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前调解制度应用实践的探索与完善论文

2024-04-12 09:19:08 来源: 作者:xieshijia
摘要:诉前调解制度是人民法院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以其便捷、高效、经济 以及调解过程当事人易接受,利于缓和双方矛盾,利于社会和谐稳定等诸多好处,被法院积极运 用与推广。特别是在法院受理案件数量激增的现在,如何缓和案多人少矛盾,如何快速回应当事 人诉求,如何减少人民群众诉累,如何提高人民对司法工作满意度,如何促进社会和谐与稳定,人 民法院重任在肩,而诉前调解制度的广泛运用恰好满足了上述要求。但在具体实践中,诉前调解 制度的实施还存在各种各样的问题。笔者从诉前调解制度的内涵和重要意义、具体实施中遇到的
摘要:诉前调解制度是人民法院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以其便捷、高效、经济以及调解过程当事人易接受,利于缓和双方矛盾,利于社会和谐稳定等诸多好处,被法院积极运用与推广。特别是在法院受理案件数量激增的现在,如何缓和案多人少矛盾,如何快速回应当事人诉求,如何减少人民群众诉累,如何提高人民对司法工作满意度,如何促进社会和谐与稳定,人民法院重任在肩,而诉前调解制度的广泛运用恰好满足了上述要求。但在具体实践中,诉前调解制度的实施还存在各种各样的问题。笔者从诉前调解制度的内涵和重要意义、具体实施中遇到的实际问题与解决对策等几个方面进行论述。
关键词:诉前调解制度;实践;完善
自法院实行立案登记制以来,切实解决了“立案难”问题,充分保障了当事人诉权,发挥出法院在解决社会矛盾中的主渠道作用。人民群众维权意识、法治意识也在不断提高,从而导致大量案件涌入法院,各级法院受理案件数量逐年递增,特别是基层法院,案多人少矛盾尤为明显。案多人少致使法官疲于办案,无法做好释法明理的解释工作,群众的司法诉求无法得到快速回应,导致群众对法院司法满意度下降,信访、投诉案件增加。而诉前调解机制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让大量矛盾纠纷化解于苗头,解决在诉前,通过诉前调解机制的创建,有效缓解了上述矛盾[1]。
一、诉前调解制度的内涵
(一)诉前调解制度的含义
诉前调解制度是指在案件进入人民法院后,审判立案前,由法院选派专门人员对案件组织调解,如调解成功,当事人可撤诉、可申请法院进行司法确认、可申请出具司法调解书,如调解不成功,可进入审判程序的一种解决纠纷的机制。
(二)诉前调解的特点
1.效率性
诉前调解程序可以在案件进入法院后,迅速联系双方当事人,了解案件经过,找到问题堵点,通过释法明理及有效性沟通,快速化解双方矛盾,消化案件。有些本就矛盾争议不大的案件,经调解员建立有效沟通后,可当日立案当日解决,且诉前调解程序整个流程最长不超过30天,能够及时回应当事人诉求,维护其合法权益,有效降低了当事人解决纠纷的时间成本。
2.便捷性
诉前调解程序的实施与运用不以审判程序为标准,其调解方式多样,以方便当事人调解为前提,可开展线下调解、互联网线上程序调解、手机通信工具调解等多种方式,特别是如发生其他突发情况当事人不方便进行线下调解时,可利用网络或手机通信工具进行调解,既方便了当事人沟通,又提高了调解效率。
3.经济性
案件进入诉前调解程序后,经诉前调解成功撤回起诉,可以当庭履行不再另行出具司法确认文书的,无需缴纳诉讼费用;经调解成功达成调解协议,双方当事人申请法院进行司法确认的,无需缴纳任何费用;如需法院出具调解书的,按照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诉讼费用。此举有效降低了当事人解决纠纷的经济成本。
4.可执行性
调解文书的可执行性,是解决问题的根本所在。案件经调解成功,人民法院出具的司法确认裁定书和诉前调解书均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如相对方当事人不依照达成的协议履行相关义务,则另一方当事人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通过诉前调解,不仅可以迎合人民群众迅速化解矛盾的迫切需求,也节约了法院的运作成本。实践中,有相当一部分案件可通过诉前调解程序顺利解决,使法官更有时间集中精力研究庭审案件,不再疲于案件数量,既提高了工作效率和案件质量,又有利于实现社会正义。
二、诉前调解制度在基层法院的实施现状
(一)实施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人民法院在线调解规则》等相关法律规定,各级人民法院积极发展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开展诉前调解工作,能够有效缓解案多人少矛盾,缩短办案天数,及时化解群众纠纷,有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大大提高了人民对司法的满意度。但是在诉前调解制度的实践应用中,难免出现各种问题,这些问题影响了诉前调解的成功率。
(二)诉前调解制度应用中存在的问题
1.调解人员队伍建设存在的问题
诉前调解制度的持续实行和顺利实施,需要一支专业、高效的调解队伍做保障,但在实践中,调解人员多为法院选任,但并无明确的选任条件和具体的选任程序,这就导致了调解人员素质参差不齐,选任后不能胜任工作而无法强制退出,严重影响了调解工作的进行。而经聘用的调解人员又存在流动性大、专业性不足等问题。调解人员普遍由退休公职人员、村镇干部等组成,人员年龄偏大,多数不能熟练或不会操作电子设备,影响在线调解的应用。有些调解人员调解方式单一,态度生硬,易引起当事人抵触情绪。现如今科技不断进步,经济不断发展,法院所办理的案件日趋复杂,新类型案件层出不穷,而调解人员法律知识储备不够、专业技术知识覆盖面不广、接受新事物能力不足,也掣肘诉前调解制度的顺利施行。
2.案件当事人对诉前调解制度认识不足
部分案件当事人对诉前调解理解不深,认可性不足。例如,案件原告认为诉前调解程序是拖延时间,有些甚至认为诉前调解是“和稀泥”行为,会损害自己的合法权益,因而抗拒调解程序,不支持诉前调解人员的工作;案件被告认为诉前调解程序并非正式案件审理程序,因而轻视诉前调解程序,拒不配合调解人员工作,躲避案件调解。当事人对诉前调解不认可、不了解,造成诉前调解无法顺利进行。
3.诉前调解方式单一
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和交通的便利,人员流动性大,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多不一致,线下调解有时并不能有效进行。有些当事人因案件产生矛盾,见面“分外眼红”,为了不激化矛盾,线上调解显得尤为需要。而有些当事人因年纪较大不会使用手机等电子设备,有些当事人拒不提供正确联系方式以逃避诉前调解程序,有些案件甚至无法确认当事人本人身份,这就需要诉前调解的方式多样化,通过线上、线下、庭内、庭外等多种形式展开,以应对不同人员的不同需求。
4.可进入诉前调解案件的范围不清晰、不明确
在实践中,有些法院为缓解立案压力,将所有案件一股脑放进诉前调解程序,对于不适用调解程序或当事人明确表示不愿进入诉前调解程序的案件,均交由诉前调解程序,进而使当事人等待30天的诉前调解期。造成当事人对诉前调解程序的误解,认为法院故意拖延办案时间,进而更加抵触诉前调解制度。
5.调解与审判对接不连贯
对于经诉前调解30天调解不成功的案件或当事人明确拒绝诉前调解的案件,应当及时进入审判立案程序,但实践中,诉前调解程序结束后,有时却并不能立刻进入立案程序。有的在进入诉前调解程序后,当事人一方拒绝调解的,也会在诉前调解程序内待满30天才会转审判立案程序。由上述情形造成的诉前调解时间过长,也是影响诉前调解制度适用的一个因素[2]。
三、完善诉前调解制度的对策
(一)强化诉前调解人员队伍建设
打造一支专业素养高又能长期稳定从事调解工作的调解团队是诉前调解制度能够长期顺利执行的根本保障,因此,建议从以下方面强化诉前调解人员队伍建设:第一,完善调解人员选任机制。应明确对调解人员的选任标准及选任流程,人民调解员可涵盖多职业,以应对不同专业案件调解的需要,如优先选任退休法官、检察官、警察、律师等有法律从业经验的人员。第二,加强调解人员培训机制。对于调解人员应定期开展法律知识、调解技巧、工作纪律、职业道德等相关培训,打造一支既具备工作能力又遵守工作纪律,既业务精湛又道德高尚的调解队伍。第三,明确调解人员考核退出机制。强化对调解人员的考核机制,考核范围应包括:调解案件数量、质量、道德品质、工作纪律等,适时增加调解员工作评价反馈,考核结果应与人员待遇等关联,既调动调解人员工作积极性,又能及时发现薄弱环节,及时查缺补漏,确保调解工作顺利进行。对于业务能力不足以胜任岗位,或身体原因不能继续工作,或群众反映不适宜继续担任调解工作的人员,应及时清退补缺,以确保队伍能持续高效运转。第四,打造“调解员+法官助理+书记员”新模式。法官助理主要职责中包含调解案件,建立法官助理参与诉前调解新机制,可以弥补调解员法律知识的欠缺,协助调解员更加快速、专业地化解矛盾,处理案件。书记员一般都是具有基础法律知识和一定记录水平的人员,可以帮助调解员使用电子设备进行线上调解,实现调解方式多样化。
(二)加强诉前调解制度适用宣传解析工作
诉前调解程序虽有诸多好处,但如果得不到案件当事人的认可,便无法顺利进行,因为调解的前提是自愿,我们需通过多种方式加强诉前调解程序适用的宣传解释工作,使当事人认可、自愿、配合适用诉前调解程序,提高诉前调解适用率。第一,在与群众接触的窗口单位摆放诉前调解宣传手册等宣传材料,设置专门引导人员,向群众说明诉前调解程序的优势,引导群众积极配合诉前调解工作;第二,对于进入诉前调解程序的案件,制作诉前调解程序告知书,主动发送至案件当事人,并向其释明诉前调解程序的基本流程及双方权利义务范围;第三,向基层社区、村委下沉式宣传,通过发放宣传材料、组织普法教育宣传讲座、送法下乡等活动,向基层群众宣传诉前调解制度的意义与优势。
(三)创新调解方式,丰富调解方法
传统调解方式多为双方面对面调解,虽然方便当面摆事实、讲道理,找到问题切入点,也有利于凸显调解人员的中立地位,保障程序公正,但在讲究效率的当下,方式过于单一,有时也易激化双方矛盾,造成冲突。在实践中要不断丰富完善的调解手段,提高调解成功率。具体来说,可从以下方面切入:第一,线上线下调解相结合。采取微信、电话及专业调解平台相结合的方式,为不能线下调解的当事人提供便利。第二,庭内庭外相结合。对于大多数当事人来说,法院氛围庄严,有时不便于化解矛盾,这就需要调解人员深入双方家中,讲法说理、沟通感情、解决问题。第三,与基层自治组织相结合,协作开展工作[3]。诉前调解虽由人民法院做主导,但法院并不能迅速、全面、正确地掌握案件基本信息,从而找到切入点化解矛盾,而当事人所在基层自治组织拥有人熟、地熟,就近便利等优势,能及时了解矛盾起因、找到矛盾根源、迅速调解疏导纠纷。因此,法院应与基层自治组织相结合,创建由法院提供法律支撑,基层自治组织主导调解的合作方法,将矛盾化解在家门口,化解在基层[4]。
(四)明确调解程序、调解范围,促进调解审判“无缝衔接”
完善诉前调解相关法律规定,制定具体调解程序,明确可进入诉前调解案件范围及适用诉前调解程序的具体时间节点,使诉前调解有法可依、有据可循。对不适用诉前调解程序或经诉前调解不成功或当事人明确表示不进行诉前调解的案件,应依照法律规定及时立案。
(五)推进诉前调解监督管理制度
任何不受监督的制度都终将偏离其航道,为了保证诉前调解制度公正有序地发展,必须加强诉前调解监督管理制度建设。第一,由指导法官监督。指导法官应对诉前调解团队出具的司法文书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对该文书终身负责。第二,由法院纪检、监察等部门监督。纪检、监察部门对案件是否拖延办理、调解人员工作态度、是否存在徇私偏袒等违法违纪行为进行监督。第三,由检察机关监督。检察机关可对诉前调解案件程序及调解结果进行监督,对违反程序公正、法律公正的案件可启动检查监督程序或出具检察建议。第四,人民群众监督。群众监督是重要的民主监督方式,畅通群众监督渠道,加强与群众沟通长效机制,了解群众对诉前调解制度的真实诉求,不断调整工作方式方法,积极促进诉前调解制度向前向好发展。
四、结语
诉前调解制度是人民法院贯彻能动司法理念,积极探索诉源治理、化解社会矛盾的重要方法,是从源头上减少诉讼增量,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化司法需求的创新举措[5]。坚持把非诉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持续坚持和不断完善诉前调解制度,创新诉前调解工作方法,在诉前调解工作中持续发力,既能降低当事人诉讼风险,减轻当事人诉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以最快的速度、最小的诉讼成本实现最大的诉讼效果,又能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参考文献
[1]葛儒.先行调解制度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下的运用[D].济南:济南大学,2021.
[2]高翔.法院附设诉前调解之制度构建[J].福建警察学院学报,2008,22(6):61-66.
[3]韩萌.法院委托调解制度的完善[J].法律适用,2012(7):120-121.
[4]曾令健.法院调解社会化:实践评价与学理反思[J].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25(3):34-46.
[5]范愉.诉前调解与法院的社会责任——从司法社会化到司法能动主义[J].法律适用,2007(11):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