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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构建复合型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的几点因素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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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09 14:15:19    来源:    作者:shaozhun

摘要:摘要:在20世纪80年代,法学第二学士学位教育崭露头角,至此,复合型法律人才培养历经30余年,方兴未艾。法治社会带来长治久安,使人民安居乐业,这就体现出培养复合型法律人才的重要性,在培养过程中有一些影响因素,会阻碍人才培养目标,对此本文进行探讨。

  摘要:在20世纪80年代,法学第二学士学位教育崭露头角,至此,复合型法律人才培养历经30余年,方兴未艾。法治社会带来长治久安,使人民安居乐业,这就体现出培养复合型法律人才的重要性,在培养过程中有一些影响因素,会阻碍人才培养目标,对此本文进行探讨。

  关键词:复合型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影响因素

  国家要想实现长治久安,离不开依法治国理念。针对高等教育而言,法学在新时代得到了飞速的发展,使得当今社会获得了很多复合型法学人才,加快了法治社会的进程。高校在构建复合型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的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本文围绕这些影响因素进行研究,首先介绍该模式的概念,其次分析影响因素的类型,最后浅谈复合型法律人才培养构想,希望对相关的实践工作起到积极的导向作用。

  一、复合型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的概念

  法律是维护国家治安的一把利剑,自新课改后,强调高校要培养复合型法律人才,这就需要运用有效的培养模式,其内容无外乎培养规格、培养目标以及培养方法等。针对国外而言,有很多经验值得我国借鉴。例如,1.欧陆模式。法学院将高中毕业生视为潜力人员,直接招生本科。当他们毕业后,如果喜爱法律职业,需要学习与法律相关的专业课程,完成两年左右的专业实习。2.北美模式。法学院将研究生视为潜力人员,他们需要顺利通过入学考试,再进入法学院学习。3.澳大利亚模式。该模式最大的特征是双学士学位,是指非法律专业的本科教育与法学本科教育同时进行。在这三种模式中,后两者比较符合我国基本国情,因为这两种模式注重培养复合型法律人才,可以有效解决复杂的法律问题,能够适应我国社会发展的需求[1]。

影响构建复合型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的几点因素论文

  二、复合型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的影响因素类型

  (一)培养对象对复合型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的影响

  因材施教体现出我国在教育方面别出心裁,这个教学原则对于学生的成长有积极的影响。针对复合型法律人才培养模式而言,其架构需要考量培养对象。在选择培养方法之前,首先需要了解构建复合型法律人才会受到影响。针对我国而言,复合型法律人才培养对象主要集中在硕士学生群体中,对于非法学专业的本科生而言,主要培养他们的法律素养。无论是硕士生还是本科生,都需要通过培训或者自学进入法学院,开始硕士阶段学习。然而他们的法学专业基础不够扎实,因此在开展法学教育的过程中,要注重基础理论知识的灌输,构建合理的课程体系,使得他们完成硕士阶段学习后,能够对法学基本理论有更加充分的了解。针对当前的法学教育而言,有一些误区需要我们引起注意。法学教育要注重实用性,这是一项历史性的教育使命,正因如此,很多高校围绕诊所式法律教学与案例教学等理论展开实践与研究,风靡一时。在很多专家看来,一名合格的法律专业学生,对于基本法律条文要烂熟于心,在此基础上通过实践就能够游刃有余地运用法律知识,有效保证学习效率,使得学生毕业后能够胜任相关的工作。这种想法有些不切实际,和实践相比,学习理论的时间非常短暂,当学生毕业后,主要面临的便是实践。所以高校在开展法律教育时,需要强调法学理论系统学习。培养法律人才讲究方式方法,需要借助理论基础,让学生对法律原则有充分的了解,建立严谨而又科学的法律逻辑思维[2]。

  (二)社会形势对复合型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的影响

  西方法学教育对我国法学教育有潜移默化的影响,主要体现在教学内容、模式以及思想上。针对我国的法学教育而言,在一些因素的影响之下,例如法律意识、法律实践特征以及社会生活地位等,更加认可大陆法系做法。法律的问世主要是帮助统治阶层更好地管理国家,在本质上,我国法学教育与西方截然不同,所以我国应结合国情,针对性地制定复合型法律人才培养模式。

  1.在教学内容上,紧跟我国法律制度变革的步伐

  在党的正确领导下,经过不断实践与创新,我国逐渐走上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由最初的感性认识过渡到理性发展,充分将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实践与原理结合在一起。针对法治建设而言,我国的法治教育呈现落后的趋势。自《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颁布后,预示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得到了进一步推进。自此,我国政体模式发生改变,由最初的三位一体(立法、行政、司法)向四位一体(司法、行政、监察、立法)转变。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为例,监察委接替检察机关行使职务犯罪侦查权。自实施以来,法学院校很少向学生教授法学教育的相关内容,这就体现出教学活动的欠缺。对于这种不利的现象,阻碍了《监察法》的进一步普及,也降低了办案机关审理案件的效率,而且还易令法律人士误解《监察法》的内容。培养法律人才的目的,在于更好地解决各类法律问题,所以法学院校要追随法律制度变革步伐,了解国家法治发展主旋律,调整教学计划,培养复合型人才,使得社会主义法治得到积极的推进。

  2.在教学任务上,围绕法治队伍建设的需要

  要想充分发挥法律的效力,需要组建复合型且德才兼备的法律人才队伍。这是一个系统而又漫长的工程。针对这支高素质法治队伍而言,其专业性体现在作风、纪律、责任、业务以及政治上。例如业务要过硬,需要法学院校加强理论教育力度。我国幅员辽阔,从总体而言,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事业呈现腾飞的趋势,针对偏远地区,受条件限制,司法人员很难提高自身的业务能力,所以我国的司法人员存在良莠不齐的现象。司法人员是法律行使者,自身要有过硬的业务水平,只有这样才能充分发挥法律的效力,才能营造和谐的社会环境。针对偏远地区司法人员业务水平低下的问题,需要加大社会主义法律事业建设力度。我国对法学教育非常重视,高校要想培养复合型法律人才,首先要在法律人才的理论素养方面下功夫。针对法学理论而言,存在不同的观点和学说,而且缺少理论根基的争论,这是一种常见的法学教育现象,其弊端值得我们深思。由于经常出现基本立场和具体结论存在出入的情况,所以非常容易制造冤假错案。司法人员缺少独立的理论立场,审理案件时,裁决很难一气呵成,容易被别人观点干扰。此外,司法人员面对这些干扰因素,有时会改变自己独立裁判立场。基于此,培养法律人才的过程中,学生应意识到具有独立基本理论立场的重要性。

  (三)区域教育对复合型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的影响

  我国是人口大国,关于法学教育的高等院校非常多,有778所,遍及祖国各地。针对这些高等院校,要结合教育目的,追求教育价值,还要根据当地建设需求,不断调整人才培养模式。在此基础上,区域教育价值体现出重要性,这是一种能够展现出区域特色的国民教育。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程的加快,对于复合型法律人才有了更大的需求,针对这些跨学科的复合型人才而言,应不断完善教育培养层次,矢志不渝地实行区域教育。在此过程中,需要相关高校把握各种界限。例如,1.区域教育不能替代全局统一教育,是在全局教育的基础上所开展的具有区域特色的教育,否则属于本末倒置;2.区域教育,顾名思义,主要目的在于服务地方建设,使得当地经济获得更好的发展,社会获得更好的进步;3.区域教育并不在于标新立异,充分发挥本土教育资源的优势,更好地服务于区域的发展。

  三、复合型法律人才培养构想

  (一)注重法学学科的特性优化教学主体

  经济社会的发展离不开法律的支持与约束,针对伦理学和哲学而言,对法律研究的影响是深远的,加快了其推进步伐。此外,人类学、阐释学、经济学等对法律思考同样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这些因素都证实了法律和经济社会的关联性。站在法学家和司法职业者的角度,他们所擅长的不仅仅是法律学科,还涉及其他领域,有非常渊博的知识[3-4]。

  例如站在法律生命的角度,法律人的素养和资质比完善的制度更加重要,这就进一步体现出法律教学主体的重要性。这里提及的教学主体,不仅仅是教师,还包括学生,教师的教学水平决定着法学教育的成与败。德国大学应用的也是大陆法系,只有教授才具有法律教育的权利,法律的权威性不言而喻。培养复合型法律人才并非易事,站在教育者角度,他们要有较高的水平和素养,使自身的教学有深远的教育意义。高校教授的人格不仅左右社会风气,而且还会对学生造成影响,从长远角度来看,将决定国家的兴衰。站在学生的角度,作为接受教育主体,应不断夯实知识基础,还要有良好的法律素养,并且有意识地提高自身的英语水平。相关的教育者应营造多元化的教学氛围,这样有助于提高复合型法律人才培养效率。此外,为了实现法律的“融会贯通”,应加强本土学生和国际学生的融合,使得学生通过比较学习能够找到自己对于法律价值的追求。

  (二)借鉴西方法律人才培养的经验加强职业培训

  自改革开放后,教育事业如火如荼地开展起来,法学教育事业也受到了大众的关注。由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步伐的加快,对于复合型法律人才有了更多的需求,现有的法律人才与法律建设需求呈现严重缺失的状态。针对我国法学教育而言,应将培养复合型法律人才放在首要位置,并且围绕相关的培养模式展开分析与研究,这已经成为法学教育的重点课题内容。

  例如结合西方情况而言,法律职业和法学经历了漫长的历史演进过程,由最初的不自治、不独立,转变为自治与独立。当今世界跨入后工业时代,受过度自治的影响,自治型法律呈现出封闭的特性,难以迅速回应社会需要。基于此,法律秩序重新转型成为民众的期盼,简言之,现在的法律主流逐渐演变成“迈向回应型的法律”。然而很多西方国家的教育培训制度,呈现出综合性、互相衔接且分阶段的特征,可以归结为“职业教育、专业教育、素质教育”。在当今时代,法律的共时性与历时性应进行同步考虑。基于此,高校应运用“双轨制”教学模式,加大职业培训力度,提高继续教育效率,使得复合型法律人才培养过程更加顺利。

  (三)更新教育观念重视法律英语,培养“法学+外语”复合型人才

  1.应采用“联合培养”模式

  联合培养模式指的是高校设置外语和法学双学位班,选拔普通高考录取本科生,这些本科生将同时受到外国语学院与法学院培养,从而获得文学学士以及法学学士学位,这种培养方式已经在我国得到了普及。学校要选拔优秀的本科学生,让他们自由选择外语或法学专业。入学后,外国语学院与法学院联手,组建双学位班,采取联合培养的模式。针对这两大专业而言,需要进行分开授课,但是也涉及交互型课程,例如英美法概论、国际人权法、西方法律文化概论等。其优点可分为三方面。

  一是学校选拔的学生进入双学位班后,可以省去转换专业的程序,自由选择外语或者法学专业,并且受到外国语学院与法学院的共同栽培,使得学生的隶属感得到增强;二是师资力量非常雄厚,两大专业分别有特聘专家和资深教授进行授课,自由交互两大学科,使得学生的外语和法律素养得到同步提升;三是学校是组建双学位班的主体,在外国语学院和法学院的支持与配合下,成功建立科学管理体系。

  2.教材方面

  法律外语教材资源丰富,种类庞大,主要分为双语、中文和英文三大语言种类。我国和外国法律制度具有异同点,正因如此,很多学生在观看英文原版教材的过程中感到非常棘手。反之,在阅读中文教材的过程中也存在弊端,只注重介绍外国法律制度,没有和我国法律制度展开分析与对比,这就使得法律外语课程缺少实用性。所以编制者应以“法学+外语”复合型人才的培养为核心,调整教材策划方案。站在学校的角度,在选择教材时做足功课,结合课程内容,有针对性地选择三大语言教材种类。双语教材或者外文教材适用于涉外较多的法律;中文或者双语教材适用于涉国内较多的法律,如立法学、宪法学、法理学。在编写中文教材时,外语和法律专业教师要发挥自身的作用,此外,也需要律师介入其中,凭借自身丰富的涉外实务经验,使得编制的教材具有实用性。

  四、结语

  我国的法治建设之路日益完善,复合型法律人才培养模式,有助于解决实务难题,能够推动法治建设步伐。相关的教育者要有意识地提高教学质量,并且积极总结经验教训。经过不断的实践探究证明,复合型法律人才符合我国的国情,其培养方向是正确的。由于培养道路历经曲折,所以我们应充分发挥教学资源的价值,运用有效的教学手段,设定应用型人才规格标准,积极落实依法治国方针,不断深化教学改革,以便早日实现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

  


      参考文献

  [1]王保树,王振民.略论复合型法律人才的培养[J].清华大学教育研究,2000(1):93.

  [2]张志刚.因材施教的现代教育视角[J].齐鲁师范学院学报,2018(4):14.

  [3]苏世芬.复合型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研究[J].青海社会科学,2008(6):204.

  [4]刘艳红.程序自然法作为规则自洽的必要条件:《监察法》留置权运作的法治化路径[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