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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央地共建企业董事会治理的新实践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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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26 17:42:20    来源:    作者:xuling

摘要:央地共建企业也就是中央企业与地方国有企业合资设立的法人主体,作为国有经济战略性重组、专业化整合的自然产物,有着特殊的功能定位。

  持续深化国有企业现代化治理的时代背景

  央地共建企业也就是中央企业与地方国有企业合资设立的法人主体,作为国有经济战略性重组、专业化整合的自然产物,有着特殊的功能定位。它既要承担国家层面的使命责任,也要满足地方发展的现实需求,自然成为实现“优势互补的央地合作”的重要实践形式,也是优化重大生产力布局的核心枢纽。

  不过,这种特殊的产权结构和治理安排,在实践中也带来了独特挑战:一方面,企业要应对中央与地方两套国资监管体系在管理要求、政策传导时效和具体利益关切上的差异;另一方面,基层企业在具体执行时,普遍存在“三会”管理专业度低、人员配备不够、非专业背景人员履职难等问题,使得高标准的治理要求无法落地。

  因此,在全面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新征程上,剖析央地共建企业董事会治理的深层矛盾,系统研究破解治理难题、建设符合新形势要求的董事会,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与实践紧迫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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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央地共建企业董事会治理的现实困境

  股东目标协同难。央企更多是承担国家使命、发挥大系统支撑作用,思考问题会站在整个国民经济发展的层面;地方股权方则更多是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角度考虑问题。如果没有做好统筹协调和利益平衡,就很难达到相得益彰的效果。

  双重监管适配难。基层企业要同时接受中央与地方两级国资委的指导和监管,常常陷入制度“叠床架屋”、程序反复的困境,浪费大量管理资源,导致董事会运行低效内卷。

  专业支撑保障较弱。基层企业普遍存在董办与职能部室合署办公、人员兼职、人员非专业出身等情况。董事会运作只停留在“办文办会”阶段,无法有效收集信息、协调各方、督办决议,决策支撑和执行督导的功能难以发挥。

  新形势下的改革路径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确立治理新范式

  新法从法律层面为央地共建企业董事会改革巩固了成果、指明了方向:

  强化董事会职权,涵盖经理层选聘、考核、薪酬、企业战略决策等方面,确立董事会在公司经营决策中的中心地位。

  明确“国家出资公司”专项说明。这直接适用于大多数央地共建企业,为优化其董事会结构,尤其是增强独立性与专业性设定了刚性标准。

  改革内部监督机制,允许公司选择以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替代监事会,为构建更为精简、高效的“单层制”监督体系提供了法律选项。

  “科学、理性、高效”是董事会的核心内涵

  构建科学的治理架构。企业要保证外部董事占多数,且具备互补的专业背景,尤其是熟悉财务金融或风险管控的专业人士,以此制衡内部人控制,同时注入多元视角;还要把董办从“服务机构”全力建设成“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研究者、组织者、推动者”,让它成为真正的治理枢纽。

  实现决策理性。企业必须建立全流程决策支撑机制,包括决策前的充分沟通和调研、决策中的高质量议案和风险评估、决策后的刚性跟踪和纠偏。股东方要建立相应的外部董事履职考评规则,加强董事履职监管。

  保障运行高效。这一内涵的本质是“整个公司治理决策各方主体协调运转的高效”,重点应通过动态优化权责清单,清晰划分党委“定调子”、董事会“作决策”、经理层“抓落实”的边界,不断强化企业各层级管理者的“边界感”,同时简化无意义的程序空转。

  央地共建企业董事会治理的优化路径

  以章程与协议为根本,实现“多元目标”的公司化整合。现代化企业治理必须以公司章程为根本,企业在成立之初或治理升级时,可借助合资协议与公司章程,把央地股东的不同诉求转化、整合为清晰且可执行的公司整体战略和发展目标。一是在章程中细化董事会针对重大战略、投资、关联交易等事项的决策权限和表决机制,为董事会自主决策提供合法基础。二是探索建立与企业核心功能、长期价值挂钩的董事考核评价体系,不只是分别对央地委派董事进行股东单方评价,而是引导董事会聚焦企业本体利益最大化。

  以“治理型管控”为纽带,构建央地协同的股东行为模式。央地股东要共同推动管理方式从“行政命令式”管控向“治理型”行权转变。一是统一授权标准。双方股东应协商一致,共同向企业董事会进行系统化、差异化授权。二是建立协同沟通平台。在股东层面建立常态化沟通协调机制,就监管政策理解、对企业发展期望等提前协商,尽量在形成一致意见后,再通过股东会议案或委派董事表达,避免在企业董事会层面直接产生冲突。

  以“专业董办”为核心,打造强大的治理支撑体系。重点解决基层治理支撑薄弱这一根本问题。一要强化董事会办公室的机构定位和专业队伍建设。配备足够兼具公司治理、战略研判、法律合规及财务管控等复合知识结构的专业人员。董办的职能应系统升级为覆盖治理研究、议案质量管控、决议执行督导、董事履职支持及信息中枢作用的综合性架构。二要依靠“清单化”与“数字化”实现系统性赋能。全面构建集成式决策管理信息系统,把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等“三会”议案的提交流程、前置审议、会议组织与决议督办全链条,转化为清单式、线上化、可追溯的透明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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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理性文化”为引领,培育高素质的复合型董事队伍。董事会的效能最终取决于每位董事的履职质量。一是优化董事选配和培训。央地股东在委派董事时,要大力推进“专职董事”,杜绝“职位安置”,更要注重候选人的专业背景、行业经验和决策能力。建立常态化董事培训体系,内容要涵盖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治理理论、行业前沿以及央地共建企业特有的决策情景模拟。二是健全董事激励和保障。探索建立与董事履职绩效适度挂钩的激励机制,同时制定一定的“兜底保护政策”,帮助董事在复杂环境下依法独立审慎决策打消后顾之忧,激发他们“敢决策”的担当。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出台和四中全会以来的改革深化,是国企董事会发展的两个重要推动力,在央地共建企业的背景下,国企董事会将面临更复杂的治理环境;但危机也是契机,可借此实现真正的治理机制创新升级,释放央地共建更大的协同放大效应。

  需要注意的是,改革不是简单的制度嫁接,也不是简单的流程叠加,而是深层次的理念和机制变革过程。具体来说,在方向上要把公司所有者利益与企业共同利益融合;在基础上要以新法为依据,建立由专职外部董事组成的董事会;在机制上要形成以高质量董办为核心、以信息化系统为基础的工作流模式;同时还要培育基于专业与担当的董事会理性决策文化。只有这样,公司才能真正成为构建现代化经济体系的一环,以及落实国家战略和协调地区发展布局的一个重要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