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中发挥“仲裁 + 调解”纠纷解决机制问题研究论文

2024-02-25 15:37:20 来源: 作者:heting
摘要:当前,我国不仅在加强营商环境建设方面不断取得进展,也在逐步健全各种法律体系, 为市场主体提供更加公平、公正、透明、可预期的市场环境。
摘要:当前,我国不仅在加强营商环境建设方面不断取得进展,也在逐步健全各种法律体系, 为市场主体提供更加公平、公正、透明、可预期的市场环境。其中,仲裁和调解机制作为多元化纠 纷解决机制的关键节点,为解决商业争端提供了一个非常有效的途径。相较于诉讼程序,仲裁和 调解机制具有效率高、费用低、结果可执行等优势,尤其是对于一些小额纠纷,更为适用。因此, 政法部门应加强对仲裁和调解机制的指导,完善相关制度,以保证其公正、公平、透明地运行。只 有这样, 才能更好地发挥非诉纠纷解决机制的作用, 进一步提高我国商业环境的法治化水平。
关键词:法治化营商环境;“ 仲裁 + 调解 ”机制; 优化营商环境
最近几年,我国在加大对营商环境改革力度 的同时,也在对各种法律体系进行持续健全和完 善,为各类企业提供一个公平公正、透明可预期 的市场环境,建立一个高质量、高效率的多元争 议解决机制,帮助企业对营商环境进行最大程度 的改善,并为市场主体的公平参与竞争提供法治 保证。
司法部副部长熊选国在 2021 中国仲裁高峰论 坛暨第二届“ 一带一路 ”仲裁机构高端论坛上表 示,“ 一带一路 ”建设有利于优化营商环境,促进 “ 一带一路 ”建设向普惠、开放、包容的方向发 展。[1]积极推进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建设,通过多 元纠纷解决机制的不断完善,可以促进社会治理 现代化的进程。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性已经受到广泛 认可,“ 仲裁 + 调解 ”在其中扮演着关键角色。作 为非诉讼解决机制的一种,它需要得到政法工作 的原则性指导。为了实现这一目标,最高人民法 院曾专门发布了《关于建设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 一站式诉讼服务中心的意见》。其中,对于仲裁和 调解等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在保障营商环境方面的 作用进行了阐述,并提出了建立仲裁和调解机制 的法律建议。因此,建立一个高效、公正的多元解 纷机制可以更好地保障企业和个人的权益,推动 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政法工作需要不断加强对 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 制定更为完善的法律政策,促进多元解纷机制的 广泛应用和推广,从而为社会的和谐稳定和法治建设做出积极贡献。
一 、发展“ 仲裁 + 调解 ”对法治化营商环境 建设的助力
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实现的关键 在于多元主体的参与,同样也需要多种方式的解 决机制。“ 仲裁 + 调解 ”纠纷解决机制为国家整 个治理体系增添了重要的一环,实现了国家提出 的要在社会矛盾的初期将矛盾和争议预防化解在 萌芽状态。
( 一)优良的营商环境需要“ 仲裁 + 调解 ”纠 纷解决机制的保障
在实践中,诉讼并不是解决所有争议的最佳 方式。纯粹的诉讼解决方式在解决争议方面存在 一定的局限性。这是因为在诉讼案件中,信访和 申诉的数量较多,这种情况有可能削弱公众对诉 讼判决的公信力。此外,这也促使出现了更多高 效的多元争议解决机制,以释放更多的争议解决 资源,从而让案件当事人更能够自主地决定解决 争议的途径。这些新的解决方案将有助于消除现 有诉讼解决方式的局限性,提高公众对争议解决 机制的信任度,并为人们提供更多选择,以便更 快速、更有效地解决争议。
( 二 )法治化营商环境能促进“ 仲裁 + 调解 ” 的多元化发展
在探讨诉讼与非诉纠纷解决机制各自的优缺 点时,还需要关注诉讼与非诉解决纠纷的社会 效果。在构建法治营商环境过程中,要充分利用 “ 仲裁 + 调解 ”这一模式,可以让广大群众积极参加到司法工作中来,推动多元化利益诉求得以 满足,使争议解决的社会治理效应最大化。为营 商环境法治化建设,国家还在不断完善矛盾纠纷 解决机制,尽量将社会显性和隐性的矛盾化解 在基层组织当中,不要上升为不可调和的群体性 事件。[2]
(三)“ 仲裁 + 调解 ”模式对法治化营商环境 更具社会稳定性
当前国家构建的多元争议解决机制,需要自 上而下的统筹谋划和自下而上的促进推动相结 合,经过前期的努力,目前我国已初步建立起一 个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基础架构,旨在改善商 业社会发展中的各种制度,都能在法治化轨道上 不断地向前发展。“ 仲裁 + 调解 ”作为多元争议 解决机制的重要一环,也取得了很大进展,“ 仲裁 + 调解 ”与其他争议解决措施也在深度融合。
二 、营商环境建设中“ 仲裁 + 调解 ”机制将 要面临的困难
“ 仲裁 + 调解 ”是一种由党委和政府组成的, 对争议诉源治理进行的一种统筹调配,同时也是 对营商环境进行的一种法制保证,建设法治化营 商环境需要“ 仲裁 + 调解 ”机制尽力从源头上做 好纠纷解决工作。
( 一 )现有“ 仲裁 + 调解 ”规定过于简单,无 法体现自身优势
“ 仲裁 + 调解 ”机制的现行规定与诉讼调解 的相关规定相似,没有充分利用好调解 + 仲裁的 纠纷解决机制的独特之处。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 民事诉讼法》) 的 有关规定,民商仲裁调解具有司法性和自愿性相 结合的特点,属于人民法院出面的诉讼程序,其 特点是辅助诉讼为人民法院的诉讼裁决,做一定 的铺垫和延伸。[3]
“ 仲裁 + 调解 ”机制需要在相关规定中展现出 “ 仲裁 + 调解 ”运用起来的灵活性,但由于“ 仲 裁 + 调解 ”结合模式有一定的程序重合问题,在 运行过程中如何按照当事人意思自治灵活掌握, 日前还无法做出与其匹配的具体规定,只能凭 经验摸索。
( 二)“ 仲裁 + 调解 ”程序的契合度不高使程 序运用不协调
由于“ 仲裁 + 调解 ”的融合模式是在实际工 作中总结出来的一种争议处理模式,还没有从理 论探讨变成具有实际意义的规范,因此,还未有 相关法律条文明确“ 仲裁 + 调解 ”的实践依据,由 于缺乏对仲裁与调解程序结合的方式和能够控制 的适用范围,一般情况下,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加 政府出指导性意见,但是在当事人提出调解申请 的情况下,在启动程序没有明确的规定条件下,仲裁机构向另一方提出关于能否进行调解的询 问,对方回应的时间不能确定等原因,会导致调 解占用的仲裁时间难于衡量。[4]
(三)“ 仲裁 + 调解 ”的配套制度还不完善、 相关规定适用困难
在现行仲裁规则中,“ 仲裁 + 调解 ”模式的 启动应在双方确定仲裁员后进行,这很可能会忽 略双方在仲裁程序开始前的自主选择。因为“ 仲 裁 + 调解 ”的驱动机制还不够完善,因此,在仲 裁的过程中,双方将会耗费较多时间和精力,从 而导致调解的意愿下降,即便是勉强能够进行调 解,也会产生消极态度。“ 仲裁 + 调解 ”的条款 不够合理,调解协议的合法性也不够,如果将调 解放在仲裁中,会引起各方的抵触情绪,这不但 不能充分发挥“ 仲裁 + 调解 ”的优势,还会加剧 仲裁中各方当事人的独立性和自治性,让调解变 得“ 形同鸡肋 ”。 目前的“ 仲裁 + 调解 ”制度中, 并没有对当事人的商业机密等信息加以保护,仲 裁员可以在自行调查中获得有关的信息,如果不 经双方的共同认定,将会直接或间接地造成当事 人双方或一方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5]
三 、完善“ 仲裁 + 调解 ”机制对法治化营商 环境的制度保障
完善“ 仲裁 + 调解 ”纠纷解决机制,需要社 会多方力量参与共同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新格 局。在建立健全法治化营商环境制度体系中,应 该充分发挥“ 仲裁 + 调解 ”的纠纷解决优势,树 立多途径解决纠纷的新理念,将“ 仲裁 + 调解 ” 纠纷解决机制通过营商环境法治化进程,打造成 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治理制度。
( 一 )完善“ 仲裁 + 调解 ”法律体系建设
2019 年 4 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 厅印发的《关于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的 若干意见 》中指出,要立足本国对标国际,推动 仲裁和调解体制机制改革,要尊重仲裁与调解的 文化特质和人文理念,明确仲裁调解服务定位。 在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中,重要的是推进涉外仲 裁和调解的市场化、法治化,要完善仲裁体系,提 升“ 仲裁 + 调解 ”模式的可信度,必须对仲裁庭 的职能和权限进行更多界定,并在此基础上总结 出中国“ 仲裁 + 调解 ”的经验,以丰富“ 仲裁 + 调解 ”的模式。
要坚持涉外仲裁“ 走出去、引进来 ”的发展 模式,在现行仲裁法律框架下,大力发展“ 走出 去 ”的国际仲裁,在此基础上,提出一套完善的 法律制度,以保证我国仲裁组织在国际上的有效 竞争和话语权。同时,要积极推进我国涉外商事 调解的立法进程,妥善处理《联合国关于调解所 产生的国际和解协议公约》在我国生效后的衔接与转换等问题。
( 二)增强“ 仲裁 + 调解 ”机制创新治理能力
1 .明确“ 仲裁 + 调解 ”的法律依据。在先调 解再仲裁的案件中,如果案情简单、当事人争议 不大,可以设定调解协议为仲裁裁决,案件以当 事人双方的意思、以调解书或仲裁裁决书的形式 结案。对于“ 仲裁 + 调解 ”的司法确认问题,一 些地方的法院已经在努力拓宽可供司法认定的领 域,对上述成功经验和做法,可以上升为法律规 定 ,为快速构建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助力。
2.促进“ 仲裁 + 调解 ”机制智能化管理。随 着信息技术的普及,各种信息化技术已被广泛应 用到纠纷解决当中,“ 仲裁 + 调解 ”机制也会用 到:互联网、云计算、区块链和人工智能等新科 技领域。想要运用这些技术,就需要建立一个智 能“ 仲裁 + 调解 ”的纠纷解决平台来承载这些功 能,如:将纠纷所涉及的相关数据分析整理,从人 工处理各种证据材料转化为通过智能软件分析证 据的证明力和与案情的联系;还能够对各节点进 行智能管控,实现对案件的立案、分流、解决和 智能管控整个过程的数字化;收集当事人信息、 咨询意见、法院调解笔录,对文件、数据等资料 进行数据分析和加密处理,为案件能有一个圆满 的结果做技术储备。这些都可以促进法治化营商 环境在科技信息时代的稳步前行。
3.推动“ 仲裁 + 调解 ”机制融入社会综合治 理。社会综合治理是现代社会法治化的重要标志, 在“ 仲裁 + 调解 ”机制建设中,要充分调动社会 综合治理资源,在搜集证据、协助调查、财产保 全等方面,发掘综合治理的潜能,让发生纠纷的 各方当事人,能清楚地看到“ 仲裁 + 调解 ”解决 纠纷的结果和好处,让社会治理和司法职能都能 参与到“ 仲裁 + 调解 ”的纠纷解决机制当中,为 营商环境的法治化尽到相应的责任。还应当加大 宣传“ 仲裁 + 调解 ”纠纷解决机制的力度,增强 人民群众对“ 仲裁 + 调解 ”的认知度和信任度。
(三)做好“ 仲裁 + 调解 ”机制衔接工作
1 .“仲裁 + 调解 ”模式应明确双方的自主选 择权利。应该明确规定,在仲裁之前,仲裁员应告 知当事双方有权选择先行调解,或者在仲裁过程 中,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暂停仲裁进行调解的 权利。为了避免由“ 仲裁 + 调解 ”过程中,仲裁 员并兼调解员,从而导致当事人对仲裁的公平性 产生怀疑,当事人可以在调解与仲裁之间进行转 换,从而获得选择仲裁员充当调解员的权利,或 者拥有其他选择调解员的权利。在仲裁过程中, 如果双方已经达成了调解协议,则应当将有权核 实调解协议书内容的权利通知给当事人,并由双 方自行决定是否要求仲裁庭做出相应的裁决。
2.强化“ 仲裁 + 调解 ”工作的规范化。为了 确保“ 仲裁 + 调解 ”程序的合理性、规范性和可 操作性,必须从判断双方的合意、确定仲裁中的 调解期限等几个方面来对程序进行设计。关于合 意的判定,可以认为,在仲裁之前或者在仲裁过 程中,双方已经以书面方式达成了和解协议,那 么仲裁庭就可以对该协议的可采性进行审查,并 且对该协议进行形式化的审查,经审核后双方均 同意 ,允许当事人在仲裁中进行调停。
在此之后,仲裁委员会还要通知当事人,可 以依法挑选仲裁成员来进行调解,也可以自己选 择仲裁庭外的其他人员完成调解工作。在此基础 上,仲裁庭按照双方意愿出具书面调查笔录,由 参与该询问的当事人与仲裁员共同签字确认后, 从而启动仲裁中的调解程序。
关于仲裁中的调解期限,为了避免一方以调 解为由而故意拖延仲裁程序,应将仲裁期限和调 解期限分开计算;在仲裁中进行调解的情况下, 调解时限通常不应该超过 20 个工作日,这个过程 不宜太长时间。
3.确保调解书在仲裁过程中的有效性。要确 保调解书的有效性,司法机关对调解书的审查和 实施至关重要。不管是在仲裁之前已经签订的调 解协议,还是在仲裁过程中签订的调解书,如果 当事人在向仲裁委提出要求,那么都要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进行审查。经双方确认,调解协议一经 签署,申请根据调解书制作仲裁裁决书时,应当 从形式和内容上审查仲裁协议是否有效,是否属 于受管辖的适用范围。审查还包括是否利用“ 仲 裁 + 调解 ”程序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
“ 仲裁 + 调解 ”纠纷解决机制是法治化营商环 境的有力保障,开展“ 仲裁 + 调解 ”纠纷解决机 制建设,有利于良好社会秩序形成和经济发展。 随着人们追求物质生活的不断提高,优化营商环 境还会作出相应的调整和部署,必定会触发一些 人的原有利益,能否公正高效地解决争议将是营 商环境优良的关键所在。 .
参考文献
[1] 张伟.民商仲裁与调解相结合相关问题探析[J]. 法制博览,2021(19):106-107 .
[2] 毛簇文.完善制度 铸就公信——推动新时代涉 外仲裁与调解事业高质量发展[J].商事仲裁与调 解,2020(1):3-12 .
[3] 唐汉裔.中国国际商事法庭诉讼和仲裁、调解衔接 机制的研究[J].韶关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2.43(4):39-45 .
[4] 杨鹏.“一带一路”建设中我国涉东盟商事调解与 仲裁衔接研究[J].广西社会科学,2022(3):71-77 .
[5] 付本超.多元争议解决机制对营商环境法治化的保 障[J].政法论丛,2022(2):142-15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