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视频合理使用的法律问题研究论文

2024-01-23 09:40:56 来源: 作者:liyuan
摘要:随着数字时代的到来,短视频异军突起,作为一种新兴的文娱形式出现在大众面前,优秀的视频内容创作者不断涌现,各类平台也纷纷进军这一行业。短视频的盛行燃起了人们对艺术创作的热情,拓宽了文化和思想交流的渠道。但这繁荣背后也存在严重的侵权现象。著作权中的合理使用制度是判定短视频作品是否侵权的标尺,但由于我国的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具有一定滞后性,在评判创作中的引用行为时,其存在的不足往往使此类作品陷入是否侵权的争议。本文将基于以上情况,探讨如何判定短视频创作中的著作权合理使用问题,以及可能的完善方式。
摘要:随着数字时代的到来,短视频异军突起,作为一种新兴的文娱形式出现在大众面前,优秀的视频内容创作者不断涌现,各类平台也纷纷进军这一行业。短视频的盛行燃起了人们对艺术创作的热情,拓宽了文化和思想交流的渠道。但这繁荣背后也存在严重的侵权现象。著作权中的合理使用制度是判定短视频作品是否侵权的标尺,但由于我国的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具有一定滞后性,在评判创作中的引用行为时,其存在的不足往往使此类作品陷入是否侵权的争议。本文将基于以上情况,探讨如何判定短视频创作中的著作权合理使用问题,以及可能的完善方式。
关键词:短视频;著作权;合理使用
随着短视频盛行,版权问题也应运而生。相当一部分用户随意剪辑或未经许可转载他人作品自行发布,大量的短视频“搬运工、剪裁工”应运而生,在各大媒体平台活跃。未经许可却私自传播原创作品的行为司空见惯,侵权现象频发,面临的问题严峻。
与此同时,相关法律法规却并未得到及时修订,著作权人期盼着自己耗费心血创作的作品及个人合法权益能够得到保护,普罗大众却只希望能够更加便捷地观看高质量的短视频作品,矛盾日益凸显。基于此,有必要对著作权法律体系中的合理使用制度在短视频上的应用问题进行探讨。
一、对于短视频的界定
随着数字化、自媒体时代的到来,短视频作为一种异于传统影视的新颖的视频形式逐渐进入大众视野并流行。艾瑞咨询在其发布的《2017年中国短视频行业研究报告》中对短视频的定义是“基于移动智能终端传播的一种视频形式,其时长短于5分钟”。在前瞻产业研究院发布的《2019年中国短视频行业研究报告》中,对短视频的定义是:“短视频是指在各种新媒体平台上播放的、适合在移动状态和短时休闲状态下观看的、高频推送的视频内容,时长一般在5分钟以内”。综上,参考不同报告及短视频平台的规定,以及短视频本身所具备的特征,本文对短视频定义为,视频时长在十几秒至几分钟,凭借智能终端、摄影器材等设备进行拍摄,剪辑后上传到各类新媒体平台上播放的新型创作形式。
作为著作权的一种客体,短视频也需要满足独创性的要求,但本文侧重于探讨短视频著作权的合理使用,至于短视频能否满足独创性等要求,这并不影响判定,故本文对这一属性不进行深入研究。
二、现行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存在的不足
当今社会条件下,作为大众新兴起的短视频,有相当一部分创作与现有的影视作品存在密切联系,若要促使短视频行业的良性发展,关键是要判定对短视频的使用是否符合合理使用制度。下面将通过剖析我国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制度在适用过程中存在的不足,以提出可能的完善方式,使短视频行业得以步入良性发展。
(一)我国立法模式下存在的局限性
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广泛存在着一些兜底条款,在立法时,这些条款可能符合当时的社会背景,但随着社会发展,其立法模式就表现出了滞后性和局限性。我国1990年首次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最早确立了关于著作权合理使用的12种情况,但在当时的环境下,人们认知水平有限,作品的传播方式相对更原始且受限于载体,无法实现广泛传播。而随着互联网新兴技术不断发展,新事物大量出现,作品的传播不再受到时间和空间上的限制,而已有的法定列举因时代背景等过于狭窄,常常导致尴尬的局面。例如在“某花影视诉某瓣网案”中,针对被告在宣传的作品中使用原告作品中的原创画面的行为,既有的12种合理使用情形无法完全解决互联网技术背景下的现实需求,但法院认为,在遵循《著作权法》规定要件的基础之上,只要该使用行为符合立法目的,则该行为构成合理使用就具有正当性。①
随着科技的发展,新的合理使用的方式不断出现,若是仅仅依靠已有的法定列举情形,因其具有一定的滞后性,无法紧跟当下文娱现象的发展,就会导致新型短视频作品或合理使用行为的发展不断受阻。我国的司法实践亟待更稳定且灵活的合理使用制度,以便更准确地判定引用行为是否具有合法性,也是为了满足《著作权法》的目的——鼓励公众进行文艺创新的同时促进社会文化兴盛。
(二)无法明晰合理使用情形的限制性条件
我国《著作权法》具体规定了合理使用的12种情形,随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使用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的已经发表的作品的,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而在司法实践中适用此条款时,却缺乏实际可操作性。当我们判定著作权是否合理使用时,即使具体情况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12种情形之一,由于该限制条件本身仍存在不足,我们也很难对具体范围进行界定。[1]
让我们来看该条款的要求:第一,该作品原本的使用效果不能受到影响;第二,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不会遭到不当的损害。其中,关于如何定义“不当损害”等问题并没有更具体的说明。换言之,当司法实践中遇到了短视频侵权的问题,更多是依靠法官的自由裁量来作出判决。该条款规定的内容过于宽泛,易出现极端情况。例如,创作者对已有短视频的借鉴使用行为已经符合《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但在合理性方面仍然有诸多不确定因素。因为这种合理使用的限定条件的不确定性,创作者将无法预测自身行为的合法性,此种情况也会给新媒体行业的发展带来负面影响。
(三)短视频创作中“适当引用”难以判断
若要判定是否发生侵权行为,“适当引用”是核心要件。但具体到相关行业,就很难对适当引用的界限进行划分,并且这一判断标准至今也没有统一。
放眼我国的司法实践,部分法官主张应从整体角度出发,对“适当引用”进行判断,即判断短视频中针对原作品展开的介绍、评论或解释说明,是否含有能够脱离原作独立存在的内容,是否超越原作挖掘出了更高层面的社会价值,创新性越强,“适当引用”的标准也就越低。也有法官主张,要充分考虑引用作品所产生的后果,若是引用原作品的行为在相关市场上产生了损害结果,即使引用的部分占比极少,这样的引用行为同样具有不正当性。
从上述内容来看,利用原作品内容所产生的不良后果以及无法统一的判断标准是“适当引用”判断不清的重要因素,面对井喷似的再创作短视频,必须明确合理使用下“适当引用”的判断标准。
三、短视频创作中合理使用制度的完善
(一)明晰现有法律条款如何对具体引用行为进行合理性判断
1.明确“个人使用”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合理使用的法定情形包括“为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使用他人已发表作品”。在此基础上,有学者认为短视频创作者对已有作品进行剪辑或对已有作品进行介绍评价,加进个人的情感解读等行为是作为个人评析欣赏使用,而非为了牟利。[2]为了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从而进行个人使用,这是值得肯定的,但要小心是否会产生负面影响。
针对已发表的作品,应对其使用主体作出限制,限制仅能供个人使用,若要认定短视频创作者的二次创作行为是否单纯构成学习、研究或者欣赏,应注意该二次创作作品的后续传播,使其不易被其他公众获取。同时,个人使用不可追求作品的营利性,最后完成的作品只能用于创作者对原作品的学习研究或欣赏。以剪辑短视频为例,裁剪原作品的部分内容,添加其他元素后所形成的作品,创作者可以自己欣赏或对其中包含的内容进行研究,这类的短视频可以看作是“个人使用”,若是创作者将其二次创作的此类短视频在公共平台上进行公开以谋取利益,则极大可能会构成侵权。
2.对短视频创作中引用行为的评判无需过于苛刻
由于“适当引用”的判断标准很难明确,并且当前短视频的创作方式多种多样,暂时还不能规定出明确的判断标准,但是我们可以通过探寻具体的短视频作品的引用方式和其背后蕴含的社会意义,从而判断出短视频创作是否构成合理使用。第一,二次创作者对原作品进行引用,是为了介绍、评论或解释说明其作品内容,此种引用可以看作是一种辅助手段,而其实质内容是为创作人独立构思的、具有创新内容的成分,并且,由于短视频作品在时长方面有严格控制,即使是引用原作品,也很难做到大量复制原作品的内容。第二,也要关注到短视频对原作品产生的积极效果,这不仅仅是简单的复制粘贴,优质的短视频作品往往能够激起公众去观看原作的兴趣,相当于是间接为原作品打了广告,如果是发表时间已久和传播时间较长的原作品,因为短视频的创作效应再度被广泛关注,这也是为原著作权人带来了新的创收。第三,合理使用制度和《著作权法》的目的是高度统一的,都是为了鼓励公众对现有的文艺作品进行创新,提高公众的创新能力,与此同时,要避免著作权人形成权利垄断。现如今数字科技飞速发展,催生出短视频等新事物,这反映了大众呼唤着新的娱乐形式,基于此,当我们在评判短视频是否构成合理使用时,要注意到人们的这一需要,充分考虑这背后所透露出的公共利益和社会意义。
(二)引入新的立法模式
针对在合理使用制度下,我国《著作权法》中封闭式列举的缺陷,引入新的立法模式时应当考虑到以下问题:
第一,充分列举并考虑未来技术可能发展的情形。当法律条文内容不够明确时,在司法实践中常用目的解释、类推解释或者扩大解释来解答随着科技发展伴生的各种难题,但需要注意的是,有时法官会作出超出一定限度的解释,此种情况属于法官过度行使了其所拥有的自由裁量权,以至于影响具体的法律适用。科技的发展降低了创作的技术门槛,使人们燃起了艺术创作的激情,短视频等新的传播手段便随之落入了合理使用的调整范围。作为当今社会发展过程中产生的新兴作品类型,短视频的创作亟待合理使用制度来对其使用行为作出合情合理且合法的评判。除此之外,新科技的持续发展将使后续的创作对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提出更高的要求,因此,新的立法模式应为后来新技术的成长提供充足的余地。[3]
第二,当我国引入新的立法模式时,不能盲目原样照搬,奉行“拿来主义”,应当避免法源间的冲突。在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时,必须考虑到我国的实际情况,如我国著作权体系非常重视创作者的创新性成果,以及新出现的著作权包括的多样客体种类的现实需要,若是只知道一味模仿可能会造成不利后果,阻碍新型作品的出现。
(三)完善合理使用的判断标准
合理使用的判断标准,有着异于其他方面的特殊之处。单看使用者的创作目的,就难以做出准确的判断,使用者在借鉴创作的过程中是否存在借作品营利的目的,这是不能作出断言的。举例来说,有一位短视频用户日常喜好观看美食短视频,为了方便自己的收藏观看,他进行整理并转载了短视频平台推送的优质美食短视频,最初他只是为了自己的方便,但由于其在美食鉴赏方面具有独到的眼光,慢慢吸引了许多具有相同爱好的关注者。很快,有餐饮店管理方主动联系该用户,希望他能帮助转发商家的美食作品,借助该用户的流量达到宣传的目的,与此同时,商家以转发视频后续的浏览量和用户点赞数为标准支付匹配的推广报酬。当该用户答应了商家的请求之后,他再转发相关的美食短视频,主观目的就已经发生了变化,不再是单纯为了自己的爱好,而是能够从中获取利益。
如果单纯只将使用者的使用目的作为判断标准,并不能说是百分百准确。依照短视频著作权具备的特征,则可以采用客观性标准来判断使用者的目的能否构成合理使用。关于标准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三点:第一,针对著作权人享有的权利,使用行为是否会对其产生实质性损害,使使用人获得实质性的利益;第二,判断权利人受到的损害和使用人的受益之间是否存在必然联系;第三,使用人无法提出合理抗辩事由。[4]如果满足了以上三条标准,当使用者引用了著作权人的作品并在后续获取了实质性利益,则能够认定该使用者的使用行为具有营利性质,也就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那么使用者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受到法律的惩罚。
四、结语
《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制度是为了平衡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与大众享受之间的矛盾,判定创作过程中的引用行为是否具备可行性和正当性,并明确这一过程中侵权与否界限,这样才能保证新媒体和短视频行业逐渐步入良性发展。我们也更应该适当调整合理使用制度,使其适应时代发展并更好地发挥作用,也期待在这样日新月异的环境下,更多创新成果的不断出现,百花齐放。
参考文献
[1]刘宽.短视频创作中的著作权合理使用问题研究[D].开封:河南大学,2020.
[2]郭壬癸.注意义务视域下的短视频内容著作权保护[J].电子知识产权,2016(10):88-96.
[3]蔡惠如.左右为难!著作权合理使用v.s.新兴科技[J].网络法律评论,2015,18(2):247-260.
[4]陶运帷.短视频作品的合理使用研究[D].重庆:西南政法大学,20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