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恶意诉讼行为的法律规制与应对策略研究论文

2024-04-09 09:53:41 来源: 作者:xieshijia
摘要:我国正不断推动建设法治社会的进程,越来越多的群众意识到法律的重要性,并选择通过诉讼渠道来保护自身的权益。然而,由于我国法律制度尚未完善,给了不法分子可乘之机,他们利用恶意诉讼渠道谋取私利,这种行为严重轻视法律制度,也损害了我国的司法秩序。因此,有效针对恶意诉讼进行研究分析具有现实意义,有助于促进法治社会建设,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摘要:我国正不断推动建设法治社会的进程,越来越多的群众意识到法律的重要性,并选择通过诉讼渠道来保护自身的权益。然而,由于我国法律制度尚未完善,给了不法分子可乘之机,他们利用恶意诉讼渠道谋取私利,这种行为严重轻视法律制度,也损害了我国的司法秩序。因此,有效针对恶意诉讼进行研究分析具有现实意义,有助于促进法治社会建设,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关键词:民商法;恶意诉讼;程序法规制措施
随着国家司法部门在法治化建设中投入精力的增大,社会法律规制愈发完善,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也不断提升。然而,由于一些法律制度仍处于初步建设阶段,一些不法分子会通过恶意诉讼来牟利。这种行为挑战了法律权威,需要国家重视并采取针对性的应对策略,以促进法治化建设的不断完善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稳步推进。
一、民事恶意诉讼的种类
(一)一方恶意诉讼
一方恶意诉讼是指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故意滥用诉讼权利,以违背法律正义、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为目的的行为。同时,恶意延迟诉讼则是指在明知无理由的情况下故意拖延诉讼进程,耗费对方的时间和精力,损害对方的合法权益。此外,恶意滥用证据、恶意变更诉讼请求以及恶意阻碍执行等行为属于恶意诉讼的范畴。这些行为严重扰乱了司法秩序,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了维护公平正义,法院对此类行为会进行严厉制裁。针对恶意滥用证据的行为,法院会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严格审查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并对虚假证据的提供者予以惩处。对于恶意变更诉讼请求的行为,法院会审慎评估其合理性和合法性,并视情况作出相应处理,包括驳回请求和追究责任。
(二)双方串通恶意诉讼
双方串通恶意诉讼是指原告和被告之间故意达成某种不正当的协议,共同进行恶意诉讼以达到私利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这种类型的恶意诉讼可能表现为虚假的诉讼争议,双方通过协商达成一致,编造虚假证据或事实,以欺骗法院和损害第三方的利益。此外,双方也可能串通在诉讼中故意拖延时间、制造不必要的诉讼费用,或者以其他方式共谋进行不正当的诉讼行为。双方串通恶意诉讼扰乱了司法秩序,损害了正常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社会公平正义造成严重影响[1]。因此,法院在发现双方串通恶意诉讼行为时,将会严格依法处理,并对涉及的当事人进行严厉制裁,以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
(三)双方虚假诉讼
双方虚假诉讼是指原告和被告之间共同策划并实施的一种恶意诉讼行为,其特点是以虚假的诉讼请求或证据来误导法院和损害对方的合法权益。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可能通过编造事实、伪造证据或故意隐瞒真相等手段,以追求私利或达到不正当目的。虚假诉讼可以涉及各个阶段,包括起诉阶段、庭审阶段和执行阶段。在起诉阶段,双方可能虚构纠纷或夸大事实,提出无根据的诉讼请求,以引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在庭审阶段,双方可能伪造证据或提供不真实的证词,试图误导法院作出不公正的判决。而在执行阶段,双方可能故意阻碍执行程序,以逃避法律责任或继续侵害对方的合法权益。双方虚假诉讼的存在严重扰乱了司法秩序,破坏了社会公平正义,对正常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重大伤害。因此,法院对于发现的双方虚假诉讼行为将会予以严厉打击和制裁,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司法公正[2]。
二、民事恶意诉讼的程序法规制的重要性
民事恶意诉讼是指当事人出于不正当目的,故意提起诉讼以滥用司法程序、干扰正常的司法秩序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这种诉讼行为对于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造成了严重的影响,因此,制定和执行民事恶意诉讼的程序法规显得尤为重要。首先,民事恶意诉讼的程序法规能够明确相关当事人的诉讼义务和权利,促使其遵守诚实信用原则。通过规范诉讼程序,可以防止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减少虚假诉讼的发生。例如,在对起诉方提起适用程序法规的要求,如明确诉讼请求、提供充分的证据等方面,可以有效限制恶意起诉的可能性,保护被告的合法权益。其次,民事恶意诉讼的程序法规制可以提供有效的救济措施,以应对恶意诉讼行为。例如,当法院发现某一当事人在恶意诉讼中滥用司法程序时,可以采取相应的制裁措施,如驳回诉讼请求、处罚违规当事人等,以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正义。最后,民事恶意诉讼的程序法规制还对相关司法机关和执法人员提出了要求,加强了对恶意诉讼行为的监督和制约。例如,规定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主动查证事实、调查证据,对于虚假诉讼行为要及时发现并予以纠正。总之,民事恶意诉讼的程序法规制对于维护司法公正、保护合法权益和促进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其通过明确相关当事人的义务和权利、提供有效的救济措施以及加强对司法机关和执法人员的监督,能够有效地防范和打击恶意诉讼行为。
三、民事恶意诉讼程序法规制完善措施
(一)完善立案制度
恶意诉讼在民商法领域中是一种严重的司法滥用行为,为了有效打击和遏制此类行为,需要完善立案制度,从源头上规范诉讼行为,防止恶意诉讼的发生。完善立案制度的核心在于加强对诉讼请求的审查,确保诉讼请求的合法性和真实性,以及保障被告的合法权益。首先,完善立案制度需要明确规定起诉状和证据的要求。对于起诉状的内容,应规定起诉方需要清晰陈述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并提供相关证据。这有助于减少虚假诉讼的发生,要求起诉方在提起诉讼时就已经具备一定的事实依据和证据支持,避免无端的诉讼请求。其次,完善立案制度还需要规定法院对诉讼请求的审查程序和标准。法院应当对起诉状中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进行审查,要求起诉方提供充分的证据支持,并在必要时进行补充调查,以确保诉讼请求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在审查过程中,法院可以要求起诉方提供相关资料或证据,以验证其诉讼请求的合理性和真实性。此外,完善立案制度还应规定对于恶意诉讼行为的惩处措施。对于故意提起虚假诉讼、滥用诉讼权利的当事人,法院可以给予相应的处罚,包括驳回诉讼请求、追究责任甚至处以罚款等措施,以起到震慑和惩戒的作用。总之,完善立案制度是防范和打击恶意诉讼行为的重要举措。通过明确规定起诉状和证据的要求、规定法院的审查程序和标准,以及规定对恶意诉讼行为的惩处措施,可以有效规范诉讼行为,防止恶意诉讼的发生,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秩序[3]。
(二)完善证据标准
完善证据标准是防范和打击恶意诉讼的重要举措。在民商法领域中,恶意诉讼往往伴随着虚假证据的使用,为了有效应对这一问题,需要完善证据标准,以加强对证据真实性和合法性的审查,确保司法裁判的公正性和客观性。首先,完善证据标准需要规定证据的获取和保全程序。明确规定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应当如何获取证据、如何保全证据,以及对于证据的保存和提交程序等。这有助于规范当事人的证据获取行为,避免恶意诉讼方通过篡改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据来达到其不正当诉讼目的。其次,完善证据标准需要规定对证据真实性和合法性的审查标准。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包括对证据的来源、真实性、合法性等方面进行认真审查。对于可能存在疑点的证据,法院可以要求提供相关的解释或者补充证据,以确保裁判的客观性和公正性。最后,完善证据标准还需要规定对虚假证据和滥用证据的惩处措施。对于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滥用证据的当事人,法院可以根据法律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包括驳回其证据、追究责任甚至处以罚款等措施,以起到震慑和惩戒的作用。总之,完善证据标准是防范和打击恶意诉讼行为的关键所在。通过规定证据的获取和保全程序、对证据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以及对虚假证据和滥用证据的惩处措施,可以有效规范诉讼行为,防止恶意诉讼的发生,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秩序。
(三)建立责任体系
建立责任体系是防范和打击恶意诉讼的重要举措。在民商法领域中,为了有效应对恶意诉讼行为,需要建立明确的责任体系,对滥用诉讼权利和提起虚假诉讼的行为给予相应的法律责任。首先,建立责任体系需要规定对恶意诉讼行为的界定标准。明确规定何为恶意诉讼行为,包括故意提起虚假诉讼、滥用诉讼权利等行为,并对其进行界定和分类。这有助于明确恶意诉讼行为的范围和特征,从而便于对此类行为给予相应的法律处理。其次,建立责任体系需要规定对恶意诉讼行为的法律责任。对于故意提起虚假诉讼或者滥用诉讼权利的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驳回诉讼请求、追究赔偿责任、处以罚款等措施,有助于对恶意诉讼行为进行惩处,并起到一定的震慑作用。此外,建立责任体系还需要规定对于律师和诉讼代理人的责任。律师和诉讼代理人作为诉讼活动的参与者,其行为对于恶意诉讼的发生也具有一定的影响。因此,对于律师和诉讼代理人参与恶意诉讼行为的,应当给予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行政处罚、职业处罚等。总之,建立责任体系是防范和打击恶意诉讼行为的重要举措。通过规定恶意诉讼行为的界定标准、对此类行为的法律责任进行明确规定,以及对律师和诉讼代理人的责任进行规定,可以有效规范诉讼行为,防止恶意诉讼的发生,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秩序[4]。
(四)完善庭前会议程序
完善庭前会议程序是防范和打击恶意诉讼的重要举措。庭前会议作为诉讼程序中的重要环节,通过充分沟通和协商,有助于减少恶意诉讼行为的发生,提高诉讼效率,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首先,完善庭前会议程序需要规定庭前会议的必要性和程序。明确规定在诉讼程序中需要进行庭前会议,对庭前会议的召开程序、参与人员、会议内容等方面进行明确规定。这有助于引导当事人充分了解诉讼案件的情况,促使双方在庭前会议上就可能存在的争议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减少不必要的诉讼纠纷。其次,完善庭前会议程序需要规定庭前会议的功能和效果。明确规定庭前会议的功能是促进当事人之间的和解、协商,减少恶意诉讼行为的发生,达成可能的调解协议。同时,也要强调庭前会议对案件审理的影响,包括对案件争议焦点的明晰、证据的梳理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最后,完善庭前会议程序还需要规定庭前会议记录的要求和效力。对于庭前会议的记录要求,需对包括庭前会议记录的形式、内容、签名确认等方面进行明确规定,以及对庭前会议记录的效力进行规定,确保庭前会议的内容和结果得到妥善记录和保全。总之,完善庭前会议程序是防范和打击恶意诉讼行为的重要举措。通过规定庭前会议的必要性和程序、功能和效果,以及庭前会议记录的要求和效力,可以有效引导当事人充分沟通和协商,减少恶意诉讼行为的发生,提高诉讼效率,促进司法公正。
(五)严格落实法官义务
严格落实法官义务是防范和打击恶意诉讼的重要举措。作为司法机关的核心成员,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应当秉持公正、独立、专业的原则,履行其法定职责,有效防范和打击恶意诉讼行为。首先,严格落实法官的公正原则。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应当始终坚持公正、客观、中立的原则,不受任何干扰和影响,不偏袒任何一方。法官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判断和裁决案件,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其次,严格落实法官的独立原则。法官应当保持独立的思考和裁判能力,不受任何外部压力影响和干涉。法官应当自主决定案件的处理方式,不受他人指示或干预。同时,法官还应当拒绝接受任何形式的贿赂和利益输送,确保审判活动的纯洁性和公正性。最后,严格落实法官的专业原则。法官应当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审判经验,不断提高自身的专业素养和司法能力。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应当对案件进行全面、客观、深入的调查和研究,并准确运用法律知识进行判断和裁决。同时,法官还应当不断学习和更新法律知识,适应社会发展的变化。总之,严格落实法官义务是防范和打击恶意诉讼行为的重要举措。通过坚持公正原则,保持独立思考和裁判能力,以及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专业素养,法官能够有效履行其法定职责,维护司法公正,防止恶意诉讼的发生[5]。
综上所述,在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法律体系建设具有重要地位和作用。通过完善法律体系,能够有效维护社会的稳定,并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然而,在民商法中,针对恶意诉讼的程序法规制仍存在一定问题,有时难以有效杜绝恶意诉讼的发生。因此,需要针对这一问题进行有效完善,以推动民商法中恶意诉讼的程序法规制得到有效改善。这样的努力将有助于形成更加完善的社会法律体系,促进我国法治化建设。
参考文献
[1]徐钰.民事恶意诉讼类型化研究[J].长江丛刊,2019(4):121-123.
[2]顾宵.民事恶意诉讼产生的程序法漏洞及规制[J].法制博览,2020(35):163-164.
[3]杜敏捷.我国民事恶意诉讼的法律规制[J].理论观察,2020(7):107-109.
[4]殷志勤.民事恶意诉讼的种类以及其程序法规制完善建议[J].法制博览,2022(36):127-129.
[5]李一萌.恶意民事诉讼所生侵权责任分析[J].法制博览,2020(16):108-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