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中的能动履职路径探析论文

2023-04-18 09:06:31 来源: 作者:xiaodi
摘要: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是检察机关的重点工作之一,检察机关是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力量,T市检察机关正在积极构建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的全方位保护体系,坚持以办案为中心,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力求办理一批法律效果好、社会影响大的案件。但不可否认,知识产权保护检察工作仍然处于亟需探索的阶段,还存在一定的成长空间。本文以T市X区检察院办理的某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为视角,介绍检察机关在保护知识产权工作中的亮点,提出在新形势下检察机关针对工作中所面临的问题,以探索出多元化的知识产权检察保护路径。
摘要: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是检察机关的重点工作之一,检察机关是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力量,T市检察机关正在积极构建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的全方位保护体系,坚持以办案为中心,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力求办理一批法律效果好、社会影响大的案件。但不可否认,知识产权保护检察工作仍然处于亟需探索的阶段,还存在一定的成长空间。本文以T市X区检察院办理的某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为视角,介绍检察机关在保护知识产权工作中的亮点,提出在新形势下检察机关针对工作中所面临的问题,以探索出多元化的知识产权检察保护路径。
关键词:知识产权;检察机关;司法保护;优化措施
自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下,我国知识产权事业不断进步发展,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知识产权发展之路。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时强调:“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随着我国进入新发展阶段,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已成为加强国家发展的战略性资源和增强国家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抓手,可以说,知识产权强国,是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必然要求,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内在需要,是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迫切需要,是推动构建新发展格局的重要支撑[1]。与此同时,全国检察机关不断探索知识产权刑事、民事、行政检察集中统一履职,形成检察办案、监督合力,不断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决策部署。2022年4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国家知识产权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强化知识产权协同保护的意见》,进一步提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的重要要求,这些都意味着知识产权检察工作正在进入一个崭新的时代,检察机关正在构建一个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新格局。
一、某驰名商标被侵权系列案件情况及亮点工作
T市某钢管集团为T市X区某镇辖区内的知名企业,其商标被认定为国家驰名商标,2020年以来,河北、广东、T市等多地出现大量假冒该驰名商标进行销售的现象,其销售价格低廉,质量以次充好,销售数额巨大①。据调查,仅2021年1月
至6月期间,案件的发生就导致该企业销量同比下降了12万吨,销售额下降约6亿元,税收下降约1000余万元,企业所有生产线均已停产,工人待业600余人,企业濒临停产,在销售额、税收收益及工人就业等诸多方面给X区和该钢管集团造成了巨大损失,影响十分恶劣。T市X区检察院作为具有案件管辖权的基层检察机关,目前虽尚无对侵犯知识产权案件的审查起诉职能,但在办理案件审查逮捕过程中,X区检察院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解决了案件中出现的各类前沿性的新型问题,立足实践经验,发掘案件亮点,积攒良性经验做法,为全市检察机关办理知识产权相关刑事案件提供了有力借鉴。
(一)落实京津冀一体化,加强知识产权协同保护
京津冀协同发展是党中央、国务院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和重大国家战略,自2015年《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纲要》实施以来,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对三地知识产权的保护一直被高度重视。T市人民检察院出台的《京津冀检察机关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强化网络综合治理,维护金融安全跨区域协作的工作意见》(以下简称《工作意见》),更是专门将T市检察机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予以细化和延伸。在办理上述驰名商标被侵权系列案件中,X区检察院发现涉案企业不仅侵犯了其他企业的商标专用权,同时其所暴露出的自身内部存在的经营管理机制不健全、自主商标培养意识不强、企业合规建设不到位等问题更应该得到检察机关的关注。于是X区检察院按方施策,向河北省唐山市涉案企业、河北省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发检察建议,并因落实疫情防控政策,在充分听取人民监督员、区工商联意见的基础上,按照《工作意见》中检察建议转送的相关要求①,采取远程视频形式予以异地公开宣告送达。
(二)促进“六稳”“六保”,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的重大决策部署,2020年7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了《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六稳”“六保”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从精准运用涉企案件刑事司法政策、严厉打击侵犯企业权益刑事犯罪等多个方面提出了实施意见,同时也为检察机关服务保障“六稳”“六保”工作提供了直接性指引。X区检察院在案件办理中坚持将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放在首位,在尽量降低检察机关因司法办案对企业造成二次负面影响的基础上,积极促进追赃挽损,贯彻落实《意见》中“少捕”“少押”的司法理念,对积极退赃的犯罪嫌疑人,依法落实从宽政策②,坚持依法能不捕的不捕,例如,在某一案件中检察机关会同侦查机关不断会商促进多方和解,帮助被侵权企业获得S市某涉案企业的损失赔偿金,该企业也因此获得谅解,并表示认罪悔罪,据此检察机关在综合全案证据的基础上作出无社会危险性的判断,对部分涉案企业主管人员决定不批准逮捕,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促进涉案企业认罪服法、帮助企业复工复产、减少社会对抗、提升办案质效等多个方面彰显检察关怀。
(三)助力企业合规,努力做好“后半篇文章”
检察机关是助力企业合规建设的监督者和主导者,要充分发挥起联络和引导的作用,以监管者的身份引导和督促企业构建合规计划[2],X区检察院在办案中结合涉案企业实际经营状况、自首退赔、认罪认罚等重要情节,探索了一套“引导、建议、整改”的助力合规模式。一方面在作出案件处理结果的同时,对侦查机关的下一步工作提出侦查意见,引导公安机关在全面收集固定证据的同时,注重对涉案企业合规建设条件的考察;另一方面,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主导作用,在程序制度上以是否逮捕的决定与企业合规的发展形成适应关系,在社会治理上通过检察建议、检察意见的方式实现企业合规非罪处理与适格处罚的平衡[3],从健全规章制度、制定行业标准、提高产品质量等方面要求涉案企业作出整改承诺。2021年6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了《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及《关于加强涉企业合规案件办理工作的通知》,不断加强对检察机关助力企业合规建设的顶层设计,X区检察院作为T市检察机关保护知识产权企业合规工作的试点院,在落实过程中逐渐走出了“节奏”,不断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加强对涉案企业的提醒和教育,防范其今后再发生违法犯罪。
二、办理知识产权案件中遇到的困境
X区检察院在办理各类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积极延伸检察职能,主动为知识产权保护提供检察保障,为涉案企业提供司法保护和引导,案件办理和社会治理均取得良好成效。但不可否认,作为基层检察机关,在面对专业性较强的知识产权相关案件时仍存在较多现实困境。
(一)证据固定方面
在办理上述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假冒注册商标罪系列案件中,由于案件涉及大量不同企业生产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钢管,于是,这些侵权钢管的扣押、保管和鉴定工作就显得尤为重要。但在实践中,纵观X区检察院受理的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对被侵权商品的固定由于场地、技术、专业性等问题一直不如人意,这就导致在办理类似案件时难以形成证据链条,缺乏侵权商品与被侵权商品的一致性对比,影响事实的认定。
(二)数额认定方面
犯罪一方面在数额的认定上存在困难,司法解释在针对涉及侵害知识产权刑事犯罪中设置了例如“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货值金额”“直接经济损失”等认定犯罪数额的标准,其标准较为模糊;另一方面近些年侵犯知识产权案件均呈现出跨区域和上下游作案的特点,涉案人数众多,账目流向复杂,侦查难度大,真实数额难以确定。
(三)法律适用方面
不易确定犯罪构成要件中的主观故意。在系列案件办理中,由于案发地点涉及多个省市,侦查机关需要分组取证,时间紧张,报请批准逮捕时证据零散,且犯罪嫌疑人认罪态度较差,试图逃避刑事责任,对其主观明知难以认定,这就导致检察机关后期仍需花费大量的司法资源调查取证,同时要求办案人员通过大量客观证据综合客观行为对其是否具有主观明知加以推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案件的办理质效。
(四)行刑衔接
在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办理的整个流程中,行政部门与刑事司法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仍存在缺陷,虽然我们不断在两法衔接工作上作出努力,试图畅通交流渠道,但实践中很多工作往往流于形式,缺乏行之有效的信息共享机制,相关部门对打击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仍缺乏主观能动性。同时,行政机关调取的证据无法及时转化,侦查机关很难保证取证时效。
(五)基础困难
X区检察院作为基层检察机关,目前只受理侵犯知识产权的审查逮捕案件,案件数量和来源相对较少,罪名相对集中,办理知识产权案件的一线检察人员对知识产权专业知识了解不深,无专门办理知识产权案件的工作部门,日常工作中缺乏培训机会,一旦遇到专业性极强的案件,办案人员往往力不从心,难以轻松应对。
三、探索多样性和多层次的优化措施
(一)持续开展多维度合作
知识产权案件往往跨越不同的区域,涉及不同的执法部门,也存在着多方主体的参与,而作为理应具有专业化知识的检察机关,想要充分发挥好自身的检察职能,就有必要在打击知识产权犯罪的工作中积极开展多维度的沟通与合作[4]。知识产权案件涉及刑事、民事、行政等多个方面,这必然要求检察机关要不断与各个部门进行合作衔接,一方面要做好与公安机关、知识产权局、工商联等职能部门的交流协作,另一方面要注重与审判机关共同推动“三合一”工作机制的深度融合。以行刑衔接促进知识产权保护,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防止出现“以罚代刑”,积极与行政机关开展联合调研,提出改进工作,完善检察建议,做好跟踪回访[5]。
(二)推进重大复杂案件办理
以T市X区为例,其具有地域范围广、人口流动大的特点,辖区企业产业结构不断升级,知识产权案刑事案件也越发复杂多变,对于检察机关来说,这既是挑战也是机遇,要以培育精品优质案件为驱动,有力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提升辖区内知识产权保护能级。围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中对知识产权犯罪的事实认定、量刑标准的相关规定,以及《刑法修正案(十一)》中对部分犯罪法定量刑标准的修改,理应高标准、严要求办理案件,同时积极派员参与上级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工作,协助规范量刑,形成打击合力。
(三)做优知识产权刑事检察
T市人民检察院已经建立了与知识产权法院相对应的知识产权检察办公室,从长远来看,检察机关不仅要注重专业人才的培养,更要不断加强知识产权理论研究,以此为知识产权检察体系提供完善的人才支撑和理论支撑[6]。关于做优知识产权刑事检察,基层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应着重细化分割案件环节,完善侵权模式查证标准,尤其要把握电子证据的取证工作和销售商品的鉴定工作。一方面,检察机关要积极探索知识产权刑事检察工作与公开听证、认罪认罚从宽、检察建议等制度的结合,在维护企业权益的同时,帮助其追赃挽损、消除矛盾[7],强化对知识产权的法律监督职能,完善提前介入机制和司法审查职能,促进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办理整体化、规范化;另一方面,检察机关要从人才培养、预防宣传、公益诉讼等多方面下功夫,加强知识产权多元化服务,坚持打击与维权相结合,积极延伸检察职能,为营造全民尊重、保护知识产权的法治氛围贡献检察力量。
参考文献
[1]南方日报评论员.向知识产权强国目标不断迈进[N].南方日报,2018-06-06(F2).
[2]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项目课题组,刘荣.检察视角下涉案民营企业合规问题研究[J].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2021(4):37-42.
[3]董坤.论企业合规检察主导的中国路径[J].政法论坛,2022,40(1):117-131.
[4]王宗光.我国知识产权犯罪刑事司法政策论[J].东方法学,2016(6):80-89.
[5]徐燕平.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检察路径——以上海市检察院第三分院知识产权检察保护实践为视角[J].人民检察,2021(6):23-26.
[6]马凯旋.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中检察机关的职能探析[C]//上海市法学会.《上海法学研究》集刊(2021年第12卷总第60卷)——上海市法学会知识产权法研究会文集.上海:上海市法学会,2021:43-49.
[7]江伟,陈婷婷.知识产权检察职能集中统一履行的思考和实践路径——以福州市鼓楼区检察院为例[J].中国检察官,2021(5):13-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