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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国有参股企业小股东权益保护新生态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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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1 17:43:14    来源:    作者:xuling

摘要:国有参股企业对国家经济发展与社会资本合理配置意义重大。随着企业股权结构日趋复杂,对这类企业的小股东,尤其是对其中小股东的利益进行保护就显得尤为重要。

  国有参股企业对国家经济发展与社会资本合理配置意义重大。随着企业股权结构日趋复杂,对这类企业的小股东,尤其是对其中小股东的利益进行保护就显得尤为重要。其中,因小股东权力分散、控制力弱等因素引起的信息不对称、决策透明度低、股东利益难以获得切实保障等问题逐渐显现,是国有参股企业如今保护中小股东权益需要优先解决的课题。为此,我们先分析国有参股企业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现状,再剖析其面临的困境,最后结合国内外经验,提出完善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对策,旨在为有关企业提供参考。

  国有参股企业小股东权益保护面临的挑战

  信息不对称。在国有控股企业中,小股东持股比例低,获取公司业务、财务等关键信息的渠道较窄。信息不充分会进一步加剧小股东与大股东之间的权力失衡。相较于控股大股东拥有的充足决策空间,小股东在公司内部管理中的话语权明显不足。即便在重大决策或战略转移等事项上,小股东可依法律规定行使知情权与表决权,但受信息不对称影响,他们往往难以及时掌握公司决策动机,最终无法对企业战略发展提出合理建议。

  股东决策权的弱化。在国有参股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中,小股东想有效行使决策权并不容易。这背后有两重原因。一方面,国有大股东持股比例高,在经营决策中掌握主导权,还能联合战略投资者组成“决策联盟”,在表决时形成压倒性优势。另一方面,小股东的权益保护意识较弱,对公司章程里约定的特别决议事项等条款,要么没做限制,要么限制力度不足,即便知道自身权益受损,也不知晓应当如何调整。

  缺少有效的外部监督机制。我国企业治理已取得积极成果,但在实际执行环节,特别是涉及国有参股企业时,外部治理制度未能充分发挥应有作用。国有企业本身具有特殊性,与私营企业的运营模式存在差异,主要承担国有资产的营运工作。正是这些实际存在的特殊性,常使股东会或董事会本应拥有的权力得不到充分保障,最终压缩小股东的决策空间,影响其在企业决策中的参与度和话语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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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强化国有参股企业小股东权益保护的策略
       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保护小股东合法权益,可从多方面推进。首先,企业要加强信息披露质量,提升透明度,完善相关制度,最大限度使所有股东尤其是小股东,在重大决策、日常经营及财务状况等核心事项上,获取公开、对称且平等的信息,确保小股东能随时平等查询关键内容。

  同时,企业需将治理结构、股东会决议流程、管理层薪酬标准等信息全面向公众披露并接受社会监督。企业开展重大投资、资产重组等事项时,要及时公告决策结果与进程;召开股东会前,提前提供决策资料,为小股东预留充足时间分析研究,保障其决策判断能力。此外,可推行第三方审计主体介入,确保数据公平公正,这样能够从制度层面减少管理层利益输送的现象,筑牢小股东权益保护屏障。

  强化股东会的功能

  股东会是股东表达诉求、实施监督的核心平台,是企业治理的关键制度,更是小股东保障自身利益的重要载体。小股东相关制度设计是否完备,直接影响其议决诉求的实现效果;而制度保障缺失,正是小股东在公司治理中被忽视的重要原因之一。要改变小股东不被认可与重视的现状,企业需在议事制度设计和操作流程上强化股东会职能,多维度完善保障机制。

  首先,企业应依法规范并完善股东会的召集、议决、会议议程及表决等制度体系。股东会举行期间,需充分公开股东会议题及重要决策文件的议决信息,确保每位股东全面掌握关键内容;召集过程中,要保障每位股东的表决权与议决权有效落实,确保其讨论权利不受区别对待,坚决杜绝个别股东意向被无视的情况。

  其次,企业召开股东大会前,需提前向股东提供会议事项讨论与表决的相关文件,为每位股东预留充足的讨论决策时间。这能让股东有足够时间逐一审阅资料,深入了解会议议题、相关决策事项及背后信息,并有充分空间对议决事项展开分析研判,避免因信息获取不及时、准备不充分导致决策被动。

  同时,企业可通过增加独立董事数量强化董事会的独立性,从结构上避免大股东或经理人在大会与议决中形成单方强势地位。独立董事能凭借独立身份发挥监督与制衡作用,代表多数中小股东的利益与话语权,还可提出独立于企业决策人的提案,为小股东利益发声表决。

  此外,企业可建立股东会公开听证制度,在股东会召开期间,为对特定事项有争议的中小股东设置发言环节,允许其充分发表意见、阐述立场,确保小股东能公开表达对相关事项的意向,避免诉求被掩盖。通过上述措施,股东会能提升决策效率、保障决策公平,兼具科学合理性与民主参与性,为小股东权益筑起坚实的制度屏障。

  建立健全外部监督机制

  除了强化国有参股企业股东会的内部监督,还需同步加强企业外部监督,进一步提升治理规范性。这需要政府相关部门及各监管机构对国有参股企业的经营活动、财务报表、财务状况及投资决策等开展监督,防止企业滥用权力或发生利益输送行为。解决这类问题的关键在于相关部门赋予监督机构足够的独立性与权威性,以此规范和约束企业决策及管理行为,降低信息不对称与管理层主观行为对企业决策造成的不利影响。

  社会舆论监督与媒体报道也能发挥重要作用。媒体对企业信息、相关新闻及调查结果的披露,可促使国有参股企业运营更公开、管理更透明,让企业更重视公众参与度和舆论影响力,避免因信息不透明引发信任问题。此外,可成立国有参股企业外部审计委员会或合规委员会,邀请独立专家参与监督工作。这些专家能从专业角度,监督企业经营活动、战略投资及财务管理的专业性与公平性,有效弥补内部股东会监督可能存在的疏漏;同时从决策机制与管理工作的独立性出发,减少管理层懈怠及主观决策带来的损害,为企业发展筑牢风险防线。

  通过政府监管、社会舆论与媒体监督、外部专家审计这三方面协同发力,形成多层次、全方位的综合监督机制,既能更好地维护企业与中小股东权益,也能进一步完善国有参股企业的治理体系,推动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国有参股企业的小股东权益,面临信息不透明、权益受损、外部监督乏力、法律保护缺位等问题。要解决这些问题,需从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健全法人治理体系、强化外部监督、提高权益保护意识等方面凝聚合力,推动多方同题共答、同向发力,构建更高效公平的现代化公司治理体系,稳妥保障每位股东合法权益,助力国有参股企业持续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