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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改革制度中诉前诉中“双漏斗”矛盾纠纷化解机制研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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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5 10:59:29    来源:    作者:zhoudanni

摘要:2020 年以来,某市某区人民法院通过民事诉 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在持续推进诉源治理实质 化工作中取得了一些成效:繁简分流有利于诉讼 与非诉讼纠纷对接解决机制平台的建设,通过法 院对外的业务指导,调动非诉调解纠纷的积极因素,把大量的纠纷挡在诉外,实现诉内与诉外的 案件分流。

  摘要:2019 年 12 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 20 个城市中、 基层法院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某市某区法院作为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 革首批试点法院,通过诉内与诉外的案件分流,构建了诉讼与非诉讼对接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形成诉前、诉中“ 双漏斗 ”矛盾化解大分流格局。但在实践中如何有效地“ 双分流 ”推进诉源治 理,存在不少问题和困难,制约着矛盾纠纷化解的成效。笔者以该法院为例,结合审判大数据分析 诉源治理出现瓶颈的原因,从而制定诉源治理的工作清单、完善繁简分流机制、细化诉源治理的 监督和考核机制、加强数据应用实现智能化治理四方面提出建议,从而纵深推进民事诉讼繁简分流的路径。

  关键词:诉源治理,诉外分流,诉内治理,困境与出路

  2020 年以来,某市某区人民法院通过民事诉 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在持续推进诉源治理实质 化工作中取得了一些成效:繁简分流有利于诉讼 与非诉讼纠纷对接解决机制平台的建设,通过法 院对外的业务指导,调动非诉调解纠纷的积极因 素,把大量的纠纷挡在诉外,实现诉内与诉外的 案件分流。[1]此外,诉讼中完善诉讼程序体系,实 行繁简分流,能够降低诉讼成本,提高案件的办 结效力,节约司法资源。但是民事诉讼繁简分流 尚处改革探索阶段,如何形成诉前、诉中“ 双漏 斗 ”矛盾化解大分流格局,仍然存在不少问题和 困难 ,制约着法院诉源治理的实际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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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某区法院审判大数据分析民事诉讼繁简 分流诉源治理存在的问题

  以某区人民法院 2021 年、2022 年审判大数据 分析为例:

  ( 一)从收案数量看,并未实际减少,只是以 诉外调解形式分流了

  2021 年受理各类民商事案件与诉前调和委 派调解相加,实际收案 8384 件,2022 年实际收 案 10648 件,两年期间法院整体收案数量是增加 的。但为什么显示 2021 年民商事案件同比 2019 年 收案率下降 27.20% ?只是因为未将诉前调解及委派调解案件纳入统计考核的案件中。为什么显 示 2022 年民商事案件同比上升 33.01% ?是由于 2022 年实际收案基数比 2021 年多 2264 件,同比 诉前调解分流率又下降了 3% 造成的。说明法院 的收案数量并没有减少,只是以诉外调解的形式 分流了。

  ( 二)从诉前调解分流案件的占比看,调解组 织的力量薄弱,分流效果有限

  2022 年实际收案数比 2021 年多 2264 件,但 2022 年只比 2021 年调解案件数增加了 210 件,说 明:一是虽然 2022 年调解组织和特邀调解员比 2021 年数量上增加了不少,但调解成效并没有明 显的提高;二是 90% 调解成功的案件是通过法院 招录专职特邀调解员完成的,基于法院办公场地 和公办资源的有限性,在专职调解员人数有限的 情况下,调解案件数量很难有大幅提高;三是 2021 年和 2022 年民事一审调撤率仍然在 60% 以 上,说明诉外治理环节化解得不好,进入到法院 审判环节仍有一半以上案件需要由专业的法官再 进行调解。

  (三)从各类案件增长的原因看,有些具有诉 源治理必要性的案件不减反增,诉源治理效果不明显

  分析显示,2021 年和 2022 年某区法院新收案 件数量排在前 6 位的案由具有治理可能性和必要 性,调解撤诉率较高、调解意愿较强烈的离婚案 件、买卖合同中的职业打假、物业服务合同及劳 动争议案件诉源治理效果不明显、案件基数大, 仍呈现增长态势,说明系统性案件诉源治理效果不明显。

  (四)从裁判文书简化情况看,要素式裁判文 书适用率还有待进一步提高

  2021 年要素式裁判文书占速裁案件比 1% , 2022 年占比 16%。2022 年与 2021 年要素式裁判文 书的使用虽然有所提升,但占比仍很低,说明在 繁简分流改革中,需要改变法官的认识,加强审 判研究 ,指导要素式裁判的进一步适用。

  二 、法院诉前 、诉中矛盾纠纷化解大分流格局 存在的困境

  ( 一 )法院参与诉源治理的内涵与外延缺乏 具体的政策指导和明确规定,导致“ 不知如何 确定 ”

  2019 年 8 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建设 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一站式诉讼服务中心的意 见》, 明确要求切实发挥人民法院在诉源治理中 的参与、推动、规范和保障作用。对法院在“ 诉 源治理 ”中的作用给出了明确的定位,但实践中 还是缺乏具体的政策指导和明确规定。致各级法 院在具体实践工作中理解上出现差异,导致法院 “ 不知如何确定 ”工作内容。[2]

  ( 二 )诉内治理中繁简分流机制有待进一步 完善

  1 .立案庭分案采取形式审查,容易造成“ 繁 简不清、分流不当 ”

  立案庭作为案件进入诉讼通道的第一道窗口, 在分流时大多采用“ 案由 + 标的 ”的形式进行 审查,对案情缺乏深入了解,容易造成“ 繁简不 清、分流不当 ”。因此建立一套可识别简单案件与 复杂案件的分流标准显得极为必要。

  2.繁简分流相配套的制度还需要进一步完善

  如推行裁判文书繁简分流,要素式、令状 式、表格式裁判文书推行不畅,推行并不理想。如 专业化审判团队的分工不合理等制约繁简分流改 革的成效。

  (三 )对法官考核偏重追求调解率缺乏科学考评机制

  法官绩效考核中诉源治理工作成效缺乏具 体指标。在现有考核“ 指挥棒 ”驱动下,法院和 干警参与诉源治理的意愿不强,这将制约诉源治 理实际成效的进一步提升。要切实加大对诉源治 理成效的考核力度,增加诉源治理成效的考核权 重 ,细化不同阶段来制定客观量化的评价标准。

  (四 )没有充分利用大数据为诉源治理赋能

  目前法院能做到诉调数据准确汇聚,但没有把诉源治理作为专题模块、重点领域进行数据监 控,缺少针对案件基数大、诉源治理效果不够明 显的案件的重点监督和分析研判。同时,在进一 步挖掘“ 万人成讼率 ”数据方面,缺少与地方党 委政府沟通、汇报和司法建议,不能“ 撬动 ”地 方党委政府参与主导诉源治理的积极性。

  三 、完善诉前 、诉中矛盾纠纷化解大分流实质化路径

  ( 一 )细化诉外治理的范围列出工作清单,让基层法院知道如何去治理

  诉源治理内涵不是仅局限于纠纷化解,还要 落实到纠纷的治理,根据矛盾纠纷产生的规律和 特点,法院诉源治理范围可以分为未发 — 萌芽 — 诉前 — 诉内四个阶段。通过分解治理机制,可以 列出相应的工作清单。

  1 .关于未发和萌芽阶段的纠纷,推动基层善 治,避免和减少纠纷发展

  (1)加强对基层治理的支持和保障。发挥人 民法庭的前沿阵地作用,促进基层党委政府依法 决策、依法行政;参与培育基层解纷力量,指导 调解组织、调解员增强解纷实战能力。(2)强化 普法。通过巡回审判、以案释法、普法讲座、发 布典型案例等方式,推动基层社会自治、法治、 德治融合。(3)加大司法提前介入力度,避免形 成大规模诉讼。针对重大政策制定调整、重大工 程项目建设等,加大司法提前介入力度,做到矛 盾风险防范与经济社会发展同步规划、同步实 施,避免形成大规模诉讼。(4)加强对各类调解 组织的指导。通过类案推送、典型案例示范裁判、 生效裁判宣讲等方式,提高基层组织化解矛盾纠 纷能力水平。

  2 .关于萌芽阶段的纠纷,对诉讼高发领域进 行有针对性的分析研判并加强源头治理

  (1)积极运用司法建议。对案件办理中发现 的普遍性、倾向性、趋势性问题提出治理建议。 (2)加强与各调解组织的协调与指导。加强与行 政机关、人民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等协调配 合,强化对各类调解组织的指导,实现批量案件 诉前化解。(3)加强类案推送。加强典型案例发 布、明确类案裁判标准,提高当事人对纠纷化解 结果的预判能力。

  3 .关于诉前矛盾纠纷,法院应完善诉非衔接 程序。引导适宜非诉方式解决的纠纷在诉前向诉外分流

  (1)推进“ 多元调解 + 速裁 ”工作机制定型 化。完善诉前调解流程设置、节点时限、工作标 准,优化调解速裁岗位职能、人员设置,进一步提 高调解成功率,确保案件快速有序流转。(2)与 行业调解组织加强合作。与行政机关对接发挥行 政调解作用,推动完善人民调解、行业调解、行 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体系,促进矛盾纠纷有效分流、多元化解。

  (二)进一步完善繁简分流机制,优化诉内治理
        1 .完善繁简分流,程序转换机制

  民商事案件可以采取立案环节和审判环节两   级分流方式,同时设置案件双向分流。采用“ 排   除法 ”排除普通程序案件,再采用“ 案由 + 标的 ” 筛选出需要适用普通程序的复杂案件,其余推定   为简单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诉讼标的额在 5     万元以下的适用速裁程序审理。速裁案件可以适   用“3  日内退回,3 个月内回流 ”的机制。即对于   立案庭分流给速裁团队的案件,速裁团队审查后   认为不适宜由速裁团队处理的案件,可以在 3  日   内退回立案庭进行分配处理,对于速裁团队处理   的案件,在 1 个月内,如案件出现需要送达、鉴   定、追加当事人和被告人反诉等导致审理时间延   长的情形,可以将此类案件退回立案庭再进行分   配,同时,对回流案件的比例应予以限制 ,防止   该机制的滥用。

  2.要进一步推进裁判文书繁简分流

  要根据案件类型、庭审情况等对裁判文书的 体例结构及说理进行繁简分流。简单案件可以使 用令状式、要素式、表格式等简式裁判文书,简化 说理[3]。对于可以适用要素式裁判文书的案件, 工作人员在立案阶段或诉前调解阶段引导当事 人填写要素表。在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可以适用 要素审判的 7 类案件的基础上,应组织资深法官 进一步深入研究其他类案特点,结合相关法律规 定和上级法院在裁判文书的制作要求,完整准确 地提炼其他类型案件要素。同时,还应赋予案件 承办法官根据具体案情灵活增删要素的权力,从 而准确认定案件事实要素。通过要素式审判类型 化的研究与总结,来提高基层法院专业化审判水 平 ,从而推动要素式裁判文书的改革。

  (三)建立科学诉源治理的监督和考核机制

  实践中,应建立科学诉源治理的监督和考核 机制,并将诉源治理工作纳入考核长效机制。审 判庭和派出法庭具体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考核: 第一,是否融入诉调对接平台或综治中心平台, 无缝对接各类调解组织;第二,积极参与基层社 会治理,在参与过程中发现的社会共性矛盾等问 题,要向有关部门进行提出司法建议或合理化建 议;第三,与当地乡镇政府的有关部门和乡村中 负责治安的工作人员、网络员建立微信群或 QQ 群 等矛盾解决群,建立网上争议解决平台并发挥作 用;第四,打造人民法庭的特色和品牌,在解决 争议、化解矛盾方面或者在案件类型的审理方面 创建特色法庭,并能够发挥出一定的影响力;第 五,法官通过化解纠纷、法治宣传、类案指导等 制度落实情况,推动“ 万人起诉率 ”“无讼村 (社区)”创建率、达标率的情况;第六,对庭审 对接的特邀调解员或调解组织建立定期培训指导 机制或类案推送机制;第七,诉前和诉中调解数量和比例;第八,案件审结时间、裁判文书简化 情况;第九,信访情况,建立信访隐患及时报告 和稳控制度,不出现因工作失误导致的重大信访 事件;第十,人民法庭处理的案件服判息诉率, 社会满意度。

  (四)加强数据应用,实现智能化治理

  应当切实发挥信息技术便捷、高效、精准、 客观的优势,从依靠经验决策向依靠大数据决 策转变。

  1.建立常态化司法统计分析机制

  针对某领域案件数量居高不下,以及易发、 多发等情况进行数据分析研判,定期向涉诉行业 企业发送纠纷预警通知、案情通报,向该领域主 管部门提出诉源治理对策的司法建议。针对矛盾 纠纷系市场、企业、监管部门自身原因引起的案 件,可从源头推动解决。比如产品责任纠纷同比 增加,系市场监管乏力、职业打假人组织化、规 模化发展、打假范围扩张所致。可以联合市场监 管部门与经营者加强联系,对辖区超市、食药品 企业管理人员等进行法律宣传和培训,分析典型 案件的审理,促使其严格进货渠道、规范产品标 识、及时下架过期食品。再比如,针对预付式消 费卡纠纷的增多,系现行法律对预付卡的监管不 完善、缺少对持卡人权益保护机制所致,可以通 过向相关行业企业发出预警通知、案情通报等形 式,向该领域主管机构提出司法建议,建议有关 部门针对出台新的规制措施,尝试借鉴外省经验 建立失信企业的惩戒和约束机制,探索实现了第 三方对预付费资金托管监管等措施的司法建议, 以预防纠纷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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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进一步挖掘“ 万人成讼率 ”数据

  在现有工作机制的基础上,通过平台数据强 化沟通、协调和汇报,将各区县、乡镇、村居的 “ 万人成讼率 ”进行统计,按照由低到高“ 蓝黄橙 红 ”的顺序依次实时呈现在平台,并定期向地方 党委、政法委报送相关数据,作为地方党委对下 进行平安建设综治考核以及市域社会治理考核等 的重要基础数据,撬动地方党委政府参与主导诉 源治理的积极性。

  综上所述,在诉源治理多元解纷的大格局中, 人民法院通过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改革,能够在加 强矛盾纠纷的源头预防和前端化解的同时,完善 诉讼程序体系、降低诉讼成本、节约司法资源 , 双管齐下更好实现溯源治理。

  参考文献

  [1]  藤威,刘龙.要素式审判法:庭审方式与裁判文书的 创新[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16:24 .

  [2]  向昱谦.人民法院参与诉源治理的困境与对策研 究—— 以湖南 X 县法院为分析对象[D].湘潭:湘 潭大学,2021 .

  [3]  黄文艺.中国司法改革基本理路解析[J].法制与社 会发展,2017,23(2):5-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