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数字化背景下关于人工智能的国际法规制研究论文

2024-04-10 09:18:20 来源: 作者:xieshijia
摘要:在全球数字化背景下,人工智能作为一项世界前沿的技术正处于迅猛发展的阶段,而且 在全球范围内引起各界人士的广泛关注。由于人工智能涉及国际数据隐私保护、著作权国际保护 等问题,因此,有必要完善对人工智能的国际法规制。然而,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广泛应用,一系 列相关的国际法规制问题逐渐凸显,例如国际法对人工智能的规制滞后、国际法更新周期长、参 与立法的主体有分歧等,影响了人工智能的国际法规制完善的进程。基于此,本文首先论述了人 工智能国际法规制的必要性;其次总结了人工智能对国际法的挑战;再次论述了人工智能国际法
摘要:在全球数字化背景下,人工智能作为一项世界前沿的技术正处于迅猛发展的阶段,而且在全球范围内引起各界人士的广泛关注。由于人工智能涉及国际数据隐私保护、著作权国际保护等问题,因此,有必要完善对人工智能的国际法规制。然而,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广泛应用,一系列相关的国际法规制问题逐渐凸显,例如国际法对人工智能的规制滞后、国际法更新周期长、参与立法的主体有分歧等,影响了人工智能的国际法规制完善的进程。基于此,本文首先论述了人工智能国际法规制的必要性;其次总结了人工智能对国际法的挑战;再次论述了人工智能国际法规制的优化路径,包括以国际法为基本原则制定人工智能的人权宣言、加强国际合作推动国际法更新、促进国际法和其他国际治理方法协调统一;最后针对我国对人工智能国际法规制的应对提出了几点策略,以期推动人工智能的国际化发展,让全球社会能够共同应对人工智能发展带来的挑战,共创数字化时代的美好未来。
关键词:全球数字化;人工智能;国际法规制
在全球数字化背景下,随着人工智能的快速发展和广泛应用,涉及国际数据隐私保护问题著作权、著作权国际保护等问题,需要尽快完善相关国际法,提高国际法对人工智能的规制,以此为人工智能的全球合作、发展和应用提供稳定和可预测的法律环境,促进人工智能在全球范围内的健康发展。
一、人工智能国际法规制的必要性
(一)人工智能涉及国际数据隐私保护的问题
人工智能技术的创新与应用是没有国界的,需要世界各国开展合作、共享知识与资源、共同推进人工智能的发展与应用,这已成为推进人工智能发展的必然选择。具体来说,第一,各国和地区都有自己独特的优势和资源,只有通过共同努力与良好协作,才能发挥各自的优势,在人工智能领域取得创新和突破。例如,跨国协作能够促进科学家、工程师和科研人员的相互交流与合作,共同解决人工智能技术与应用中的难题,从而加速人工智能产业的发展与进步。第二,跨国的数据流动为人工智能的发展奠定了基础。人工智能的学习与训练需要海量的数据,而海量的数据包含了多个领域的知识与信息。通过跨国界的数据流动,实现了数据资源的共享,从而提升了人工智能模型的性能与智能化程度。第三,跨国的数据流动更加促进了大数据的整合,使人工智能系统可以得到更全面、更准确的信息,从而提高其决策与预测的准确度。但是,海量数据的交换与传输涉及个人隐私与商业机密等问题,必须采取适当措施以确保数据的安全性与隐私性。而国际法规制能够为数据的传输与存储、防止数据被滥用与滥用、保护用户与企业数据的隐私提供明确的法律框架与规范[1]。
(二)涉及著作权国际保护的问题
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不断发展,其所产生的作品在知识产权领域中的地位和边界越来越模糊,这就会带来著作权归属、作者身份、著作权保护期限等问题。主要争议的焦点之一是人工智能所产生作品的归属。因为人工智能能够自动进行音乐、绘画和文学的创作,所以精准确定“作者”的身份变得很困难。同时,确定人工智能作品的版权保护期也是难点之一。传统意义上说,版权的保护期取决于作者的生命周期。但是,由于人工智能并不具有生命性,这就引起了对其作品如何确定著作权保护期的矛盾。此外,由于人工智能技术具有跨国界的特性,使得版权的国际保护更加复杂。互联网的普及性以及数字内容的流动性,使得由人工智能生成的作品能够很容易地被全世界传播并被复制。但是,由于各国的法律制度以及对版权的保护程度不同,可能会导致版权纠纷甚至侵权行为的发生。为此,需要建立国际合作机制,加强国家间版权保护的协调和交流,并尽快完善相关国际法的规制,以保证人工智能作品在全球范围内得到合理的保护[2]。
二、人工智能对国际法的挑战
(一)国际法规制滞后
人工智能作为一种新的国际法调整对象,在国际法律体系中,已有的规则存在一定的滞后性。
造成这一局面的根本原因在于,不同国家、不同区域的人工智能发展不均衡,使“数据割据”现象日益严重。此外,数据的流动特性与国家治理的排他性相冲突,导致数据隐私呈现出“割据”现象。这使人工智能的国际治理陷入了一定的困境,而且通过国际法来统一规则也很难实现。
一些学者担心,数字殖民主义的兴起,会导致少数国家主导信息通信技术、人工智能等领域的创新,加剧数字鸿沟,使技术落后国家产生依赖性以及陷入发展困境[3]。
(二)国际法更新周期长
国际法规则的制定在很大程度上来源于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其形成需要较长的过程[4],特别是当面临例如人工智能等新兴行业的监管时,其规则的制定速度常常会落后于现有技术的发展速度,这就导致了在国际法中对人工智能等领域的规制存在着明显的空白。国际软法虽可为人工智能规制提供有效补充,但目前有关人工智能规制的国际软法数量有限,缺乏新概念、新规则,也未形成完整的规制路线图,明显滞后于现实需求。
(三)参与立法的主体有限
在国际法规则的制定中,主要是通过一个国家的主权身份来参与,而在人工智能领域中,尽管产业巨人在产业内拥有着规范引领的动机和资源,但他们在国际法规则制定上的话语权并不能与其地位相提并论。与此同时,因为各国在人工智能发展水平、利益诉求等方面存在着差异,也会导致不同国家之间的对立与分歧。尤其是一些发展中国家,他们担心人工智能领域实力更强的国家会滥用自己的权力而致使其陷入“数字殖民主义”的窘境。由于技术力量与数据控制规模的不平衡,在人工智能时代,强大的国家可能会占据主导地位,这可能会导致国家与地区之间产生新的隔阂与冲突。
三、人工智能国际法规制的优化路径
(一)加强国际合作推动国际法更新
尽管国际法对人工智能的规制表现出了一定的滞后,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国际法就无法进一步优化和完善,对人工智能进行全球管理仍需以国际法为核心与依据[5]。
第一,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国际社会对网络空间的管制已经初露端倪,出现了一系列主权概念,比如,20世纪末就已经提出了网络空间主权的概念。近几年来,一些学者还提出了“信息主权”“数据主权”等概念,目的是更好地适应数据时代的要求。在人工智能兴起的背景下,“人工智能主权”的概念也随之产生,其强调的是国家对人工智能的技术和实体的控制权。这些概念的演变表明,在对新领域进行规制的过程中,国际法可以不断对已有概念进行更新与完善。第二,人工智能与数字经济规律之间存在着紧密的联系,因为人工智能的发展离不开数据,人工智能的运用同样会对数据权产生影响。数字经济规则不仅可以直接适用于人工智能的规制,还提供了公共决策的参考。从国际法的角度来看,应将现行国际法规则与数字经济规则以及人工智能规则有机结合起来,通过数字经济协议、自由贸易协议等载体,明确人工智能产品、数据、算法治理的标准。第三,为解决人工智能监管的滞后问题,有必要在全球范围内建立多边协作机制。这个过程可以由联合国等国际组织来引导,组织各国政府、跨国企业、非政府组织、学术界等多方参与,共同制定人工智能的统一规则与标准。此外,这一合作机制也应该强调包容性、鼓励发展中世界的参与、减少各国家和地区的分歧和冲突。第四,为缩短国际法律规则的形成周期,有必要构建一种快速反应的法律规制机制。可将灵活的法律工具如国际软法、公约、声明、行业规范等作为有效的补充,快速响应并调整规则,以适应人工智能等新兴产业的迅速发展与应用。
综上所述,国际法体系具有不断更新的能力,要想解决人工智能规制滞后的问题,就必须对传统概念进行演化,将数字经济规则进行融合,加强国际合作,并建立快速响应机制,同时还要加强对发展中国家的支持和帮助,从而使人工智能的全球治理变得更加全面、公平和有效。除此之外,为了更好地适应技术发展的速度,国际法应该更加灵活和开放,能够及时调整和更新,以确保其对人工智能的有效规制。
(二)促进国际法和其他国际治理方法协调统一
在对人工智能进行国际法规制时,可借鉴和吸纳“超级软法”理念,并鼓励多元主体参与,实现不同的国际治理模式的协调[6]。通过本项目的研究,不仅可以弥补当前人工智能治理规则的缺位,缓解人工智能发展的根本性不均衡,而且可以促进国际法规则的形成。
第一,在国际法意义上,除了“软法”之外,还有一些行业自律性文件,被称作“超级软法”;尽管这些规范性文件并不具有正式约束力,但是它们填补了国际法律规制的空白。“超级软法”具有“弱主权化”的特点,这一特点使它更适合于国际化。此外,它具有时间性强、灵活性强等特点,可以为制定强制性行业标准提供依据。此外,此类“超级软法”也可以为人工智能规则的援引提供依据,例如《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中一则关于“人工智能”的条款规定,在制订治理框架时,必须考虑到国际上普遍接受的原则或方针。因此,对“超级软法”的借鉴和吸收,将会加快人工智能的国际法规制进程,并为后续规则的制定提供可资借鉴的实践经验。第二,多元主体参与意味着不仅要有主权国家的参与,还要有其他非政府组织的参与。为了防止技术霸权的产生,人工智能全球治理必须由多极化的主体来主导,并推进全国多个主体来参与人工智能全球治理。此外,还可以让以科技企业为代表的非政府组织来参与,这样能够弥补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为国际提供更科学、更先进的治理机制。第三,需要加强国际法与国际组织的合作。国际组织在制定国际规则和标准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如联合国、世界贸易组织等。这些组织可以通过制定相关规则和条约,促进国际法对人工智能的规制。例如,联合国可以成立专门的人工智能工作组,与各国合作制定关于人工智能的国际条约和准则,以保障人工智能的安全和合理使用。第四,要促进国际法与行业标准的有效结合。在人工智能领域,很多公司和组织已经制定了自己的行业准则和标准,以规范人工智能的开发和应用。国际法可以借鉴和吸收这些自律性规则,将其纳入国际法体系,并加强监督和执行。这样可以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的优势,同时确保国际法的权威性和普适性。
总之,通过协调国际法与其他国际治理模式、借鉴“超级软法”、推动多元主体参与等途径,有助于解决当前人工智能治理中存在的规则缺位、发展失衡等问题,进而促进国际法规则的形成。同时,它也是构建更加全面和高效的人工智能全球治理系统的关键一步。只有不断更新与完善国际法,才能更好地适应这个快速发展的时代,才能保证人工智能在全球范围内的健康发展,并确保这个过程符合全球共识和共同利益。
四、我国对人工智能国际法规制的应对策略
(一)健全国内法律体系
为了保证人工智能的有效、安全发展,我国必须建立相应的法律法规。在此基础上,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遵循公序良俗原则,对人工智能进行法律规制,同时,应当对不合乎伦理的人工智能研发行为加以约束。除此之外,还需要加速服务机器人的生产和安全标准的制定,成立人工智能管理部门,严格监管人工智能市场的发展。人工智能立法必须考虑到它的历史、现状和未来,在我国现行法律的基础上与现实情况相结合,逐步解决其所带来的挑战。
(二)衔接好国际和国内法律之间的关系
在人工智能的发展过程中,衔接好国际法与国内法之间的关系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7]。在这一问题上,我国可采取国际法与国内法相互补充的“一元论”。具体而言,国际法在国家层面具有法律效力,是国家制定法律的保证。当国际法与国内法发生冲突时,应明确国际法在国内的地位,把国际条约自主性纳入国内法的体系中。在维护国家主权的同时,既要尊重国际法,又要切实处理好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冲突。
五、结语
在全球数字化背景下,国际法规制与人工智能之间的关系愈发紧密,只有在现有情况下坚持法治原则,建立全球统一的法律标准和规范,才能促进和推动人工智能的健康发展,更好地实现人工智能的社会价值。未来,通过不断优化国际法对人工智能的规制,全球社会将能够更科学、更理性地迎接人工智能带来的挑战,并且共同开创数字化时代的美好未来。
参考文献
[1]孟雍杰.论人工智能武器的国际法规制[D].杭州:浙江大学,2019.
[2]沈伟,赵尔雅.数字经济背景下的人工智能国际法规制[J].上海财经大学学报,2022,24(5):123-137.
[3]刘子纯,肖灵敏.人工智能的国际法问题研究[J].经济研究导刊,2021(13):159-161.
[4]BURRI T,赖晨枫,蔡伟.国际法和人工智能[J].法治论坛,2021(1):225-238.
[5]周倩文.人工智能和其他新技术发展的国际法问题[J].长春师范大学学报,2020,39(3):74-77.
[6]王玫黎,胡晓.人工智能的知识产权适格主体研究——一种国际法进路[J].电子知识产权,2019(10):4-15.
[7]赵骏,李婉贞.人工智能对国际法的挑战及其应对[J].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20,50(2):10-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