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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模式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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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10 16:02:28    来源:    作者:admin

摘要:我国中小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对国民经济贡献的比重越来越大。然而,不论是从直接融资还是间接融资上看,中小企业都存在很大资金缺口。中小企业通过股权和债券进行直接融资的很少,绝大多数只能在间接融资方面寻找突破。由于目前中小企业与银行的信息不对称所导致的道德风险和逆选择的现实,使金融机构存在较大的放贷风险。而金融机构为防止道德风险和逆选择引起信贷风险的发生,便采取“慎贷”甚至“拒贷”的做法,从而产生信贷市场的两难选择。一方面,中小企业急需资金进行经营却无处寻觅;另一方面,金融机构又积压大量存款贷不出。如何破解这一难

    (一)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立模式的不同观点

    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虽已摸索了一些经验,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今后将以什么样的方式运作发展,理论界存在着不同的看法。有人认为,“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担保在中小企业担保体系中并不起主导作用”,“政府根本不可能在完成宏观调控和社会管理职能之后,还有足够的财力在中小企业担保体系中起主导性作用”。也有人认为,国家不应该扶持有政府背景的担保机构,而应扶持商业性担保公司的发展,其理由是“有政府背景的担保机构,基于体制关系其经营总体上趋于保守,而商业性担保公司却在完善风险控制体系和扩大担保业务的范围方面做得有声有色”。他们以中科智公司为例来论证这一观点。而国家经贸委在1999年6月出台的《关于建立中小企业担保体系试点的指导意见》中设想的是“一体两翼”体系框架:一体是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担保资金和业务经费以政府预算资助和资产划拨为主,不以盈利为主要目的。两翼是指在城乡社区中以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的互助担保机构和商业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直接担保业务。中小企业互助担保机构的担保基金主要来自会员企业的出资,独立法人,自担风险,但不以盈利为主要目的。中小企业商业担保机构主要由企业或其它非政府的投资主体出资组建,独立法人,商业化运作,以盈利为目的。

    (二)世界各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实践模式

    世界上开始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至今已有近7年历史。1937年日本成立了地方性的东京都中小企业信用保证协会,1958年成立了全国性的日本中小企业信用保险公库和全国中小企业信用保证协会联合会,形成了中央与地方共担风险、担保与再担保(保险)相结合的全国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美国、德国和加拿大分别于1953年、1954年和1961年开始构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如美国由中小企业局(SBA)负责,通过担保方式诱使银行向中小企业提供贷款。其具体做法:一是一般担保贷款。SBA对75万美元以下的贷款提供总贷款额75%的担保,贷款偿还期最长可达25年。二是少量的“快速车道”贷款担保。对中小企业急需的少数“快速”贷款提供5%额度比重的担保。三是出口和国际贸易企业的贷款担保。担保贷款不低于5万美元,担保比例可达总投资的9%.我国的台湾和香港也分别于1974年和1998年开始实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据加拿大卡尔顿大学的学者统计,截至1999年8月底,全世界已有48%的国家和地区建立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世界五大洲都开展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立的实践中,由于各个国家和地区国情的差异性,运作方式多种多样,既有以实有资金作为保证的实体制体系,又有以事前承诺作为事后补偿保证的权责制体系;既有由政府专门的行政机构负责操作的政府操作型方式,也有由独立于政府之外的法人实体进行操作的市场操作型方式。如果按其担保的目的划分可分为两种模式:

    1.政策扶持型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模式。已开展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的大部分国家和地区属于此类。世界各国一般都把建立和实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作为政府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体系和社会化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特征是政府出资或资助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对于担保基金的筹集,一般是通过中央和地方政府编制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预算来解决。担保资金纳入政府年度预算最多的国家是美国和日本,如美国每年财政预算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约2亿美元。日本的中小企业信用保险公库,以中央政府的财政拨款为资本金。韩国和我国台湾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也主要由政府财政安排。韩国有专门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担保的信用保证基金,其资金来源是,中央一级全部由中央政府预算解决,地方一级则分别由地方政府和企业各出资5%.台湾省的中小企业信用保证基金,则是由财政部门和银行、金融机构的捐助资金组成,财政出资约占基金的8%.这种模式的优点是:政府能将自己的扶持意愿直接作用于服务对象,以达到调整产业结构、优化产业分布和资源配置的目的。其缺点是,一方面容易诱发道德风险和逆选择,降低担保资金的使用效率;另一方面一旦担保风险发生并无法化解时,最后风险将转嫁到政府身上,增加财政负担,形成财政风险,影响政府宏观调控能力。

    2.社会互助型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模式。世界各国中不组建政策扶持型担保机构,只推行社会互助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仅有埃及(由银行与保险公司及中小企业共同组织的中小企业互助担保公司)和葡萄牙(中小企业协会)等少数国家。也有一些国家和地区在政策扶持型中小企业担保体系之外,同时开展社会互助型中小企业担保业务。这种模式的优点是:避免因企业相互担保,导致受保企业出现经营困境时连带担保企业经营困境的发生;为沟通银企联系架起桥梁;促进参与企业之间的分工合作,实现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目的。这种模式的不足之处是:担保基金规模小,担保贷偿能力比较差,抵御风险的能力普遍较弱;担保对象的封闭性,增大其运行风险的可能性。

    (三)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模式选择

    通过对世界各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运作方式的分析和比较,我们认为,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应采取政府政策主导型担保与社会互助型担保相结合,以政府政策主导型担保为主、社会互助型担保为辅的运作模式。

    1.以政府政策主导型为主的原因有三:(1)信用担保从总体上说具有“公共产品”属性,它所具有的外部效应比较明显,只有以政府为主承担这一角色,才能更好完成信用担保任务。市场经济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市场主体追求直接经济利益,而信用担保作为一个低收益(甚至无收益)、高风险行业,私人部门一般不愿介入或只是有限介入。因此需要政府介入来启动和发展这项业务。(2)政府可以把信用担保作为经济杠杆,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中小企业发展,优化产业结构。如对于能大量吸纳就业人员、充分运用高新技术或技术升级、产品以出口为主以及创业型中小企业融资时,政府提供信用担保,实际上是在服务于政府产业政策的落实,适应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大局的需要。(3)政府政策主导型担保为主并不意味着政府直接经营。当前一些学者反对政府政策型担保为主,是因为在实际操作中,往往是政府派人直接经营,导致产权不清、责权不明,增加担保风险。这一问题可以通过组建规范化法人实体来解决,按照《公司法》建立内部治理结构,地方政府可以以货币资产或者国有存量资产入股,联合其它企业法人组建担保公司,实行政企分开和市场公开化操作,增强抵御风险能力,提高担保基金利用效率。

    2.运用社会互助担保方式弥补政府政策型担保方式的不足。由于政府政策扶持模式容易降低担保资金使用效率和增加财政负担,所以应辅之以社会互助的方式运作来弥补政府政策扶持型模式的缺陷。社会互助型担保主要由企业以会员制形式组建,通过会员缴纳风险贷款保证金,进行会员之间的互助担保,获取金融机构贷款。这种方式运作,也符合我国特殊人文网络下所形成的社会互助的实际。我国中小企业集中在一定地域内,业主彼此了解,在行为和思维方式上具有很强的趋同性,容易形成群体信誉机制,为中小企业实行社会互助型担保提供了社会基础。

    3.不宜把商业性担保公司作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一翼。我国一些人认为,应把商业性担保公司作为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重要支柱,这在实践中是行不通的。一是商业担保公司是纯粹以赢利为目的的,这无疑将增加企业融资成本,加重企业负担,容易诱发“资金紧缺→高成本融资→利润下降→资金紧缺”的恶性循环;二是现在的商业担保公司,大多只是其多元化经营的一个方面,它必须通过兼营其它业务所得,建立担保业务补偿资金,才能维持正常运行。可以说它不是独立的担保业务,只有少数企业可以操作,且风险较大;三是由于风险难以控制,成立并发展的条件苛刻,所以世界各国都没有专门从事中小企业担保的商业性担保公司,中国深圳中科智公司也是这样。中科智公司实际是深圳市福田区民营企业信用互助会的咨询单位。当时深圳市福田区民营企业普遍存在融资需求,但由于信用等级低而难以获取贷款。福田区企业家联谊会发起成立信用互助会,得到了成员单位的积极响应。中科智公司只是对信用互助金的具体运作和管理予以帮助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