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法》中“劳动报酬”扩大解释的必要性论文

2024-01-22 09:51:53 来源: 作者:xieshijia
摘要:关于《法律援助法》第三十一条中规定的劳动报酬是否适用于非劳动关系下所产生的“报酬”纠纷的问题,由于在不同的法律关系下有着不同的解决方式,劳动报酬能否统一成为法律援助的受理范围就成为法律援助机构面临的难题。随着社会的发展,不同的用工情况时常脱离劳动关系而存在于社会生活中,什么类型的用工情况可以纳入法律援助事项,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由立法部门进行研判。
摘要:关于《法律援助法》第三十一条中规定的劳动报酬是否适用于非劳动关系下所产生的“报酬”纠纷的问题,由于在不同的法律关系下有着不同的解决方式,劳动报酬能否统一成为法律援助的受理范围就成为法律援助机构面临的难题。随着社会的发展,不同的用工情况时常脱离劳动关系而存在于社会生活中,什么类型的用工情况可以纳入法律援助事项,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由立法部门进行研判。
关键词:法律援助;劳动报酬;劳动关系
我国法律援助制度发端于1996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其后,随着200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以下简称《法律援助条例》)的实施,意味着我国完整的法律援助制度正式确立。再到202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以下简称《法律援助法》)正式实施,使我国法律援助制度进一步完善的同时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法律援助工作以保障公民和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工作重点[1]。
在《法律援助条例》实施后,各地方性法规都将劳动报酬争议事项纳入法律援助受援范围。
但是在实际开展法律援助工作过程中,不同地方的法律援助机构却对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案件有着不同的理解。有的观点认为,法律援助受理事项中的劳动报酬争议必须以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若不存在劳动关系则不属于法律援助的受理范围。此观点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为依据,以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为一方主体,在与劳动者之间而形成稳定的劳动关系时才会产生劳动报酬争议;另一种观点认为,从民事法律基础来看,只要劳动者付出了相应的劳动,
就应当获得相应等价的“报酬”。在此前提下,双方出现纠纷时,就不需要以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用工双方是否形成劳动关系,就不是必须考虑的问题,只要在事实层面考虑双方的“报酬”争议即可。
上述两种观点,是在不同的法律关系下根据实践从两个方面进行考虑,结合到目前的《法律援助法》中,却将这个问题复杂化,给基层法律援助工作带来一定的困扰。
一、立法现状与社会现实
《法律援助法》第三十一条以列举的方式明确了八项法律援助事项以及一项兜底条款。其中第五项就是确定“请求支付劳动报酬”为法律援助的受案范围。而从字面上理解“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纠纷,则是属于劳动争议范畴,其属于劳动争议这个法律关系中一项。因此要符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从上述的两部劳动法律的规定中可以看出劳动报酬争议的底层逻辑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时,双方发生纠纷才能适用这两部法律解决劳动争议。2020年5月施行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和2005年5月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也在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前提下规范了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由此可以看出我国的法律法规仍以劳动关系作为调整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纠纷的底层基础。劳动者若要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维权时,势必要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即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现阶段,在劳动关系层面仍有用工关系还存在许多模糊、未明确的情况。随着数字经济持续深入发展,用工形式越来越灵活多变,出现更多与传统用工形式截然不同的用工方式。如:不需要坐班的程序员、外卖配送员、网络主播等等[2]。多形式的用工方式可能出现现有的法律法规难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情况,这也是法律滞后性与局限性的体现。
二、劳动者、劳动报酬和劳动关系
劳动者的定义在普通的观念下,指向相对方提供劳动获得收益或报酬的人,我们称之为广义上的劳动者。与之相对的就是狭义上的劳动者,这类劳动者就是指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人。
劳动报酬从广义上来说,是指劳动者通过自己的劳动获得相应的报酬或收益。在不同的法律关系下,这类报酬或收益有着不同的称呼。依据劳务关系产生劳务费、依据加工承揽关系产生加工费或制作费、依据承包关系产生承包款等等。广义的劳动报酬所囊括的内容之广,涉及民事法律关系的方方面面。而狭义上的劳动报酬仅指在劳动关系的前提下,劳动者获得的收益,其称谓就是俗称的工资。由此可见,区别广义和狭义的劳动报酬区别点就在于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我国传统的法律观点一般认为,劳动关系是用人单位分配、安排劳动者开展用人单位所要求的工作,给劳动者发放工资。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管理的一种社会关系。从我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立法观点可以看出,劳动法律体系对劳动者的保护也是以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
但事实上,除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执行的用人单位外,社会底层大量劳动者为了生活便利会以一种或一类松散的工作方式为主,利用自己的体力或脑力来获取收益。这类工作大部分以短期、临时性的方式与企业、个体工商户或个人达成口头用工协议,劳动者以民事法律关系为基础为用工人提供各类劳动。而整个劳动过程中并未与企业形成从属性、支配性的用工关系,形成了非劳动关系下的用工关系。此类劳动者一般包括农民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老年人、勤工俭学的大学生、数字经济下的各类自主用工关系等等[3]。若用工主体一方拖欠劳动者的本应获取的报酬时,由于用工单位和劳动者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劳动者难以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法律法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此时劳动者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唯一途径就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的规定,按照民事合同纠纷进行审理。
三、争议解决模型
法律援助机构在审查申请法律援助案件时,必须按照《法律援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案件受理事项进行审查。目前我国《法律援助法》依旧对法律援助的范围采用列举性规定,比照国务院制定的《法律援助条例》,现行的《法律援助法》在法律援助的受理事项的范围上有所扩大,但灵活性不足。在法律法规、规章中没有明确规定的事项就无法成为法律援助事项,凸显出了法律的滞后性。
《法律援助法》对劳动报酬纠纷并没有明确规定是否适用于非劳动关系下所拖欠“报酬”的纠纷。法律援助机构往往在审查此类案件时就难以适从。在不同法律关系下因广义上的劳动行为而产生的“报酬”争议是否可以统一成为法律援助的受理范围就成为法律援助机构面临的难题。
从争议解决机制中看,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会按照不同的法律关系来选择适用不同的争议解决方式。因此广义上因劳动而产生的“报酬”争议一般有以下两种争议解决模型:
(一)存在劳动关系的争议解决模型
这种模型就是通常理解下的劳动报酬争议,即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前提下因拖欠工资而产生的劳动报酬请求权。
劳动者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员会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做出仲裁或调解。劳动者若对裁决结果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最终由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或调解。此争议解决模型一般会经历两个阶段,一个是劳动仲裁阶段,一个是法院诉讼阶段。
这个模型是最理想的争议解决模型,其中用人单位要承担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的举证责任,劳动者在举证责任中,特别是在减少劳动报酬上减轻了其举证责任。劳动者按照这个争议解决模型可以很容易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不存在劳动关系的争议解决模型
劳动者和用工主体之间没有《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中的劳动关系时,由于劳动仲裁机构不受理此类案件,不需要劳动仲裁前置。劳动者只能依《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按照合同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4]。劳动者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由人民法院做出判决或调解。在这个争议解决模型下,劳动者负有全部诉求的举证责任。一般劳动者很难在发生争议时保留对自己有利的证据材料,加大了劳动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难度。
从上述两个争议解决模型可以看出,在劳动报酬争议中,劳动者是否与用工主体存在劳动关系,其救济途径、举证责任也存在着根本上的不同。第一种争议解决模型在劳动关系下可以减轻劳动者举证责任,依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加大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通过劳动争议仲裁前置来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劳动者来说劳动报酬争议解决模型一是十分便利的。而在争议解决模型二中,法律程序上排除了非劳动关系中劳动一方的劳动报酬请求权,而是将非劳动关系里的劳动报酬请求权定义为《民法典》中的合同关系内的债权请求权,如劳务合同纠纷。
因此,争议解决模型二为《民法典》合同关系中的债权请求权。从现行的法律规范来看此类债权请求权属于经济合同纠纷。而《法律援助法》中没有明确规定经济合同纠纷属于法律援助受案范围。由此,在非劳动关系的劳动报酬争议中产生了法律意义上的合同纠纷,而不是单纯的劳动者和用工者之间简单的劳动报酬纠纷。在日常工作中,大量的非劳动关系下的劳动者对这点很不理解,他们认为从事实上来看,其的确是在“劳动”过程中,为用工方提供了“劳动”,而在用工方事实上没有支付“报酬”的情况下,双方产生的劳动报酬纠纷,是因为他们付出了劳动却并没有获得应有的收益。从理性化的角度,可以理解他们的想法,但从法律的角度来说,劳动者们所基于的法律关系不同,所产生的结果也是不同的。简单从劳动报酬的定义上说,只有在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时,劳动者才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依据争议解决模型一的程序请求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而争议解决模型二的法律基础是《民法典》,用工双方产生的法律关系是债权债务关系。
劳动者通过劳动获取相应的报酬本无可厚非,发生争议寻求法律帮助也属于正常救济途径。目前法学理论对《法律援助法》在受理范围中规定的劳动报酬存在不同看法。由于所依据的法律关系不同,非劳动关系用工的劳动者请求用工对象支付“报酬”的要求,按照现有的法律来解释是难以申请法律援助来为其提供法律帮助的。法律援助作为低收入群体保障自己合法权益的保障性机制,其受案范围的理解应该更贴近日常生活,为广义上的劳动者提供法律帮助。
四、非劳动关系下劳动报酬纠纷的解决
《法律援助法》作为低收入群体的辅助性、救济性的法律规范,在低收入群体无力承担高额的律师服务费时,可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在新就业形态蓬勃发展的历史时期,社会大众收入水平并不平均。大量的劳动者为了更好的生活参与非劳动关系的工作而收取相应的报酬。他们与劳动关系下的劳动者不同,此类劳动者在法律上与用工者不存在劳动关系,需要依据其他法律规范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狭义上劳动报酬的定义限制了《法律援助法》的实施范围,我国法律法规并没有在其他的规范性文件中对劳动报酬进行过扩大解释。将劳动报酬争议局限于存在劳动关系的前提下,在没有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非劳动关系下的“报酬”纠纷属于法律援助事项时,非劳动关系下的劳动者缺乏相应的法律援助保护机制。那么,如何解决非劳动关系下的劳动报酬纠纷就成为现时的工作难点。法律援助机构可以依循的依据只有《法律援助法》和各地的法律援助法规。但目前上述法律法规并没有针对该问题进行过明确的解决。
随着社会的发展,各类用工情况均会产生差别。哪种类型的用工情况可以纳入法律援助事项,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由立法部门进行解释和研判。在实际工作过程中,对于目前所规定的劳动报酬的法律援助事项,可以适当放宽,而不仅仅局限于以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立法部门可以依据社会发展状况做出适应性的规定,方便基层法律援助机构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值得庆幸的是《法律援助法》正式实施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早期所制定的法律援助条例都将依据《法律援助法》进行修订,而将非劳动关系下的劳动报酬请求权纳入各地的法律援助范围,则是可以期待的。
五、结语
在工作实践中,参与非劳动关系用工的劳动者有一定的数量。他们的组成多种多样。此类人员的劳动报酬被拖欠后,便处于劳动类法律无法管辖,申请法律援助又不符合受理事项的境地。法律援助的相关法律规范作为低收入群体保障自己合法权益的最后希望,应该更贴近日常生活。根据社会发展状况适时扩大法律援助事项范围,目前虽然在法律的定义上明确劳动报酬只适用于存在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争议。但相关部门将法律援助事项进行灵活性规定后,非劳动关系下的用工纠纷依旧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让每一个人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参考文献
[1]顾永忠.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创新与发展[J].中国司法,2021(12):63-69.
[2]韩文龙,刘璐.数字劳动过程中的“去劳动关系化”现象、本质与中国应对[J].当代经济研究,2020(10):15-23.
[3]苏晖阳.新型用工劳动关系的法律规制研究[J].中国人力资源开发,2020,37(5):70-86.
[4]贺欢.船员劳动纠纷管辖问题研究[J].海大法律评论,2020(00):97-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