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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参与诉源治理路径研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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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10 12:34:29    来源:    作者:liyuan

摘要:诉源治理既是“枫桥经验”的创新发展、深化法治领域改革的杠杆、社会治理的重要内容,也是社会矛盾叠加、诉讼案件剧增的情况下,司法事业高质量发展的必要之举。在当前人民法院收案数量持续增长的背景下,通过对人民法院参与诉源治理工作进行研究,完善参与诉源治理的具体路径,不仅可以从源头钝化矛盾,消除风险隐患,减少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数量,亦有助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摘要:诉源治理既是“枫桥经验”的创新发展、深化法治领域改革的杠杆、社会治理的重要内容,也是社会矛盾叠加、诉讼案件剧增的情况下,司法事业高质量发展的必要之举。在当前人民法院收案数量持续增长的背景下,通过对人民法院参与诉源治理工作进行研究,完善参与诉源治理的具体路径,不仅可以从源头钝化矛盾,消除风险隐患,减少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数量,亦有助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关键词:诉源治理;社会治理;“枫桥经验”

  近年来,随着社会治理方式的创新与转变,“诉源治理”逐渐成为社会各界探讨的热点。在此背景下,人民法院的司法专业性对诉源治理具有较强的指导作用,有助于推动纠纷妥善化解,进而压降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数量。因此,有必要在深入调研法院参与诉源治理工作的基础上,完善法院参与诉源治理的具体路径,为推动基层社会治理、维护基层社会稳定贡献司法力量。

  一、开展诉源治理的价值分析

  (一)开展诉源治理是落实党中央要求的必然举措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就社会治理现代化提出一系列新理念新思路新战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健全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机制,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1]2019年1月18日,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坚持把非诉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从源头上减少诉讼增量。”2020年11月16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更是明确指出,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更加重视基层基础工作,充分发挥共建共治共享在基层的作用,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促进社会和谐稳定。[2]2021年2月19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上又一次强调,要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推动更多法治力量向引导和疏导端用力,加强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前端化解、关口把控,完善预防性法律制度,从源头上减少诉讼增量。[3]因此,作为党领导下的国家审判机关,人民法院应深入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把参与诉源治理工作摆在重要位置,推动健全诉源治理机制,从源头消除矛盾纠纷、风险隐患。

  (二)开展诉源治理是解决法院人案矛盾的现实需求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法院收案数量持续增长,人案矛盾问题日益突出。相关数据显示,2021年全国法院受理案件超过3351.6万件,是20世纪80年代初期的70多倍。[4]收案数量持续增长,既给法院执法办案带来沉重压力,也影响矛盾纠纷化解的效率与质量,对执法办案的良性运行带来不利影响。人民法院参与党委政府领导下的诉源治理建设,充分发挥了司法能动作用,能够在纠纷化解过程中提供司法专业性指导,有助于推动纠纷源头化解,进而减少了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数量,有助于促进执法办案工作良性运行,提升审执工作质效。

  (三)开展诉源治理是满足人民快速解纷的现实需要

  当前,由于法院立案登记制度的推行,网上立案、在线庭审等便民措施的施行,群众参与诉讼的门槛显著降低,参与诉讼的便利度也显著提升。但并不意味着诉讼是快速解决纠纷,实现维护自身权益的最优路径。由于目前法院案多人少矛盾十分突出,尽管开展“繁简分流”等审判方式改革,但总体上案件的审理天数较长。此外,案件一审结束后,当事人亦可以通过二审程序,拖延履行义务的时间。因此,对部分案件当事人而言,参与诉讼活动可能不是维护自身权益的最佳方式。如能通过诉源治理,通过人民调解、行业调解、仲裁等方式,从源头化解矛盾纠纷,则可节约当事人的诉讼成本,降低诉累。因此,开展诉源治理工作是人民群众快速解纷的现实需要。

  (四)开展诉源治理是提升社会治理能力的现实需要

  诉源治理通过多种形式将治理链条延伸到社会各个角落,属于社会治理的重要内容,因而也是国家治理体系的组成部分。[5]人民法院作为社会治理的重要参与者,在当前社会转型的过程中,亦需要转变参与社会治理的方式,提高参与社会治理的能力。此外,当代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始终强调人民调解、仲裁、行政裁决等多种解纷方式共同发力,并强调诉讼方式与非诉讼方式之间协调与衔接,将充分发挥各种解纷方式的作用作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构建追求的目标。[6]这种方式的最大好处在于可以借助多方力量,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化解矛盾纠纷,进而在实践中提升各参与部门的社会治理能力。因此,对人民法院而言,主动延伸司法职能,积极参与诉源治理,能在实践中进一步提高社会治理能力,更好地发挥司法服务保障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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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扬州市X区法院参与诉源治理的实践现状
  (一)扬州市X区法院参与诉源治理基本情况
  1.主动融入社会治理体系

  扬州市X区法院坚持和发展“枫桥经验”,采取法官进网格、开展巡回审判、在乡镇街道设立审务工作站等多种形式,融入基层社会治理,深度参与矛盾纠纷预防与化解工作。推动将万人起诉率纳入全区平安建设考评指标,压实属地政府责任,增强参与多元解纷工作的积极性。充分发挥法院司法建议功能,针对司法实践中发现的社会治理漏洞,及时向相关部门发出司法建议,2022年以来发出司法建议11件,为地方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发挥积极作用。

  2.推动健全诉调对接机制

  扬州市X区法院注重加强与行政机关、行业协会、调解、仲裁等单位或组织的沟通联络,推动健全诉调对接机制,有力推动诉前纠纷化解,压降诉讼案件增量。例如,与区司法局加强沟通联络,建立诉前调解定期联络会议制度,及时就诉前调解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分析研判,并在法院设立驻法院人民调解室,共有人民调解员15名,自2022年以来累计诉前调解化解纠纷3660件。并加强与扬州仲裁委的沟通联络,设立仲裁诉讼衔接工作站,共同推进纠纷化解工作。

  3.积极开展司法调研

  扬州市X区法院高度重视司法调研工作,通过调研及时发现社会治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升服务诉源治理的针对性、实效性。对涉房地产纠纷、信用卡纠纷、追偿权纠纷等案件开展专题调研,分析案件快速增长原因,制定完善应对措施。同时,发挥司法建议功能,针对实践中发现的社会管理漏洞,及时发出司法建议,并开展司法建议“大回访、促落实”活动,加强对司法建议的跟踪问效,确保司法建议落得实、有成效。

  (二)存在的问题

  1.诉源治理的平台建设有待运转

  X区法院落实上级法院推进诉源治理的相关要求,通过加强与属地乡镇街道的沟通联络,在每个乡镇街道设立了审务工作站,实现审务工作站全区乡镇街道全覆盖。然而,通过实际调研,审务工作站在实际工作中发挥作用有限,诉源治理相关成果不足。原因在于,该法院案多人少矛盾尤为突出,法官总数较少,且办案压力较大,在此背景下虽然法院制定了法官参与审务工作站开展工作的相关要求,但是现实中法官忙于办案,完成工作任务,并没有过多的精力参与到审务工作站的工作中来,导致审务工作站发挥的作用有限。

  2.多元解纷机制有待健全

  近年来,虽然该法院与政府行政部门、人民调解、村社区等单位的沟通联络,健全诉调对接机制,也取得一定成效,但还存在一定问题。例如,与相关部门联动较少,建立联动机制方面仍需加强。与行业性调解组织联动较少,目前仅与市银行业消费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市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两家单位开展日常纠纷化解联动,与其他调解组织基本上沟通较少。由于部分纠纷专业化程度太高,驻法院调解室人民调解员由于专业背景限制,对某些过于专业领域束手无策,导致面对此类纠纷难以参与,影响纠纷化解效果。因此,有必要继续加强多元解纷机制建设。

  3.参与诉源治理方式较为单一

  诉源治理的要义是以“治未病”之原理将矛盾纠纷防患于未然,以实现及时化解矛盾纠纷之目的。然而,X区法院参与诉源治理工作的“重点”是聚焦诉前调解,通过加强与区司法局的联络,推动驻法院人民调解室建设,对于适合调解的案件,在立案前即将案件流转分配给人民调解员负责调解,通过诉前调解推进纠纷化解,也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尽管诉前调解成效较为突出,但X区法院在加强与仲裁机构的衔接、与行政机关加强联动等工作开展成效较少,法院参与诉源治理的方法有待进一步丰富。

  (三)问题的原因分析

  1.繁重的审判压力制约法院参与诉源治理工作

  近年来,扬州市X区法院受理案件数逐年递增,目前每年收案均在1.6万件左右。与此同时,受制于司法责任制改革,法官总数不得超过39%编制的限制,导致法官总数在全市中较少,仅有38名员额法官。面对日益增长的收案数量,法院以及法官不得不将大量的精力用在执法办案、化解矛盾纠纷上,而对于开展诉源治理上往往缺少精力,参与的积极性、主动性不强,导致实践中诉源治理工作成效不足。

  2.社会各界对诉源治理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

  诉源治理离不开社会各界的支持。从实践来看,社会各界共同参与预防和化解纠纷工作的意识还不够强,相关工作成效有待提高。例如,村社区主动调解意识不强,调解功能弱化;法院与行政机关、仲裁机构等部门的衔接配合不够畅通等问题,影响诉源治理成效。因此,只有社会各界都充分认识到做好诉源治理工作的重要性,积极参与到诉源治理工作中来,健全完善多元解纷机制,才能形成工作合力,有效压降进入法院诉讼的案件增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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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推动人民法院参与诉源治理的基本设想

  (一)坚持党委领导,健全多元解纷机制

  诉源治理是党委领导下的社会治理机制。在参与诉源治理的过程中,人民法院要深刻认识到解纷力量的多元性,主动向党委汇报诉源治理工作,争取党委支持。依靠党的领导、依靠党委统揽全局,广泛动员各部门、各行业的力量,加强与政府部门、行业协会、仲裁机构、村社区(基层组织)等单位的沟通和合作,充分整合社会资源,健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通过制度化方式推进诉源治理工作。[7]

  (二)延伸司法职能,加强诉源治理指导

  人民法院在化解矛盾纠纷方面具有独特的专业性与公信力,其参与诉源治理,尤其是通过加强对基层调解矛盾纠纷的指导,更有利于社会公众信服调解工作,进而促进纠纷有效化解。对此,法院应组织工作人员深入基层社区,积极指导村社区工作人员、网格员和人民调解员的调解工作,促进提高人民调解工作成效。同时,法院要通过送法进村(社区)、开展巡回审判等方式,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增强社会公众的法治意识,引导社会各界通过法律推进化解矛盾纠纷。此外,人民法院要重视司法调研,尤其是充分发挥司法建议的作用,向相关部门作出提示,推动及时消除风险隐患。

  (三)开展诉前调解,及时化解矛盾纠纷

  对于当事人起诉至法院的案件,在立案前,人民法院可将案件分流至驻法院人民调解室,积极开展诉前调解工作,实现纠纷快速化解。同时,要以实际工作需要为导向,加强对调解员的教育培训工作,定期开展集中培训,组织有经验的调解员介绍工作经验或观摩调解过程,通过言传身教、现场教学形式掌握提升调解流程和技巧,提高调解员的调解能力。同时,法院要积极发挥舆论引导作用,通过官方微信公众号、微博、新闻媒体等途径,对诉前调解工作的相关流程,所具备的优势、便民、高效等特点进行大力宣传,提高诉前调解方式的群众知晓率、首选率,消除大众认为诉前调解不公正、不专业、执行难的疑虑,营造支持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的良好氛围。

  四、结语

  “消未起之患、治未病之疾,医之于无事之前”。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但不是化解矛盾纠纷的唯一途径。在推动构建和谐社会的今天,只有坚持和发扬“枫桥经验”,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推动更多矛盾纠纷在源头预防化解,才能有效从源头上减少诉讼案件数量,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因此,人民法院应深入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积极参与诉源治理工作,在推动矛盾纠纷源头化解上主动担当作为,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贡献司法力量。

  参考文献

  [1]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课题组.安徽法院诉源治理工作调查分析报告[J].人民司法,2021(28):66-70.

  [2]习近平.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有力法治保障[EB/OL].(2021-02-28)[2022-06-17].http://www.qstheory.cn/dukan/qs/2021-02/28/c_1127146541.htm.

  [3]本报评论员.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发挥改革在构建新发展格局中关键作用[N].人民日报,2021-02-20(1).

  [4]周强.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2022年3月8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N].人民法院报,2022-03-16(1).

  [5]孙晓勇.涉农地案件的诉源分析——以司法大数据为基础的考察[J].环球法律评论,2021,43(4):38-53.

  [6]廖永安,江和平.构建中国特色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N].人民法院报,2021-04-06(2).

  [7]张文显.联动司法:诉讼社会境况下的司法模式[J].法律适用,2011(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