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我国信用修复机制探索与实践论文

2023-08-08 14:07:48 来源: 作者:xieshijia
摘要:自2002年党的十六大正式提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以来,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机制体制不断完善,在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司法公信等四大重点领域的信用建设取得了突破性的进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信用记录和应用服务覆盖面不断扩大,以失信惩戒为主的信用奖惩机制不断健全,不能失信、不敢失信、不愿失信的制度环境和社会氛围日趋成熟完善。然而,在“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政策引导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工作重心以惩戒约束倒逼失信主体履行约定和义务为主,忽视了对失信主体合法权益的维护,特别是信用修复机制建设方面相对落后。
摘要:自2002年党的十六大正式提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以来,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机制体制不断完善,在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司法公信等四大重点领域的信用建设取得了突破性的进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信用记录和应用服务覆盖面不断扩大,以失信惩戒为主的信用奖惩机制不断健全,不能失信、不敢失信、不愿失信的制度环境和社会氛围日趋成熟完善。然而,在“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政策引导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工作重心以惩戒约束倒逼失信主体履行约定和义务为主,忽视了对失信主体合法权益的维护,特别是信用修复机制建设方面相对落后。目前,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的不良信息数量已经达到了千万量级,并且还在增加,很多失信主体希望能够恢复往日信用,目前能够信用修复的不是很多。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落脚点不是惩戒,而是为了让人们更了解关于信用的价值,更正失信行为,增强信用意识。所以,信用修复机制给予失信主体改正与修复的机会,也是法律给予人们的权利。信用修复功能会使很多的失信主体通过履行义务恢复信用,社会信用生态系统才会更加健康,经济社会发展才会更加稳定。
关键词:信用修复机制;探索与实践;完善路径
一、信用修复的现状
目前,我国信用修复机制建立还处于初级阶段,修复实践中仍存在修复渠道不顺畅、修复方式比较单一、修复程序比较复杂、修复的途径比较少,甚至一些信用问题找不到主要负责部门等现象。其实,信用修复问题的这些难点一直在影响着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整体效果[1]。所以,应该加快推进信用修复机制建设,完善我国社会信用体系。本文所讲的信用修复不是简单的洗白记录或退出惩戒,而是有前提、程序和限度的信用修复。
第一是前提,信用修复是在失信主体彻底纠正失信行为,通过履行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自觉主动信守承诺并履行社会责任的前提下进行的。
第二是程序,信用修复需要经历失信主体要向作出行政处罚等决定的职能部门或信用建设主管部门提交修复申请、守信承诺和完成失信整改的证明材料,通过部门信用审核后,由部门出具同意修复的决定这样一个过程。
第三是有限度,信用修复主要指的是无主观故意轻微或者一般失信行为,对于特别严重的违法失信行为只能保留在“严重失信名单”中,待完成整改后,从严重失信名单中退出后,才能提交信用修复申请。
然而在修复实践中,关于修复的前提、程序、限度等方面,无论是负责牵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发展改革部门,还是各行业领域的主管部门出台的修复制度办法,在上述三方面都存在差异,例如市场主体在申请信用修复必须满足的公示时长上就有差异,从三个月至一年不等,对于谁负责修复方面的规定也有不同,有些地方是失信信息的提供部门,另一些则是信用建设牵头部门[2]。下面,本文将从信用修复体制机制建设、修复的制度框架体系、修复实践中的协同联动、修复主体的责任明确等亟需厘清的方面入手,对比梳理并提出提高修复解决对策。
二、信用修复的必要性
社会信用体系是以守信激励和失信约束为奖惩机制,主要是对守信行为的支持和失信行为的惩罚,在市场上资源分配方面向守信人倾斜,对失信人依法依规实施一定的限制,二者都是在同一层面。对偶然出现的违约行为,有一种措施是容错保护行为,主要是在特殊情况下保护个体失当行为,有利于避免惩戒的滥用,提升信用建设的公信力,保障人民群众的诚信义务。
(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完整性
1.信用修复是信用建设的重要制度安排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信用惩戒目的并不是要失信者永远处于被动状态,而是通过这种方式让失信者有修复信用的态度。如果只有惩戒的话,可能会让失信者失去信心,产生消极心理,这也是不利于向守信者转化。所以,信用修复制度是从社会大众的利益出发,也是能提升经济社会平衡和谐发展的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2.信用修复是推动失信向守信秩序回归的重要方式
对于社会而言,信用主体的补救方式主要是通过信用修复,这种方式主要是信用主体逐渐向信用层面聚拢,回归信用正常化的补救之路。信用修复的机制运行,主要是引导失信者能够自主自新,弥补信用损失,重塑诚信形象[3]。这将有利于规范市场经济的秩序,释放市场主体的活力,进一步激发失信主体守信意愿,同时也有利于保障失信主体的合法权利,推动信用建设良性发展。
(二)信用修复实质性的正义考量
信用修复的实质性主要是关于不是自主故意或者失信行为较为轻微的行为。
如果对所有的失信者都是一样的话,就会导致信用修复在实质上的不公平,就会形成价差交易。基于这种情况,应结合失信的具体情形来实施信用修复,从客观失信和主观失信程度进行划分设计体现信用修复的人性化。所以,信用修复实体性正义考量是基于对失信人进行正义的考察与测量。
1.区别失信严重程度
相关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就严重失信程度作了一些量化规定,例如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等,在退出严重失信名单前一般是不允许进行信用修复的,例如失信被执行人还没有履行生效裁判文书规定的义务,这种失信行为所伤害的有债权人和债务人,还有司法公信力和社会法律秩序,这种属于严重失信行为,是不能进行信用修复的。
2.区分主观意愿情况
如果失信人员存在主观恶意倾向,以及故意怠慢等履行信用义务的现象。例如,失信人员经常出现违约现象,甚至还谎报个人财物以及其他失信行为,经过多次催促不改的,是不能进行信用修复的。自然还会出现一些特殊情况,非行为人主观意愿造成的失信行为或者行为人有在积极补救信用问题,但是出现了不可预知的事件,例如自然灾害、疫情暴发等原因不能按时履约的情况下造成的失信行为,再者因为个人财产突变、非主观意愿的失信行为,并且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应区分对待,酌情处理。
(三)信用修复的程序公平考量
信用修复问题的前提是通过自身主动改正失信行为,而不是删除或者遮盖住所发生的信用问题。失信人员可以通过合法的手段履行需要执行的责任,并能得到社会群众的认可。其实,信用修复的实际过程是需要动态发展的,要给予机构和行为人一定的空间和自由,同时准确记录修复的一连串动态信息,失信主体通过主动申请修复,发挥出良好的交互作用,以便达到最终的修复状态。
1.将信用修复机制向前延伸,加强主动失信预防
信用修复程序,主要优势体现在资源调配上,通过将信用修复向前延伸的方式,即是在即将发生违约现象时,能主动和行为人进行债务协商,减少债务人的失信行为,目的是降低失信以后造成的损失。从最近几年频频发生的灾难情况来看,人民银行在人民信用行为问题上推出了最新的征信保护策略,从而保护了人民在受到自然灾害而无力偿还所带来的失信问题,针对此现象进行了防控精准操作,主要是针对受到疫情影响的企业和个人,暂时无法偿还的情况,制定出了延期或者灵活安排的形式等,这些做法就是对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的保护,在社会上起到了积极作用。
2.信用柔性修复安排,提升信用修复完成概率
对于失信行为人来说,一方面,如果信用修复给自身带来的利益大于失信本身的信用修复,这样的信用行为对于行为人来说是愿意接受并履行的。例如,对于一些不是故意造成失信行为的,具有少数欠还漏还的情况,机构是不会报送的,目的是激励信用修复人员更积极主动履行信用行为[4]。另一方面,如果机构有效给予了失信行为人信用修复的时间,起到鼓励作用,必让失信人员亲自履行义务,这种方式能够帮助失信人员解决失信行为,也能提升其信用评分,从而对违约记录有所改善,将信用修复与守信行为相结合。例如,对那些轻微失信行为但是不是故意而为之的人,在采用轻微信用惩戒之时,还可以为失信人保留一部分小额贷款,目的是帮助失信人能够在以后改善和提升信用履约能力,重新点燃信用修复的“小火苗”。
三、信用修复制度完善路径
国家对信用社会体系建设一直持关注状态,以积极开展信用修复探究创新为主要目标。其中,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了一系列关于信用修复问题的文件,针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推动以及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提出了指导意见,还进一步完善了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以便对信用修复工作有明确的部署,提出了指导性的意见。一些地方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也根据自身情况对信用问题作了探究,制定各自行业领域或地区性质的修复工作,但还没有出台全国统一性质的信用修复管理办法规定。现行的信用修复制度仍存在行业领域分散、修复条件措施差异、修复结果无法形成共享等问题。其中的原因一方面是国家在信用修复立法规定的范围标准以及执行的程度上出现问题,导致信用修复效果不是很理想[5];另一方面,在信用修复的时间上,有些地方政府在信息共享上也是不太丰富,使得信用修复结果仅体现在一小部分地区,应用范围也会受限,大大降低了信用修复在社会阶层的信用力度,这种结果最终会造成在不同失信平台上会有重复提交的记录。因此,针对此问题,国家创建了统一的信用修复机制,使得信用修复机制明显得到完善。
(一)完善自主自新信用修复制度
自主自新的信用修复制度已经成为社会信用体系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在实施信用奖惩的同时,修复过程中也要体现出人文关怀。2014年6月,国务院印发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中就指出,推崇自我纠错,建立自主更新的社会鼓励与关怀制度的关键,是能够使失信主体得到信用修复的机会,享受信用人员的待遇。因此,这引导失信主体能够改过自新,积极按时履行义务,修复自身社会信用度。
2016年6月,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提出,要建立有关信用的申诉问题处理以及推进的申诉机制。2019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又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明确了修复路径,主要通过信用承诺、完成信用整改、接受专题训练、提交信用报告等流程可以给予失信主体进行信用修复的机会。目前出台的信用修复制度多数针对的是信息主体的一般失信信息,对于那些特定严重失信主体,相关部门不给予修复,主要理由是特定失信行为影响面广、损害程度高,按照比例原则,依法依规处以较重的惩戒是合理合法的,但在具体修复实践中,笔者建议对严重失信主体的严重失信行为再做进一步具体细分,根据不同情况而定,例如按照不同性质、不同级别制定对特定失信人员的修复条件,为特定失信人员提供信用修复机会,这样信用修复制度体系才能更加完整。
(二)建立新型信用修复监管制度
新型信用修复监管制度是信用修复能够在未来健康可持续发展的前提。信用修复制度体系的一个重要任务是要以早发现、早防范、及时治理为前提,其中就有信用风险预判警示与触发反馈机制,及时根据主体信用状态采取激励或惩戒措施,对守信人要加以激励,对失信者给予惩戒或者警示。事前预警、事中提醒、事后修复,并对信用修复进行跟踪问效,压缩权力寻租空间,让信用修复有迹可查、全程留痕,使信用修复更加透明、更加规范。
四、信用修复协同联动机制构建
信用修复协同联动机制的主要牵头单位是各级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通过政府部门、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失信主体等协同联动,共同参与推进信用修复工作。在协同联动机制中,除了有主体职责外,还应增强其责任意识。一是要健全信用信息异议处理机制,对信用平台的数据进行溯源管理,畅通信息异议渠道,防止信用信息“错用”“乱用”现象产生。二是要强化信用修复的评估与培训[6]。各行业领域主管部门要承担本行业领域内信用修复的培训工作,引进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为失信主体,特别是严重失信主体提供个性化定制化信用修复服务。三是要加强信用信息平台互联互通和数据共享,实现信用修复结果共享和互认机制,实现信用修复操作更加便捷。
综上我们可以得知,信用修复真正的目的是引导信息主体重塑信用,给失信主体提供救济渠道,在全社会营造起诚实守信的社会氛围。因此,要想信用修复发挥最大作用,就必须有的放矢,要着重在完善政策法规和实施细则、严格的技术操作规范、数据共享互认上下功夫,不断完善信用修复工作,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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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巫鹏云,章烽.我国信用修复机制完善的价值分析与路径思考[J].中国信用卡,2022(6):37-40.
[3]赵明雪.对完善我国金融领域个人信用修复机制的思考[J].北方金融,2020(10):86-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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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梁宵,胡于恒.论我国个人信用修复机制研究——以美国实践为参考[J].法论(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学报),2016,29(00):23-34.
[6]杨岩,许小雨.我国身份盗用信息主体信用修复机制建设探析[J].征信,2017,35(1):41-4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