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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案件中血液酒精含量重新鉴定的难点与对策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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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12 14:50:16    来源:    作者:shaozhun

摘要:摘要:醉驾案件原则上是不允许进行血液酒精含量的重新鉴定的,即便是特殊情况也同样要求进行现场鉴定。对于需要重新鉴定的,要求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害人提出申请,然后对用于证据的鉴定意见书做补充鉴定甚至是重新鉴定。醉驾案件血液酒精含量重新鉴定的条件更为严格,因为间隔周期比较久,以及还存在着侦查、审查起诉拖延等问题,实践中必须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把握好每一个环节,确保重新鉴定启动条件达标以及操作统一规范,排除各类因素产生的不利影响,提高重新鉴定结果的可靠性。

  摘要:醉驾案件原则上是不允许进行血液酒精含量的重新鉴定的,即便是特殊情况也同样要求进行现场鉴定。对于需要重新鉴定的,要求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害人提出申请,然后对用于证据的鉴定意见书做补充鉴定甚至是重新鉴定。醉驾案件血液酒精含量重新鉴定的条件更为严格,因为间隔周期比较久,以及还存在着侦查、审查起诉拖延等问题,实践中必须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把握好每一个环节,确保重新鉴定启动条件达标以及操作统一规范,排除各类因素产生的不利影响,提高重新鉴定结果的可靠性。

  关键词:醉驾;血液酒精含量;重新鉴定

  血液酒精含量鉴定结果很容易因为外界各因素的影响而出现误差,降低了用于司法审判证据的可靠性。醉驾案件血液酒精含量重新鉴定必须要符合一定的条件才可执行,且要把控好每一个环节要点。血液酒精含量并不稳定,且存在着重新鉴定流程不规范的情况,不仅会造成诉讼拖延,而且会影响司法审判的公平性和公正性。为了发挥重新鉴定的作用,实现鉴定查错纠错,以及为事实真相的发掘提供重要依据,必须要就现存的问题进行分析,并采取针对性措施解决优化。

醉驾案件中血液酒精含量重新鉴定的难点与对策论文

  一、醉驾血液酒精含量重新鉴定条件(一)醉驾鉴定标准

  我国鉴定醉驾的标准是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80mg/100mL以上,经过实验可确定,当血液内酒精含量达到30~50mg/100mL时,驾驶员便会出现注意力不集中的情况,驾驶过程中刹车以及回避等动作的准确性会有所降低,有更大的趋势会驶向公路边缘,发生安全事故的危险性大大提高[1]。当血液内酒精含量达到150mg/100mL时,相比酒精含量6mg/100m的情况发生车祸的可能性可提高三倍。

  (二)醉驾重新鉴定

  我国对于醉驾案件,原则上是不允许进行重新鉴定的,需要由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害人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才可对作为证据的鉴定意见做补充鉴定,或者是重新鉴定。所提出的重新鉴定申请,要求提出人必须要有充分的理由证明鉴定意见有误,或者存在鉴定人应当回避但是没有回避的情况,以及其他原因造成鉴定结果误差较大等情况,以提高案件司法审判公正性为目的提出的申请。醉驾属于危险驾驶,面对嫌疑人对血液中酒精含量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必须要确认其达到专业标准才可执行,整个过程要非常的严谨。

  (三)重新鉴定特点

  鉴定醉酒驾驶的关键依据便是血液中酒精含量,因为证据本身的特殊性,即便是通过重新鉴定的申请,也需要明确重新鉴定存在的难点。第一,血样保存时间有限。血样的保存有一定的时间限制,一般侦查机关可给予保存三个月。对于只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危险驾驶案件,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时,相比案发时间已经过去数月,如果此时嫌疑人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可用于证据的血样早已不能使用,无法反映真实案情。第二,血样抽取量有限。一般针对醉驾嫌疑人的首次血样鉴定,所采取的血样应满足两次鉴定要求。假如下一任在每个阶段均提出重新鉴定申请,那么案发时采取的血样总量便无法满足重新鉴定要求。第三,鉴定结果差异较大。酒精本身便是挥发性有机物,血液作为鉴定标的物,无论是在抽取还是保存的环节,均无法避免酒精的挥发和中和。这样即便当案发时第一次血液鉴定达到最佳标准,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80mg/100mL以上,在对血样进行重新鉴定时,两次的结果往往会出现较大的差异,可低于首次鉴定值20~30mg/100mL,重新鉴定结果未达到醉驾标准,会对最终的司法审判产生一定影响[2]。

  二、醉驾案件血液酒精含量重新鉴定现存不足(一)证据采信混乱

  针对醉驾案件进行重新鉴定,初次鉴定和重新鉴定的血液酒精含量必定会有所差异,这样就会造成证据采信混乱,容易因为混乱出现问题。司法实践主要包括四种行为:1.前后两次不同时间的鉴定,整个过程均符合专业规范标准,不存在任何的违法违规行为,则根据“存疑有利于嫌疑人”基本原则执行就低认定。2.证据取舍不合理,两次鉴定数值全部用于起诉书或者不起诉决定书中作为证据。3.启动重新鉴定程序后,便是认同初次鉴定不能够作为定案依据使用,直接以重新鉴定结果作为证据。4.假如初次鉴定程序未出现违法情况,原则上重新鉴定不具备启动条件,仍然采信与案发时间更近的初次鉴定数值作为依据。由此可见,大部分的醉驾案件均是遵循就低认定或模糊认定的原则,而这也为嫌疑人提供了更多的重新鉴定的机会。司法机关必须要保证可以做到审查采信证据和准确认定实施,前后两次不同时间的鉴定结果不可作为法律文书表述的依据,同时也不可针对任何情况一律按照就低认定执行[3]。在确定初次鉴定过程存在违法违规的情况下,该醉驾案件可以申请和启动进行重新鉴定,相反则重新鉴定不具备条件,缺少专业性和合法性依据支持。这种情况下,即便是具有两份鉴定意见书,最终也是以初次鉴定意见书作为证据使用,即选择与案发时间相近且符合客观条件的初次鉴定为司法依据,重新鉴定结果不被采用。

  (二)启动条件不严格

  重新鉴定启动的一个关键性条件便是初次鉴定存在违法行为,需要重新鉴定为司法审判提供定案依据。重新鉴定启动条件十分严格,必须要具备合法性与必要性依据作为支持。醉驾案件中接受鉴定血样对象具有特殊性,不仅保存时间有限,且所含酒精含量有着很强的不确定性,在进行重新鉴定时往往会与初次鉴定结果产生比较大的差异,无法准确反映案发时的情况[4]。因此就决定了重新鉴定审批的专业性与严谨性,面对提交的重新鉴定申请,办案机关一切行为均要严格按照规范流程进行,遵循合法性基本原则,对案件进行严格审查,确认初次鉴定流程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况,无法定理由的情况下不得启动。但是现在在实际操作中,醉驾案件重新鉴定的启动条件并不严格,存在部分案件即便是初次鉴定流程符合规范,未出现违法违规现象,依然可启动重新鉴定,不仅影响定案的公正性和公平性,还会造成资源的浪费。

  (三)无法保证客观性

  醉驾案件血液中酒精含量重新鉴定往往会与案发时间间隔过久,血样在经过一段时间的保存后,会因多种原因影响造成所含酒精含量明显变化,例如氧化、挥发酒精含量降低,血液腐败则含量升高。并且,血样保存的时间不同,对最终的鉴定结果也有着不一样的影响,但是目前对于此方面尚未有明确的规定。血样保存条件与实效,关系着刑事诉讼结果,为保证重新鉴定结果的客观性,需要合理把握血样保存时间。从医学角度分析,血样存储的适宜温度在2℃~6℃,含有ACD-B、CPD血液保存液的全血保存期限为21d;含有CPDA-1(含腺嘌呤)血液保存液的全血保存期为35d[5]。目前因为缺少统一的标准作为支持,再加上一些办案机关并不具备规范的血样保存条件,有较大的可能会造成用于重新鉴定的血样测定结果变化明显,由此重新鉴定的结果便失去了客观性。

  (四)起诉拖延难解决

  按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于事实清楚、证据明确的醉驾案件,办案机关应自案件发生后查获犯罪嫌疑人的七日内完成案件的侦查终结,且移交给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存在部分特殊情况的案件,可在县级公安机关批准后适当延长办案时间。并且,案件相关血样送检时间要尽快,且鉴定意见必须要在三日内给出。对于案件当事人对鉴定说明存在异议的情况,可以在接收检验报告后的三日内提出重新鉴定申请。但是目前来看,存在较多的办案机关在面对醉驾案件时侦办时间过长、鉴定效率低下且无法及时出具鉴定意见。另外,很多醉驾案件在审查起诉方面也存在着效率低下的问题,按照我国规定,醉驾案件并不属于重大、复杂的案件,整个过程简单且证据体系单一,审查起诉的期限必定会大大缩短。但是在实践中存在着大量的效率低下的情况,很多案件已经过了一次以上退查或延长审查起诉的期限,甚至还存在反复延期和退查的情况。

  三、醉驾案件血液酒精含量重新鉴定调整策略(一)确定重新鉴定条件

  醉驾案件血液中酒精含量的重新鉴定必须要达到一定条件后才可启动,强调初次鉴定意见的重要性,严格把控好重新鉴定的申请,否则原则上是不予以通过的。对于部分特殊情况可以适当调节,例如鉴定机构或鉴定个人不具备鉴定资格、初次鉴定存在违法行为、初次鉴定血样异常、鉴定意见依据不足等。确定初次鉴定意见存在问题的情况下,可以及时地进行补充鉴定,提高鉴定结果准确性与客观性。同时还需要向当事人说明,可以由申请人或者专业人员出庭解决,正常情况均不得予以重新鉴定。重新鉴定申请的理由不得是与案件事实以及证据无关的原因,此类申请一律不予通过。重新鉴定时在初次鉴定完成后的一段时间内才申请进行,在此时间内血样内的酒精含量会有所降低或者升高,相比初次鉴定更加无法反映出案发时情况[6]。对于多份鉴定意见的采信,所有的重新鉴定申请必须在满足专业规范要求下才可批准启动,同时初次鉴定意见不得再作为案件司法判断依据。如果重新鉴定申请未达到通过条件,则依然是以初次鉴定意见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二)规范血样送检流程

  乙醇具有较强的挥发性,再加上血液腐败后还会生成新的乙醇,如果取样、存储、送检和鉴定等任何一个环节处理不规范,均会对最终鉴定结果的准确性产生影响。根据实践可知,如果血样保存的温度不合理,将会加速血液的腐败生成乙醇,一般主张低温保存,但是也会因为低温影响到血液的稳定性。因此按照规定,用于酒精含量鉴定的血样,必须要低温存储,且要尽快送检,避免整个流程时间过长影响最终的酒精含量检测结果。

  目前对于基层办案机关来讲,多是将血液保存在领导办公室冰箱内,尚未建立规范的血样存储与送检体系,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公诉效果和案件的审判。应尽早建立专门的机构和场所用于血液样本的接收、保管与送检,且安排专人负责。案发时侦查人员按要求完成血样提取,然后放入专用低温箱,且要求在24小时内必须送至鉴定机构进行检验。对于部分无法在规定时间内送检的血样,要及时移交办案中心统一管理,血样保存条件为2~8℃低温条件冷藏,且控制送检时间在三日以内。另外,用于复核的B管血样,则需要放置在-10℃~-18℃环境下冷冻保存,尽量保证血样性状稳定[7]。血样提取、保管以及送检的整个流程均要严格按照规定进行,且全程要进行录音录像,用以证明送检样本的来源路径。

  (三)严格把控办案期限

  办案机关在取得血液中酒精含量的鉴定意见后,需要及时将结果告知当事人,并说明如果对鉴定结果存在异议可以在三日内提出重新鉴定申请,超过三日则原则上不予通过。醉驾案件事实明确,属于简单、轻刑案件,如果整个办案过程花费大量的时间,必定会造成资源的浪费。在实际操作中,醉驾案件的证据往往是在立案侦查的现场取得,只需花费一定时间等待血样送检结果即可。但是重新鉴定则需要花费更多的时间,即便是送检及时最短也要在一个月左右。因此,情节较轻且事实明确的案件,通常给予撤销或不起诉处理。已经进入到诉讼程序的案件,则应控制整个流程花费的时间,即便是重新鉴定的案件,也应控制在侦查和审查起诉全流程所花时间在一个月左右,坚决杜绝人为拖延情况的发生[8]。

  四、结束语

  判断醉驾事实是否成立的关键性证据便是血液酒精含量的鉴定意见,如果初次鉴定存在着严重的违规行为,则可以进行重新鉴定,且初次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审判依据。按照我国法律法规要求,醉驾案件重新鉴定条件严格,必须要保证整个流程的规范性,消除各因素产生的不利影响。只有这样,才能够充分地发挥出重新鉴定所具有的纠正鉴定差错、发现事实真相以及维护司法公正等作用。

  


      参考文献

  [1]张超,钟兴全.醉驾案件血液酒精含量重新鉴定问题研究[J].中国检察官,2020(19):43-46.

  [2]王琦.醉驾案件侦查中人体酒精含量之采样制度研究[D].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20.

  [3]张伟,郭卫.血液中酒精含量检验司法鉴定程序规范化研究[J].中国司法鉴定,2020(1):93-94.

  [4]臧洋.危险驾驶案件血液酒精含量鉴定的审查要点[J].法制与社会,2019(29):223,225.

  [5]金朝文.血液乙醇含量鉴定程序违法的鉴定意见应予排除[N].人民法院报,2018-09-13(6).

  [6]黄玲.醉驾犯罪血液酒精含量鉴定证据客观性与合法性之判断[J].法制与社会,2016(36):76-77.

  [7]刘艳红.醉驾犯罪血液酒精含量鉴定证据客观性与合法性之判断[J].法学论坛,2014,29(5):5-13.

  [8]詹腾腾,林国.认定醉酒驾驶需建立多元的证据体系——以血液酒精含量的重新鉴定为视角[J].商品与质量,2012(S7):190-1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