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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类公证的风险及处置办法探析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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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31 13:58:40    来源:    作者:xieshijia

摘要:家事是老百姓生活、感情、财产等综合因素交织的集合体,影响着老百姓家庭中亲属关系、利益关系。老话说“家家有本难念的经”,过去则是“清官难断家务事”,可见家务事牵涉因素之复杂,利益矛盾冲突之大。而家事公证服务是老百姓们自身与亲属合法权益的法律保障,能够公平公正地为家事纠纷主体间合法权益分割做出证明。但因为社会诚信体系还未健全,虚假公证现象较为严重,再加上内部公证监督、审查、风险防范机制不够完善,公证员经验不足等问题,导致家事类公证执业风险较大,甚至还会致使公证书无效,因此要做好风险防范和体制完善,才能有效规避

  摘要:家事是老百姓生活、感情、财产等综合因素交织的集合体,影响着老百姓家庭中亲属关系、利益关系。老话说“家家有本难念的经”,过去则是“清官难断家务事”,可见家务事牵涉因素之复杂,利益矛盾冲突之大。而家事公证服务是老百姓们自身与亲属合法权益的法律保障,能够公平公正地为家事纠纷主体间合法权益分割做出证明。但因为社会诚信体系还未健全,虚假公证现象较为严重,再加上内部公证监督、审查、风险防范机制不够完善,公证员经验不足等问题,导致家事类公证执业风险较大,甚至还会致使公证书无效,因此要做好风险防范和体制完善,才能有效规避家事类公证风险。

  关键词:家事;公证;风险;处置

  相较于国外,我国公证业务起步较晚,在公证制度层面上还存在许多漏洞,亟待根据现实实务情况进行完善。近年来,随着人们法治意识的增加,对家事类的公证诉求也逐渐增多,促使我国家事类公证业务出现“井喷式”的发展样态。与此同时,家事类公证业务出现了很多漏洞与风险,唯有了解家事类现存的公证风险类型和原因,提高公证服务质量,才能完善家事类公证风险防范体系,满足老百姓对公证业务的新需求。

  一、家事纠纷及其公证内涵阐述

  (一)家事纠纷定义与分类

  家事纠纷案件指的是围绕家事事件产生的所有法律权利与义务关系纠纷的案件。就性质而言,既包括诉讼类和非讼类案件,又包括身份关系和财产关系类案件,还包括成年人与未成年人类案件等;就内容而言,分为人身关系类(配偶身份权、人格权、未成年子女抚养权、老年人赡养权、兄弟姐妹之间的人身关系等纠纷)与财产关系类(夫妻财产关系、个人债务与共同债务、离婚财产分割、房产分割、离婚经济补偿、知识产权收益分割、股权分割等纠纷)。

  以“家事纠纷”为关键词在中国裁判文书网系统内检索出共计1087篇案件文书,从案件类型来看,家事纠纷主要集中在婚姻、继承、夫妻共同财产、合同、赡养、离婚、继承等方面。根据《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31类案由统计结果发现,检索出的家事纠纷案件中婚姻类案件占比87%,为矛盾集中区域[1]。笔者又将上述案件按照财产类和非财产类进行分类统计,发现其中95%的案件涉及财产纠纷。

  (二)公证在家事纠纷法律服务中的功能与作用

  公证本身具有服务、沟通、证明与监督职能,具体在家事纠纷类法律服务中的功能与作用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调解婚姻财产纠纷,减少过激矛盾。婚姻是传统家庭模式中最为主要、底层的架构关系,也是最容易产生情感矛盾与财产纠纷的一种关系模式,例如夫妻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常常出现分割不公平或者夫妻中一方偷偷转移财产等问题,导致另一方很难在离婚后分割到合理合法的财产权益,就可能会激化夫妻之间的矛盾。还有一些再婚老人面临因子女分割财产而逼二人离婚的情况,导致家庭关系恶化,但是再婚的老年夫妻之间常常存在财产状况不明的情况,划分也不清楚,因此就需要公证服务来对夫妻财产状况进行调查与证实,从而解决财产纠纷,以此来维护当事人双方的合法财产权益。

  2.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我国未成年人享有的合法权益包括生命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受抚养权,而在现实复杂的家庭关系中,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容易被夫妻离婚、家暴、亲属性侵、囚禁、抛弃、侵吞其合法财产等因素侵害,还包括未成年人的遗产继承权、受遗产馈赠权等合法权益的保障都需要寻求法律援助。而公证服务能够对未成年人的财产权益、人身权益进行深入且全面的调查,能够帮助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不被侵害,抑或为未成年人受侵害的权益对赔偿事宜进行法律途径的磋商[2]。

  还有在父母以未成年人名义贷款购房产生纠纷的情况下,公证机关一般都有规定,如果该房产未来出现贷款抵押行为,关系到未成年人切身利益,并导致未成年人今后正常生活无法得到保障时,将会拒绝为此类家事财产纠纷办理公证,以此来尽最大可能保障未成年人免受自身合法权益被侵害的风险。

  3.为遗嘱法律效力提供公证服务。遗嘱纠纷作为家事事件主要的纠纷类型,经常因此而引得一家兄弟姐妹、近亲为此争得分外眼红,甚至大打出手,十分不利于家庭内部和谐与社会秩序稳定。因此遗嘱是非常有必要提前进行公证的,以此来提升其法律效力,使一切按照遗嘱上的财产继承分配意愿进行执行,这也有助于保护被继承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公证也能对遗嘱内容以及立遗嘱主体的财产、债务情况进行审核与检查,对于违反遗赠抚养协议规定,以及社会善良风俗的遗嘱内容拒绝为其公证,以此来保证遗嘱设立的合法、自主与规避执行风险。此外,还可进行对放弃继承权声明的公证[3]。

  4.调解养老问题,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随着我国老龄化程度不断加深,不少老人晚年出现失独、空巢等情况,养老问题不仅成为一家的负担,更成为社会广泛关注的问题之一。而关于老年人权益保护的公证事项,有意定监护公证、财产公证、遗嘱公证、以房养老公证等,针对现实养老问题与其复杂情况,公证所提供的服务旨在尊重老年人的自我决定权,使老年人有尊严、有相应经济保障和生活保障度过晚年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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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家事类公证风险分析

  (一)公证事项信息披露失真或不完整

  根据我国《公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申请办理公证的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申请公证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也就是说公证当事人应当提交公证事项所需披露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证原因、目的、涉及财产来源、工作单位、权属瑕疵、婚姻状况等[4]。但在家事类公证案件中常常存在申请公证的当事人信息披露有失真、造假、刻意隐瞒的情况,导致公证难度加大,难以向公证主体提供优质法律服务,更无法保持公平、公正的公证决议。关于公证事项的信息披露不健全,绝大部分情况下是基于主观层面上的刻意隐瞒或者制造假证、捏造假信息。例如某公证处受理的一起遗产继承公证事件,公证当事人声称自己是独生子女,没有其他兄弟姐妹,并提交了单位、社区以及原计生局(今卫健局)三方开具的相关书面证明。但是在公证员进行核实资料时,发现该名当事人的父母出生日期是1930年代初期,那个时代很少家庭会只生育一个孩子。但在公证员合理质疑下,当事人仍旧坚持声称自己是独生子女。公证员继续审查书面材料的真假,发现原计生局和社区所盖的公证字体、颜色与正规公章有不符,明显是伪造的。当事人见此才袒露了自己的真实目的,是为了私吞遗产才出此下策。但诸如此类的现象一多起来,使公证难度与处理成本大大增加了,这也不利于保障公证事项中其他利益主体的合法权益。

  (二)公证当事人真意存疑风险

  我国《民法典》强调的一项基本原则就是民事主体的自愿原则,自主决定与处分自己的法律事务,没有正当理由任何人都没有权利干涉民事主体的个人意愿与自主权利。在家事类公证中,却常常存在着当事人真意存疑的风险,如果公证机关审查不严谨,将可能面临公证被民事主体撤销的风险。公证当事人真意存疑的一般情况有迫于家庭多方关系的压力而被迫进行公证,抑或是为了某一目的而隐瞒真实情况,例如被继承人可能在意识不清醒、喝醉状态下,以及被威胁情况下确立的遗嘱文件,这就有待公证人员进行遗嘱确立全过程的信息梳理与逻辑判断。总而言之,公证人员有义务透过当事人设置的公证文件结构外观去分析判断当事人的真实意图,对于当事人的表面意图应抱有合理存疑和合规审查,并加强审查分析的严谨性。

  (三)部分公证事项与制度风险评估标准不定

  一方面部分涉及社会新型法律关系的公证事项欠缺明确的法律依据,导致公证无法对其是否合法合规做出预判性结论,只有先完善相关法律,公证机关才能有法可依地进行公证。例如就家庭财产继承法律关系而言,《民法典》规定继承权的相关法律关系应当以血缘、姻亲或者法律拟制的血亲关系为确立原则。那么对于僧人等特殊个体名下的遗产是否能够继承给他的兄弟姐妹呢?我国法律就僧人是否能够将个人遗产过继给旁系血亲等的问题并没有做特殊规定,但是中国佛教协会发布的《全国汉传佛教寺院共住规约通则》中有明文规定:僧人遗产,归常住①所有。而且,中国佛教协会在对四川省佛教协会关于僧人遗产处理问题的复函(会函字〔1998〕第197号)文件中明确表示,僧人出家后即与其俗世中的亲属脱离了经济相关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在僧人圆寂后,俗世中的亲属是不能继承其遗产的。

  另一方面,对于《民法典》规定的意定监护制度,还未有形成统一规范的公证规则和相关裁判依据,不同公证机关对于此规定的公证做法还存在较大出入。同时根据现实法律关系与情况的不同,存在许多难以评估的风险,例如同性伴侣能否进行意定监护公证、意定监护公证是否存在道德风险、如何对意定监护行为进行监督、如何设计出完善且有针对性的公证服务等。这些都让公证结果出现很多不确定性的风险,有可能造成公证文书失效。

  三、防范家事类公证风险的建议

  (一)规范公证程序,提高审查严谨性

  对于因为公证事项信息披露失真或不完整导致的公证合法、规范性以及效力风险的情况,公证机关首要任务就是强化风险意识,从规范公证程序,加强审查严谨性着手,来提高对当事人所提供的相关材料证明真假性、当事人身份信息真假性判断的准确性。公证机关有必要设立一个专门的家事类公证核实部门,并将承办程序和核实程序从岗位到流程分开,避免因承办员承接家事事务过多,导致遗漏对重要虚假信息核实的风险。还需配备齐全相关核实工具,例如电话、与政法内网相连接的系统后台、人脸识别设备、录音机、监控设备、摄像机、拍照处、二代身份证鉴别仪、高质量打印机等。同时,还要规范公证程序,提高审查的严谨性。审查要点应包括以下几步:一是对公证事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社会公共利益与善良风俗进行核查;二是对当事人的身份信息真假进行核实;三是核实当事人提交的公证信息资料是否符合该类家事公证所需的公证材料,也就是是否齐全完备;其四,对公证资料证明进行联网核实,例如对当事人家庭成员的真实情况、债务情况、房产权属情况、工作单位等进行核实。必要情况下,还需要前往当事人家中核实相关情况,对于“合理存疑”及重大敏感事项的委托公证,有必要进行集体讨论和审议;其五,除了对当事人谈话全过程做好笔录工作之外,同时还要注重通过当事人神情、说话逻辑、行为等进行判断其说话的真假性以及是否出于自愿。

  (二)提高公证人员的专业素养与核实技能

  很多公证风险其实都取决于受理公证人员的执业经验、专业素养和核实技能,但如果仅有执业经验,而缺乏丰富的专业法律知识和信息核实技能,也很容易出现经验主义错误。因此,公证机关应当加大对公证人员专业素养和核实技能的培训与考核,从学习、考核、奖惩等层面来督促公证人员不断精进公证业务,提升专业素养和核实效率。例如以继承公证为例,公证人员要熟悉《民法典·继承编》的相关规定,以及此类公证事项所提供的证明资料规定,对公证事项提交的材料齐全度进行核查,例如被继承人是否在生前订立过遗嘱抚养协议,是否有给非婚生子女、存在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养子女等继承人留有继承份额等等。

  (三)完善立法与公证制度,完善风险评估标准

  我国目前对于家事类纠纷的公证法律与制度还存在不完善的情况,还没有独立的家事实体法和程序法,由于公证与家事诉讼相关制度衔接程度不高,对公证的实际介入有较大阻碍。例如,意定监护公证制度的相关立法依据还需要进一步完善,才能帮助公证行业完善风险评估标准,避免此类公证风险。同时还要完善公证制度,促使公证员、公证执业程序趋于制度化、规范化与信息化。例如完善公证执业资格的管理制度,特别是完善第三方机构监督体系的构建,规范公证行业内的执业活动规范,严格公证行业的准入门槛,提高整体公证行业的执业规范性。此外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督促公证管理科室,做好关于公证机构运行风险防控的工作,各公证协会也应当针对行业内家事类公证风险成立风险控制委员会,组织理论水平高、经验丰富的会员,研发风险防控经验和创新措施。

  四、结束语

  家事类纠纷涉及事件类型、权益主体关系复杂,以亲属之间的财产矛盾纠纷居多,但公证服务为民事主体提供了合法财产权益的法律证明,能很大程度减少家庭矛盾激化的发生,特别是对于婚姻中弱势一方,家庭中的未成年人、老年人一方的合法权益保障有重要功能作用。但同时家事类公证过程中又存在信息材料失真、造假、身份虚假、新型法律关系的公证制度不完善导致的风险评估标准不定等执业风险,导致公证存在诸多的阻碍,甚至失效的情况。因此为了避免公证服务耗时费力、有时还会导致公证书失效,甚至可能违法违规的风险,公证机关应当从自身公证程序规范、公证人员专业素养提升以及依靠立法完善与外部公证行业协会的监督与指导等手段,来切实提升公证的合法性、规范性、高效性与法律效力,以此在更多家事类公证事件中全面发挥公证服务的功能与作用。

 参考文献

  [1]欧阳骏.公证在家事法律服务领域中的运用研究[J].法制博览,2021(20):114-115.

  [2]丁龙.家事公证服务系统化的内涵与特点[J].中国公证,2021(4):12-13.

  [3]丁龙.家事公证法律服务的现状与问题[J].中国公证,2021(4):14-15.

  [4]丁龙.现代家事法律服务的特征与挑战[J].中国公证,2021(4):1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