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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网络犯罪刑法规制问题研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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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07 14:54:41    来源:    作者:heting

摘要: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人类社会生活发生了巨大的改变,人们的生活更加便捷多彩。但是,网络技术在带给人类极大便利的同时,也为犯罪提供了生长的土壤。近年来,我国网络犯罪的案发率日益增高。可以说,网络犯罪将成为未来违法犯罪的主要类型之一。网络犯罪所呈现的高发态势,不得不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研究网络犯罪在我国现行刑法规制中的缺陷并加以修补已迫在眉睫。基于此,本文通过对网络犯罪在我国刑法中的规制进行分析,总结国际相关立法经验,结合我国国情,找出不足之处,提出相关的完善建议。

  摘要: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人类社会生活发生了巨大的改变,人们的生活更加便捷多彩。但是,网络技术在带给人类极大便利的同时,也为犯罪提供了生长的土壤。近年来,我国网络犯罪的案发率日益增高。可以说,网络犯罪将成为未来违法犯罪的主要类型之一。网络犯罪所呈现的高发态势,不得不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研究网络犯罪在我国现行刑法规制中的缺陷并加以修补已迫在眉睫。基于此,本文通过对网络犯罪在我国刑法中的规制进行分析,总结国际相关立法经验,结合我国国情,找出不足之处,提出相关的完善建议。

  关键词:网络犯罪,刑法规制,完善建议

  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网络不再是高高在上的高端技术应用,已经走入寻常百姓的家中。根据我国互联网信息中心于2020年发布的统计报告可知:我国网民已有9亿人之多,网络覆盖率高达60%。可见网络信息技术的应用普及率之高,使用基数之大。然而,任何事物都具有两面性,在网络信息技术不断革新人类生活方式,给我们带来巨大便利性的同时,网络犯罪频现,网络犯罪的方式也在不断发展变化,其中,诈骗类犯罪的数量多、比例高,并且很多诈骗分子就是通过网络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甚至有的几乎是全程网络操作,在线上就完成了整个犯罪过程。由此可见,犯罪分子通过网络实施的犯罪行为隐蔽性更高、犯罪便利性更强、犯罪成功率更大。网络犯罪的便利性、智能性、隐秘性、复杂性都给预防和规制此类犯罪带来了从未有过的挑战和困难,考验公安工作的担当,这是我们不得不重视的问题。网络犯罪如果不能得到合理有效的法律规制,会严重损害国家和社会的利益。网络犯罪是一种新型的犯罪形式,与传统犯罪形式有着很大的不同,传统刑法在对其进行规范时自然也存在着很多的缺陷与不足,也就给我们的法律工作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们应该深入研究国内外网络犯罪的相关刑法规制问题,提出相关改进意见,使网络犯罪管理和规范做到有法可依,有据可循。
          一、网络犯罪概述

  (一)网络犯罪概念

  不法分子运用计算机,通过网络对程序系统或信息系统进行攻击,破坏或利用网络进行其他犯罪总称为网络犯罪。它包括不法分子运用编程、加密、解码等技术手段或工具在网络上实施的犯罪,也包括不法分子利用软件指令、网络系统或产品加密等技术及法律规定的漏洞在网络内外交互实施的犯罪,还包含不法分子借助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特殊地位或其他方法在网络系统实施的犯罪。简单地说,网络犯罪就是要么针对、要么利用网络所进行的违法犯罪,其基本特质是危害网络和信息的安全及秩序。

  (二)网络犯罪的类型

  目前有关网络犯罪的表述,大概分为三种类型:第一,利用网络以其为工具进行的犯罪活动;第二,攻击网络以其为标的进行的犯罪活动;第三,使用网络以其为获利来源的犯罪活动。第一种是把网络当作犯罪手段,将其视为工具,可以称之为网络工具犯。因为网络无处不在,已经涉及人们生活的各个方面,所以犯罪分子把利用网络进行犯罪活动的类型表现得形形色色,毫不夸张地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中规定的大多数的犯罪都可以通过网络实施。后两种类型的网络犯罪均以网络为行为对象,可以称之为网络对象犯。网络对象犯详细可以划分为以网络为侵害对象的网络侵害犯和以网络为获利来源的网络用益犯。[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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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我国网络犯罪刑法规制的现状及存在的不足

  (一)立法现状

  基于当时我国国情,对于网络犯罪的刑事立法相较于发达国家是比较晚的。1997年我国才在新修订的《刑法》中增加了三条关于网络犯罪的规定,即《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二百八十六条及二百八十七条,这三条新规定的出现,是我国惩治网络犯罪的开端。二百八十五条和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内容主要是网络安全犯罪,针对的是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保护。第二百八十七条则规定了把网络或计算机当作媒介的新形式犯罪。由于当时的网络技术落后,网络尚不普及,网络犯罪影响力较小,所以当时的表述方式并不是太严谨,只是单纯使用“计算机系统”“数据”等学术名词,并没有表述为“网络”的方式。在《刑法》分则中与之相匹配的罪名则有:第一,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第二,利用网络走私、贩毒罪等;第三,利用网络侮辱、诽谤、诈骗罪等;第四,利用网络窃取国家秘密、泄露国家秘密等犯罪。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在《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中增加两款作为第二款、第三款:“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我国近些年来对网络犯罪的打击遏制愈发坚决,是立法者适应新形式犯罪的有效体现。

  (二)存在的不足

  当下,网络犯罪日益猖獗。虽然各国关于网络犯罪的刑法规制在不断完善,但碍于法律的推出总有着不可否认的滞后性一面,所以各国关于网络犯罪的刑法规制仍然面临重大挑战。刑法对于某种危害行为给予规制,是因为该行为已经严重危害社会利益,已经不得不动用刑法。对于网络犯罪这一新形式犯罪,更是如此。网络犯罪行为的特性,决定了现有的刑法规制对其规制效果不佳,所以想要对网络犯罪进行有效打击,修改和完善我国网络犯罪的刑法规制是十分必要的。当下,我国网络犯罪的刑法规制,尚有以下不足:

  1.刑法保护范围不广泛

  在这个离不开网络的时代,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无时无刻不充斥着网络数据,如果数据遭到他人的窃取,那么网络数据很可能会被用以实施网络贷款、网络诈骗等违法行为。然而,我国目前的刑法对于数据的保护不够。在这个全民皆网的时代,虚假信息泛滥,造成的影响是十分恶劣的。例如,对公民个人的侮辱诽谤等,都是刑法应该扩大保护的范围。[2]当前我国刑法对于传播虚假信息并没有系统全面地进行规范,如果民众被这些虚假的信息所误导,就会引发很多问题。

  2.刑法处罚力度不大

  从《刑法》的规定我们可以得知,网络犯罪几乎都是被处以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财产刑,被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都是作案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看出,对于网络犯罪的处罚力度是较小的,这显然对于打击网络犯罪是不利的。因为,网络犯罪的低成本性,会导致犯罪分子以身试法,不惜走上网络犯罪的道路。此外,对于利用网络开展的违法犯罪行为,如利用网络传播色情淫秽物品、利用网络赌博等犯罪行为,《刑法》并没有对其进行相应的修正完善,导致这类犯罪极易逃脱法律的监督和制裁,很多犯罪分子会铤而走险。

  3.网络犯罪量刑标准不明确

  在网络犯罪率居高不下、网络犯罪影响范围极广的态势下,我国《刑法》对于网络犯罪的量刑标准是相对单调的,例如在网络财产型犯罪中,大多数还是主要以数额作为量刑标准。然而,这显然对当下网络犯罪的打击是不利的。对于那些数额并没有达到入刑标准,但是性质特别恶劣的无法实施打击,这显然是不合理的。在当前量刑标准无法打击类似犯罪的情形下,刑法的公信力会下降,人民的权益会得不到保障,也会侧面促进该类犯罪的频发。这显然是我国立法机关不愿意看到和容忍的。[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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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我国网络犯罪刑法规制的完善建议
       重危害社会利益,已经不得不动用刑法。对于网络犯罪这一新形式犯罪,更是如此。网络犯罪行为的特性,决定了现有的刑法规制对其规制效果不佳,所以想要对网络犯罪进行有效打击,修改和完善我国网络犯罪的刑法规制是十分必要的。当下,我国网络犯罪的刑法规制,尚有以下不足:

  1.刑法保护范围不广泛

  在这个离不开网络的时代,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无时无刻不充斥着网络数据,如果数据遭到他人的窃取,那么网络数据很可能会被用以实施网络贷款、网络诈骗等违法行为。然而,我国目前的刑法对于数据的保护不够。在这个全民皆网的时代,虚假信息泛滥,造成的影响是十分恶劣的。例如,对公民个人的侮辱诽谤等,都是刑法应该扩大保护的范围。[2]当前我国刑法对于传播虚假信息并没有系统全面地进行规范,如果民众被这些虚假的信息所误导,就会引发很多问题。

  2.刑法处罚力度不大

  从《刑法》的规定我们可以得知,网络犯罪几乎都是被处以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财产刑,被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都是作案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看出,对于网络犯罪的处罚力度是较小的,这显然对于打击网络犯罪是不利的。因为,网络犯罪的低成本性,会导致犯罪分子以身试法,不惜走上网络犯罪的道路。此外,对于利用网络开展的违法犯罪行为,如利用网络传播色情淫秽物品、利用网络赌博等犯罪行为,《刑法》并没有对其进行相应的修正完善,导致这类犯罪极易逃脱法律的监督和制裁,很多犯罪分子会铤而走险。

  3.网络犯罪量刑标准不明确

  在网络犯罪率居高不下、网络犯罪影响范围极广的态势下,我国《刑法》对于网络犯罪的量刑标准是相对单调的,例如在网络财产型犯罪中,大多数还是主要以数额作为量刑标准。然而,这显然对当下网络犯罪的打击是不利的。对于那些数额并没有达到入刑标准,但是性质特别恶劣的无法实施打击,这显然是不合理的。在当前量刑标准无法打击类似犯罪的情形下,刑法的公信力会下降,人民的权益会得不到保障,也会侧面促进该类犯罪的频发。这显然是我国立法机关不愿意看到和容忍的。[3]

  三、我国网络犯罪刑法规制的完善建议
       因此,为了让网络犯罪得到有效打击遏制,我国立法机关应该对网络犯罪的量刑标准给予完善。仅仅依据传统的犯罪处罚标准来定罪量刑,在网络犯罪适用方面显然是不当的。本文认为,立法机关在制定网络犯罪量刑标准的时候,要把目前网络的特点结合起来,综合具体情况来制定量刑标准。例如,在目前的一些司法实践中,有的案件处理时已经将网络的关注度、点击下载量作为量刑的标准之一。这显然是符合依据具体情况制定量刑标准的体现。然而,对于进一步完善网络犯罪的量刑标准来说,这还明显不够。同样地,也应该将淫秽色情网站的会员注册量列入量刑标准。由于具体的案件有具体的情况,我们应该针对具体案情具体分析,进而制定量刑标准。由于网络犯罪的危害范围广泛,会给社会造成严重的影响。将具体情况结合出现的网络犯罪事实制定量刑标准,能够使得量刑立体化、多样化,会对网络犯罪的不法分子起到极大的震慑作用。从而达到净化网络,保护公众、社会、国家安全的目的。

  四、结语

  在当前我国网络犯罪案发率日益增高的趋势下,网络犯罪将是未来违法犯罪的主要类型之一。网络犯罪所呈现出的高发态势,不得不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显而易见,网络犯罪已对我国关于网络犯罪的刑法规制提出了新的要求,如果不及时完善网络犯罪的刑法规制,将会产生很多意想不到的后果。因此,完善我国关于网络犯罪的刑法规制具有重大意义。本文通过对域外网络犯罪的刑法规制与我国当下网络犯罪的刑法规制进行分析总结,找出值得我国学习借鉴的立法经验,从而进一步完善我国关于网络犯罪的刑法规制,为我国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营造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也为保障我国人民、社会、国家网络利益出一份力。

  

参考文献

  [1]张明楷.刑法学:第5版[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6.

  [2]苏青.认识网络犯罪:基于类型思维的二元视角[J].法学评论,2022,40(2):80-90.

  [3]裴炜.论网络犯罪跨境数据取证中的执法管辖权[J].比较法研究,2021(6):30-45.

  [4]赵秉志,袁彬.我国网络犯罪立法的合理性及其展开[J].南都学坛,2019,39(3):65-76.

  [5]高铭暄,马克昌.刑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