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法治意识“两极化”背景下隐性法治教育研究论文

2024-01-08 10:18:36 来源: 作者:liyuan
摘要:法治教育是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升大学生法治素养的主要途径。受全球 化思潮影响以及大学生主体性的日益凸显,显性法治教育已难以满足大学生的个性化法治需求, 而隐性法治教育的多元性、融合性、潜隐性恰好可以填补显性法治教育的空白。目前大学生隐性 法治教育呈现出内容缺乏针对性、机制不完善、资源开发不充分、定位不准确等问题,据此提出了 如下发展路径:“ 以生为本 ”,满足大学生法治教育需求;“ 三全育人 ”,健全大学生隐性法治教 育机制;“ 协同育人 ”,实现校内外隐性法治资源互融互通;“ 显隐结合 ”,
摘要:法治教育是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升大学生法治素养的主要途径。受全球 化思潮影响以及大学生主体性的日益凸显,显性法治教育已难以满足大学生的个性化法治需求, 而隐性法治教育的多元性、融合性、潜隐性恰好可以填补显性法治教育的空白。目前大学生隐性 法治教育呈现出内容缺乏针对性、机制不完善、资源开发不充分、定位不准确等问题,据此提出了 如下发展路径:“ 以生为本 ”,满足大学生法治教育需求;“ 三全育人 ”,健全大学生隐性法治教 育机制;“ 协同育人 ”,实现校内外隐性法治资源互融互通;“ 显隐结合 ”,显性教育和隐性教育 协调发展。
关键词:法治意识; 两极化; 隐性法治教育
法治社会的建设由制度层面建设和精神层 面建设两方面构成,中国的法治建设稳步推进, 法治体系逐步完善,但是公民的法治意识还存在 较大的提升空间。尤其是对于青年大学生而言, 他们刚脱离中学阶段较为严格的管理制度,个人 的行为边界被拓宽,主体意识被放大,如果不及 时对他们进行法治教育引导,提升他们的法治意 识 ,可能会造成大学生思想或行为上的偏差。
一、大学生法治意识呈现“ 两极化 ”现象
法治教育是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组成 部分,虽然大学生对法律不再陌生,但大多也仅 停留思政课堂上在对零碎法律概念的了解,并未 真正触及法治精神的内涵。在面对现实矛盾或者 纠纷时,一部分学生依旧选择以粗暴的原始方法 进行还击,这部分学生法律意识淡薄,完全忽视 了法治社会的运作规则,一意孤行,最终导致两 败俱伤。还有部分学生则走向另一个极端,个人 的权利意识过强,动辄拨打电话报警,宿舍矛盾 片面上升为人身侵犯,要求赔偿精神损失,法治 意识过剩。这种法治意识“ 两极化 ”现象的出现 从根本上来说,是当前大学生法治教育已经无法 满足当代大学生的精神需求,难以与学生达成精 神上的共鸣,无法让大学生从内心深处树立对法 治的信仰。
一方面,大学生的心性尚未成熟,极易受到消极思想的侵蚀。经济、政治、文化领域的全球化推 动着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进入新的历史时期,传 统的“ 熟人社会 ”利益格局被逐渐打破,以契约 关系为导向的“ 生人社会 ”正在形成,个人的主 体性被放大。但是现代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必然会 带来各个领域的更新甚至变革,而大学生这个群 体思想活跃,对新事物的好奇心重、接受度高, 势必会置身于变革的旋涡中心,价值观、世界观、 人生观上不可避免会受到冲击;另一方面,在法治 建设初期,“灌溉 ”式的显性法治教育确实能够 快速将“ 法治 ”概念强制输入进大学生的知识体 系,让大学生对法治有了初步认知,但是法治意识 增强不意味着用法能力提升。随着大学生主体个性 的日益凸显,折射出多元化的个体需求,统一设定 的显性教育课程难以融合到大学生生活当中。
古往今来,教育的开展无外乎两种形式,一种 是通过课堂教学旗帜鲜明地对受教育者进行教化, 另一种则是把教化融入日常生活,让受教育者在 预先创设好的教育情境中潜移默化地吸取知识。 习近平总书记在 2019 年 3 月 18 日学校思想政治理 论课教师座谈会上发表重要讲话时指出,“ 要坚持 显性教育和隐性教育相统一 ”,为大学生法治教育 指明了方向。隐性法治教育强调理性因素和非理 性因素的融合,通过润物细无声式的教育过程初 步消融学生对法律知识的排斥,让学生由“ 被动接受 ”到“ 主动探索 ”,在不知不觉中树立对法治 的信仰,这种教育方式更为契合当代大学生的心 理特点。
二 、隐性法治教育相关概述
( 一 )法治教育
对于法治教育的定位,学界持不同意见。部分 学者认为法治教育从属于思政教育,不仅仅是传 授法律知识,更重要的是树立大学生对法律的信 仰和认同。另一部分学者则将法治教育放在与思 政教育同等的地位上,认为其不存在从属关系。 首先,从历史渊源上,“ 法治 ”是对“ 礼治 ”的延 伸和拓展,“ 中国文化的根本特征是礼 ”。[1]“ 礼 治 ”即“ 德治 ”, 而思想政治教育属于德育的范 畴,据此逻辑,脱胎于“ 礼治 ”的“ 法治 ”亦应 归属于思政教育的范畴之下;其次,人的精神世界 是一个整体,强制将法治精神“ 拆卸 ”“组装 ”必 将阻碍学生对法治理念的深度体验,最终影响法 治教育的实效性。一切有道德品格及法治精神的 教育,都不应是“ 镶嵌于生活的、一个可以任意 装卸的部件,它是融入于生活的,存在于生活的 整体联系之中 ”。[2]鉴于此,法治教育是思政教育 课程体系范畴下的,围绕法制框架开展的相关社 会活动,目的是避免“ 有法无治 ”的现象,强调 引导学生不仅仅要守法,更要懂法、用法,让“ 法 治意识 ”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二 )隐性教育
20 世纪初,美国教育学家杜威提出,校园生 活和各学科教学本身就蕴含着丰富的道德教育内 容。随后克伯曲进一步提出“ 伴随学习 ”的理念。
1968 年,社会学家杰克逊首次提出“ 隐性课程 ” 这一概念。
隐性教育是指“ 引导学生在学校教育性环境 中,直接体验和潜移默化地获取有益于个体身心 健康和个性全面发展的教育性经验的活动方式及 过程 ”。这是国内学者对隐性教育定义较为全面 的概念。隐性教育最大的优势在于道德强化,而 这正是目前大学生法治教育的薄弱点。相较于显 性教育而言,隐性教育是“ 无声之教 ”,其突破了 时空的限制,通过一种浸润式的精神文化上的熏 陶,使得受教育者在感受不到教育意图的情况下 受到教育,在这种放松、愉悦的教育过程中,学生 能够更好地发现自我、发展自我、完善自我,教育 影响也更为稳定、深远。
(三 )隐性法治教育
法治教育是具有极强的观念性、精神性与行 动性的教育形式,其最终目的是对接生活,完成 法治精神的内化,而科学化、生活化的显性课程 很难融合到学生的精神世界。对于涉世未深的大学生而言,他们正处于价值观形成的关键时期, 充满着探知世界的渴望,他们急于挣脱“ 束缚 ”, 追求所谓的“ 自由 ”和“ 民主 ”。但是显性法治 教育通常带有“ 自上而下 ”的权威性和压迫感, 学生处于一种被强制学习的状态中,心理上易出 现对法治的抵触情绪,难以产生认同感,教育实 效性不高。而隐性法治教育是将学生放置在平 等的位置上,采用协商合作的方式,以非专业性 的、开放自主的教育形式,潜移默化地加强个体 与法律之间的黏性。
学界专家曾从教学资源、课程设置、教学方式 多方面对隐性法治教育进行概括,其中最为全面 的定义是郑艳菊在博士论文《大学生隐性法治教 育研究 》中的论述,她认为“ 隐性法治教育是指 教育者主动隐藏其教育目的,使教育对象在没有 感知到接受教育的状态下,通过采用比较含蓄、 隐蔽的教育方式,如运用公共空间中营造的法治 文化、制度规则中的行为约束、实践活动中的体 验感知等,以潜移默化的方式对教育对象思想观 念、价值追求、态度情感等产生影响,使他们的思 想认知和外化行为符合法治社会需要的一种教育 实践样态 ”。[3] 隐性法治教育是和大学生生活紧 密相连的教育实践活动,通过镶嵌在生活中的点 点滴滴让学生在无意识中沉浸到法治情境中来, 有效实现法律精神的传递。
三、大学生隐性法治教育现状分析
( 一 )大学生隐性法治教育内容缺乏针对性
我国大学生法治教育一直归属于思政课程下, 采用自上而下的“ 漫灌式 ”教育方式,教育内容 偏向于宏观上的法治理论,例如学法理论、中国 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宪法的基本原则等等, 学生习得的也是一些抽象的条款概念,和大学生 的现实生活相距甚远。在法治建设初期,这种教 育方式有效提升了大学生的法治意识,但是随着 依法治国的持续推进,只了解法治整体运行机制 是不够的,大学生需要学会运用法律解决自身实 际问题。同时,目前大学生法治教育课程内容过 于专业化,相关的法学理论超越了非法学专业学 生的理解力,且思政教育配备的教师大多是不具 备法学专业背景的,不易在短暂的教学时间内将 法学理论讲透,很难调动学生的学习法治知识的 主观能动性。
(二 )大学生隐性法治教育资源开发不充分
隐性法治教育资源的束缚是大学生法治教育 实效性不高的重要原因之一。高校法治资源主要 来源于学校、社会、家庭这三个方面,而大部分家 庭并不足以成为提高大学生的法治认知的渠道。 目前高校的法治资源主要来源于思政课堂以及不定期、无序的法治宣传活动,对于法治校园文化 的建设是存在空缺的。此外,社会力量参与度不 够。社会资源的加入可以满足大学生多元化的法 治需求,给予大学生切实的法律保障。但就现实 情况来看,大部分高校未与公检法等法治职能部 门搭建长期稳定的法治资源互通平台,而社会力 量亦缺乏主动参与高校法治教育建设的能动性和 积极性。
(三)对大学生隐性法治教育定位不准确
当前的大学生法治教育模式传统单一,侧重 于显性法治教育,导致显、隐法治教育脱节,存在 空间上的裂隙。一方面,对隐性法治不重视,隐性 法治教育边缘化严重。大部分高校将主要精力放 在法治理论宣讲上,通过显性法治教育引导学生 树立马克思主义法治立场,但是在创设校园法治 文化、法治文体活动中的投放较少,有限的法治 活动开展大多也是流于形式,学生参与感不强, 难以获得的实质上的法治意识提升;另一方面,高 校重视学生管理制度的制定,但是制度的执行力 度有所欠缺。校规校纪是与大学生联系最为密切 的“ 法 ”,高校在管理过程中可能会出于舆情或是 负面形象带来不良影响等考量,对违纪违规的学 生网开一面,但是殊不知这种对学生的“ 爱护 ”, 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对违纪违规行为的默许,破坏 了法律的神圣感。
四、大学生隐性法治教育发展路径
(一)“以生为本”, 满足大学生法治教育需求
传统的大学生法治教育往往被看作是一种 “ 上所施下所教 ”的“ 格式化 ”教育,其忽略了学 生的个性化需求,但却是法治发展在特定时期所 需要的。在全球化背景下,牢牢把握以宪法为核心 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教育依旧是重中之 重。宪法是母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我国 的根本大法,加强宪法教育是一切法治教育的基 础。只有增强大学生的宪法意识,才能使得大学 生的思想在全球化思潮冲刷下保持稳定不动摇。 大学生法治教育应从大学生的实际需求出发,有 针对性地普及一些与大学生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 法律知识,例如涉及诈骗、斗殴、侮辱诽谤、侵 犯个人隐私等高校中出现频次较高的相关法律规 章制度,让学生明白违法违规的后果,增强大学 生守法意识。同时也要设置一些涉及个人侵权、 劳动权益保障、法律诉讼程序等与大学生利益 紧密相关的课程,切实增强大学生的权利保障意 识,培养法治思维,从而让学生真正领会“ 让法 治成为生活方式和共同信仰 ”[4] 的真正内涵。
(二)“ 协同育人 ”, 实现校内外隐性法治资 源互融互通
隐性法治教育资源的开发主要包括校园空间 和社会资源两个部分。首先,应发挥校内公共法治 空间的隐性教育功能。苏霍姆林斯基说过:“ 用 环境进行教育是教育过程最微妙的领域之一。”[5] 例如,以在校园草坪山设置雕像、在教学楼走廊 上增添法谚,让学生在潜移默化中受到法治文化 的熏陶。此外还可以将法治教育寓于校园文化活 动中,利用文化活动融合性强、辐射面广的特点, 实现法治意识的传播;其次,要深挖社会法治资 源,破除育人空间壁垒,实现与政府、企业之间的 资源良性互动。高校应积极与公检法等部门建立 资源互通互融平台,如开设法治专题讲座、邀请 专家兼职授课、设立专门的校园法律事务咨询中 心等等,实现社会资源下沉到高校,为大学生提 供更有针对性的法律服务。
(三)“ 显隐结合 ”, 显性教育和隐性教育协 调发展
正确把握隐性法治教育的定位,厘清显性法 治教育和隐性法治教育的关系是开展大学生隐性 法治教育的前提和基础。法治教育从属于思政教 育,而任何思想政治教育都必须是立场坚定、旗 帜鲜明的,因此从本质上来说,显性教育在任何 时候都处于主导地位。毛泽东主席曾指出:“我 们必须坚持真理,而真理必须旗帜鲜明。我们共 产党人从来认为隐瞒自己的观点是可耻的。我们 党所办的报纸,我们党所进行的一切宣传工作, 都应当是主动的、鲜明的、尖锐的、毫不吞吞吐 吐的。”[6]鉴于此,显性法治教育的主体地位是 不可动摇的。而隐性作为显性法治教育的重要补 充,同样不可忽视。在信息化时代,隐性法治教 育的潜隐性、开放性、多化性能够在学生对法治 有一定理性认知的基础上,建立更为深刻的精神 共鸣,并且影响深远。此外,高校在积极推进隐性 法治教育活动的开展之余,亦要坚定落实学生管 理制度,帮助大学生树立的底线意识、制度意识 和责任意识,这亦是隐性法治教育的重要一环。
参考文献
[1] 邹昌林.中国礼文化[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 社,2000:259 .
[2] 鲁洁.生活·道德·道德教育[J].教育研究,2006 (10):3-7 .
[3] 郑艳菊.大学生隐性法治教育研究[D].保定:河北 大学,2021:24-25 .
[4] 王逸吟,梁捷,靳昊.让法治成为生活方式和共同信 仰——专家学者谈法治精神培养[N].光明日报 , 2014-10-23(1).
[5] 苏霍姆林斯基.教育的艺术[M].长沙:湖南教育出 版社,1983:100-101 .
[6] 毛泽东.毛泽东选集:第 4 卷[M].北京:人民出版 社,1991:132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