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论文投稿/征稿

欢迎您!请

登录 注册

手机学刊吧

学刊吧移动端二维码

微信关注

学刊吧微信公众号二维码
关于我们
首页 > 学术论文库 > 法律论文 郁嶷立法思想研究论文

郁嶷立法思想研究论文

4

2022-12-12 15:18:01    来源:    作者:shaozhun

摘要:摘要:民国时期是我国法学发展的重要时期,许多有识之士在这个新旧法学思想碰撞的时期都形成了其独树一帜的法学思想体系,为我国民国时期的法学发展做出了很大的贡献,并且为当代中国的法治发展产生了前置性的铺垫作用。本文主要介绍民国时期法学家郁嶷的立法思想,首先简要介绍其生平,其次阐述郁嶷立法思想的主要内容,最后对郁嶷的立法思想进行评析,以期探寻其立法思想中值得现代法治建设借鉴的部分。

  摘要:民国时期是我国法学发展的重要时期,许多有识之士在这个新旧法学思想碰撞的时期都形成了其独树一帜的法学思想体系,为我国民国时期的法学发展做出了很大的贡献,并且为当代中国的法治发展产生了前置性的铺垫作用。本文主要介绍民国时期法学家郁嶷的立法思想,首先简要介绍其生平,其次阐述郁嶷立法思想的主要内容,最后对郁嶷的立法思想进行评析,以期探寻其立法思想中值得现代法治建设借鉴的部分。

  关键词:郁嶷;民国法学;立法思想;个人本位;男女平等

  一、郁嶷简介

  郁嶷(1890-1938),又名祖述,字宪章,号愤园,湖南津市人,祖籍湖南桑植。郁嶷在当代不太为人所知晓,但在当时是与白坚武①、李大钊一同被称为“北洋三杰”的著名法理、民法学家。郁嶷与李大钊为同窗好友,二人感情深厚,曾共同担任《言治》《晨钟报》《宪法公言》的编辑。郁嶷曾发表多篇文章评论时政,表达自己对国家未来的担忧,以及对当时政法各界种种乱象的不满。

  郁嶷自幼受到良好的教育,早年就读于湖南法政学堂,后于1907年考入天津北洋法政专门学校,1912年,郁嶷和李大钊加入该校的北洋法政学会,并一同被举荐任编辑部部长,筹办《言治》月刊。1916年8月15日《晨钟报》在北京创刊,李大钊担任主编,白坚武、郁嶷等人为编辑部成员,郁嶷为创刊号撰写了《本报立言之标旨》。此后不久,白坚武与李大钊因各种原因离开了《晨钟报》,郁嶷于9月5日后亦无文章刊登此报。1916年,离开《晨钟报》后李大钊参与了《宪法公言》的创刊并且与郁嶷一同担任编辑、主要撰稿人,直到1917年1月,《宪法公言》出版了9期后停刊。受到章士钊的邀请,李大钊与郁嶷又一同参与《甲寅日报》的相关工作,该报主要撰稿人多为同盟会员或湖南同乡。

  1917年4月1日,经过郁嶷等人的筹备,《言治》季刊获得复刊,郁嶷成为该刊主要撰稿人之一并担任主编,但此次复刊仅出版三期就因经费等问题而停止发刊。1918年,郁嶷于朝阳大学任教,并兼任北京大学的教授。于朝阳大学任教期间,郁嶷与夏勤一同撰写《法学通论》作为“朝大讲义”的一部分。1925年5月30日,“五卅惨案”发生,郁嶷发表《沪案诤词》对“友邦”、政府、军阀以及国民均提出了系列意见,论据充分观点新颖。1928年,郁嶷任国民政府法制局编审,致力于民法、亲属法的理论与实践的相关研究,发表了《妾制之研究》《论新亲属法草案采取个人制之当否》等文章。并分别于1932年、1934年出版《亲属法要论》《继承法要论》,对当时的《亲属法》进行了进一步的解释。在此前后,郁嶷还执教于奉天省立法政学校、朝阳大学、河北大学等高等学府。1938年7月,郁嶷因病逝于北京家中。[1]

郁嶷立法思想研究论文

  二、立法思想

  经过清末的“维新变法”“预备立宪”等种种法律措施变革的失败后,民国的法律学者开始思考有取舍地引进西方法律制度,拒绝清末时期盲目照搬的做法,对于旧专制思想中的糟粕坚决摈弃,对于新西方法治思想、制度在模仿中创造、改造,使其适应新旧时代交替的特殊社会状况。郁嶷的立法思想,首先即是宪法至上的立宪政治思想,在《比较宪法讲义》一书中,郁嶷认为宪法是一国的根本大法,立宪是国家法治的前提。在《建立新中国之纲领》一文中,郁嶷认为国体是形式上外在的表现,而政体则是精神上内在的实质,国家主权由宪法明定分属于各个机关,各机关权限亦由宪法规定的立宪国是极优于专制国的,除了对宪法至上的推崇,郁嶷的立法思想还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倡导男女平等

  在戊戌维新时期,改良派就倡导了“兴女学”“废缠足”的运动,对于包办婚姻、一夫多妻等恶习提出了反对,促进了妇女自我意识的觉醒,妇女解放的思想已于此时孕育。辛亥革命时期,资产阶级民主派对于男女平等的号召、女性权利的呼吁,使妇女解放运动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潮。至民国时期,西方“天赋人权”以及男女平等的思想在社会中已经有了极为深厚的基础,但是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封建的余毒依然在束缚着女性,以父权为基础的各种潜在压迫依然存在。郁嶷时任国民政府法制局编审,对于民法亲属编中有碍男女平等的规定,提出了诸多意见。在《德国新宪法与我国宪草之比较》中,郁嶷称宪法中不应该仅仅写明“人民于法律上无种族、阶级、宗教之别,均为平等①”,应当如德国《魏玛宪法》一样明确“男子及女子在原则上均为公民,享同一之权利、负同一之义务”,在他看来人民在法律上的地位均是平等的,实践中如果女子没有参政权那么就不能称之为平等,故需要于宪法中明确男女平等的原则。对于妾制,郁嶷观其渊源,认为妾在我国历史上“实系奴隶之别名,或与罪人为伍而视同俘虏,或不齿于齐名而人格卑贱”,他称妾制为“专制野蛮之陋习”,民国以来法制改革,阶级打破,奴隶制度被废除,独独“蔑视女子之人格,主张奴视之风习”的妾制依然保留。他认为,妾制是逆世界之潮流而倒退,急需法律规定将其废除,尽快确立男女平等的原则,郁嶷提到其中重要的是男女教育的平等,教育普及后女子均具有谋生的技艺,皆养成独立的人格后,自然不愿意为他人之妾,妾制便可自然废除。[2]

  对于刑法中有关宗亲范围的规定“现行刑法夫之宗亲应视为妻之宗亲”,郁嶷仍然看出了男女不平等的端倪。有关服制的规定中,公婆死后,女子为公婆需要服斩衰三年;本宗父母死后,女子仅降服一年,男子仅为岳父母服缌麻三月。郁嶷认为,民国以前,男系宗法主义盛行,故女子出嫁后即为夫权的附属,对待夫之父母比自己的父母更看重,是重男轻女观念导致的。而在男女平等思想已经广泛宣传的民国时期,“夫于妻之宗亲仅认为妻亲,而妻于夫之宗亲则视为己之宗亲,讵非时代错误乎?”除了细致地对法律具体条文中所隐含的男女不平等思想进行驳斥外,对于展现男女平等思想的法律条文,郁嶷亦大肆赞扬。中国古代法制习俗不承认女子享有继承权,民国“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妇女运动决议案”规定了女子享有财产继承权,郁嶷称这一进步“可谓于吾国法制上放一异彩矣”。郁嶷男女平等的价值取向不仅及于宪法这样的根本大法,而且现于部门法中的具体条例乃至司法解释中,在细微之处也秉持着这一原则。[3]

  (二)坚持个人本位

  在讨论《亲属法》《继承法》中如何处理家族制的问题上,郁嶷强烈建议废除家族制,采取个人制。家族制是封建社会一直延续的以家长为家庭中最高权力的专制制度,在中国古代男尊女卑的父权社会中,家族以男性为中心,而其中的家长即在家庭中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在制定《亲属法》《继承法》时,对于家族制有继续保留、适当改造以及完全废除三种不同的态度。

  郁嶷曾在《中西法制之差异》中提到“中法以家族为本位,西法以个人为本位”,他认为家族制能得以一直延续主要有三点理由:第一,儒家对孝道孝治理论的宣扬,深入人心牢不可破;第二,国家仅仅为某“姓氏”的私人家产,“发达幼稚,组织未宏”,朝代兴替与否于个人而言远没有家族给予的安全感重要;第三,以农业立国,自给自足式的经济使家族世代相守于一地,自然形成庞大的家族村落,且有“同居共爨②传为美谈,别财异居悬为厉禁”的社会传统。这种传统家族制有以下几点弊端:第一,经济上之弊。家族的财产为彼此共同拥有,若家族中的子弟本可自食其力,但因其父亲兄长收入富足,容易游手好闲成为纨绔子弟;若年长但是还未完全衰老,依然有奋斗的空间,但是因事业尚可,子弟显达,则易“优游坐食颓其天年”,这两种情况于经济上来说即是减少生产力的弊端。并且人性自私,若是公物则容易漠不关心任情挥霍,对自己专有之物倍加爱惜。第二,政治上之弊。在家族制下,个人直接组成家族,再由各个家族组成国家,故个人对家族的情感是直接的,对国家的情感是间接的,“爱家之心厚于爱国”,对于家族之事奔走维护,而国有急难时,则漠然置之。政治依附于国家,需要有健全的国家,方能有完美的政治,故郁嶷认为当时政治腐败,人民“酣嬉积薪”,亦有采家族制的缘故。第三,社会上之弊。家是社会的中坚力量,各家秩序井然社会也能和谐,但如果骨肉相残祸起萧墙,则社会也无法安宁。在家族制的规定下,禁止分家奖励同居,常有三世、五世同堂的情况存在,此时家族成员组成纷繁复杂,很难不发生争端,面对冲突虽能忍一时但难忍一世,“星火燎原,蚁穴溃堤,抑之也深,则其爆发也烈,影响社会非细故矣”。

  郁嶷论述了家族制的三点弊端后,又列举了个人制在经济上、政治上、社会上之利。经济上个人独立,“非奋其才力从事职业,不足以图存”,且收入皆是自己劳动所得,浪费的情形会得到改善。政治上,郁嶷认为关心政治本是人的天性,但是因为以往家族制的阻碍而泯灭人民的天性,采纳个人制后,个人与国家、政治的关系更加密切,对政策的制定也会更加关注,故他认为“庶政张弛视乎民意,奸猾之辈罔能操纵,平潮发展有轨可循,国势蒸腾不难立期矣”。社会上,人们的日常聚集不被大家族制捆绑,家庭的“分子”缩小,组织简单且秩序井然,社会也会更加平和发展。郁嶷采纳个人主义的价值观念与他极其注重民意的思想不可分割,倡导个人权利就需要将个人独立于家族进行讨论,故需坚持个人本位而废除家族制。

  三、郁嶷立法思想的当代价值

  改革开放以来,社会的权利观念、法治观念与封建专制时期、民国时期相比较已经有了很大的提高,人们依法保护个人合法权利的意识显著提高。虽然已经有了明显提高,但是离社会整体达到现代法治化的程度依然有一定的距离。郁嶷主张的男女平等思想以及个人本位主义即是强调个人的自由独立发展,注重个体的权利。郁嶷认为,法律的目的是创设以及保护个体的权利与自由,“以创设个人之权利及自由,或保护其权利自由为最得其要”,故郁嶷认为个人的权利与自由是“依法律始得存在”,而倡导天赋人权说,认为人的权利与生俱来无关法律“在今日实无一顾之价值”,也就是说,人的权利不是抽象的,是符合社会历史变化规律,并且可以与社会的经济结构、物质文化相结合而具体讨论的。故公民权利意识的普遍觉醒,在维护、实现自我权利的过程中对于社会的发展必然也会有一定正向的反馈,有助于法治国家的建立。有学者认为法治国家的实践表明,法治运作中最为基础的环节,就是培养公民的权利意识[4],而公民对自我权利有正确理性的认识又是其权利意识形成的基础,就进一步产生了大量普及法治观念的诉求。公民法治素养普遍提高后,就会知道如何运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郁嶷认为,国民的法律观念、法治思想进步后,国家的前途亦可光明。加大对法律、法治的宣传力度,注重普及法律对权利的保护功能,提高民众对法律的信仰,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提供强大的动力[5]。

  郁嶷作为民国时期著名的法学家,但其法学思想于当代却鲜有人研究,他一生致力于法学教育,法治研究,宣传进步思想,力图给民国时期混乱的国家治理、崩溃的法治秩序提供新的行进方向。他的立法思想虽然历时弥久,但是他敢于革新、设计独树一帜的法律思想,依然对于我国当前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有一定的启迪作用。

  

      参考文献

  [1]郁嶷.郁嶷论文集[M].北京:朝阳大学出版社,1930.

  [2]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M].张雁深,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

  [3]郁嶷.郁嶷法学文集[M].李瑛钧,校.北京:法律出版社,2014.

  [4]刘月平.公民权利意识培育与中国民主政治发展[J].前沿,2008(9):3-6.

  [5]吴斌.我国公民权利意识现状述评[J].云南社会科学,2009(3):64-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