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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商法中的连带责任界定及优化措施研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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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07 14:16:36    来源:    作者:xieshijia

摘要:连带责任制度是民商法中的重要构成部分,然而在实践中容易产生纠纷,为了减少和避免纠纷,就要理解连带责任的概念和内容,进而有效利用法律法规处理民事行为关系,充分发挥法律的作用。本文对民商法连带责任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进行研究,先分析了连带责任的含义、特点和价值,之后分析了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优化措施,包括健全判定标准,确保法律的公正性;进一步细化规定诉讼时效;清楚主体关系;保证程序的公正性,清楚规定连带责任;保护当事人的权益;民商法审判时需要全面考虑实体法,希望可以为有关人员提供参考。

  摘要:连带责任制度是民商法中的重要构成部分,然而在实践中容易产生纠纷,为了减少和避免纠纷,就要理解连带责任的概念和内容,进而有效利用法律法规处理民事行为关系,充分发挥法律的作用。本文对民商法连带责任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进行研究,先分析了连带责任的含义、特点和价值,之后分析了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优化措施,包括健全判定标准,确保法律的公正性;进一步细化规定诉讼时效;清楚主体关系;保证程序的公正性,清楚规定连带责任;保护当事人的权益;民商法审判时需要全面考虑实体法,希望可以为有关人员提供参考。

  关键词:民商法;连带责任;法律制度

  民商法是民法与商法的结合,主要处理各种类型的民事财产以及商业纠纷。利用民商法管控法律行为,能够让其在实施中保证权威性,确保法律责任人以及问责人能够遵守判决结果,全面履行义务。连带责任制度可以从法律层面保护受害人利益,清楚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在债务纠纷问题处理方面具有重要的意义。当前,民生问题日益复杂,连带责任同样需要结合变化做出调整,然而因为连带责任方面的规定较少,使得制度实施中存在较多的问题,需要有关部门不断地优化制度,全面发挥出连带责任制度在解决民生问题中的价值。

  一、民商法连带责任概述

  (一)连带责任的含义

  连带责任这一概念最早出现在商鞅变法时期,其中的“连坐”制度就是社会连带责任的起源。现阶段,连带责任就是在当事人数量等于或超出两人时,权利人部分权益受损,需要多个责任人一起承担责任[1]。即如果合伙人中的一位被控告,那么其他的合伙人也要负连带责任。例如A想去银行借贷10万元,因为需要担保人,于是找B作为担保人,最终成功借款,约定在1年内还款,然而到期后A并未还清贷款,B需要一起承担贷款,每个人还一半。除此之外,结合民商法中关于连带责任的内容,现阶段,连带责任倾向于因为同一事件而产生对多个相同的给付内容,引发连带责任,有关责任人需要承担责任,同时负责隐形条款。

  (二)特点

  第一,连带责任主体数量大于等于2人。如果涉及的责任主体较多,任何一个主体都要对所有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第二,若是需要偿还的债务超出债务人能力范围,不可以抗议或拒绝债务请求。第三,连带责任人和一般保证人间的联系紧密,如果有关合同文件中说明了连带责任,这种情况下,连带责任人的角色会发生转变,从保证人变为债务偿还者[2]。在债权人利益受损时,可利用法律对所有责任主体提起诉讼。

  (三)连带责任制度价值

  连带责任属于对行为人的加强责任,用行为人的自由换取对受害人的保护,该制度的生命力极强,可以最大化地实现相关目标,包括担保分散风险、维护社会正义、提升诉讼效率等。特别是当前侵权行为不断增加,基于制定和实施连带责任制,能够更好地保护权利人的合法利益,确保社会正义[3]。该制度对受害人请求权实施有益设计,能够从举证责任方面减少受害人的负担,为其争取赔偿,体现了国家对于受害人的保护。

  二、民商法连带责任的规定和认定

  第一,由民事实施主体所产生的连带责任。共同侵权行为的民事实施主体人数如果较多,则属于有意识地侵害第三方权益人的权益,因此,参与侵权行为的人员都要承担连带责任。在界定民事连带责任的范畴时,学术界有几种不同的观点,其中一种观点认为,共同侵权行为一般主体数量为2人,和“多数人”规定不一致,且侵权行为的产生是客观因素造成的,侵权实施主体则不用承担连带责任。另一种观点认为,若是侵权行为主体并非故意或共同过失,然而却严重损害了权利人的权益,则可以认定为连带责任。共同危险行为,是在无法明确具体行为人的情况下,由所有责任人承担责任,相较于共同侵权行为,其对第三方权益人的损害程度更大。民事共同责任是当事人一方产生过错,民事主体双方都要承担责任。第二,由委托代理产生的连带责任。若是委托代理合同不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利益模糊,容易产生这类纠纷。如果被委托方侵害权益人的权益,那么双方将承担连带责任,一起赔偿权益人。除此之外,若是行为人是无权代理人,那么侵害被代理人的权益时,且第三方不知道无权代理人的情况,则无权代理人和第三方需承担连带责任。第三,因担保责任导致的连带责任。担保属于常见的法律执行行为,由担保导致的连带责任,容易影响担保人,使得其承受较大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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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民商法连带责任中存在的问题探讨

  (一)民事行为人连带责任的界定范畴不够清晰明确

  民事行为人的行为可能是个体行为或群体行为,但是法律中并未清楚地对群体行为人连带责任做出说明,在案件裁决时只能结合行为人群体行为中导致的后果和自身判决经验。例如A、B、C是好朋友,某天A邀请其他两人吃饭,A对酒量较差的C一直劝酒,使得C醉倒了。吃饭结束后,A和B一起送C回家后各自回家,C自己一个人住,第二天因为酒精中毒没有得到治疗而去世。C的家人将A和B告上法庭,因为C在明确自己不能喝太多的情况下猝死,A和B负有连带责任,由于A是组织者,同时一直劝C喝酒,因此,负责程度大于B负责程度。在判断A、B责任时,法律中并未清楚说明各方负责程度的大小,使得裁决时只能结合A、B的实施行为得当情况。

  (二)担保连带责任诉讼时效

  法律中对于时效的规定是3年,起始时间是开始履行主债务的时间,在时效期间内,如果权益人权益受到损害,可以提出诉讼,申请后在3年时间内受到法律保护。然而法律中在界定担保人责任时,提出担保人若是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偿还债务,债权人过期提出诉讼请求则无效,可以免除担保人责任[4]。例如法律中规定了权利人最长的权利保护时间,在诉讼时效内,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损以及义务人之日开始计算时间。如果法律中有其他规定,则按照相应的规定落实。如果从权利受损日开始超出20年,则不在法律保护范围之内,若是碰到特殊情况,可结合权利人申请判断是否延长时间。除此之外,法律中规定连带责任保证期间,债权人在法律或合同规定时间内如果提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要求,但是超过期限,法律方面不予保护。

  (三)第三方权益人追责

  如果法院将所有实施侵权行为的参与者列为被告,明确由他们一起承担连带责任,第三方权益人则可以结合自身实际情况来选择侵权对象主体。例如,如果按法律规定,确定的是6位侵权对象,但第三方权益人却根据自身情况,只准备追究其中2位民事侵权人的连带责任,那么法院在裁决中需要尊重第三方权益人的意愿要求,免除另外几位民事侵权人的相关连带责任[5]。这种处理方式能够符合第三方权益人的意愿要求,然而弊端却是会加大法院的审判工作难度。若是被追究的那部分连带责任的侵权人存在异议,则会影响到审判程序。

  (四)没有被起诉的民事侵权人连带责任界定不够清晰明确

  若是侵权行为民事主体人为多人的情况,而第三方权益人在起诉时并没有追究所有民事主体人员的责任,只是追究了部分民事主体人员侵权责任,那么那部分没有被追究责任人员就是未被起诉对象。法律在裁决中需要追究被起诉人员连带责任,这种方式符合第三方权益人的要求,然而被起诉的对象需要承担更大的责任,部分对裁决结果有质疑的被起诉对象会感到不满,从而影响到第三方权益人的权益,可能产生不作为、不履责的问题[6]。例如王某是一位施工人员,在工程建设中因工死亡,王某家人将王某所在单位和包工头起诉到法院,然而忽视了部分侵权人,例如发包单位、安全管理责任人等,在判定连带责任时,包工头以及王某所在单位需要承担较大的责任,若是判决结果超出被告人承受能力,被告人出于保护权益的目的,会将矛头对准没有被起诉的人员,导致判决结果履行时间延长,严重损害了原告方的利益。

  四、民商法连带责任中问题的优化措施

  (一)健全判定标准,确保法律的公正性

  民商法中规定共同实施侵权行为的责任人均负有连带责任,然而在责任划分比例方面的说明不够清楚,使得案件裁决中需要依靠实际情况和以往工作经验考量,存在主观性,无法确保法律的公正性和公平性,损害了部分责任较小侵权人的权益。要想改变现状,保证法律的公平性及公正性,在对有关法律进行调整以及制定时,就要设置相关侵权人连带责任程度划分标准,为案件的审理提供依据。例如在明确赔偿标准时,可划分成几个层次,层次越高,连带责任越大,需要赔偿的金额越多。在确定赔偿层次时,还要划分赔偿数额范围,为审理工作提供依据。

  (二)进一步细化规定诉讼时效

  当前的法律中清楚规定了债权人诉讼的时效范围,然而诉讼时效会给债权人提供免责机会,若是过期,担保人的责任也会免除。对此,在后续法律的修订以及优化中,需要清楚地规定债权人诉讼时效,建议能够针对不同情况,在原有诉讼时效的基础上,合理延长时间,更好地保护债权人的权益。例如在制定诉讼时效时,可结合民事诉讼时间,在诉讼时间范围内,使债权人能够随时起诉担保人,且担保人需要依据判决结果承担连带责任。

  (三)清楚主体关系

  为了提升案件审计工作的高效性和准确性,就需要确保主体关系清楚,体现出法律的公平性,保护好权益人的权益。在对法律进行制定以及调整时,应该先理清楚相关主体之间的关系,如担保人、债务人、债权人和一起实施侵权行为的相关方,找出各主体间的联系,也就是债权人提出的诉讼请求内容、债务人与担保人需要承担的连带责任内容、共同参与者包括哪些人等等,只有明确这些内容,才能顺利进行案件审理[7]。尤其要重视民事及商事案件中相关主体的权利,保护好相关主体的权益。

  (四)保证程序的公正性,清晰连带责任相关规定

  连带责任制度的问题是客观存在的,对于法院判断的公平性和公正性具有重要的影响,因此,要想保护第三方权益人的权益,体现出法律的意义和价值,就要保护好债权人及债务人的权益。例如债务人因为生活条件较差,短时间内很难履行连带责任偿还债务,法院需要合理放宽时间,保护债务人的基本生活,体现出人性化的一面。除此之外,在确保实体公正的情况下,还要进一步优化及健全审判流程和共同侵权人确定流程,全面考虑债务人和债权人的基本权利,合理地制定法律法规,充分体现出法律的公正性和公平性。在判断共同侵权人连带责任时,要想优化实体法和程序法之间的协调性,就要先考虑程序方中的规定,进而在明确连带责任时,公正、合理地划分责任。特别是在案件审理环节,需要合理地协调民商法和程序法的关系,充分体现出程序法的引导作用,规范民商法的履行,从而提升判决的质量。

  (五)保护当事人的权益

  在案件审理中,连带责任的确认具有较强的复杂性,会直接影响到当事人合法权益是否能够得到保障,对此,在实践中应该大范围收集当事人有关的证据材料,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明确责任,维护好所有当事人的权益。例如对于民事经济案件,企业赔偿问题要追究所有股东的责任,依据股东出资程度,判断连带责任程度,出资越多,股份越大,就要承担更大的责任,进而体现出连带责任的合理性、公平性及公正性。

  (六)民商法审判时应该全面考虑实体法

  在连带责任案件审理中,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存在差异,可能会产生不一样的法律结果,甚至存在民商法和实体法从某种程度而言是相悖的情况,使得案件审判难度提升。对此,有关司法部门需要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科学进行判决。应该注意几方面:第一,在案件审理中,除了要结合民商法之外,还要合理借鉴实体法中的内容,防止在认定情况不同下产生法律依据相悖的问题;第二,在审判中要始终坚持公正、公平,全面考虑案件中涉及的法律法规,科学作出判决。

  五、结语

  现阶段,民商法中很多内容能够为民事审判提供依据,然而对于很多民事经济案件中的特殊情况,依然需要分别进行讨论。针对连带责任的确定,由于复杂性较强,可以将民商法和实体法进行有机结合,讨论责任划分问题。为了利用法律法规解决连带责任的问题,民商法需要在现有基础上不断进行调整和优化,进而为民事经济案件的审理提供依据,保护好案件当事人的权益,为人民服务,维护法律的公正性、公平性。

参考文献

  [1]税正芬.现阶段民商法体系中“连带责任制度”的主要问题及相关策略分析[J].法制博览,2022(28):118-120.

  [2]郭惠.民商法视阈下连带责任具体分析及司法认定[J].法制博览,2021(28):49-50.

  [3]卞为军.民商法中的连带责任制度及其优化策略[J].法制博览,2021(25):143-144.

  [4]黄有丽.解决民商法中连带责任相关问题的路径分析[J].法制博览,2021(23):55-56.

  [5]项峥.民商法中连带责任问题分析——评《民商法转型与再现代化》[J].中国教育学刊,2021(8):120.

  [6]任路.民商法中的连带责任制度及其优化策略[J].法制博览,2021(20):145-146.

  [7]赵丹晖.我国民商法中连带责任的认定和处理思路漫谈[J].中国民商,2018(7):2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