企业法人的债务采取财产平均分配原则。但在企业未宣告破产前,所有债务原则上仍采取优先制度,将企业法人的财产进行优先分配,按照申请执行的时间上的顺序进行排列,依次对债权人进行偿还,其他债权人如在被执行人的财产全部被分配完毕后再进行申诉,将无法参与到之前的分配程序当中,所造成的债务问题债务人不会被强制执行。[5]
(二)债务人属于自然人或非法人组织
1.当债务人的财产足够债权人分配时,一般采取优先主义,与债务人为企业法人相同,当其财产是足够清偿所有债权时,优先主义是最公平的原则。
2.当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偿还所有债务时,应采取平等原则,在平等原则下,债务人的财产由债权人按比例公平分配,在执行中,其他债权人通过向法院申请,在取得相关依据和资格后,也可以参加到平均分配程序中。债务人的非金钱债务可以按照优先顺序来分配。执行后所剩债务需要债务人继续清偿。
综上所述,在我国的民事执行中参与分配的“多重原则并存”使得该类案件难以解决,在遇到复杂的民事诉讼案件时,显得异常混乱,对待企业法人的原则与自然人和非法人组织出现异端,不利于解决问题,在法律层面这三类债权人地位应当是平等的,执行中的参与分配完全将其区别开,违背法律本质的要求。我国的司法机关应当对《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进一步完善,对民事案件中出现的问题加以顺通,对违背法律本质的有关法制规定进行整改。执行中的参与分配违背了法律本质要求的人人平等观念,究其原因是我国体制中的分配原则与法律制度出现矛盾。
三、民事执行中参与分配的反思
(一)债务人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标准
在资产清查过程中,被执行人的财产是否能够偿还全部债务,当被执行人的全部财产在账面上小于债权人的债权时,才能认定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但是被执行人全部财产的审查程序往往被分成两种方式,第一种是被执行人的财产总数额比其所欠债务小,就可认定为资不抵债;第二种是被执行人的全部财产被审查完成并且法院认定被执行人没有其他的可执行财产,即可认定为资不抵债。两种方式都有其支持者,但我国的法律行文中并没有公开公民财产的强制性要求,对每一位公民的财产安全都是采取保护措施,所以债权人很难了解债务人的全部财产,又因为债务人在逃避债务时往往会隐瞒自己的资产信息,对参与分配程序的资产审查程序造成很大阻碍。债权人根本就无法了解债务人的全部资产,这是民事执行中参与分配的一个问题,若不能完善,将给每一位债权人带来巨大损失。
(二)债权期限未到的债权人无法获得清偿
债权期限是指在债权人获得债权时,债务人会提供一个期限来进行运营并在期限前偿还债务,这一期限就是债权期限。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在债权期限未截止前,其债权人不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清偿,在债权期限截止时仍可以参与分配,这样虽然不会对债权人造成损失,但是在债权人债权期限截止前如果已经有债权人和其他债务人进行了强制执行清偿,此时债务人的财产多数甚至全部已经进行清偿,债权期限刚到的债权人的利益将会受到损伤,这是违背法律中人人平等的观念。
(三)债权期限到期但未申请的债权人
我国的《民事诉讼法》中规定债权期限到期但未提起申请的债权人是不能参与执行中分配的,但是不申请不代表债权人没有参与到要债讨债中。从法律意义上讲,债权期限到期但未提出申请与提出申请的债权人的权益地位是相同的,不能单纯因为是否向法院提起诉讼就否定债权期限到期但未申请的债权人的权利,如果将期限未到但一直提起诉讼的债权人按照可以获取参与分配,那么债权期限将毫无意义,对符合要求的债权人的权益也是一种侵犯。
四、对民事执行中参与分配的建议
作者对于我国民事诉讼案件执行中参与分配的建议有两种:第一种按照原有的分配制度进行债权清偿,并在原来的法律基础上进行完善,对出现的法律漏洞进行及时修复。第二种是将原有的分配制度进行大整理,制定一些新的制度规定,例如:1.对债务人的财产清查采取更为完善的措施,使得债务人的财产能够完整展现在债权人面前。2.提高法院判定效率,及时做出公告,对申请人的申诉及时回复。3.将拥有参与分配资格但未申请的债权人纳入可申请主体当中,尽可能减少对债权人利益的损失。4.在债权人发出申请时,法院应制定一段时间为执行前债权人告知期,即在这一段时间内,法院将向社会发出告知,将债务人公示,所有债权人都可参与分配,减少债权人的遗漏。5.增设债务人上诉渠道,债务人身为被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往往处于被动状态,很有可能会有债权人对其进行诬陷的行为,增设债务人上诉渠道,有效减少了这一类问题的发生,即使发生了也可以及时解决。6.对债务人实行执行后免责期,即债务人在偿还债务后,剩余的债务对债务人形成很大压力,债务人更加难以还清债务,所以应在分配制度执行后设立一段债务人免责期,对债务人进行一定程度的保护。
五、结语
由于各种客观因素的影响,我国的民事执行中参与分配仍存在一定不足,并且一些债权关系很难实现绝对公平,部分学者认为应当学习国外的相关制度,并应用到中国法律当中,但作者认为在国际社会上,债权与债务的争论也一直是普遍存在的问题,我们不能一味以外国为经验,学习外国的制度,也不能完全放弃,而是应当立足于中国经济社会的实际情况,将理想的分配制度与实际情况进行结合,制定出最适当的分配制度。民事执行中的参与分配为国家的人民财产提供保障,对人民的稳定生活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参考文献
[1]刘颖.民事执行中案外担保权人的救济路径[J].环球法律评论,2022,44(5):99-114.
[2]毛伟.我国民事执行参与分配制度债权冲突问题研究[J].南海法学,2022,6(3):82-91.
[3]刘颖.民事执行中参与分配的主体资格研究[J].北方法学,2021,15(6):32-43.
[4]杨超.民事执行参与分配制度分析[J].法制与社会,2021(8):69-70.
[5]白梅.民事执行程序中的参与分配制度研究[J].法制博览,2019(26):35-3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