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论文投稿/征稿

欢迎您!请

登录 注册

手机学刊吧

学刊吧移动端二维码

微信关注

学刊吧微信公众号二维码
关于我们
首页 > 学术论文库 > 法律论文 电子证据在民事诉讼中的应用完善论文

电子证据在民事诉讼中的应用完善论文

35

2023-01-12 14:40:31    来源:    作者:shaozhun

摘要:摘要:随着时代的发展互联网大数据到来,移动电子设备的更新换代,电子数据在人们交往实践中越来越重要,电子证据在民事诉讼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电子证据的发展对法治国家的建设,司法领域的进步,社会的发展起到促进作用。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暴露出电子证据在许多方面仍有不足之处,本文对电子证据的进一步发展创新做深度理论研究分析,提出我国现阶段电子证据面临的主要问题并提出相应解决对策,使电子证据进一步适应我国社会的发展需要。

  摘要:随着时代的发展互联网大数据到来,移动电子设备的更新换代,电子数据在人们交往实践中越来越重要,电子证据在民事诉讼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电子证据的发展对法治国家的建设,司法领域的进步,社会的发展起到促进作用。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暴露出电子证据在许多方面仍有不足之处,本文对电子证据的进一步发展创新做深度理论研究分析,提出我国现阶段电子证据面临的主要问题并提出相应解决对策,使电子证据进一步适应我国社会的发展需要。

  关键词:电子证据;民事诉讼;制度完善

  一、电子证据概述

  (一)电子证据的概念

  电子证据是指随着先进科学技术发展,互联网时代下移动电子设备的进步,运用手机、电脑、平板、录像机等电子设备对客观事件以照片、录像、语音等最真实的形态进行第一时间的记录,以及相关证明文件进行便携式与及时储存记录的一种新型诉讼证据。随着科学技术飞速提高经济社会的发展,电子证据也有了多样化的表现,从人们生活中事件发生时录制的照片录像,日常交往中的手机短信、微信等社交聊天工具的聊天记录再到网络上电子交易的电子票据、收货凭证、电子签名等都是电子证据的种类之一。电子证据在新时代下对司法的进步社会的发展起到促进作用,电子证据要保证自身的客观真实性,最大限度地维护社会法治社会公平正义。

  (二)电子证据的特征

  1.内容无形性。电子证据本身只是虚拟的编码数据,不同于传统证据的直接现实可见,必须要在设备的帮助之下才能显示出内容作为证据。无形的电子证据必须通过专业特定的设备才能表现出内容。

  2.方便携带性。电子证据不同于传统证据类型,电子证据因其自身的依赖性、不可见性,储存于移动电子设备之中和互联网数据后台中,得益于先进科学技术的更新换代和网络技术的发达,移动电子设备越来越智能便携,电子证据只需储存于移动设备或数据平台之中,比传统数据更加便携。

  3.表现形式多样性。电子证据表现形式多样,它们基本都存于各种类型的电子设备中例如手机、硬盘、软盘等。非常直观一点就是可以通过图像、文字、声音等形式在电子证据中表现出来,电子证据比传统的书证人证更直观具体,表现形式也更多样丰富。

  4.内容的依赖性。相对传统的书证和证人证言,电子证据必须要有相应的储存和播放设备。没有显示设备,内容则不可知,无法在诉讼中作为证据应用。要求当事人和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要使用正确的收集方法和保护电子数据并使用有效设备进行播放。

  5.内容更具客观性。电子证据往往是先进移动设备对事件数据的直接现实记录,如照片录像就是将发生的事情直接记录在设备里,更具客观性是客观事情最真实的表现,既不会像书证会出现误记,也不会像证人证言具有主观性导致误传。只要没有人恶意的毁损篡改将永远保持实物证据最真实的情况。

  6.易被破坏性。电子证据的载体移动设备本身就极其脆弱极易受到摔碰潮湿等物理损坏,必须要有特定安全的提取储存设备,并且存于互联网后台的电子证据也会遭到电子病毒、恶意软件的破坏丧失原有数据。

电子证据在民事诉讼中的应用完善论文

  二、电子证据的认定

  (一)电子证据认定的原则

  1.及时性原则。取证时应该及时迅速,因为电子数据本身是脆弱的,容易破坏,黑客可以使用高科技技术侵入他人的电子设备进行篡改或者消除电子数据,人也可以非法恶意地篡改电子数据,电子数据的移动载体也有可能受到物理损害。并且有些电子数据记载有时间限制,若不及时收集可能会被系统后台自动清除从而增加了收集的难度。必须及时在规定时间内将电子数据进行收集认定,以保证其证明力不会随时间的推移而遭到篡改泄露。

  2.全面性原则。电子证据本身作为一个新兴的证据还有许多不确定因素,所以在认定电子证据时为了保证案件的公平司法的公正,对电子证据一定要进行全方位彻底的审查,从电子证据的收集开始,鉴定、审查既要保证电子证据运用的每一步符合法律规定,也要保证其本身真实可靠。要对司法工作人员严格要求,保证当事人的权利,保证每个案件公平正义。

  3.合法性原则。符合法律的规定要求是电子数据取证的重中之重。互联网科技时代,公民的信息容易被网络泄露。日常社会中已经离不开网络,然而在导入计算机后个人信息容易被收集电子证据的主体在取证的过程中造成侵害,所以一切证据的收集都要遵循合法性原则,电子证据也不例外。在电子数据的认定收集中不仅要注重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而且对公民的个人隐私数据更不能非法侵犯,要使用合乎法律法规的行为来收集认定电子证据,任何使用非法手段获得的资料文件都是非法证据,不允许在诉讼中使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4.真实性原则。电子证据本身是对案件事实的具体情况的真实反映,为保证电子证据与其他数据之间的客观联系,不能有任何的伪造、删除、扭曲事件本身,无论是当事人还是司法工作人员都要严格地取证调查,必须以坚持客观事实为基础,不能有任何主观上伪造证据的行为。

  (二)电子证据认定需注意的问题

  1.以非法软件录制的电子证据。在民事实践过程中,有大量的证据是非法录制或者是伪造出来的,是对司法公正和证据收集的极大挑战,非法软件本身就是违法的,以其录制的文件只是形式上符合电子证据,但其本身就是对法律的违背,所以其本身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2.以偷录窃取等非法手段获取。偷录、窃取等非法手段本身就是对法律法规的违背,虽然结果上获得了相关证据但其本身就是在违法情况下获得,如果将其定为合法证据不仅不利于案件的进展,而且不利于社会的发展与法治国家的建设。

  3.需严格遵守审核程序。电子数据认定必须经过法律规定的审核程序,才能被给予证书作为证据使用。电子数据本身就具有复杂性,必须经过严格审查,确保电子证据自身的真实可靠才能保证案件的公平正义。

  三、电子证据面临的问题

  (一)电子证据相关法律制度不够完善

  传统的证据法律法规已经难以满足社会发展产生问题的需要,没有健全法律制度的支持,电子证据难以得到有力的实施。电子技术对当今社会发展起到深远的影响,是对传统理论上的证据的冲击,如何将传统证据和电子证据相互联系相互配合仍是现在的一个难点。然而在电子证据的收集、保全等方面相关的规定只有相对零散的司法解释,缺乏成体系性的成文法律规定,缺乏健全的法律制度,这就导致了电子证据的立法远远落后于数字化互联网时代的发展,使电子证据的系统性得不到保障。法律并不完备,一定程度上导致电子证据缺少有效性,从而使裁决判决的公正性得不到保障。并且没有法律明文规定电子证据的证明力以及合法性,对司法机构和工作人员的职责也没有完善的规定。

  (二)缺乏高科技鉴定人员与专业机构

  由于电子证据是新型智能科技产物,需要相当丰富的技术实践经验,然而各级机关的司法人员大多都缺乏相关的使用高科技的经验,并且电子证据的高技术性下对其收集保全过程具有较高的技术水平要求和高新设备需求,这就导致司法工作人急需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来操作帮助提取电子证据,需要高科技电子设备来提取和保存证据,目前司法人员中缺乏相关领域专家和对相关高科技电子设备鉴定的人员,并且现在法律并没有规定专门的面向社会具有法定权威的鉴定机构,并且与从事相关领域研究的高等院校和专门科研机构没有建立稳定的联系交流,缺乏专门的电子证据交流平台和应用数据库从而给诉讼中的电子证据鉴定取证带来极大困难。

  (三)电子取证中存在大量不合理行为

  在当前的法律事务中,大部分通过互联网收集的电子证据通常是由案件当事人找到公证机构并且在其参与之下进行电子证据保全,然而我国法律并未明确禁止当事人自行收集证据,这就导致了行为人收集证据时行为不符合正当规定。在收集证据中不注重取证软件是否合法,用不合法软件收集电子证据存在证据合法性问题。没有认识到电子证据和其他证据之间都是相关联的,将电子证据和传统数据联系割裂。在电子证据存储于网络供应服务平台时,大部分时候可以通过互联网正规渠道进行下载取得以获得证据。然而有些电子证据是通过非法的设备录制,或者是违法手段获取的电子信息,本身就是违反法律的行为。

  (四)证据保全机制不健全

  由于电子数据本身就具有易破坏性、脆弱性,电子证据不同于传统证据本身是极其脆弱的,电子证据是储存在电子设备之类储存介质中的,如果电子设备因断电、摔碰、潮湿、高温等原因受到破坏,会造成数据的永久性丢失损坏。我国法律现在没有将储存于不同电子设备的电子数据做具体的保全规定,这就导致储存电子证据的电子设备极易受到损害。在互联网后台的数据极易被篡改,或者被恶意删除,或者随着时效而被后台清除。任何人的操作失误都会导致数据丧失,并且电子数据也容易受到计算机病毒的危害。我国法律目前未将电子证据保全做具体细微的规定。

  四、电子证据应用的完善建议

  (一)建立健全电子证据法律体系

  满足社会的发展必须要建立健全电子证据的相关法律法规,构建完善的法律体系,使其有法可依。必须在立法中为电子证据设立独立的法律地位,完善我国的电子证据相关法律法规来适应大数据时代下社会发展需要。要不断完善法律,适应数据化时代电子证据可能带来的各种问题,并且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电子证据的质证认证重心应当调整,即由侧重于真实性的质证认证转向同等重视关联性的质证认证[1]。对电子证据而言,不仅要规定证据收集原则,也要规范认证问题,即可采性规则。现在取证、举证、质证都是在为认证做铺垫,因此制定收集取证规则的同时更应当注重证明力和可采集性规则的构建,充分发挥司法解释的指导功能,使电子证据法律制度运用更加完善,对规则更加细化,弥补实践中出现的不足。

  (二)建立电子证据全面审查制度

  在民事实践中,要全面审查电子证据,对所有证据都要进行全方位审查,使证据不能有任何的争议瑕疵,必须要保障电子证据在程序和内容上的合法真实[2]。对有争议的电子证据,必须要对其进行严格的鉴定判断,通过专门机构专业人员专业设备,对案件全部证据进行综合审查,对任何一个案子的电子证据都认真负责,实现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公平正义。要形成各种证据相互证明的证据链,以确定证据之间的可信度。要严格落实对电子数据真实性的追责制度,保证鉴定审查人员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

  (三)建立规范合法的电子证据鉴定保存机制

  电子证据在现在社会实践中大量产生,必须建立完整科学的认定规则保障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要明确规定鉴定的步骤方法要求以保障鉴定的准确性,对电子数据使用稳定安全的精密设备,在保障源盘不被破坏下进行无损害性复制,在证据涉及个人或者第三方信息时必须严格按法规保护信息不被泄露,在取证过程中要全程进行设备录像,最大限度地保证公平正义。通过强制见证来限定电子数据取证行为的合理边界,并赋予见证人相应的权利义务,允许见证人对侦查过程发表意见并记录在案。在确无见证可能的场合,则应以全程录像替代见证制度,以备事后审查之需[3]。对不同类型的电子证据采用与之相对应的保存机制,及时将其原件复制多份保存,使电子证据不会受到病毒攻击,物理损害,保护电子证据的完整性。

  (四)培养高科技鉴定人员与建立电子证据专门机构

  如今亟需培养高科技鉴定复合型人才,建立面向全社会的专门机构。目前我国具备专业化高知识水平的鉴定人员很少,为了满足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社会的发展与民事审判进步的需要,大力培养并且向社会吸收具有法学专业基础技能知识和高科技知识的全面性人才,逐渐培养他们成为专门的电子证据鉴定人员,使专业事情让专业人来做,专业的电子证据人才的培养不仅能提高司法效率,还能减轻司法机关的负担,使事情系统化专业化,除此之外还要逐步成立面向全社会的专业电子证据鉴定机构,逐步在各个城市建立专业的鉴定机构,既减轻司法机关的负担,也有利于当事人合理地行使自己的权利,及时有效地进行电子证据的收集鉴定。建立电子证据案件相关的审理团队,积极吸收借鉴国外先进的知识经验和鉴定技术,与高校进行合作交流,开展鉴定电子证据的专业课程。建立专业化的电子证据交流平台,便于分享经验,健全电子证据信息数据库,方便查阅咨询相关的材料。

  五、结束语

  随着时代的进步,推动了互联网大数据和先进移动设备的更新,网络科技移动设备已经深深融入到人民的日常生活交往中,电子证据不仅促进我国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发展,而且使我国司法诉讼制度进行证据使用创新的规则更加完善。但是我国电子证据相关法律规定制度还并不完善,要加快对电子证据相关法规制度进一步完善,以适应社会的进步,时代的发展,以保障人民群众的权利得到充分行使,国家和社会繁荣发展。

  


      参考文献

  [1]刘品新.电子证据的关联性[J].法学研究,2016,38(6):175-190.

  [2]刘志田.电子证据在民事诉讼中的现存问题及对策[J].法制与社会,2016(3):141-142.

  [3]赵航.电子数据合法性审查规则的反思与完善[J].大连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43(1):87-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