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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情理法与现代法治社会的互动共生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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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21 17:04:37    来源:    作者:xieshijia

摘要:传统情理法观念是在古代社会背景下产生的,这与当时的社会制度密切相关,在长期的 发展过程中,我国现代法律制度也受到一定程度的干扰与影响。传统情理法观念在当前社会仍比 较适用,我国法律制度的建立与完善需要参考传统情理法思想不断更正,与其他国家相比,我国 社会主义特征非常明显,因此法律法规需要以民族精神和思想文化为依托。文章通过对传统情理 法观念展开深入研讨,从中寻找传统情理法所具备的影响力和感染效果,力求为我国社会主义建 设和法律法规完善指明方向。

   摘要:传统情理法观念是在古代社会背景下产生的,这与当时的社会制度密切相关,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我国现代法律制度也受到一定程度的干扰与影响。传统情理法观念在当前社会仍比较适用,我国法律制度的建立与完善需要参考传统情理法思想不断更正,与其他国家相比,我国社会主义特征非常明显,因此法律法规需要以民族精神和思想文化为依托。文章通过对传统情理法观念展开深入研讨,从中寻找传统情理法所具备的影响力和感染效果,力求为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和法律法规完善指明方向。

  关键词:情理法观念;法治社会;适用性

  一、传统法律中的情理法观念概述

  (一)情理法的概念

  1.情的本质。所谓情是指人们对事物的看法和认知,通过具体事物所表露的真实情感。传统法律中的情主要包括个体之间的联系和沟通,情感基础就是人与人之间的沟通和交流,经过长期积累和演变,情最终变成一种群体性的活动和现象。这种情是人在生存处事过程中的一种态度,具体包括情义和民情两大板块,所谓情义是在道德伦理的约束下所产生的一种思想观念;而民情能够代表大多数人的意志和看法,属于社会群体性的情感表现。

  2.理的本质。传统法律和文化所表现出的理是指大家公认的道理和制度。传统法律中的理主要表现在天理和公理两个层面。古代封建统治比较推崇儒学思想,而儒学思想与天理内容几近相同,封建统治者为了更好地管理国家、统治百姓,通常把儒学思想和天理内容融合在一起,这种有利于统治政权巩固加深的思想观念一直延续了几千年,很多统治者都把天理与儒学思想中的部分内容作为约束管辖百姓的条例。

  3.法的概念。传统法律是规范社会民众与普通百姓行为的有效举措。法字是由“灋”演变而来的,“廌”是一种神话传说中的司法神兽,因此它能代表法律的庄严与神圣,这对传统法律而言无疑有巩固加深作用,对封建统治者来说法律的产生和演变都能增强自身地位和权力。传统法律内容的修订掌握在极少数统治阶级手中,法律条款补充和完善也体现出对统治阶级权利的维护,因此传统法律的强制性与少意志有一定关联。现代法律制度目的在于维护社会稳定与繁荣和谐,法律内容具有公平公正的特征,与传统法律所不同的是,现代法律注重维护全体公民的合法权益,不以统治者意志为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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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情”“理”“法”之间的区别联系

  情理法这三种要素不是单独存在的,情理法之间的区别联系十分紧密,可以说情理法相互作用共同维系社会的稳定与和谐,传统文化与社会制度对情理法的界定不是很清楚,很多人把情理法当作统一整体来看待。与其他国家相比,我国法律制度受到儒家正统思想和封建制度的影响,法律法规与统治阶级的联系比较紧密,统治阶级治国理政需要融入一定“天理”色彩,“天理”内容对社会民众的影响十分深刻,简而言之,传统法律中的情理法观念各有利弊、具体针对的事物和领域也存在很大差异,“法”用来规范人们的实际行为、“情”主要表现在舆论情感上的约束、“理”是人们思想意志的集中体现,情理法相互融合、相互渗透能够推动国家治理和社会建设工作平稳有序进行,广大人民群众也能安居乐业、各司其职[1]。

  二、传统情理法观念对法律的影响

  (一)传统情理法观念所产生的积极效用

  1.弥补法律空缺和不足。传统法律法规存在很多空缺和不足之处,法律职能的发挥大多比较局限或者束缚。具体包括法律扩散性比较差,法律从制定到产生具有很强的普遍意义,并且法律是相对固定的,不容易受到外界干扰或者影响,这也造成法律内容比较落后、缺乏创新性和灵活性,受沟通交流方式的影响,法律局限和弊端会进一步显现。与此同时,传统法律对很多内容条款的界定不够明确,法律包容性较差,在应用实践过程中,很多法律条款之外的事件无法正确判断或者管辖。传统法律的执行缺乏先进科学的专业人才,很多基层部门与管理人员通常身兼数职,对法律内容的了解和法律条款运用当中缺乏专业性,这也造成法律约束力下降和公平性缺失。由于法律法规存在很多空缺和不足之处,因此情理法融合渗透显得尤为重要。针对法律条款不涉及的领域,可以从情理角度进行审批裁决,这也为社会发展和国家繁荣稳定打下坚实基础[2]。

  2.增强裁决合理性。审判流程与实际情况往往存在很大差异,法律条款的制定与维护人员很难对这两项内容做出明确约束。裁决公平公正是社会全体人员都认同和向往的结果,无论从普通百姓角度还是统治阶级视野来看,这都是繁荣稳定的根本所在。基于此,为了确保审判裁决公正严明,政府部门与统治阶级要在法律条款之上加强对审判结果的检验与维护,确保法律裁决能够得到社会公众的信赖与认可。情理法观念对传统法律的影响和渗透也是如此。“情理”思想有机融入是对法律制度的保障和促进,这对法律结果来说无疑是锦上添花。就以古代民事诉讼为例,审判人员在处理民事纠纷过程中比较注重实际情况和现实场景,对法律条款的应用相对灵活,处理民众纠纷的方法手段多种多样,这对百姓生存发展具有良好的推动作用。

  (二)传统情理法观念的消极影响

  1.官员贪腐现象严重。传统情理法观念在法律审判中的具体表现包括审判人员具有高度集中的权力和义务。如果审判人员过分侧重情理,那么法律的权威和公正性就会丧失,再加上审判人员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等社会现象的发生,官员贪腐情况只会越来越严重。古代封建社会法律系统并不完善,法律法规在应用执行过程中缺乏有效监督,审判裁决人员的公正性得不到合理验证,因此很多案件审判裁决需要主管人员自我约束和规范。封建社会在发展建设过程中,比较注重礼法并存的制度模式,也就是法律和礼义同时存在,这对官员徇私舞弊无疑是推波助澜。再加上古代统治阶级大力推行儒学文化和儒学思想,很多私人情感和不正当观念就会渗透到法律法规当中,这对官员审判来说无疑是难度加大,如果普通民众与审判人员法律意识不够强烈,那么法律的公平公正性就会逐渐缺失,这也造成传统情理法观念在实际应用过程中可能损坏到法律的公平公正性特征[3]。

  2.法律权威受到挑战。传统法律法规经常沦为统治阶级管理人民的手段和工具,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传统法律制度对统治者意志的体现比较明显。封建社会中的法律法规主要用来维护社会安定、巩固统治阶级政权,法律制定与出台具有很强的导向性。随着社会发展和经济的上升,权力机构和审判人员更加注重法律法规对统治阶级的维护,很多法律内容与条款都丧失公允性,如果权力凌驾于法律之上,而法律又被用来保护少数人的权力,那么法律的公平性和权威性就会逐渐降低。时至今日,仍有很多人民群众因为遭受过不公平对待对法律法规缺乏认可和信心,因此导致一些人民群众对法律法规的公平性产生怀疑,这种危害及影响对现代司法体系建设非常不利,同时会损害法律法规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神圣地位。

  三、中国传统情理法与现代法治社会的结合路径

  (一)在立法过程中要取其精华去其糟粕

  所谓立法是国家权力机关按照一定指导或参考原则,在相关流程与条例的约束下,制定适合人民群众和社会全体成员的法律法规,同时包括对旧法律条款的更新和替换。立法比较严格复杂,法律内容的制定与出台需要按照国家经济条件、文化背景和政治特征来完成。法律法规的制定不能完全无视情理内容,脱离情理观念的法律势必不科学不完善,后续应用实践也很难获得人民群众的信赖与认可,不利于法律观念的建立与培养,稍有不慎就会遭到社会摒弃或淘汰。法律的制定与出台需要充分考虑人民群众对公平公正的理解与追求,同时不能背离适当自由的观点,真正符合社会要求的法律法规势必体现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和观念,同时能够代表国家经济文化的繁荣程度。我国作为历史悠久的文化大国,法律内容的出台与确立应当参考传统文化中的情理思想,确保法律条款在公平公正的同时也不丧失人性化特征。

  传统情理法观念受封建思想和儒学思想的影响比较深刻,这也造成部分情理法观念脱离社会实际,甚至存在不合理或者不准确的情况,因此现代法治社会建设与法律内容修订应当辩证看待情理法观念,对情理思想的应用要秉持取其精华去其糟粕的观点。就拿传统情理思想来说,这不仅包括具有大众意愿的民情,同时涵盖个人私情,个人利益不能体现在法律法规当中。法律法规的制定与出台需要考虑人民群众的思想意志;而法律内容或者条款不能体现出较强的个体性或者私人利益,如若不然就会降低人民群众对法律法规的认可与信赖,后续法律执行力也会大打折扣。因此立法过程中要选择性吸收情理法观念的优势和长处,对情理法所表现出的不合理或者不准确情况予以消除和遏制,增强法律法规的权威性和神圣性,坚持走依法治国、依法强国的社会主义道路。在肯定法律法规优势地位的基础上,适当增加情理法观念和思想元素,增强法律内容与法律条款的灵活性,确保法律法规具有人性化特征[4]。

  (二)在司法过程中注重民情民意

  司法是对法律法规的实际检验,同时也是法律条款的具体应用。我国法律法规在执行过程中强调人本观念,在儒学思想的影响渗透下,人的社会地位与思想情感得到充分肯定,人在社会中的作用价值也逐渐凸显出来,法律制度对人的约束及管辖十分重视平等性。传统法律制度对人本思想的关注和重视不够高。这与古代封建社会和统治阶级专政有关,在这种条件下,天理思想的引进也是为了巩固统治者手中的权力和地位,法律一度沦为统治者管辖治理的工具;不仅如此,儒学思想所代表的三纲五常实质是对人们思想的毒害与束缚,这也造成人民群众平等地位受到危害及挑战。因此,现代法治社会建设以及司法工作中要辩证看待情理法观念,不能一味地照搬照抄,也不能完全抵触或者消除。

  权力部门在司法过程中要尊重个人需求和平等地位,学会从情理角度看待问题,保证全体人民的合法权益,注重法律制度和法律程序的公平公正性。不仅如此,审判人员在运用法律做出裁决时要保持公平公正的思想态度,不能出现以权谋私或者违法乱纪的情况,立法部门和司法机构要联手制定监督管理条例,既要保证立法人员公正严明又要保证司法人员刚正不阿。司法人员在运用法律条款做出审判时,要坚持以实际情况为基础,做好事实与法律之间的沟通协调,确保司法公正、司法严明,为我国法律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奠定深厚基础,推动法治社会和法律事业的繁荣创新[5]。

  (三)在普法过程中注重传统文化与法制观念的提升

  普法是向人民群众传递、讲授法律知识的过程,普法的目的在于增强人民群众的法治观念和法律意识,普法工作可以加强人民群众对法律法规的信赖与认可。普法工作不是简单的形式主义,普法工作需要确保人民群众与法律法规建立深厚理解和信赖关系,这对现代法治社会建设与法律体系完善尤为重要。法律法规需要广大人民群众的理解和参与,如果人民群众对法律法规不了解或者不认同,那么法律的执行力和约束力势必会大打折扣。因此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和法律法规完善离不开对人民群众的普法宣传,只有法律思想在人民群众心目当中根深蒂固,法律的权威性和庄严性才能得到彻底保障。

  政府有关部门在普法过程中要高度重视传统情理法观念的影响和渗透,合理判断情理法观念的优势与弊端,做好情理法思想与法制观念的有机结合,具体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传统情理法观念可以实现矛盾化解和降低目标。这对法律法规宣传普及起到积极推动作用,利用调解沟通可以减少法律资源的消耗,同时不会对社会生产建设产生不良影响。我国传统文化包括以儒学思想为代表的多种形式,中华民族优秀文化已经成为中华儿女的象征和骄傲,因此普法工作者要注重传统文化的结合与弘扬,加强法律法规对人民群众的影响和渗透。中华民族传统文化可以引领人民群众健康愉快地生产生活,这与法律约束和规范目标不谋而合。因此政府部门在向人民群众宣传普及法律知识时,要从传统文化领域和情理思想方面对人民群众加以劝导,保障人民群众主体地位与合法权益不受损伤,为社会繁荣和经济稳定贡献相应力量。


  参考文献

  [1]王利,王一卒.论传统情理法观念在我国现代法治社会中的适用[J].南昌师范学院学报,2017,38(4):15-19.

  [2]霍存福.中国传统法文化的文化性状与文化追寻——情理法的发生、发展及其命运[J].法制与社会发展,2001(3):1-18.

  [3]丁啟洋.以情理法为切入点的中国传统综合法思维[D].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20:1-52.

  [4]罗文岚.和谐社会中的情理法之辩[J].桂海论丛,2005(6):90-92.

  [5]樊丽明,祖伟.重情、事理、用法与和谐社会秩序——一个法律史分析的视角[J].辽宁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6):143-1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