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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行业职业健康监护分析及建议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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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15 14:32:26    来源:    作者:liziwei

摘要:开展职业健康监护能够早期发现危险化学品等有害因素导致的健康损害,有效预防和控制危险化学品行业职业安全健康事故的发生。但目前危险化学品行业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尚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滞后于行业发展和劳动者安全健康保护要求。需要危险化学品企业、职业病防治机构、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等共同采取措施,改进和完善危险化学品行业职业健康监护工作,促进危险化学品行业安全健康发展。

  摘要:开展职业健康监护能够早期发现危险化学品等有害因素导致的健康损害,有效预防和控制危险化学品行业职业安全健康事故的发生。但目前危险化学品行业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尚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滞后于行业发展和劳动者安全健康保护要求。需要危险化学品企业、职业病防治机构、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等共同采取措施,改进和完善危险化学品行业职业健康监护工作,促进危险化学品行业安全健康发展。

  关键词:危险化学品;职业健康监护;职业健康安全

  0引言

  我国《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明确列出的危险化学品达2 800多种。危险化学品在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过程中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对推动经济增长、满足工农业需求、改善人们生活水平以及科技进步等方面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然而,危险化学品在给生产、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由于其具有的有毒有害、腐蚀、易燃易爆等特性,急慢性中毒等职业安全健康事故也时有发生,造成人员伤亡或经济财产损失。2022年8月,湖北省某公司发生四氯乙烷群体性中毒事件,致1死42伤。

  规范开展职业健康监护能够有效保障危险化学品作业人员身心健康,降低职业安全健康事故发生风险。但在近年的工作中,笔者发现危险化学品行业职业健康监护工作仍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为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保护工作的正常开展带来影响。

  1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1.1企业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工作有待规范和加强

  1.1.1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尚需完善

  目前绝大多数危险化学品企业已制定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但多数制度模板化和复制痕迹明显、内容不完善,难以有效规范企业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开展。主要有:复制原安监总局制定的《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不根据企业实际情况进行修改;仅有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内容,缺乏职业健康检查方面的规定;未在制度中明确说明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组织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建立、管理等工作的责任部门;未见发现疑似职业病或职业病病人后,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的规定。

  1.1.2职业健康检查和后续健康管理工作需按规定开展

  某些危险化学品企业认为化学物质的职业病危害就是职业中毒,定期开展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即可,未开展上岗前和离岗时的健康检查。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仅针对新招录人员,忽视转岗员工。参检人员界定不科学,关注生产工艺岗位和现场操作工,忽视检维修、质检分析、物料转运、危废处理、现场管理、技术员、工艺工程师等辅助岗位和间接接触人员;按车间、装置或工段笼统划定受检人员,不按作业岗位和接害因素细分,导致部分劳动者接受超项目健康检查,甚至安排行政办公人员参加职业健康检查,出现假阳性目标疾病。

  一些危险化学品企业未以书面形式告知劳动者检查结果,仅通知职检结果异常人员,未见异常、其他疾病或异常人员不履行告知义务。噪声职业禁忌证者被调至等效声级在80~85 dB的作业岗位,仍未脱离噪声作业环境;人事、安环等部门沟通不畅,职检结果异常人员未及时处置,导致受到行政处罚。不按照检查报告的建议开展其他疾病或异常人员的健康管理工作,检查结果未得到充分利用。只保存检查报告,未按照《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的要求,建立、更新本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和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1.1.3劳务派遣和外包作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工作亟需加强

  危险化学品行业劳务派遣和外包作业现象普遍,劳务派遣和外包作业人员又多在环境恶劣、劳动强度大、职业危害风险高的岗位作业。如:人工投料、出料、包装、喷漆、溶剂清洗、危险废物收运处置等。部分危险化学品企业与劳务派遣公司或承包商订立合同时,未明确各方在职业健康监护工作中的责任,甚至将外包作业交给私人进行,加之劳务派遣和外包作业人员流动频繁,导致大量劳务派遣和外包作业人员未能接受职业健康监护。

  1.1.4特殊作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尚待重视

  在职业卫生领域,特殊作业人员指的是GBZ 188—2014《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中规定的9种作业人员。危险化学品企业涉及的特殊作业人员主要有电工作业、高处作业、压力容器作业、职业机动车驾驶和视屏作业人员。由于特殊作业人员从事容易发生事故的作业,为避免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GBZ 188—2014《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等部门规章和国家标准明确规定特殊作业人员应接受强制性职业健康监护,禁止有职业禁忌证的人员从事特殊作业。但部分危险化学品企业仅安排特殊作业人员参加一般健康体检代替职业健康检查,没有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1.2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技术服务工作有待改进

  1.2.1需充分发挥职业健康监护技术指导作用

  部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未明确说明危险化学品企业应纳入职业健康监护范围的作业岗位和危害因素,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对现场情况缺乏了解,只能参照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表确定受检人员和检查项目,导致过度检查。这不仅增加工作负担,浪费医疗资源,也容易引发职业健康管理问题。如非噪声作业岗位的劳动者被检出疑似职业病,如果安排劳动者接受职业病诊断,则徒增企业负担;不安排劳动者进行诊断,又违反法律法规的要求。一些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在职业病危害评价工作中,未认真开展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工作情况调查,职业健康监护内容评价不全面、不真实,不能为危险化学品企业改进和完善职业健康监护工作提供指导和帮助。

  1.2.2需提升职业健康监护范围界定能力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在为危险化学品企业界定职业健康监护范围时,常出现以下3个方面的问题。(1)监护范围不全面。如不对作业岗位使用的化学品开展高风险有害因素定性分析或排除性检测,就会遗漏、忽略那些应开展健康监护的有害因素;通常不对特殊作业人员提出职业健康监护要求;外包作业岗位未纳入职业病危害评价范围,以致未提出职业健康监护建议。(2)监护要求过宽过严。一些技术服务人员不想担责,无依据拓展监护范围,如分析纯甲苯、二甲苯使用岗位,也建议企业开展苯项目的职业健康监护;对噪声强度小于80 dB的作业岗位,也建议劳动者进行噪声项目的健康检查;不执行GBZ 188—2014《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规定的检查周期,而笼统要求企业每年都应针对所有危害因素开展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3)对危害因素分类不正确。对粉末状危险化学品、致敏性药物粉尘等,错误建议企业开展粉尘项目的职业健康检查;对不会导致尘肺病发生的有机类粉尘,错误建议企业开展致尘肺病的无机粉尘项目健康检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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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职业健康检查机构专业水平有待提高

  一些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工作人员缺乏化学专业知识、不清楚化学物质特别是有机化合物的分类和命名规则,化学毒物职业健康检查项目设置不合理。这在危险化学品种类繁多的化工及医药企业尤为常见。如四氟乙烯等有机氟化物接触人员错误执行氟及其无机化合物检查项目;不了解常见有机磷、氨基甲酸酯、拟除虫菊酯类农药的通用名,不了解氰和腈类化合物、酸雾酸酐等的概念及主要物质,不了解化学物质的别名或俗名,出现未按GBZ 188—2014《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设置检查项目或开展重复检查,将二亚乙基三胺(二乙烯三胺)、高硫酸钠(过硫酸钠)等致喘物按一般化学毒物开展职业健康检查等情况;对于GBZ 188—2014《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未列出的危险化学品,不检索该化学品的毒理学资料以设置针对性的检查项目,而直接参照名称类似的化学物质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如苯乙烯、氯乙醇等执行氯乙烯,联苯执行苯或联苯胺的检查项目)或仅开展血常规、尿常规、肝功能等常规检查,这些都直接影响到职业健康检查结论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1.4职业健康监护监察监管水平有待提升

  近年来,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加大了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监管力度,有效提升了危险化学品行业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监护率。但一些监督检查机构的工作也存在不足之处,有待加强和改进。(1)监督检查不够深入细致。重点关注危险化学品企业是否开展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异常人员是否处置等,而忽视企业职业健康监护范围是否全面、健康检查项目是否准确、是否开展上岗前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是否规范建立等。(2)监护要求有时过于严格。对劳动者不接触、难挥发性盐溶液等不太可能产生健康损害的化学物质也要求企业开展职业健康监护。如一氧化碳、硫化氢等不太可能引起慢性职业病或慢性健康损害的化学物质,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结果为0级的低浓度粉尘作业岗位也强制要求企业每年开展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等。

  1.5职业健康监护认知有待加强

  部分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劳动者对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重要性缺乏了解,表现在:担心调岗后收入降低,不配合职业健康检查工作,职业禁忌证人员也不愿调离原工作岗位;不关注职业健康检查结论,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提出的专科随访、专科诊治等临检建议,不予理会和执行;离职前也不参加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这不仅影响所在企业职业健康管理工作有序开展,离职后若出现职业健康问题,也可能因原企业破产、倒闭,职业病诊断与索赔困难。个别劳动者接受职业健康检查时,夸大主观症状、伪装耳聋、隐瞒病史、检查前夜大量饮酒甚至找人代检等,导致检查结果与实际健康状况不符。

  2对策与建议

  2.1落实危险化学品企业职业健康监护主体责任

  危险化学品企业应认识到职业健康监护对保护劳动者健康,减少职业安全健康事故和劳资纠纷的重要性,规范开展职业健康监护工作。针对劳动者不愿参加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禁忌证者拒不调岗等情况,企业可将遵守职业健康监护制度列为绩效考核、续签劳动合同、办理离职手续等管理工作的要素条件。对于自行离职的劳动者,应采取短信、电话、xx、信函、电子邮件多种方式进行通知,并留存记录,主动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证明是劳动者拒不配合,而不是企业不履行法律义务。有条件的企业可建立医务室或与医疗卫生机构签订合作协议,对其他疾病或异常人员开展健康管理和指导工作,全面提升劳动者健康水平。

  2.2加强劳务派遣和外包作业人员的协同管理

  危险化学品企业首先应避免将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委托给缺乏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或个人。与劳务派遣公司或外包作业单位订立合同时,必须在合同中明确劳务派遣和外包作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各项管理工作的责任方,避免推诿扯皮。同时加强监管,建立专门的管理制度和档案,督促劳务派遣或外包公司及时组织劳动者接受职业健康检查、按规范处置检查结果异常人员,避免劳动者带病上岗。

  2.3重视特殊作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工作

  特殊作业本身不会导致职业病,但特殊作业人员作为有着特殊健康要求的人群,其身体健康状况直接关系着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平稳运行。仅对特殊作业人员进行普通健康体检,不仅忽视职业禁忌证的筛选,还容易引发法理、经济和社会问题。危险化学品企业作为安全生产高危企业,更应高度重视此问题,及时组织特殊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和在岗期间定期的职业健康检查,对存在职业禁忌证的劳动者及时调整工作岗位,保证作业安全。

  2.4提升职业健康监护技术服务水平

  危险化学品行业涉及的危害因素和作业岗位繁杂。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应加强自身建设和技术服务工作的质量控制,改进管理措施和薄弱环节,开展经常性的继续教育培训,提升工作人员专业能力和业务水平,增强职业病危害因素尤其是化学毒物辨识、检测、区分能力,避免错识、漏识。出具的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应明确说明企业纳入职业健康监护的危害因素和人群,方便企业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按照化学毒物可导致的靶器官损害制定针对性的检查项目,对于常见和易混淆的危害因素,可在体检系统预先录入检查套餐,避免错检、漏检;指定专人负责劳动者异常结果告知和解释工作,同时加强信息化建设,开通职业健康检查线上查询或短信告知功能,便捷劳动者了解知晓检查结果。

  2.5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监管工作

  目前,绝大多数危险化学品企业都已在开展职业健康监护工作。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职业健康监护监督检查工作的重点,应从企业是否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向是否规范进行职业健康监护转变,这就要求职业卫生监督管理人员强化对职业健康法律法规的学习和业务技能的培训,提升监督管理执法水平。对职业病防治机构开展的技术服务工作,则应加强质量监督检查与问题整改管理,对质控不合格且未按要求整改、多次整改不到位的机构,要依法严肃处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促使相关机构依法规范从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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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增强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意识

  危险化学品企业组织劳动者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前,应进行宣传教育,充分说明职业健康检查对预防职业病和保护自身健康的重要意义以及劳动者享有的职业健康监护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强调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治机构、卫生行政部门应增强主动服务意识,充分发挥技术支撑和指导作用,通过xx、电视、互联网等信息网络xx和线下培训,广泛科普职业健康监护知识,引导劳动者知晓职业健康检查的重要性,积极配合职业健康监护工作。

  3结语

  随着健康中国战略的深入实施和平安中国建设的持续推进,我国职业健康保护工作正在从以疾病为中心向以健康为中心转变。有关各方应充分认识职业健康监护在消除职业病危害,避免职业安全事故中的重要作用,积极采取措施,全面提升危险化学品行业职业健康监护工作水平,保障从业人员职业安全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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