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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学术论文库 > 法律论文 涉众性集资诈骗经济犯罪的法律适用论文

涉众性集资诈骗经济犯罪的法律适用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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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03 14:23:37    来源:    作者:xieshijia

摘要:  随着我国金融行业的快速发展,涉众性集资诈骗案件数量相应增多,并且形式多样变化,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涉众性集资诈骗经济犯罪的法律适用要求,故此,应确保案件审理、判定有据可依,促进金融市场秩序规范化。本文首先介绍集资诈骗的定义及法律特征,接下来针对涉众性集资诈骗经济犯罪的法律适用进行分析,并提出了法律适用问题处理的具体措施和主要方法,探究防范涉众性集资诈骗经济犯罪的策略,力求大大减少经济犯罪行为。

  摘要:随着我国金融行业的快速发展,涉众性集资诈骗案件数量相应增多,并且形式多样变化,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涉众性集资诈骗经济犯罪的法律适用要求,故此,应确保案件审理、判定有据可依,促进金融市场秩序规范化。本文首先介绍集资诈骗的定义及法律特征,接下来针对涉众性集资诈骗经济犯罪的法律适用进行分析,并提出了法律适用问题处理的具体措施和主要方法,探究防范涉众性集资诈骗经济犯罪的策略,力求大大减少经济犯罪行为。

  关键词:涉众性集资诈骗;经济犯罪;法律适用

  近年来,经济犯罪活动的范围扩大、手段更新,尤其是涉众性集资诈骗的出现,严重威胁人们的财产安全,并扰乱金融市场秩序,不利于和谐、稳定社会的建设与发展。从法律适用角度来看,务必动态创新法律内容、完善法律体系,更好地满足当前依法惩治涉众性集资诈骗经济犯罪的需求,从而降低集资诈骗犯罪率。由此可见,分析基于涉众性集资诈骗经济犯罪的法律适用十分必要。

  一、集资诈骗的定义及法律特征

  (一)定义

  所谓集资,即为达到某种目的而集中资金的行为[1]。集资行为分为合法性、非法性两种,非法集资包括集资诈骗,其罪名内涵见《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①。集资诈骗是诈骗的一种,随着时代发展、经济制度变化,集资诈骗的金额、形式、影响、定罪处罚等相应改变。集资诈骗的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通常表现为犯罪主体的非法聚集资金这一主观意识为客观行为提供指导,造成公私财产所有权受损、金融秩序受破坏。

  (二)法律特征

  第一,集资金额较大。个人实际骗取金额不少于10万元,单位实际骗取金额不少于50万元,则构成集资诈骗案件的数额较大;第二,集资对象广泛。犯罪主体为实现资金最大化非法募集目的,扩大诈骗对象范围,使大量群众受到诈骗伤害[2];第三,诈骗方式特殊。犯罪主体往往通过系列化诱饵进行非法集资,常见虚构企业、虚假证明、虚指资金用途等诱导性骗局,还会利用受骗者短视心理,使其在高额回报的诱导下参与非法集资活动;第四,集资目标对象的不确定性。借贷企业面向员工、社会群众等目标群体以借贷为由进行非法集资。实则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的相关规定②;第五,集资行为不具备过审条件。个人或单位在集资行为尚未过审情况下贸然集资,是违法违规的表现,需要接受法律对其行为的否定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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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涉众性集资诈骗经济犯罪的法律适用分析

  (一)犯罪主体的认定

  依据集资诈骗定义总结经济犯罪特征,即欺诈性、损害性、一体性[3]。判断涉众性集资诈骗经济犯罪行为的过程中,从犯罪行为主体的年龄、主观故意两方面进行判断。正常情况下,犯罪主体的年龄达到刑事责任法定年龄,且主观意识明确,即通过非法集资来达到某种目的,则可认定其行为属于经济犯罪。

  (二)涉案金额的认定

  涉众性集资诈骗金额一般较大,金额大小是判断犯罪行为严重程度的重要依据,同时,为量刑决定提供参考。司法认定的过程中,将实际诈骗金额与标准金额之间的关系进行比较,当实际诈骗金额达到规定标准,则确定为本罪,并依据法律规定采取相应的惩处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针对诈骗资金数额扣除标准具体说明,第五条明确提出诈骗资金扣除及非扣除条件①,据此确定犯罪行为立案标准。概括来讲,诈骗资金扣除情况即案发前归还部分;诈骗资金非扣除部分即馈赠部分、贿赂部分、支出利息等[4]。

  (三)非法侵占目的认定

  犯罪主体事先知情,涉众性集资诈骗行为受主观意识引导而发出。犯罪主体被依法追捕后,仍拒绝坦白或推卸责任。司法认定人员在行为分析专家的帮助下,分析犯罪行为人言语信息、行为表现、面部神态等,进一步证实犯罪主体的非法侵占目的,使司法认定条件充分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提出了非法占有目的认定标准,概括而言,即所集结资金的用途异常、集资数量与实际支出金额不符、集资金额所剩较少、携款潜逃、资金转移、躲避归还等认定标准。对于涉众性集资诈骗经济犯罪的刑法适用问题,应防止司法审判中的客观归罪,避免主观要素超过客观要素,而要全面分析行为人主观意图、客观原因,综合集资理由、方式、履约表现等内容,得出客观结论。具体来说有以下几点:深入了解集资主体的集资原因;掌握具体的集资方法;动态跟踪集资款流向,是否用于正常的经营活动;集资主体在未能返还集资款的情况下,是否积极配合调查与还款。

  (四)被害人过错的评价

  涉众性集资诈骗经济犯罪结果的成因较复杂,犯罪促成者包括集资诈骗行为人、被害人等,其中,被害人往往因存在投机心理而加入到非法集资活动中,导致犯罪主体得逞。从法网角度来看,法网不够严密,对涉众性集资诈骗经济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不强,所以涉众性集资诈骗经济犯罪行为得不到根治。长此以往,会弱化相关法律法规的权威性,不利于法律体系的完善。

  三、目前涉众性集资诈骗经济犯罪的法律适用难

  (一)不特定公众的认定标准不一

  涉众性集资诈骗经济犯罪构成要件之一,即不特定公众的确认,一旦认定标准模糊,那么经济犯罪案件定性发生偏差,进而法律公平性、公正性随之减弱。例如,参与非法集资活动的人员如果是职员,或存在亲属关系、朋友关系,那么会增加不特定公众认定难度,致使司法实践的认定标准缺乏统一性,最终增加矛盾,降低司法审判效率。

  (二)非法占有目的认定出现分歧

  对于涉众性集资诈骗经济犯罪案件,犯罪主体的罪名往往不止一种,然而罪名确立是法律惩处的重要依据。实际上,司法推定罪名的过程,即全面考察取证的过程,既要获取直观证据,又要准备基础证据,包括犯罪主体经济情况、行为表现、供述辩解等。一旦忽略证据的司法价值,由司法人员主观判定,那么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容易出现异议,最终影响法律权威性。

  (三)共犯的打击范围尚未统一

  涉众性集资诈骗如果以组织形式出现,那么犯罪团伙内部具有层级特征,一般来说,由上级发展中、下级,直到拉拢更多的受害者,达到诈骗目的。并不只最底层的被害者遭受严重损失,很多共犯也面临较大的经济损失。当打击共犯时,要确定共犯成立的条件,不能将所有受害者均视为共犯,那么不利于社会稳定。当前,共犯层级界定的司法标准尚不够明确,这为涉众性集资诈骗经济犯罪的法律适用增加了阻力。

  (四)涉案金额确认存在困难

  一般而言,涉众性集资诈骗经济犯罪的被害人数量较多,这与“涉众性”特征相符,并且被害人的地区范围较广,大多数涉案的被害人由于知情权得不到保障,未能及时参与刑事诉讼,意味着被害人投入的资金并不能成为涉案金额。从犯罪主体角度来看,他们为扩大集资规模,以支付部分利息、出具借条(借条中将未归还的本金和利息作为借用本金数额)等方式应付催款人,综合因素掺杂下,会增加涉案金额认定难度。

  四、处理涉众性集资诈骗经济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的策略

  (一)具体措施

  1.全面理解不特定公众。不特定公众具有广泛性,具体来说,涉众性集资诈骗经济犯罪的行为对象范围较广,再加上行为对象的年龄、工作、地域等不相一致,所以不特定公众具有不确定性。此外,涉众性集资诈骗经济犯罪行为不被法律法规许可,所以非法集资活动在特定范围内公开,公开性的前提条件即特定范围。

  2.非法占有目的司法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的理论及实践指出,非法占有目的应从非法控制或支配他人钱财的思想方面进行认定。具体来说,应依据吸收资金行为人的情况进一步判断,当行为人将吸收资金用于个人目的,资金的归还能力不足,则认定为非法占有目的。此外,非法占用目的认定依据还可以是行为人的资金运作方式,即吸纳资金后无经营活动,或经营活动违反法律规定,未真正给予投资者回报,则认定为非法占有目的。

  3.充分理解共犯理论。基于区别对待原则处理涉众性集资诈骗经济犯罪,犯罪活动中的决策者、组织者、指挥者等属于主犯级别,对其应严肃惩处;对辅助作用人,从轻处罚;对共同犯罪人进行惩罚时,依据共犯过限理论来认定犯罪行为。

  4.就低原则判定犯罪数额。当犯罪数额认定存在分歧时,司法人员综合分析证据资料,从被告人的角度进行就低认定,即以较低的证明数额予以认定,尽可能维护受害者权益。对此,要灵活运用就低原则,细致挖掘印证点。

  (二)主要措施

  1.扩大普法宣传范围。普法宣传是法律广泛性应用的前提条件,普法宣传方式对法律推广效果有重要影响。网络信息时代下,涉众性集资诈骗具有隐蔽性、多变性,且经济犯罪规模扩大化,对于普法宣传者来说,要深层次挖掘网络信息技术优势,借助网络平台大范围宣传法律知识,并通过普法节目中的非法集资案例进行普法教育,让大多数群众保持警惕,使其在非法集资、诈骗等行为面前保持理智态度,尽早识破骗局,避免上当受骗。

  普法宣传过程中,充分利用微信公众号、微博、视频号等新媒体工具,引导公众强化问题本质化分析能力,锻炼辨别能力,这是自我保护的基本要求,以免涉众性集资诈骗经济犯罪行为得逞[5]。普法宣传内容丰富化,尽可能迎合大众的知识多元化学习需求,除了宣传法律法规外,还可以传播金融政策,引导公众通过合法渠道投资,最终投资收益能够得到可靠的法律保障。由于宣传对象具有差异性,所以信息化宣传方法、传统宣传方法联用,能够使普法宣传效果最佳化。面向社区普法时,围绕代表性案例组织座谈会、宣讲会和模拟法庭,统一传递审判结果,让社区居民强化法治意识,对涉众性集资诈骗经济犯罪有正确认知,以培养公众识别能力、防范能力[6]。

  2.加大立法监管力度。涉众性集资诈骗现象接连出现,原因之一即金融监管工作不到位,导致涉众性经济犯罪行为屡禁不止。市场经济背景下,金融监管体系的完善刻不容缓,通过健全金融法律法规、细化监管机制,确保经济活动合规化开展,实现金融市场稳定有序运行。具体来说,加强立法监管力度,并对金融法律体系分层设置,出台最新法律法规,确保融资活动有据可依,保证融资行为的合法性和规范性。当金融监管体系与时俱进地完善,定能减少涉众性集资诈骗次数,且缩小诈骗金额,减少群众财产损失,这对金融市场良好环境创设有促进作用,还能加快和谐、稳定社会建设步伐[7]。在此期间,政府监督管理部门发挥引导作用,在服务型政府建设环节自我完善、自我提升,尽可能提高工作效率。此外,人民群众也是非法集资诈骗活动的受害者和监督者,各级政府应利用社会大众监督优势,健全举报机制、完善保密制度。同时,健全犯罪行为举报机制、拓宽举报渠道,并对积极举报者进行奖励,调动人民群众参与举报的积极性,从而强化公众监督能力,强有力防控涉众性集资诈骗经济犯罪行为。

  3.推进法律信息化建设。金融机构、公安部门、网监部门等要加强信息交流,协同制定应对涉众性集资诈骗经济犯罪的措施。对于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要保持严谨认真的工作态度,灵活运用网络信息技术及相关软件,动态掌握大额资金流向,依据资金用途、资金数额变动、资金风险大小制定防控方案,一旦发现异常,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并主动向公安机关反映情况。对于公安部门,要细化非法集资立案标准、完善认定方式,同时,开通非法集资案件登记信息化平台,并建立与刑侦、治安、技侦、网监等警种的协同作战,协同打击经济犯罪行为,部门间健全情报信息交联机制,加强信息沟通与交流,依据集资诈骗罪的相关法律适用要求,全面构建大范围、立体化、多层次的经济安全防范网络。

  综上所述,当前涉众性集资诈骗经济犯罪案件呈递增趋势,这对相关法律适用性提出较高要求,要想保证司法认定的合理性和有效性,应制定防范涉众性集资诈骗行为的有效对策,将经济犯罪的负面影响最小化,加快法治社会建设步伐。掌握涉众性集资诈骗经济犯罪法律适用问题处理的具体措施,为日后涉众性集资诈骗经济犯罪的法律适用研究奠定基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建设。


  参考文献

  [1]宋秀华.集资诈骗罪的相关法律适用问题分析[J].法制与社会,2019(20):77-78.

  [2]王兆忠,雷涛,刘旎.集资诈骗罪审理中常见疑难问题认定与证明[J].法律适用,2019(16):99-108.

  [3]梅象华,李红.网络诈骗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研究——以中国裁判文书网468份涉及网络诈骗裁判文书为视角[J].重庆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9,31(4):38-45.

  [4]何玲.三部门联合发文严厉打击非法集资[J].中国信用,2019(2):28.

  [5]张艳丽,栗英会.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的司法适用问题[J].中国检察官,2020(7):22-25.

  [6]贾占旭.集资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要件的理论修正与司法检视[J].法学论坛,2021,36(1):113-119.

  [7]钟兆松.网贷平台集资诈骗行为的司法治理[J].柳州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21,21(1):16-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