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额制下基层检察官助理工作价值取向的偏失与重塑论文

2023-02-08 14:20:01 来源: 作者:shaozhun
摘要:摘要:随着员额制改革的推进使检察官助理对法治事业的追求遭遇一定的冲击,很多人曾经期望在公诉席上指控犯罪的志向目标开始发生偏失。鉴于此,本文试图以人力资源管理学中的工作价值取向理论为切入,通过实证分析的方法着重研究检察官助理工作价值取向偏失之现状,并提出工作价值取向重塑之进路。
摘要:随着员额制改革的推进使检察官助理对法治事业的追求遭遇一定的冲击,很多人曾经期望在公诉席上指控犯罪的志向目标开始发生偏失。鉴于此,本文试图以人力资源管理学中的工作价值取向理论为切入,通过实证分析的方法着重研究检察官助理工作价值取向偏失之现状,并提出工作价值取向重塑之进路。
关键词:检察官助理;工作价值取向;偏失;重塑
一、实证分析:员额制下基层检察官助理工作价值取向之现状
员额制改革后,基层检察官助理到底持何种工作价值取向呢?笔者基于工作价值取向理论,通过172份调查问卷进行测量。
(一)切入:工作价值取向的基础理论
1.释义。本文对基层检察官助理工作价值取向的研究,是基于外国学者Wrzesniewski在1997年对工作价值取向做出的界定,即工作价值取向是指个人对自己工作目标在主观方面的定位,包含着个人对于自己工作价值的主观认识和通过工作获得一定交换的主观期望。[1]
目前,工作价值取向主要包括谋生取向、职业取向以及事业取向三个维度,其直观判断标准是人们所追求的工作目标。[2]所谓谋生取向,就是个人把工作带来的物质报酬作为主要的工作目标,把工作当成了谋生的工具。职业取向,是指个人在工作中除了获取物质报酬外,更多的是把在工作中获得的职级的晋升和社会地位的提高作为主要的目标。事业取向,是指个人把在工作中获得的主观意义、成就和奉献作为工作的目标,更多的是强调工作本身应有的价值。
2.对检察官助理履职的影响。事业取向的检察官助理工作投入最多、工作完成质量最高,而谋生取向的检察官助理正好相反。具体而言,持事业取向的检察官助理,希望能一直从事检察工作,能够把更多的时间、精力、智慧等投入到工作中,从而为检察事业发展注入无限活力和无穷力量。持职业取向的检察官助理,虽然未必能将业余时间花费在工作上,但为了自身的职业发展,也会尽力去做好现有工作。持谋生取向的检察官助理,一般会祈祷工作时间走快点,期待着周末或假期快点到来,其对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价值追求度不高。
(二)测量:工作价值取向的现状考察
本文对基层检察官助理工作价值取向的测量采用问卷调查进行,调查的对象为C市六家基层检察院40岁以下的172名检察官助理,问卷中的测量表是在Wrzesniewski编制的题项基础上,再结合基层检察官助理工作职责进行调整后而形成,一共安排了18个题项,工作价值取向的谋生、职业、事业三个维度各有6个题项。在工作价值取向量表中计分采取的是5分制,选项选定为非常不符合计1分、比较不符合计2分、难以确定计3分、比较符合计4分、非常符合计5分。
在工作价值取向的总得分和总均值方面,谋生取向的平均值高达4.36分,比中间值3分多出1.36分,这表明在设计的题项描述匹配度上更加接近被调查检察官助理的心理状况,也即基层检察官助理总体上对谋生取向的认同度更高。同时,匹配度最低的为事业取向,平均值为2.38分,已低于3分,说明检察官助理对事业取向的描述整体介于难以确定与比较不符合之间。
二、成因剖析:工作价值取向偏失之缘由
问渠那得清如许?为有源头活水来。那么,检察官助理工作价值取向为什么出现偏失呢?下文将从个人、组织、制度三个自下而上的层次厘清缘由所在。
(一)个人因素——影响个人职业认同感
1.职业规划的缺失。检察官助理的职业规划,能够反映出他们在工作中的主要目标,不仅可以为其自身的发展进行指引,也有利于调动他们在工作中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更与检察官助理今后在法治事业建设进程中的奉献息息相关。
2.理想信念的动摇。绝大多数法律人曾经都有一个法官、检察官的梦想。在受调查的对象中,对是否想成为检察官这一问题持“想”态度的占64.71%。不难看出,绝大多数检察官助理仍心怀着法治的梦想,梦想着成为检察官。但随着入额成为检察官的年限被拉长,往往需要遥遥无期的等待,很多人为此望而却步。同时,员额制下,一批未能入额的检察官助理依然有着较强的业务办理能力和案件处理能力,当面临着被年龄相仿的青年检察官任务指派和安排,面临明显的工资差距时,难免心理失衡。
(二)组织因素——影响集体归属感
1.心理疏导的疏忽
员额制下,未入额检察官助理的理想信念一时间受到一定的冲击,难免会产生消极、抵触的心理,需要组织人事部门的心理疏导。然而,由于组织人事部门的工作涵盖人事、工资、党建、检务督察等多方面,人少事多的情况也是较为明显,在纵深推进的司法改革的过程中,对未入额检察官助理这群人的心理动态的关注度不高。
2.价值取向培训的缺位
价值取向培训能够教育引导检察官助理正确定位自己的工作价值,激发检察官助理对自己事业的热爱,让他们对自身从事工作的伟大和高尚产生认同,从而更加富有激情地投入到工作之中。目前,对民警培训的内容逐趋丰富,但是课程的细分程度不够,内容笼统,更多倾向于入职技能和专业培训,对于检察官助理工作价值取向的培训少之又少。
(三)制度因素——影响职业尊荣感
1.身份定位不明
目前,在司法界与理论界,关于检察官助理的身份定位一直存在诸多争议,迄今尚无明确的界定。《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助理在检察官的指导下负责审查案件材料、草拟法律文书等检察辅助事务。不难发现检察官处于主导地位,检察官助理是依附和服从于检察官,检察官助理很难在不越俎代庖与不消极懈怠间实现平衡,极大影响着检察官助理的职业尊荣感。
2.入额渠道不畅
参与问卷调查的6家基层检察院中,按检察官与助理1:1配备模式下,以6家检察院最年轻的检察官助理24岁为例,其入额时已42岁。另外,由于空缺的职数非常有限,改革前任命的助理检察员或改革后同一时间段任命的检察官助理长期的堆积,加之部分地方已开始试点从省(市)人民检察院及其分院优秀检察官助理到基层检察院入额,使他们能否在相互间激烈竞争中脱颖而出,最终步入空出来的零星员额,依然充满了变数。
三、路径探析:工作价值取向重塑之进路
如何实现检察官助理工作价值取向的重塑呢?笔者将紧紧围绕前文探寻的根源,跳出以往检察官助理制度推进“先破而立”的思维,率先对检察官助理的身份定位和入额渠道在制度上进行安排,随后加强组织在心理疏导和培训引导方面的保障,从而实现个人职业规划、理想信念及其工作价值取向的重塑。
(一)制度的重塑——明确检察官助理的角色定位,理顺检察官助理的流动渠道,重塑检察官助理职业尊荣感
1.明确检察官助理的角色定位
正所谓“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笔者认为,检察官助理既是助理亦是检察官,既依附于检察官亦独立于检察官。从字面结构的组成来看,检察官助理本就由检察官和助理两个词组叠加而成。当作为助理时,检察官助理应在检察官的指导下从事检察辅助工作;当作为检察官时,检察官助理又独立于检察官拥有一定的审判权,任何人不能随意干涉、介入或影响检察官助理在其职责范围内作出的独立认识和判断。
2.理顺检察官助理的流动渠道
(1)完善员额检察官退出机制。退出机制的常态化运行,能够为检察官队伍不断输入新鲜血液,最大程度地实现审判资源配置的优化。现行的检察官员额退出机制,亦规定有不能胜任等等因素。但如何才算不能胜任呢?笔者认为,除不能独立办案、不能完成核定工作量的检察官之外,主要还应包括经办案件被认定为负严重质量责任的检察官。另外,对于办案状态持续下滑且即将退休的老检察官,组织人事部门可以鼓励他们发扬高风亮节的品格,主动让贤给优秀的年轻人,让有能力的青年检察官助理有更多施展拳脚的机会。
(2)建立检察官助理流动机制。检察官助理作为检察官储备的蓄水池,应是一潭源源流动的活水。检察院作为宪法规定的法律监督机关,与党政机关相比较封闭,人员流动较低,不利于检察官助理职业发展。因此,打通检察官助理的职业壁垒,实现良性互动迫在眉睫。以内部纵向流动为主,畅通基层检察官助理自下而上的遴选制度,让基层优秀的检察官助理遴选到省、市人民检察院任职。以外部流动为辅,建议将检察官助理纳入当地党委、政府的大盘子统筹考虑,交流到党政机关任职,实现动态平衡发展。
(二)组织的重塑——加强消极心理情绪的疏导,植入工作价值取向的培训,重塑检察官助理集体归属感
1.加强消极心理情绪的疏导
员额制下检察官助理面临着模糊的晋升空间和不容乐观的职业发展预期,曾经公诉席上指控犯罪的职业追求受到质疑和挫败,心理逐渐失衡,严重影响检察院队伍的稳定。因此,积极探索建立检察院主导、第三方参与的“3+N”心理疏导机制,将心理疏导融入检察官助理的培养之中刻不容缓。
所谓“3”即检察院内的司改政策的解读、心声的倾听交流和持续的跟踪疏导。首先,政治部门在推进改革工作中,同时还应做好司改政策的宣传和解读,让改革的政策深入人心。其次,政治部门还应了解检察官助理的心理状态和职业困惑,做到底数清、动态明。最后,检察院政治部门对掌握的苗头性问题,展开有针对性、持续性的心理疏导。所谓“N”是指检察院应与院校、医院、心理咨询服务等多家机构建立长效合作机制,在检察院设立民警关爱工作室,将第三方机构优秀心理辅导人才引进来,定期对检察官助理进行心理测试、心理咨询,并对反映出来的心理问题进行必要、合理的心理疏导和干预。
2.植入工作价值取向的培训
如前所述,目前检察院系统对检察官助理的培训主要侧重于岗前入职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等,尚未开展检察官助理工作价值取向的专题培训引导。因此,在检察官助理培训制度中应植入工作价值取向的培训,教育引导他们正确认识自己在工作中追求的主要目标,从而树立符合司改期许的工作价值取向。
检察官助理作为法律人才的一种,必然也要遵循法律职业的普遍性特征之一,那就是要不间断地培训、学习和进取。检察官助理工作价值取向的培训亦如此,应由以往的短期培训转变为长期培训机制,贯穿其成长的始终,并根据其不同的成长阶段开展分阶段、有计划地培训。首先,通常进入检察院1至3年的检察官助理意气风发,风华正茂,怀揣着对法律的崇高信仰和对检察院的无限向往,或许还有点青涩和害羞,针对他们的工作价值取向培训应侧重于引导其从学校传授法的理想状态转变为实践中应追求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相统一。其次,进入检察院3至5年的检察官助理,职业发展遭遇瓶颈,加之身份依赖于检察官、履职成果归属于检察官,使曾经的法治憧憬发生动摇。因此,针对他们应侧重于引导其保持积极向上的态度,在工作中练就过硬的业务能力和良好的职业素养,慢慢将已褪去的法治追求重新填充起来。最后,进入检察院5年后的检察官助理,一只脚已然迈入检察官队伍开始逐梦法治路。因此,对他们的工作价值取向培训应强调不忘初心,继续坚守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人生理想。
(三)个人的重塑——制定清晰合理的职业规划,重塑检察官助理职业认同感
1.制定清晰合理的职业规划
做好职业规划是一个人职业生涯的重要开始。[3]一个清晰合理的职业规划能够激励和指引检察官助理全身心地投入工作,在滚滚的改革浪潮中找到该在的位置,不至于盲目前行。一方面,检察官助理应强化职业规划意识,将个人对检察官职业的追求与改革的期许结合起来,制定自己明确、清晰的职业规划,将成为一名合格的检察官助理作为职业规划的起点,将成为一名守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检察官作为职业规划的终极目标,这样才可与员额制改革的目标并行不悖,才能够互相成就。另一方面,职业规划亦是一个渐变的过程,应在终极目标不变的前提下适时进行调整。
2.做坚定的法治逐梦人
理想信念是个人前进发展中不可或缺的内在动力。检察官助理要始终坚定理想信念,不断提高自身本领,时刻扛起时代担当,不惧风雨、勇挑重担,让青春在司法事业最需要的地方绽放绚丽之花。首先,要坚定崇法厚德的法治信仰,又脚踏实地、秉持敦本笃行的法治情怀,凝聚起强大的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个人价值追求与情怀。其次,就正义的实现而言,操作法律的人的素养比其操作的法律的内容更为重要。[4]检察官助理要工学结合、勤学苦研、不负专业,努力提升自己的专业能力和综合素养。最后,要保持积极向上的心态,正视改革带来的阵痛,梦想不息、脚步不停、初心不负,持之以恒争做法治建设的奋进者、开拓者、奉献者。
参考文献
[1]WRZENIEWSKI A,MCCAULEY C,ROZIN P,etal.Jobs,careers,and callings:People’s relations to their work[J].Journal of Research in Personality,1997,31(1):21-33.
[2]赵敏,何云霞.从谋生、职业到事业:教师发展与培养的制度策略[J].课程·教材·教法,2010,30(7):93-97.
[3]王美霞.基于社会适应能力视角下的大学生职业规划研究[J].当代教育实践与教学研究,2020(9):162-163.
[4]王利明.司法改革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4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