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碳” 目标下兖矿能源碳会计信息披露质量研究论文
2026-04-20 14:41:47 来源: 作者:xuling
摘要:在全球气候治理稳步推进与我国“双碳”目标加速落地的背景下,企业碳会计信息披露已成为衡量其环境责任履行与低碳转型成效的重要标尺。
[摘要]在全球气候治理稳步推进与我国“双碳”目标加速落地的背景下,企业碳会计信息披露已成为衡量其环境责任履行与低碳转型成效的重要标尺。作为高碳排放行业的典型代表,煤炭企业的碳会计信息透明度不仅关系到利益相关方的决策有效性,还深刻影响着“双碳”目标的实现进程。文章以煤炭行业代表性企业——兖矿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兖矿能源)为研究对象,结合层次分析法(Analytic Hierarchy Process,AHP)与熵权法构建多维碳会计信息披露质量评价体系,系统评估其2019—2023年碳会计信息披露质量,剖析现存问题及成因,并从国家、社会、企业层面提出解决方案,以期为同类企业提升碳会计信息披露质量提供参考,助力高排放行业绿色转型与“双碳”目标实现。
[关键词]“双碳”目标;碳会计信息披露;AHP;兖矿能源
0引言
在全球气候治理持续推进的时代背景下,有效减少碳排放已成为国际社会的共识。作为企业响应气候变化的关键举措,碳会计信息披露的重要性日益凸显。然而,关于“双碳”目标下的碳会计信息披露研究,尤其是在构建系统性理论框架与开展实证分析方面,仍存在不足。鉴于高排放行业企业在实现“双碳”目标中的关键作用,本文以煤炭行业代表性企业——兖矿能源为研究对象,旨在构建一套科学评价碳会计信息披露质量的指标体系,并应用该体系对兖矿能源的碳会计信息披露状况进行分析与评价,以期为兖矿能源及其他同类企业提升碳会计信息披露水平、优化低碳管理提供理论参考与实践指导,进而助力“双碳”目标的实现。
1“双碳”目标下碳会计信息披露现状分析
在“双碳”目标下,企业主动公开碳会计信息已成为承担环境责任、提升财务报表可信度的关键路径。现从以下两个维度梳理当前碳会计信息披露的进展与挑战。
1.1碳会计信息披露的内外驱动力显著增强
全球气候治理共识深化推动多国出台强制性政策,要求企业披露温室气体排放数据和减排行动方案。同时,行业联盟与跨国组织通过技术培训、标准指引及交流平台建设,加快了碳会计信息披露的规范化进程。值得注意的是,高质量碳会计信息披露能有效提高投资者与消费者对企业的信任度,促使企业将碳会计信息透明化纳入战略框架,以回应利益相关方的诉求并塑造良好的企业形象[1]。
1.2碳会计信息披露实践中的核心瓶颈
当前,碳会计信息披露主要依赖企业自愿性,因缺乏刚性约束与第三方监督,部分企业对碳会计信息披露的投入不足,导致内容质量不高与透明度不足。技术层面亦存在显著障碍:碳排放数据的采集、核算与验证过程复杂,普遍存在数据溯源机制不健全及可靠性存疑的现象。更为关键的是,全球尚未建立统一的披露准则与框架,致使跨地域、跨行业企业的碳会计信息呈现形式与计量口径差异显著,严重削弱信息的可比性与决策参考价值。上述困境凸显了构建科学的碳会计信息披露质量评价体系的必要性,这正是本文的核心议题。
2兖矿能源概况与碳会计信息披露质量评价指标体系
2.1兖矿能源概况
兖矿能源的注册地为山东省济宁市,区位优势显著,并建立了服务于自身煤炭运输的水陆联运通道。作为一家产业基础雄厚、市场竞争优势突出的国际化能源集团,兖矿能源高度重视节能与碳排放相关信息的披露工作。
衮矿能源主要通过发布企业年报和环境、社会及管治报告(2020年及之前称为“社会责任报告”),向社会公众传达其在履行社会责任和推动可持续发展方面的实践与成效。为提升信息披露的专业性和清晰度,兖矿能源特别设立了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专门负责相关数据与内容的收集、分析、审核及对外发布工作的统筹管理。
2.2碳会计信息披露质量评价指标体系构建方案
2.2.1评价指标选取
本文基于AHP构建包含目标层、准则层、次准则层和方案层的四维评估指标体系。具体而言,充分融合国际可持续披露准则和我国《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的双重要求,通过德尔菲法筛选出5个准则层指标、10个次准则层指标和14个方案层指标,形成完整的评估指标体系[2]。
2.2.2指标权重确定
首先,利用AHP确定主观权重。在AHP应用中,构造判断矩阵是关键步骤。该步骤通过比较同一层级各指标对上级指标的影响程度,从而确定各指标的相对权重。本文采用1-9标度法进行两两比较,其中标度1表示两个因素同等重要,标度9表示一个因素相对于另一个因素具有极端重要性。
其次,利用熵权法确定客观权重。熵权法是基于各指标可以反映的信息量来赋予相应客观权重,进而为多指标综合绩效评价提供依据的一种方法。熵权法求解熵权的过程,对于所要求得的指标来说,其离散程度可以由熵值判断。信息值越小,离散程度越大,则该指标的权重越大,反之权重越小[3]。
最后,AHP与熵权法相结合并利用线性加权法确定综合权重。AHP虽能整合专家经验,但主观偏好易导致偏差;熵权法虽能客观反映数据波动,却易受极端值影响,且在企业五年中的数据变异不足。若二者结合并利用线性加权法得到评价指标的综合权重,即AHP下得到的权重、熵权法下得到的权重及综合得到的组合权重,则可以减少AHP主观性较强的影响,同时弱化熵权法中数据波动较大的干扰。
3兖矿能源碳会计信息披露质量综合评价
3.1确定指标综合权重
依据不同的指标对质量评价的影响程度,需要为每个指标赋予相应的权重。本文运用AHP建立评价指标层次[4]:目标层为碳会计披露质量CDQ、准则层分为A、B、C、D、E,次准则层分为a1~2、b1~2、c1~2、d1~2、e1~2,方案层为fij。具体指标内容与最终确定的归一化综合权重结果如表1所示。

3.2各指标模糊综合评价结果
模糊综合评价法适用于复杂对象的多层级评价,与本文研究内容契合。其评价结果以向量形式呈现,能提供更充分的评价信息,从而更精准地反映评价对象的现状。然而,该方法需要对指标进行人为赋权,可能影响评价的客观性[5]。因此,本文将组合权重与模糊综合评价法相结合,以提高评价的客观性。指标评分标准:未披露为0分,部分披露或延迟披露为1分,完全披露为2分。
整理兖矿能源2019—2023年的年报及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Environmental,Social and Governance;ESG)报告等,对CDQ进行打分(结果保留小数点后四位,见表2)。
CDQ=0.162 5×A+0.181 2×B+0.180 7×C+0.226 3×D+0.249 3×E (1)

2019年,CDQ分数处于基础起点,表明当时企业在碳会计信息的系统性、标准化披露方面尚有较大的提升空间;2020年,CDQ分数为2.410 6,2021年维持在这一水平,这两年的得分体现了企业碳会计信息披露工作的初步巩固;2022年相比2021年CDQ分数增长超10%,2023年较2019年CDQ分数增长超17%,表明披露质量进入加速提升阶段。
4兖矿能源碳会计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及其成因分析
兖矿能源碳会计信息披露质量评价结果揭示出若干关键问题。首先,碳会计信息披露完整性存在显著缺陷,表现为披露内容呈现选择性倾向,对利好信息过度侧重,定量信息与核心碳会计要素明显匮乏。其次,碳会计信息可信度与可比性不足:缺乏必要的可靠性验证机制,削弱了数据的公信力,而披露的间断性则导致不同时期信息难以有效对比,共同影响了整体披露质量。最后,碳会计信息规范性欠佳,内容分散且存在重复现象。
究其原因,可从内外部因素剖析:内部因素主要是碳会计信息披露机制尚不健全,具备相关专业能力的人才储备不足,以及主动披露的意识较为薄弱;外部因素则集中体现为监管体系对信息披露的约束力有待增强,以及缺乏独立第三方专项审计的有效支撑。
5兖矿能源碳会计信息披露质量提升建议
5.1国家层面:强化制度约束与基础支撑
政府部门应加快完善碳会计信息披露的强制性规范,明确要求煤炭企业完整披露覆盖供应链间接排放、闭矿生态修复等关键环节的数据,消除当前存在的选择性披露弊端。生态环境部门可联合统计机构建立行业基础数据库,整合矿山历史运营资料,解决企业因数据断层导致的披露不连续问题。在政策激励方面,可将碳会计信息披露质量纳入绿色金融评价体系,对表现优异的企业在信贷融资、配额分配中给予倾斜,同时依托现有职业教育体系增设碳会计专业方向,培养熟悉采矿业务的复合型人才。
5.2社会层面:构建市场化监督机制
社会监督力量需要通过专业化制衡提升碳会计信息披露质量。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制定碳数据核查技术规范,要求审计机构公开披露核查方法覆盖率、误差控制水平等关键质量参数,并建立鉴证责任追溯机制。金融市场可探索开发ESG披露质量评价工具,将评级结果与债券发行成本、保险费用直接挂钩,形成市场化约束机制。研究机构应加强行业案例库建设,定期发布煤炭企业碳披露共性缺陷分析报告,为监管和企业改进提供依据。环保组织应依法对长期披露违规企业发起公益诉讼,提升社会监督效能。
5.3企业层面:系统性提升披露能力
兖矿能源必须建立跨部门协同的碳数据治理架构,在董事会层面设立专项委员会统筹生产、财务与ESG部门,制定覆盖全价值链的数据管理规范,赋予技术负责人对高碳项目的监管权限。技术层面,在矿区运输、洗选等关键环节部署实时监测设备,结合区块链技术特性实现数据可追溯、不可篡改,并开发多语言报告自动生成系统解决披露标准化问题。人才体系建设方面,在“双碳”目标与数字化转型驱动下,应联合高校开发矿井碳流模拟实训课程,培养既懂开采工艺又精通碳管理的技术人员。
6结束语
在“双碳”目标下,本文通过构建碳会计信息披露质量评价体系,对兖矿能源2019—2023年碳会计信息披露情况进行分析。结果显示,其碳会计信息披露质量稳步提升,但仍存在一些问题。针对这些问题,国家层面应完善披露制度,社会层面应加强第三方监督,企业层面要加强内部治理。
主要参考文献
[1]刘宇芬,刘英.碳信息披露、投资者信心与企业价值[J].财会通讯,2019(18):39-42.
[2]刘捷先,张晨.中国企业碳信息披露质量评价体系的构建[J].系统工程学报,2020(6):849-864.
[3]于志东,张佳星,曾露,等.“双碳”目标下碳信息披露质量评价研究:以兖矿能源为例[J].中国煤炭,2023(11):18-26.
[4]王林杰,许燕.“双碳”背景下关于碳会计信息披露质量的评价研究[J].老字号品牌营销,2024(17):51-53.
[5]任媛媛.环境会计信息披露质量评价研究:基于PSO-AHP与熵值法组合赋权[J].老字号品牌营销,2025(8):31-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