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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法院:现代科技应用于司法的思考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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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28 14:28:20    来源:    作者:shaozhun

摘要:摘要:我国法院信息化已进入以司法大数据搭载人工智能为基础的信息化3.0阶段。在目前这个阶段,由于其中所应用的技术是“能够完成人类需要运用智能才能完成的任务”的具有主动学习能力的智能算法,所以基于大数据的算法在赋予了“智能”的称谓后就演变成了现在所说的“智慧法院”。智慧法院建设改革至今取得了极为突出的成果,媒体逐渐在报道中将“法治中国靓丽名片”“中国经验智慧司法”等称号冠在智慧法院头上,更有一些评价机构和组织学者发文称中国智慧法院建设已经跻身世界前列。以此为背景,作为法院人扪心自问我国的智慧法院建设是否真正

  摘要:我国法院信息化已进入以司法大数据搭载人工智能为基础的信息化3.0阶段。在目前这个阶段,由于其中所应用的技术是“能够完成人类需要运用智能才能完成的任务”的具有主动学习能力的智能算法,所以基于大数据的算法在赋予了“智能”的称谓后就演变成了现在所说的“智慧法院”。智慧法院建设改革至今取得了极为突出的成果,媒体逐渐在报道中将“法治中国靓丽名片”“中国经验智慧司法”等称号冠在智慧法院头上,更有一些评价机构和组织学者发文称中国智慧法院建设已经跻身世界前列。以此为背景,作为法院人扪心自问我国的智慧法院建设是否真正如评价得这么成效明显呢?我们的智慧法院建设是否已经在参考西方先进经验的基础上总结形成了“中国经验”?本文就此展开探讨。

  关键词:智慧法院;人工智能;司法改革

  一、智慧法院建设的实践探索

  “当某一新学科在现阶段表现出突破性进展的时候,就会有很多科研探索者幻想可以适用于所有问题。”[1]达特茅斯会议上约翰•麦卡锡首次提出“人工智能”的概念,但是从科学角度并未实质界定“人工智能”一词,因此导致至今对“人工智能”的基础性认识分歧。但是,关于人工智能融入司法,“中国经验”的智慧法院规划在我国已经出现近五年了。

  七年前,最高法为了将科技实际运用到司法审判和执行全过程,充分应用现代科技来保障司法的公开、公平、公正,首次提出了“智慧法院”这一概念。[2]在之后“智慧法院”推进的过程中,为保证司法与人工智能相辅相成,2016年11月10日,人民法院信息技术服务中心与中国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合作成立天平司法大数据有限公司,周强院长多次指出成立该公司就是要围绕成为世界一流的司法大数据管理者、服务者和研究者的目的,使司法大数据更好地服务司法审判执行,服务人民群众多元化司法需求;同年11月,《乌镇共识》发布,表达了国家全力建设智慧法院的决心和毅力;2017年4月,为了加快智慧法院的建设进程,最高法发布了相关指导意见,对各省市地方建设人工智能平台提出相关指导,以此为基础接下来的几年我国各地人民法院的人工智能建设取得显著提高,成效显著,如北京“睿法官”智能研判系统、苏州法院的“智慧审判苏州模式”等。

智慧法院:现代科技应用于司法的思考论文

  二、智慧法院存在的实践困境

  “中国经验”在中国的智慧法院建设中起到了突出的贡献作用,地方试点主义政策的出现带来了如江苏法院“12368”智能语音系统等优秀的智慧法院建设成果,但就像推进全国共同富裕一样,虽然全国智慧法院的建设在全国全面展开,但并没有摆脱中国地域导致的发展创新不平衡的矛盾。遍观全国三级法院,智慧法院的建设成果及现状与理想状态存在着不小的鸿沟,同时各家法院深入研究的成果以及全面推进所取得的成效均无法满足实际智慧法院运行的需要。[3]本文因篇幅有限,以类案检索机制为角度,简要阐述智慧法院建设中的实践困境。

  (一)平台推送问题

  通过查阅中国裁判文书网相关文书笔者得出,现阶段生效裁判文书类案检索系统的内在算法黑箱主要是通过对案件的定性和定量两方面。同类案件的定性可有效地分辨案件性质类别,但同时也会导致没有考虑不同案由或事由问题,此种事先宏观归类方式会遗漏很多案件;同类案件的定量是在定性的基础上依照法律规范的内容对案件的一些基本要素进行量化,通过要素式分解这一抓手解决达到检索这一目的。无论是定性还是定量最终都是对生效判决文书关键字、关键词或语义结构相似度的抓取问题,如中国裁判文书网类案检索系统相似度的抓取方法就是关键字、关键词的出现频率,以此为抓取基础统计出高频关键词,另外如知网等则往往通过对整段文字的结构为抓手,截取整个裁判文书中结构体系,以此层次结构体系作为抓取方法。[4]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司法案例数据库中,笔者以“买卖合同”和“房屋”作为裁判文书搜索的关键词,检索得到案件数量超过2000件。而且通过快速筛选所检索得出的案例,笔者发现通过关键字得出的判例,并没有真正意义上做到“类案”,有接近三分之一为毫无任何实质关联的相同词句,或者不同判例中援引了同一法条。之后笔者继续输入关键词“所有权”,依然还是会有上百条案例,逐一查阅获取想要的类案其实并没有想象中的简单,反而耗费了大量的精力。[5]目前我国文书上网工作还在日益完善,这就导致中国裁判文书网上的类案检索案例数量将继续增多,同时不能快速检索到相关度较大的案例问题将日益凸显。其实,作为法院人都明白,承办法官最想看到的是数量不多的精品案例,保证类案有迹可循,而不是通过大量阅读得来的不符合需求的类案。

  (二)司法数据库问题

  笔者通过调研中国裁判文书网数据,自2002年至2017年的十五年间,我国刑事一审判决书数量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该年度工作报告刑事一审结案数量对比:该年度裁判文书网公开的一审刑事判决案件与案件实际结案数量比例在0.08%~79.71%之间,各省市之间差距也比较大,综合分析,在2012年之前,数据库中收录案件数量不足实际结案数量的10%。虽自2013年开始至今所占比例有较大幅度的提升,但占比仍然不到50%,通过对比不难看出2013年与2017年的比例相差多达20%。由此可见,算法计算所依靠的大数据与实际结案数量之间差距很大,不能有完整的原始数据作为支撑将必然导致算法误差的出现。纵观全国各级法院不难看出,文书的上传都是经过选择的,数据从最初就已经不够客观,充满了主观因素的干扰。

  (三)类案裁判规则供给不足

  “同案同判”一直是人民群众一直希望的司法公正,类案检索机制出现的根本价值就在于在法官处理待决案件时能够有一个在性质上接近于司法领域持续一致的见解,这一见解已经通过时间的沉淀以及实践的检验。当然过分强调同案同判是有瑕疵的,承办法官能够通过类案判决提炼出裁判规则,以此为基础制作裁判文书才是最重要的。张骐教授就曾在某法官讲座中指出,法官在作出判决时都可以从类案中看到裁判要旨,但实际作为承办法官最应该做到的是通过裁判要旨提炼裁判规则。[6]我国作为典型的成文法国家,其性质决定了法官是法律的适用者而非创造者,但司法实践中中国法院必然会从事赓续法律方面的工作。尤其像一些典型的疑难、复杂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就会以典型案例的方式进行法律赓续,将其中的裁判内容进行凝练得出规则,虽然此种裁判文书的效率不及司法解释,但也具有一定的约束力和指导力。基于此就有学者提出相应观点,认为我国最高法应将司法规则供给模式由“权力输出型”逐渐变为“权威生成型”。[7]目前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还只是一些典型性、指导性案例具有类似裁判规则的效力,在其他类型案件中不足以体现裁判规则等。以此考量,是不是未决案件的承办法官检索得到的一定数量的类案并无太大参考意义?

  三、浅析人工智能与人民法院融合互补机制

  类案检索机制是裁判经验和人工智能双方共同融合进步的结晶,能够充分保证人民群众对司法裁判的合理信赖和对公平正义的期待,同时也限制了法官个人的自由裁量权。2020年,最高法就发布《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进一步要求三级法院加强类案检索,做到法律适用的统一,旨在通过强制性意见从实体和程序上要求承办法官规范裁判。[4]最高法推出这一举措是给类案检索加以指导以达到统一裁判尺度的根本目的。当然,该指导意见的颁布也是从实体及程序上拓宽承办法官的思路,为处理相似案件提供有效保障,进一步实现司法公正。[8]

  针对中国裁判文书网上众多类案情况,法官检索繁琐,付出的时间精力巨大,从智慧法院建设外部来说,应当对大数据进行一定程度上的再造、更新,以适应法院裁判案件的要求。而以裁判文书网为例,一亿篇裁判文书重新细分细化程序繁琐,需要技术的继续更迭以及科技和司法的进一步融合。因此解决类案检索机制的实践困境,笔者认为还是要以法院内部自身为抓手,以裁判规则为角度,为类案检索寻找出路。类案检索最终离不开对裁判规则的适用,如何提炼规则、诸多规则之间冲突如何协调,笔者将以个人拙见简要讨论。

  (一)类案裁判规则的抽取

  笔者作为法院人,以实践为基础,结合对中国裁判文书网的调研,裁判规则其实就是将法律规则通过案例做出了精细化的解释。现阶段我国法官在办理未决案件时,应着重警惕以下几点:首先,法律规则是根基不能动摇的,对既有法律的赓续要以此为基,慎之又慎;其次,提炼具体案例中的裁判规则要把握关键性事实,切勿主次不分;最后,围绕争议焦点提炼裁判规则,分歧之所在才是每一个案件所持有的特点,把握分歧焦点就可以更好适用法律,更好地提炼裁判规则。

  (二)类案裁判规则冲突协调

  前文已经提到,智慧法院建设的根本目的是保证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而我国现实国情是地大物博、东西部发展不均衡、各省市之间的法治化程度高低不一,这就必然导致实践中的裁判会因此而产生差异;同样以时间轴为参考,已决裁判文书同当下或者未来的裁判所展示、所面临的现实国情、实际情况都会不一致,更有甚者同一名法官过去、现在或未来都可能产生前后矛盾的观点。最高法为类案同判做出了很多的实践,现阶段最高法以类案强制检索、类案统一法律适用标准作为司法裁判探索的新方式。然而考虑我国现实国情,南北差异、东西差异巨大,实践中完全实现类案同判并不现实,最高法发布指导意见也旨在帮助承办法官针对类案有据可循、有法可依,现实判决过程中还是要依靠承办法官的法律智慧,通过相似案件的论证,具象化真正有法律意义的裁判规则,以同案中最佳解释或者最优规则为依据,有效化解同案不同判的法律风险。[4]最高法官网上每一年都会公布指导性案例,旨在指导每一名法官提炼相关裁判规则,为类似案件判决提供帮助,而其他类案检索得来的裁判内容是否适用,是否与承办法官未决案件在合理性和正确性上保持一致,这需要法官自由裁量,尽可能地避免出现向上寻找出路的情况,将案件交给承办法官,就保证案件由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类案检索通过实践观察,其实只是智慧法院建设的一小步,科技融入司法的脚步注定向前,我们应在勇敢地开拓进取同时保持警惕,不要过度美化智慧法院现有成果,现在就大肆宣传智慧法院是“法治中国的一张靓丽名片”还为时过早,早早剥开智慧法院过于繁荣的外衣利远大于弊。

  (三)确保司法人工智能有序稳步推进

  1.区域协同不足问题。在下一阶段智慧法院建设中最高院要主动牵头负责统筹、推进、监督、落实、评估,并与电商服务平台、技术服务企业对接,整合社会资源,避免重复建设问题,对于现存智慧法院建设模块原则上不再重复,而是按照各地方特色以及基础进行优化升级,保证智慧法院的建设在全国一体推进;

  2.潜在风险评估问题。第一步从源头抓起,在司法数据分类、整理、汇集环节实现再治理。最高法推动司法公开,严格法律文书上网,现阶段已经形成数据红利,这在基础的数据积累上已经为智慧法院的建设提供了极大帮助,以此为基础最高法应建立起裁判文书大数据串联、共享机制;第二步从根基抓起,科技融入司法是一个比较漫长的阶段,司法领域应用要时刻保持审慎态度,人工智能技术迟早会出现发展的瓶颈期,因此要降低人民群众对司法人工智能的期待,打破固有的“智慧法院万能论”,肯定承办法官在司法活动中的独特地位。同时要由最高院牵头成立智能司法审查组织,对数据进行备案、审查,保证智慧法院建设的道路正确。

  3.智慧法院建设社会各界实质参与问题。社会力量的参与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由政府牵头与一些法律科技企业签订战略合作协议,使更多企业投身智慧法院的建设和研发当中去;第二,我国法学院校众多,在之后的人才培养过程中,应全面强化法学院校在智慧法院建设中的复核作用,法学院校将人才培养模式从单纯的培训专业法律人转变到培训熟练掌握法学理论知识和科技研发能力的复合型人才。

  

      参考文献

  [1]皮埃罗·斯加鲁菲.智能的本质人工智能与机器人领域的64个大问题[M].任莉,张建宇,译.北京:人民邮电出版社,2017.

  [2]和芫.人工智能进法院:对科技应用于司法的思考[J].科技与法律,2018(6):77-88.

  [3]左卫民.从通用化走向专门化:反思中国司法人工智能的运用[J].法学论坛,2020,35(2):17-23.

  [4]孙海波.类案检索在何种意义上有助于同案同判?[J].清华法学,2021,15(1):79-97.

  [5]魏新璋,方帅.类案检索机制的检视与完善[J].中国应用法学,2018(5):73-82.

  [6]张骐.指导性案例中具有指导性部分的确定与适用[J].法学,2008(10):89-101.

  [7]刘树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规则的供给模式——兼论案例指导制度的完善[J].清华法学,2015,9(4):81-93.

  [8]左卫民.如何通过人工智能实现类案类判[J].中国法律评论,2018(2):26-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