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裁判标准的机制构建论文

2023-05-24 09:31:27 来源: 作者:xiaodi
摘要: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为避免法律适用的混乱,呼吁各高级人民法院完善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工作机制,从宏观方面系统阐述了统一裁判标准的重要意义及应当坚持的原则。随着《民法典》的颁布与实施,审判组织统一法律适用标准的目标得到了有力支撑。然而,统一裁判标准并不仅仅在于法律适用的统一,还有赖于配套机制的建设与完善。笔者根据自己有限的审判经验及相关普通法知识,结合英国(英格兰及威尔士地区)的相关法律制度,从法院层级、裁判文书及外部机制三个方面试述自己在统一裁判标准工作机制构建方面的浅薄认知,希望能够为构建法院统一裁判标准的
摘要: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为避免法律适用的混乱,呼吁各高级人民法院完善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工作机制,从宏观方面系统阐述了统一裁判标准的重要意义及应当坚持的原则。随着《民法典》的颁布与实施,审判组织统一法律适用标准的目标得到了有力支撑。然而,统一裁判标准并不仅仅在于法律适用的统一,还有赖于配套机制的建设与完善。笔者根据自己有限的审判经验及相关普通法知识,结合英国(英格兰及威尔士地区)的相关法律制度,从法院层级、裁判文书及外部机制三个方面试述自己在统一裁判标准工作机制构建方面的浅薄认知,希望能够为构建法院统一裁判标准的工作机制提供一些思考。
关键词:裁判标准;同案同判;法院层级;裁判文书;自由裁量
一、统一裁判标准之问题提出
(一)统一裁判标准的内涵释明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重要的法律原则,统一裁判标准一直以来都是司法界和学术界共同关注的问题。2020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工作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提出了要统一法律适用标准,为我国司法系统关于推进统一裁判标准提供了指引。本文所论述的“统一裁判标准”其内涵实质便是“类案同判”,也即对两个类似的案件,相似的事实情况,应该适用同样的法律规定,从而进行基本一致的裁判。[1]当然,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我们必须结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治理念,找准自身定位,创造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同案裁判标准,避免僵化裁判或机械判案。[2]
(二)统一裁判标准的必要性分析
统一裁判标准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内在要求。中央全面依法治国会议及《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均提出,要加强对法律实施的监督、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保证审判权得到依法正确行使。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的意见》,将“完善统一法律适用机制”作为重要内容,可见该项工作的重要性十分突出。统一裁判标准事关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是新时代下司法裁判工作的首要前提。在司法责任制改革不断深入的今天,出现了一定范围和程度上的“同案不同判”现象,这对于司法审判的公正性是个巨大的挑战,同时也会动摇民众对于司法公正的信任。
二、比较法的考察与分析
(一)法院层级结构的横纵双向制衡
英国系普通法(案例法)国家,其为防止裁判结果的不确定性,创立了最重要的判例原则,即遵循先例原则(Stare decisis,意为let the decision stand)。为做到这一点,英国首先明确了各层级法院之间判决先例的约束力。英国规定,最高法院的判决对其他所有法院都有约束力,但其不受自己判决先例约束。上诉法院对除最高法院外的所有法院都有约束力,且受自己的判决先例约束。高等法院的判决对除最高法院和上诉法院以外的所有法院都有约束力,但自身不受其一审案件先例约束,仅二审案件受其先例约束。其他的下级法院,如郡法院及刑事法院的判决均不具有约束力。笔者认为,判例法的出现,与当时的法律体系尚不完备有着密切关系。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判例法为维护英国法治起到了关键作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日趋成熟,四级人民法院定位分工明确,相较英国法院层级设置更为简洁突出,有利于国家统一规范管理。从纵向法院层级来看,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制定司法解释、发布指导性案例、完善司法指导性文件等措施,促进裁判标准统一。[3]高级人民法院应当确保自身审判案件裁判结果与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相统一,并推荐具有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和确立规则意义的典型案例给各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监督确保各中级人民法院在同类案件中统一适用。各中级人民法院则应确保受理案件裁判结果同高院裁判相统一,并确保辖区内区(县)人民法院贯彻学习各类代表性案件,不断增强案例指导工作的规范性、针对性、时效性。[4]从横向方面来说,各中级及区(县)人民法院应确保法院内部同案同判,对于平级法院做出的同类案件的裁判结果应该在裁判时加以考虑,确保将统一裁判标准落实到位。各级人民法院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过程中,要最大限度降低裁量差异,避免法律适用分歧。[5]
(二)裁判文书撰写的统一规则
裁判是一个决策过程,这个过程将以包含当前案件事实、法律立场和裁决本身的判决结束。就英国来说,下级法院的判决将依赖于上级法院早先的判决,一份判决最重要的部分在于具有约束力的判决原因(Ratio decidendi,意为the reason for the decision)和不具有约束力的法律声明(Obiter dictum,即法官作出的附言)。法律声明可能会成为非常有说服力的权威。通常,律师引用先前案例中的法律声明,借此阐述希望法庭能遵循先例的原因。
我国判决书中最重要的部分为“审理查明”和“本院认为”两部分。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已经生效的裁判文书中的审理查明的事项无需举证证明,该规定无疑为系列案件统一裁判标准奠定了基础。“本院认为”部分是法官对于判决理由所作的逻辑性叙述,属于对判决结论的说理和解释,从说理和解释推导出判决结论,其本身虽然并不构成判项的内容,但却是统一裁判标准最重要的检视点。“本院认为”部分的推理结论即为判项,同案是否做到同判,关键就在于此。笔者认为,“本院认为”论理部分可以见仁见智,但必须做到相对统一,如双方之间是否存在特定关系,形成的是何种关系,以及支持与驳回原告方诉请的理由等等。
裁判文书具有权威性,不允许冗长无益的论述,要求在言语简洁的基础上力争做到说理完备。但是,案件的裁判过程十分复杂,看似简单的案件也许审判人员的裁判思路早已更迭数次。一件案件审理下来,究竟为何无法支持诉请,或者为何对抗辩意见不予采信的理由在法官的头脑中交织对抗,而这些考量往往无法在判决书中一一阐明。简单的说理有时无法做到定纷止争,而二审法官也无法全然理解一审法官的裁判思路。值得肯定的是,一些法官已经开创式地在合议庭笔录中详细记录自己的审判思路及心路历程,或在简称程序审理的案件中加入一份案件审理总结。审判人员将案件审理过程中案情的阶段性变化记录在卷,有些甚至囊括了法官庭下就如何保障当事人双方权益最大化所做出的努力及相应的调解记录,这无疑为裁判背景夯实了基础,为二审法院维持原判提供了保障,为后续案件同案同判起到了指引作用。
(三)内外部多方机制联动保障
在英国,遵循先例的规则是由多方联合保障的。除却法院自身规制外,律师执业道德操守中规定律师必须就其所知道的可能对诉讼结果产生重大影响的有关案件和法定条文提请法庭注意。甚至规定,当对方未能提请法庭注意相关案例时,相对方有义务加以提醒,即使相关案件结果对己方不利也要一并提交,否则可被视为浪费法庭时间,误导法庭甚至藐视法庭。学校方面,确保学生熟练操作案例搜索数据库是必要课程。英格兰及威尔士将法律(案例)搜索作为地区司法考试(律考)中的一个重要考点,主要通过两大数据库(Lexisnexis与Westlaw)测试学生是否能够在茫茫案例及法条中找到题目适用的法律规范,以确保符合普通法执业资格。当事人方面,例如原告方根据先前判例提出一个解决方案(Part36 offer),而被告不认可,执意进入庭审阶段,若最终法院判决结果高于或等于原告提出的解决方案中的目标金额,那么被告可能会因浪费司法资源而被判罚款,反之亦然。以上规定无疑能够对恶意诉讼的相对方起到威慑作用。
我国并没有要求律师提供同案案例的硬性要求,但实践中已有很多律师倾向于提供类案的胜诉判决,交由法官考量,以增强胜诉的可能性。各省法院可以联动省司法厅下发指导性文件,规范律师提供相关判例辅助法院审判,既促进了裁判标准的统一,又节省了司法资源,实现了司法界的双赢。同时,高院及各中院可以定期指导培训各级法院审判人员熟练操作内外网大数据平台,确保能够准确搜索相关权威案例及法律条文。再者,可以在各级人民法院立案窗口设置审前同案检索平台,配置人员根据相同案例的裁判结果对没有胜算的双方当事人进行诉前辅导,劝说并避免其浪费司法资源及自身精力,力争将矛盾化解在源头。
三、统一裁判标准之现实检视
(一)我国统一裁判标准的现状检视
当前,同案、类案不同判的现象仍然比较泛滥,随着裁判文书公开上网工作的有序推进,同类案件得到的裁判结果迥异,无疑会对审判工作造成恶劣的影响。出现这一现象的原因很多,但基本是因为缺乏裁判统一标准及机制构建不完善造成的。司法实践中,由于区域结构的差异以及经济社会的不平衡发展,不同地区的不同层级法院对在法律的交叉领域,法律适用及解释方面可能有着不同的理解,故而对同类案件处理方式不尽一致。
(二)当前统一裁判标准的现实困境
统一裁判标准的工作受一国司法制度等多种因素的影响,我国当前统一裁判标准面临的现实困境主要表现在相关法律体系的不完善和法官价值理念和裁判能力的参差不齐上。虽然《民法典》已经颁布并实施,但当前我国部分法律规范体系的周延性和逻辑性仍有待加强。社会生活的急剧变化,加之法律的滞后性也会使得现实生活中的新现象缺乏直接的法律规范,进而致使裁判过程中的标准不一。[6]法官的养成环境、从业履程以及地域人文环境的不同,都会成为影响裁判标准的因素。在司法责任制改革后,对于普通程序审理的较为复杂的案件也可以由独任法官审理,一定程度上造成法官一人成为审判权的“主人”,存在着自由裁量权过大、裁判标准不统一等诸多隐患。
四、统一裁判标准机制构建探析
裁判标准统一不代表裁判效果的保证,在不断加强统一裁判标准建设的进程中,如何避免机械裁判就显得尤为重要。就英国来说,除非有合理的理由将案件与上一级法院所审理的前案区分开来,否则一定要遵循先例。而合理的理由规定的种类极少,例如,法官认为作出先前的决定是错误的,可以背离先例决定。在此种规定下,法官很难推翻先例,故而出现了许多不符合时代发展的判决。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较大,审判方式更为灵活,构建统一裁判标准首先要加强对法官审判职业技能的培训。合格的法官不仅要心中有正义,还要自身有能力。除却文字、法律方面的职业技能培训,还要注重提高法官对指导性案例引述和参照的能力,在案例平台进行新旧案例类案识别、引述经典案例论述的能力。
再者,要明晰统一裁判标准过程中的具体考量因素。具体而言,一是事实不同。案件不可能是百分百相同的,对于事实不同的案件,审判人员应区分辨别实质性的不同和无关紧要的细微差别。二是法律规范更新。随着《民法典》的颁布,许多旧的法律规范已经废止。法律职业强调终身学习,审判人员要注意把握审判方向,不断更新法律知识储备,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三是社会公平正义。随着社会生活的不断发展,一些旧的思想不再适应新的社会需求。法律总是滞后的,英国为了降低普通法运行的机械性,创造出了一套复杂的衡平法体系(equity,意为公平合理),在二者冲突的基础上衡平法优先,即公平才是决定性因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强调公平正义,这四个字是中国司法的灵魂所在。法官在审理案件时,要时刻衡量判决结果是否体现了“公平正义”,绝不能为求同而忽略正义。
五、结语
统一裁判标准关系着国家司法公正与司法权威。统一裁判标准的工作进程稳步向前,意味着人民法院的审判质效和司法公信力不断提升。受限于自身的研究和写作能力,笔者的解释和观点可能有许多不妥之处,在今后的工作与学习中,当继续加强这方面的积累与研究。
参考文献
[1]孙光宁.类案检索的运行方式及其完善——以《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为分析对象[J].南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38(1):90-100.
[2]孙航.统一法律适用标准避免“类案不同判”——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完善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工作机制的意见》[J].人民司法,2020(28):2.
[3]徐汉明,吕小武.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实现路径探究[J].中国应用法学,2020(5):25-39.
[4]曹士兵,范明志,李玉萍,等.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在实现人民法院宪法职能中的原则、机制与路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工作机制的意见》解读[J].中国应用法学,2020(5):1-13.
[5]胡嘉荣,伍涛.审判委员会统一法律适用的功能定位与完善路径[N].人民法院报,2016-07-06(8).
[6]王国龙.保障法律统一适用的方法及其途径[J].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2018(4):72-8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