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师事务所司法会计鉴定业务风险与防控论文

2025-04-01 16:39:07 来源: 作者:xuling
摘要:目前,市场经济形势产生一定变化,所涉及的经济案件有所增加,对司法会计鉴定提出更高要求,导致鉴定业务的增多。故而,会计师事务所应深化对自身职能的了解,在司法会计鉴定中投入更多精力,深入分析相关业务风险,完善风险防控措施,以期提升司法会计鉴定水平。
摘要:目前,市场经济形势产生一定变化,所涉及的经济案件有所增加,对司法会计鉴定提出更高要求,导致鉴定业务的增多。故而,会计师事务所应深化对自身职能的了解,在司法会计鉴定中投入更多精力,深入分析相关业务风险,完善风险防控措施,以期提升司法会计鉴定水平。文章对司法会计鉴定要求加以阐释,分析司法会计鉴定涉及的风险,并提出一定策略,以期提升会计事务所风险防控能力。
关键词:会计师事务所;司法会计;鉴定业务;风险;防控
司法会计鉴定工作的开展,会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在司法机关等主体的委托下,赋予会计师事务所一定的鉴定资格,加大会计资料审核力度,提升司法会计鉴定水平。然而,受诸多因素影响,如业务规范性不足等,司法会计鉴定业务存在一定风险,为风险控制带来一定挑战。故而,会计师事务所应提高对司法会计鉴定业务的重视程度,深入分析该业务与原有审计业务的不同之处,如业务承接与业务执行等,完善防控策略,提升鉴定质量。
一、司法会计鉴定要求
(一)独立性
在司法会计鉴定实践中,注册会计师需具备独立作业的能力,这是其职业基准的核心构成,对于保证鉴定结果的公正性至关重要。在会计师事务所的运作机制中,增强会计的自主性是减少外部不当干预的有效途径。此举不仅能大幅提升司法诉讼的效率,加速案件的推进与解决进程,而且有效降低会计人员的职业风险,避免由于缺乏独立性而卷入不必要的争议与麻烦。最终,这将极大提升司法诉讼的处理质量,更好地体现与维护司法公正,确保所有相关方的合法权益在司法程序中获得公平对待。
(二)专业胜任能力
会计师事务所应具备较高的专业胜任能力,提高司法机关对当事人的认可度,提升司法会计鉴定业务参与性,促进事务所运营水平的提升[1]。在社会经济发展速率持续加快的背景下,所产生的经济案件数量逐渐增加,对各个行业与领域等加以覆盖。为实现对此类案件的有效处理,会计师事务所应充分发挥自身职能,对注册会计师等进行有效调度,充分发挥自身专业判断与分析优势,对涉案业务相关信息进行分析,贯彻严谨细致原则,提升调查深入性与全面性,及时获得案件真相。若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水平相对较低,难以对注册会计师进行有效调度,未分析注册会计师与案件的适应性,注册会计师能力稍显薄弱,降低注册会计师执业能力,所产生的鉴定结论准确性不足,难以为案件判决提供强有力支撑,不利于注册会计师个人声誉的提高,使得会计师事务所良好形象建设水平有所下降。因此,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司法会计鉴定工作时,应对注册会计的专业胜任能力进行评估,确认是否可独立承接业务,若存在不合适现象,不可直接接受该业务,以免对会计师事务所发展造成不良影响。
(三)鉴定风险控制
司法会计鉴定环节,所涉及的鉴定人在专业性方面具有显著优势,是注册会计师行业的佼佼者。但在实际鉴定环节,受诸多因素影响,如调查力度不足等,可能产生鉴定错误现象,使得注册会计师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存在一定的不良诉讼风险。故而,会计师事务所应对自身法律责任具有清晰认知,深入分析鉴定业务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完善风险预防与控制方案,降低鉴定风险产生概率,提升鉴定风险控制水平。
二、司法会计鉴定涉及的风险
(一)司法会计鉴定业务制度亟须健全
随着我国各项政策的改革,司法会计鉴定业务主体等逐渐产生变化。当前,司法部门发挥着重要作用,其对会计师事务所行业资质等进行审核,综合评估结果等,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司法会计鉴定,并由行业协会开展业务管理。若会计师事务所鉴定经验相对缺乏,未注重对司法会计鉴定内容进行调整,仍是按照传统模式开展鉴定工作,如专项基础审计等,会导致专项审计报告的产生,替代司法会计鉴定意见,相关部门的认可度相对较低。
(二)司法会计鉴定人员专业胜任能力较低
在司法会计鉴定环节,若注册会计师专业知识培训经验相对较少,对司法会计鉴定内容的掌握存在一定不足,未充分了解司法会计鉴定与审计等的差别与交叉点,易导致混淆现象的产生,降低鉴定水平[2]。与此同时,若注册会计师拘囿于传统理念,在司法会计鉴定环节,仍是采用传统财务审计模式,所收集的鉴定资料存在一定问题,鉴定意见准确性有所降低,可能导致鉴定结论错误现象。
(三)司法鉴定报告形式统一性不足
对司法鉴定业务报告形式进行分析可发现,报告名称统一性不足,规范性有所欠缺,既可称其为司法会计鉴定意见,又可称为专项审计报告等。对审计报告进行分析,其主要研究环境为会计环境,即会计工作审计结果等。对鉴定意见书进行分析,所涉及的环境为法律领域,是一项专门意见。在司法程序中,将其称为司法鉴定意见书。在法院运行环节,审计报告与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存在本质差异,二者属于不同的范畴,不可互换与替代。
(四)执行业务过于粗放
会计师事务所若接受司法机关等委托执行司法会计鉴定业务,但未注重业务委托书的签订,未对双方权利义务等进行明确规定,未确认鉴定范围,会提升鉴定风险。在司法会计鉴定环节,需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如《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等,需在合法的范围内获得检材,鉴定人员需从委托方处调取检材,并编制检材确认单,做好签字盖章等工作[3]。在司法会计鉴定环节,不可直接将口供作为检材,会对鉴定人意见造成不良影响,鉴定意见准确性与客观性得不到保障。会计师事务所若将讯问笔录作为检材,会与刑事诉讼基本规则相违背。与此同时,若事务所未以严谨认真态度进行分析与论证,难以直接反映完整的鉴定分析过程,会导致质疑等现象的发生,鉴定可信度有所下降。除此之外,若事务所出具鉴定意见时,未清晰阐释自身意见,出现模糊等现象,鉴定意见表述存在一定问题,会降低法官的信任度。在此过程中,若事务所出具的鉴定意见未涉及财务会计资料等,而是由言词证据组成,如被害人询问笔录等,未提供书面证据,鉴定结果客观性不足。
(五)司法会计鉴定独立性不足
在司法会计鉴定环节,相关案件复杂性相对较高,涉案当事人为提升自身合法利益维护水平,会过度重视司法鉴定意见,给予鉴定人员较高期望,使得鉴定人员承担较大压力。与此同时,在鉴定过程中,受委托方的影响,如主观意见等,鉴定人员面临的风险相对较多,使得司法鉴定陷入一定困境,降低司法鉴定独立性,提升错误鉴定结论产生概率。另外,部分鉴定人员未主动进行司法会计鉴定相关知识的学习,未参与到专业培训中,其甚至以财务审计思维开展鉴定工作,自行进行调查并获取相关信息,未严格遵循刑事诉讼法律规范,鉴定材料获取合法性不足,易导致诉讼风险的产生。
三、会计师事务所司法会计鉴定业务风险防控策略
(一)规范司法会计鉴定操作
在司法会计鉴定环节,操作规范制度的完善性建设,可提升鉴定工作规范性,保障鉴定工作的有序进行,创建公正公开的鉴定环境,提升鉴定质量。首先,应深入分析专项审计与司法会计鉴定的差异,结合相关法律法规,探寻二者的不同之处。对专项审计进行分析,其隶属于财政部,是相关规范性文件确定的一种业务,将目光聚焦于会计监督方面。对司法会计鉴定进行分析,由司法部负责,主要强调司法参与。其次,司法会计鉴定业务开展过程中,会计师事务所应对现行司法会计鉴定制度标准等进行分析,对鉴定技术方法进行统一,优化鉴定业务执行流程,确定鉴定业务范围,规范鉴定报告文本,提升鉴定水平。最后,管理部门应充分发挥自身职能,适当增加与行业协会的沟通交流频率,加大各方当事人的管理力度,降低司法会计鉴定风险。
(二)优化司法鉴定业务流程
司法鉴定环节所涉及的业务与审计业务存在一定差异,呈现一定的风险性特征。会计师事务所开展鉴定业务时,应深化对风险评估程序的了解,加大该程序执行力度,对整个鉴定业务环节进行控制,构建全过程控制体系,提升司法鉴定业务风险防控水平。首先,鉴定委托受理环节,事务所应分析案情,考量鉴定要求,评估鉴定环节存在的风险,确认是否接受该委托。其次,委托受理后,鉴定机构应积极与委托人进行沟通,签订司法鉴定委托书,对各方权利义务进行划分,确定鉴定业务范围。与此同时,在司法鉴定环节,应注重鉴定材料管理制度的制定,对材料接收等过程进行管理,确定鉴定材料执行回避状况,提高对鉴定技术标准执行流程的掌握程度,改进风险防控机制,提高风险处理水平。最后,撰写鉴定意见时,鉴定机构应结合文本格式要求,对司法鉴定意见书格式等进行调整,并优化自身语言结构,保证逻辑清晰性,以环环相扣的模式展现证据,提高措辞严谨性,保障案件事实陈述清晰性,描述资金流向,遵循独立性原则,将鉴定意见控制在委托范围内,不可将当事人过失等鉴定事项纳入其中。除此之外,在业务复核环节,质控人员应发挥自身职能,重新对鉴定程序与鉴定意见进行审核,若存在疑难鉴定事项,应重视对专家的邀请,组织开展讨论会等,提高复核质量,提升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规范性。
(三)积极开展鉴定人员培训工作
目前,在社会经济结构愈加复杂的背景下,经济诉讼问题愈加繁杂,对司法会计鉴定人员综合素质提出更高要求。司法会计鉴定环节所涉及的知识相对较多,不仅包含证据学知识,而且将会计学知识纳入其中,呈现高度专业性特征。若鉴定人员专业性不足,导致诉讼风险的产生,对事务所发展造成不良影响。故而,事务所应充分认识到司法会计鉴定业务的价值,对司法鉴定人员加以重视,积极开展专业培训工作,提高鉴定人员对相关法律法规的掌握程度,丰富鉴定人员的业务知识系统,提高鉴定人员专业性和鉴定人员服务质量,推动鉴定水平的提升。
(四)提升司法会计鉴定独立性
注册会计师参与鉴定工作时,独立性是执行业务的基础。因此,注册会计师应贯彻独立性原则,不可仅是形式独立,而应贯彻实质独立,提高鉴定水平。在此过程中,注册会计师应遵循不偏不倚的原则,不依赖外界环境,不屈服于外界压力,而是履行自身专业职能,提出自身审计意见。在司法会计鉴定环节,若鉴定人员独立性有所欠缺,鉴定意见效用会随之丧失,司法会计鉴定结论所涉及的利益主体相对较多,是影响司法公正性的重要因素。在鉴定人执行鉴定业务时,应立足于中立角度,不受外界因素影响,不对任何当事人加以偏袒,不将自身结论依附于外界压力,遵守自身职业道德底线,落实实事求是理念,提高判断专业性,使得司法会计鉴定结论愈加可信与公正。
(五)建立健全风险预警机制
在司法会计鉴定实践中,构建风险预警体系具有关键意义。首要步骤是,会计师事务所应汇总历史司法会计鉴定实例,涵盖成功与失败案例,深入剖析其中蕴含的风险要素,诸如制度缺陷、人为错误、流程偏差等,据此建立风险信息库。基于该信息库,需设计一套风险预警指标系统,并清晰界定各指标的安全阈值,例如,报告格式不规范率、鉴定人员专业知识测试通过率、流程违规频次等。业务执行期间,一旦相关数据趋近或超出预设阈值,预警机制即自动激活。此时,事务所应迅速组建专家小组,对潜在风险进行性质界定与影响评估。针对轻微风险,可通过内部调整策略与优化流程加以缓解,如强化鉴定人员的专项培训、严格报告审核标准等;而面临重大风险时,则需制订详尽的应急处理方案,可能包括暂时中止鉴定服务、重新界定鉴定范畴与采用新方法等。此外,应定期对风险预警体系进行复审与升级,充分考虑司法会计鉴定领域的政策动态、技术进步及新挑战,不断充实风险信息库并调整预警指标,以确保预警机制的时效性和精确度,进而有效管控司法会计鉴定风险,保障业务平稳运行与司法公正的达成。
四、结语
在司法会计鉴定环节,会计师事务所应充分发挥自身职能,贯彻独立性原则,从委托接受准备环节着手,对鉴定风险进行评估,如鉴定人员风险等。在此基础上,对鉴定流程进行优化,加大鉴定人员培训力度,提升鉴定操作规范性,落实相应法律法规,保证鉴定意见公正性,结合案情实际,梳理案件相关信息,确认鉴定结论,降低鉴定风险,提升鉴定质量。
参考文献
[1]杨竹林.司法会计鉴定在实务中的运用问题及其对策[J].中国农业会计,2023,33(20):3-5.
[2]喻景中,尹建平.司法会计学科理论建设刍议[J].财会月刊,1991(7):3-4.
[3]邱睿.会计师事务所拓展司法会计鉴定业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商情,2022(25):25-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