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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振兴视域下乡村公共法律服务问题研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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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31 10:48:59    来源:    作者:liziwei

摘要:介绍了乡村公共法律服务概念与特点,分析了乡村公共法律服务现存的问题,探讨了乡村振兴视域下乡村公共法律服务的优化路径。

  摘要:介绍了乡村公共法律服务概念与特点,分析了乡村公共法律服务现存的问题,探讨了乡村振兴视域下乡村公共法律服务的优化路径。

  关键词:乡村振兴;乡村治理;乡村公共法律服务

  1乡村公共法律服务概念与特点

  2014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其中对公共法律服务概念进行了明确说明,即公共法律服务是由司法行政机关统筹提供的,旨在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和保障人民安居乐业所必需的法律服务。法律服务包括全民普法以及法治文化活动、为特殊案件或经济困难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提供公益性的代理、辩护等法律服务以及为民间纠纷提供调解活动等。

  乡村地区由于其特殊的环境,使得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在此背景下实施也具备了一定的特殊性。首先,乡村地区的经济活动大部分是由农业为主导,这也就意味着人们更多关注并涉及着与农业相关的法律问题,例如土地、农业生产等领域的法律。因此乡村公共法律服务必须要有针对性地去解决乡村居民的法律问题,应当提供专业的农业相关法律咨询与援助等服务,帮助乡村居民解决日常生产生活中产生的纠纷与问题。其次,大部分乡村地区较城市相比发展相对落后,包括经济水平、基础设施的建设以及乡村居民的法律意识都更为薄弱,因此乡村的公共法律服务应当根据乡村居民的特点来制定具有针对性的法律服务策略,来更好地解决乡村居民的法律问题,并提高乡村居民的法律意识与法律素养。此外,不同乡村地区之间,由于发展水平的不同,也存在着一定的差异性。乡村的地理位置特点、生态环境以及农业产业结构的不同,导致各个地区所发生的法律问题也有所区别,因此乡村法律服务应当根据区域特点来提供具有针对性、差异性的法律服务措施,以求更好的乡村公共法律服务效果。

  2乡村公共法律服务现存的问题

  2.1乡村公共法律服务体制机制有待完善

  乡村地区的公共法律服务的工作基础还是较弱。较城市而言,乡村地区的公共法律服务机构的数量与质量明显不足,随着乡村地区经济与文化的快速发展,本就不足的法律服务机构更加难以满足乡村居民对法律服务的需求。另外,乡村公共法律服务的人员不足,乡村地区人才稀缺,如律师、专业法律援助等人才更加稀少,这也是乡村公共法律服务覆盖面不足的原因。在治理体系和管理机制方面,近年来有关农村建设的法律政策较多,但乡村地区的基层组织本身建设相对薄弱,这也导致公共法律服务机制不足以应对变动频率较高的法律政策,导致对于一些公共法律服务的细节问题难以及时地解决,对于政策的执行也不够规范,在这种背景下乡村公共法律服务的发展也受到了一些阻碍和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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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乡村公共法律服务队伍建设有待加强

  目前,乡村基层提供的公共法律服务主要来源是由政府购买,法律服务队伍较为薄弱,法律服务人员的数量也明显不足,且相对单一。大部分乡村地区法律服务队伍是由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组成的,这些人员需要负担值班任务、法律咨询服务以及大量法律援助案件等工作。法律服务人员的数量不足和超量工作任务导致其不能满足乡村居民日益增长的法律服务需求,难以为乡村居民提供专业、及时、有效的法律服务。除此之外,乡村的法律服务资源分布极度不均衡,由于乡村的经济发展、地理位置等情况,不能满足各个乡镇设立法律服务所的需求,这也制约了乡村公共法律服务的进一步发展。

  乡村公共法律服务队伍除数量不足外,其质量也有待进一步提升。乡村地区有着一定的特殊性,乡村居民对于法律需求与城市居民有着较大的差异,其法律问题大多围绕着土地纠纷、农民与农村经营主体之间的法律纠纷等,对于一些长期在城市工作的律师,此类问题显然很少接触,这也就导致一些律师在乡村提供公共法律服务时难以适应。而乡村地区也尚未形成良好的学法用法氛围,也难以从村民或基层干部中挖掘到优秀的法律人才。乡村基层干部法律素养的缺乏也影响着乡村居民对公共法律服务的认知和了解,因此也严重制约着乡村公共法律服务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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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乡村公共法律服务的供给困境

  在乡村振兴的背景之下,乡村的经济社会正在高速发展,目前对于乡村地区公共法律服务的供给规模与质量显然难以满足乡村群众不断增长的法律需求。因此,目前乡村公共法律服务面临着供给质量、供给保障与评价监督机制等方面的问题。

  虽然我国政府对公共法律服务一体化的建设十分重视,但从现实实践来看,却远远未达到其预期的应有效果。农村法律机构的数量十分有限,法律服务覆盖范围较小,且公共法律服务资源大多集中于经济更为发达的城镇地区,对于乡村地区,其公共法律服务资源较为紧缺。一些偏远的乡村地区交通不便且人们居住分散,其公共法律服务的覆盖面更加狭窄,这也导致了乡村群众获取法律援助和服务更加困难低效,且偏远乡村地区由于经济所限,其所建设的公共法律服务机构更为简陋,设施和信息化建设也更为滞后,极大地限制了公共法律服务的发展。

  农村地区的公共法律服务供给主要来源于政府的公共财政,来自社会捐赠资金占比极少,尽管近年来政府已经在农村公共法律服务上加大了资金的投入,但仍然不足以满足乡村居民随着乡村发展不断增长的法律需求。供给资金的保障不足直接导致政府购买法律服务价格比市场收费更低,因此律师以及法律工作者对于公共法律服务的积极性不高,难以为乡村公共法律服务队伍引进人才。

  对于乡村公共法律服务而言,评价和监督体系是保障公共法律服务供给质量的关键,也是推动乡村公共法律服务纵向深入发展的关键。近年来,国家和地方先后出台了文件来强调公共法律服务中即时评价的重要性以及确立了公共服务评价考核的一些标准,但是由于乡村地区经济发展、法律人才稀缺且分配不均的原因,使得实践之中形成了“先服务、后监督”或者“重视服务、轻视监督”的形式。而监督机制的欠缺直接导致了对乡村公共法律服务难以形成科学的管理体系,对于乡村公共法律服务的效果以及进程也难以进行科学把握,因此在法律服务后的评价监督环节应当予以高度重视。

  3乡村振兴视域下乡村公共法律服务的优化路径

  3.1完善乡村公共法律服务的体系和管理机制建设

  在乡村振兴视域下,完善乡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和管理机制建设是十分重要的,通过建设科学的管理机制和完备的服务体系,可以提高乡村公共法律服务的质量,为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提供法律支持。在乡村公共法律服务的体系建设方面,要扩大乡村公共法律服务的覆盖面,对于经济欠发达地区,可以不必专门设置公共法律服务站点,将法律服务部门安置在乡镇政府、农村活动中心等地即可。在人员配置方面,应当配备针对农业、土地等乡村常有的法律问题较为擅长的律师,来为乡村居民提供专业便捷的全方位法律服务。在法律服务设施方面,应当加大资金投入,大部分乡村地区缺乏专业的法律服务设施,使得公共法律服务质量大打折扣,因此应当增加专业法律服务设备来保障公共法律服务高效开展。

  此外,乡村公共法律服务的管理涉及多个部门之间的协同治理,因此在各部门之间也应当建立科学协调机制,明确各部门的主体责任,在整个乡村公共法律服务流程中,充分发挥不同部门的作用,在政策衔接、任务分配上加强整体设计,提高各部门之间的协同性,保障乡村公共法律服务更加科学、高效地稳步发展。

  对于乡村公共法律服务管理机制方面,应当对其进行科学化完善。首先要加大对公共法律服务人员的培训力度,使其提高自身法律素质素养,从而提高法律服务质量,其次应当实行科学管理模式,如对法律服务进程进行规范化管理,明确规章制度,推进乡村公共法律服务机构的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在组织体系、资金运作、监管评价等方面实现全程规范,并应在实践中不断进行改进完善,以达到更好的公共法律服务效果。

  3.2打造多元化乡村公共法律服务队伍

  无论是乡村振兴还是乡村法律服务,高素质的人才培养和多元化的队伍建设都是发展中的重中之重。要想打造一个多元化的乡村公共法律服务队伍,需要多方协同合作、共同努力。首先政府应当加强乡村法律人才的培养与引进,在人才培养方面,政府应当重视乡村本土人才的法律教育,在乡村多多开展法律科普与学习的培训项目,培养既有法律专业知识又对乡村本土情况了解的人才,保证其能更好比针对乡村情况提供具有针对性和专业化的法律服务。其次对于乡村基层干部法律素养的培养也尤为重要,乡村基层干部领导者对于乡村的法治文化建设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提高基层干部的法律知识和法律素养有利于乡村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的快速发展。

  乡村法律人才培养是一个长期性的工作,因此要快速解决乡村法律人才稀缺的问题,人才引进应当得到高度重视。政府应当在引进人才方面加大资金投入,保障乡村公共法律服务人员的工作待遇,通过激励政策和良好待遇来吸引法律人才加入。同时政府也可以与律所等社会组织进行合作,建立人才引进渠道,鼓励并引导律师定期下乡参与乡村公共法律服务。

  应当重视法律队伍的多元化,乡村振兴进程不断加快,乡村企业数量也快速增加,乡村的法律需求不再局限于个人问题,还有着许多企业主体的商业法律问题,因此要关注多元化法律人才的引进,为乡村提供综合性的法律服务。

  3.3推动乡村公共法律服务供给高质量发展

  xxxxxx强调,“三农”工作重心已经实现历史性转移,人力投入、物力配置、财力保障都要转移到乡村振兴上来。在此背景之下,优化乡村公共法律服务工作也应当与乡村振兴战略相融合,通过政策将公共法律服务的总体资源配置向乡村倾斜,如推行减免税收、提供补贴等政策,来引导城市律所等社会法律组织到乡镇建立分所,逐步引导城市法律资源进一步下沉至农村,以解决乡村公共法律服务供给不足的问题。此外在网络时代,也应重视乡村公共法律服务的信息化建设,通过打造乡村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引入线上法律咨询等服务,鼓励更多法律人才入驻网上服务平台。通过业余时间为乡村居民进行公益性法律咨询服务,使乡村公共法律建设覆盖范围进一步扩大,提高乡村居民获取法律服务的便捷性。

  要想保障乡村公共法律服务的供给,充足的资金不可或缺。目前,我国乡村公共法律服务的建设资金几乎都来源于政府,而放眼于国外,许多国家的社会也能够为法律服务提供部分投入资金。因此我国也可借鉴国外经验,鼓励社会个体为乡村公共法律服务的建设投入资金,包括公益捐赠、赞助等方式,实现政府与社会多项资金来源,以此保障乡村公共法律服务建设的资金充足。

  为了保障乡村公共法律服务的供给质量,评价监督机制不可缺少,建立健全的评价监督体系,是提升乡村公共法律服务质量的关键所在。首先,应当建立科学化、多元化的评价标准,其中应当囊括法律服务的及时性、法律服务内容的满意度、法律服务流程的规范性、法律服务后的投诉情况等多个指标。其次,在评价获取方式上可以运用多种形式(现场问卷或采访、后续互联网线上评价反馈、平时的调查走访等形式),确保乡村群众能够有多渠道进行法律服务的评价反馈。在获取评价时,应当关注乡村群众对于公共法律服务的直接感受,通过乡村群众的问题反馈以及合理建设,继续制定更加完善的公共法律服务制度,在实践中不断改进完善法律服务流程,以实现农村法律服务的高质量供给。

     参考文献:

  [1]黄佳,闫玉.新时代农村公共法律服务供给优化研究[J].中国行政管理,2023(07):151-154.

  [2]安宁,潘越.乡村振兴视域下政府提供公共法律服务的现代化治理路径[J].河北法学,2023,41(03):153-174.

  [3]项焱,郭元.乡村振兴视域下诉源治理的新路径—数字赋能公共法律服务[J].河南社会科学,2023,31(06):73-80.

  [4]宋方青,邱子键.论基本公共法律服务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J].东南学术,2023(01):206-213.

  [5]喻少如,黄卫东.公共法律服务融入乡村治理的逻辑转换及其实践进路[J].西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2(06):83-97.

  [6]杨凯.论现代公共法律服务多元化规范体系建构[J].法学,2022(02):3-20.

  [7]孙瑞瑞,衣海平.乡村振兴视域下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困境与对策研究[J].特区经济,2023(10):128-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