颅脑损伤、颅底骨折 对视力及视野影响的司法鉴定研究论文

2023-01-19 11:56:22 来源: 作者:shaozhun
摘要:摘要:目的:探讨颅脑损伤、颅底骨折对视力及视野影响的司法鉴定。方法:对38例疑似颅脑损伤、颅底骨折患者进行常规检查,采用LogMAR视力表完成患者视力检查;采用Humphrey750II-i型自动视野计完成视野检查;通过螺旋CT检查结果结合患者的临床表现完成司法鉴定。结果:通过司法鉴定,均完成颅脑损伤及颅底骨折检查,损伤原因排在前两位的分别为车祸伤(55.26%)和坠落伤(34.21%),颅脑损伤、颅底骨折患者损伤后视力水平及视野水平低于损伤前(P<0.05);38例患者中3例患者伴有偏盲,其中右上
摘要:目的:探讨颅脑损伤、颅底骨折对视力及视野影响的司法鉴定。方法:对38例疑似颅脑损伤、颅底骨折患者进行常规检查,采用LogMAR视力表完成患者视力检查;采用Humphrey750II-i型自动视野计完成视野检查;通过螺旋CT检查结果结合患者的临床表现完成司法鉴定。结果:通过司法鉴定,均完成颅脑损伤及颅底骨折检查,损伤原因排在前两位的分别为车祸伤(55.26%)和坠落伤(34.21%),颅脑损伤、颅底骨折患者损伤后视力水平及视野水平低于损伤前(P<0.05);38例患者中3例患者伴有偏盲,其中右上1/4偏盲1例、右下1/4偏盲1例,右侧偏盲1例,4例患者全盲。结论:颅脑损伤、颅底骨折能对患者的视力及视野产生影响,司法鉴定过程中应详细了解患者的身体状态,确定损伤的责任,提高司法鉴定准确性。
关键词:颅脑损伤;颅底骨折;视力;视野;司法鉴定;螺旋CT
颅脑损伤、颅底骨折多数是由于交通事故、高处坠落及工伤事故等引起,临床多表现为脑水肿、精神障碍及脑疝等,严重者将会对患者的视力、视野产生影响[1-3]。司法鉴定是指运用司法临床学的理论与技术,对涉及与法律有关的医学问题进行鉴定与评定,通过对颅脑损伤、颅底骨折患者进行司法鉴定,能确定致伤物、致伤方式,从而完成伤残程度评定及对视力与视野的影响[3]。研究发现,临床医学和法医学对颅脑损伤、颅骨损伤的研究有一定差异性,临床医学更加注重结果,法医学则更倾向于过程。因此,本研究以疑似颅脑损伤、颅底骨折患者为对象,探讨颅脑损伤、颅底骨折对视力和视野的影响,以及对于司法鉴定的影响,并作出相关报告。
一、资料与方法
(一)临床资料
本研究选择2019年1月至2020年12月疑似颅脑损伤、颅底骨折患者38例作为对象,男21例,女17例,年龄(43~76)岁,平均(62.89±5.92)岁;病程(1~12)月,平均(5.68±0.81)月;体质量指数(BMI)(17~29)kg/m 2,平均(23.51±2.24)kg/m2;纳入标准:1.均符合颅脑损伤、颅底骨折诊断标准,患者均处于稳定期;2.均能完成视线及视野的测定,且患者均可耐受。排除标准:1.合并血液系统疾病者;2.肝肾功能异常者。
(二)方法
1.一般检查。所有患者均经医院科学的治疗、干预,且患者均处于病情稳定期。患者稳定后对患者颅脑损伤、颅底骨折遗留吞咽功能障碍进行司法鉴定,司法鉴定过程中加强患者生化指标检查、影像学检查等,详细了解患者损伤原因(包括:车祸伤、坠落伤、打击伤及跌伤)、临床表现(包括:迟发性皮下或黏膜出血斑、脑脊液鼻漏、耳漏或同时伴有鼻耳漏、吞咽功能障碍)、并发症(包括:脑挫裂伤、颅神经损伤、硬膜下血肿、脑干损伤、颅盖骨骨折、颅内感染、脑内血肿等)、诊断及治疗。2.视力及视野测定。采用LogMAR视力表完成患者视力检查,并采用常规视力进行表达;采用Humphrey750II-i型自动视野计完成视野检查,选择其中24-2全阈值程序,完成屈光不正患者矫正视力检查,通过螺旋CT检查结果结合患者的临床表现完成司法鉴定[4]。
(三)统计分析
采用SPSS24.0软件处理,计数资料行验,采用n(%)表示,计量资料行t检验,采用(±s)表示,P<0.05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二、结果
(一)颅脑损伤、颅底骨折原因及构成比
通过司法鉴定看出,均完成颅脑损伤及颅底骨折检查,损伤原因排在前两位的分别为车祸伤和坠落伤,分别占比:55.26%和34.21%,见表1。
(二)颅脑损伤、颅底骨折患者视力及视野比较
颅脑损伤、颅底骨折患者损伤后视力水平及视野水平低于损伤前(P<0.05),38例患者中3例患者伴有偏盲,其中右上1/4偏盲1例、右下1/4偏盲1例,右侧偏盲1例,4例患者全盲,见表2。表1颅脑损伤、颅底骨折遗留吞咽功能障碍
三、讨论
颅脑损伤、颅底骨折临床上较为常见,患者颅脑受伤后两侧眶内眼睑出现迟发性皮下出血,眼睑逐渐变为蓝紫色,严重者将会出现球结膜出血等。具体分析颅脑损伤、颅底骨折有关内容:
(一)颅脑损伤
就颅脑损伤分类情况看,包括颅伤、脑伤、并发后遗症三大类。1.颅伤:具体细化为头皮损伤(擦伤、挫伤、裂伤、撕脱伤)和颅骨损伤(颅盖骨骨折、颅底骨折、崩裂骨折),其中颅盖骨骨折主要表现为颅骨压痕/擦伤、粉碎骨折、穿孔骨折等;颅底骨折则包含单盖对纯底冲颅联性底合骨骨折;2.脑伤:包括原发性脑损伤(脑震荡、脑挫裂伤、弥漫性轴索损伤、原发性脑干损伤)、继发性脑损伤(颅内血肿、脑水肿、脑肿胀、脑疝);3.并发后遗症:包括颅骨缺损、植物生存状态、外伤性脑脊液、外伤后颅骨骨髓炎。相关文献报道显示,颅脑损伤、颅底骨折与直接暴力和间接暴力有关系,直接暴力往往会造成着力点颅脑损伤,间接暴力则造成不确定的颅脑损伤。颅脑损伤中的头皮损伤,主要致伤因素为垂直暴力、切线暴力、牵拉暴力等,可分别造成挫伤、裂伤、血肿;擦伤、裂伤;撕脱伤。
研究颅脑损伤机制发现,主要有闭合性颅脑损伤和开放性颅脑损伤两种机制,其中闭合性颅脑损伤又包含了直接暴力造成的颅脑损伤、冲击性损伤和对冲性的损伤。具体分析如下:1.直接暴力造成的颅脑损伤:头部在静止状态下,受外力作用,直接造成加速性的脑损伤,在此种受力状态下,颅脑损伤的着力点主要是头皮、颅骨及脑组织等,均发生了冲击点损伤情况。研究发现,头部在静止状态下,突发强烈的暴力撞击或者碰撞,头部会沿暴力方向进行运动,且运动范围受限,因此,受暴力部位承受的能力过大,进而造成颅骨变形,并引发颅骨骨折情况。就减速性损伤的发生机制看,头部在运动中,遭受撞击或碰撞会停止运动,并在惯力作用下,继续保持向前运动的状态。另外,挤压性损伤也会引发闭合性颅脑损伤,当两个相对方向的暴力同时作用于头部时,会造成颅脑损伤,如头部在两个物体之间进行挤压,如头部着地后经由车轮进行碾压等,此时头部受到两个相对方向的暴力挤压,损伤程度较为严重。2.研究冲击性损伤和对冲性的损伤机制发现,冲击点损伤、对冲性损伤均会引发开放性颅脑损伤,具体分析如下:(1)冲击点损伤:头部受暴力作用出现损伤,主要是颅骨着力后出现弯曲变形和骨折的情况,加之脑组织受到冲击,进而引发了冲击点损伤。研究发现,着力部位是否出现颅骨骨折情况,与冲击点脑损伤的轻重程度有一定的关联性,当冲击部位出现骨折时间,脑损伤严重程度更深。当颅骨发生凹陷骨折情况后,会进一步引发局限性的脑挫裂伤;(2)对冲性损伤:此种损伤方式主要是由于缺乏保护措施或保护不当造成的。3.开放性颅脑损伤:此种颅脑损伤情况,主要是头部在外力的作用下,发生了颅骨和硬脑膜破裂情况,进而发生了间接或直接性的颅脑损伤情况。研究发现,开放性颅脑损伤主要是头部遭受了直接性的打击引发的,因此,此种颅脑损伤机理较比上述机理更为简单。
(二)颅底骨折
颅底骨折多表现为线性骨折,颅底与硬脑膜连接十分紧密,当发生骨折情况,会造成硬脑膜发生撕裂。颅底的孔道较多,加之,骨折线受累,促使蛛网膜下腔连通外界,因此,在众多研究中,将颅底骨折归属于开放性骨折范畴。现阶段,临床上主要采取保守治疗方式改善颅底骨折。临床诊断主要依据的颅底骨折患者临床特征和病情表现进行判断的,同时,借助X线片辅助判断,进而保证诊断准确率。有相关数据统计显示,颅底骨折的确诊率在50%左右,受X线片体位因素影响,会造成患者不同程度的并重情况,因此,在临床诊断中,建议采取科学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诊断。颅底骨折患者临床多表现为颅神经损伤、脑脊液漏及脑损伤等症状,受颅前窝、中窝、后窝结构差异影响,患者颅底骨折的临床表现也存在诸多的差异性。
(三)法医学鉴定分析
法医学的临床检验鉴定中常见多类型的损伤情况,尤其是颅脑损伤、颅底骨折类型,但在司法鉴定中的难度较大,对鉴定法医的专业性要求较高,除了根据颅脑损伤、颅底骨折病理症状鉴定判断外,需要借助影像学技术手段辅助进行损伤鉴定,进而明确损伤程度,更好判断伤者的伤势情况,基于司法鉴定结果对患者伤势判断有一定的影响,因此,对法医临床鉴定准确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具体分析颅脑损伤、颅底骨折司法鉴定必须具备的要素如下:1.被鉴定患者头部有明确的外伤史;2.临床资料有记载关于头部损伤的相关症状表现/损伤体征表现;3.经由X线片、CT、MRI等技术鉴别后,患者表现出新鲜的损伤改变,例如,头皮下有血肿、脑出血、脑血肿或颅骨骨折情况;4.询问患者是否患有慢性基础性疾病,当前的病情程度如何。
基于此,在进行颅脑损伤、颅底骨折司法鉴定过程中,鉴定人员要全面关注患者的血压、心率、血氧等体征指标的变化情况,做好全面的眼底检查,综合考量患者头部损伤是否与慢性基础性疾病有关,进而保证司法鉴定结果准确。既往研究表明:视觉障碍分为视力障碍和视野缺损。偏盲为视野缺损的一种,表现为双眼颞侧和双眼对侧同向性偏盲。偏盲的原因多由于颅脑损伤、神经外科手术及多发性硬化症等。颅脑损伤、颅底骨折引起的同向性偏盲具有自发缓解特征,患者损伤1个月内首次就诊患者同向性偏盲得到改善,多数患者在损伤前的3个月内改善。因此,颅脑损伤、颅底骨折患者司法鉴定时外伤后1个月可伴有视力模糊,应视为继发性损害,诊断为偏盲后,立即给予治疗,缺损范围能得到改善。本研究中,通过司法鉴定看出,均完成颅脑损伤及颅底骨折检查,损伤原因排在前两位的分别为车祸伤和坠落伤,分别占比55.26%和34.21%;38例患者中3例患者伴有偏盲,其中右上1/4偏盲1例、右下1/4偏盲1例,右侧偏盲1例,4例患者全盲,由此看出,颅脑损伤、颅底骨折发生率较高,诱因以车祸伤和坠落伤为主。既往研究表明[5]:视神经管位于蝶骨小翼与蝶骨体的交界部位,内有视神经走行,该部位骨折后能引起压迫与切断视神经,导致视力及视野降低。本研究中,颅脑损伤、颅底骨折患者损伤后视力水平及视野水平低于损伤前(P<0.05),说明颅脑损伤、颅底骨折患者损伤后伴有视力及视野水平异常。因此,司法鉴定时应加强颅脑损伤、颅底骨折引起的视力及视野影响,提高鉴定准确性。
研究司法鉴定颅脑损伤、颅底骨折难点发现,鉴定过程中,要明确观察患者头部有无明显的外伤及软组织该病情况,加强同颅骨骨折鉴别的区分,若鉴定为颅底骨折,需要明确判断患者有无淋巴症状;当患者眼部未受到外力作用时,会出现“熊猫眼”,进行头部CT检查,可清晰观察到患者颅脑内有出血情况。同时,在司法鉴定中,要准确鉴别新旧伤,可根据CT结果展开进一步的判断,最大程度上保证颅脑损伤、颅底骨折司法鉴定结果准确,更好判断出颅脑损伤、颅底骨折能对患者的视力及视野产生的一系列影响。
综上所述,颅脑损伤、颅底骨折能对患者的视力及视野产生影响,司法鉴定过程中应详细了解患者的身体状态,确定损伤的责任,提高司法鉴定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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