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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人工智能实施犯罪的类型及完善建议刍议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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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5 10:29:14    来源:    作者:zhoudanni

摘要:目前得益于大数据、互联网、云计算等技术 发展,人工智能产业飞速发展,其成为现代企业 竞争的技术核心。部分不法分子被人工智能在研 发、生产、应用上带来的利益价值所吸引,利用人 工智能破坏社会安全并危害公众财产以谋取自身 利益,使社会稳定和公众利益造成了较大负面损 失。

  摘要:人工智能是指一些计算机程序或者机器能够模拟人类智能, 自主进行学习、存储、计 算、决策等行动,随着社会经济快速发展,人工智能已经在各个领域得到应用,其在给社会生产生 活带来优势的同时,一些利用人工智能实施犯罪的案例也层出不穷,给刑法保护和法律完善带来 了挑战。基于此,本文通过对利用人工智能实施犯罪的五种类型进行分析,提出相应的刑法应对 举措, 旨在为人工智能背景下刑罚体系的完善提供借鉴。

  关键词:人工智能,犯罪,刑法保护

  目前得益于大数据、互联网、云计算等技术 发展,人工智能产业飞速发展,其成为现代企业 竞争的技术核心。部分不法分子被人工智能在研 发、生产、应用上带来的利益价值所吸引,利用人 工智能破坏社会安全并危害公众财产以谋取自身 利益,使社会稳定和公众利益造成了较大负面损 失。因此有必要对当前人工智能实施犯罪的各种 真实情况进行分析,探讨如何从刑法完善的角度 来对该行为进行有效惩治和防护,以促进法律体 系的完善和人工智能技术的科学应用。

  一、利用人工智能实施犯罪的主要类型

  ( 一)利用人工智能实行传统犯罪

  人工智能技术的推出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传 统犯罪行为的门槛和成本,以往一些实施成本相 对复杂和困难的犯罪,在人工智能技术加持下可 以轻松完成,导致一些犯罪动机薄弱、原本不具 备犯罪技术的人利用该技术铤而走险进行犯罪行 为。在人工智能技术帮助下的传统犯罪,其具有 犯罪形式更新快、造成的犯罪后果危害影响广、 各项犯罪活动更不容易被发现等特点。且该类型 犯罪都会朝着智慧化的方向发展,甚至在犯罪分 子不对一些被害人产生直接接触的情况下就可以 完成犯罪[1]。例如,传统犯罪刑侦识别中,面对 音频证据尤为注重音色的识别,但目前有部分人 工智能软件可以精准模仿人的声音,且声音自然 在犯罪识别上有一定的模糊性特征,导致音色识 别不能成为一些犯罪刑侦案件侦破的关键点,增加犯罪整治难度。总之目前一些利用人工智能技 术进行传统犯罪的案例层出不穷,而人工智能技 术独有的信息化、智能性等特点也提高了犯罪惩 治难度,给一些犯罪风险防控带来了不稳定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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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 破坏 ”人工智能实施犯罪

  目前人工智能产品在社会生产、生活各个领 域都有所应用,人工智能产品的应用初衷是通过 产品按照一定程序运行,来为人们提供便利。而 一些不法分子可以从技术角度出发,通过对人工 智能系统的入侵,来破坏人工智能产品的正常运 行,导致一些人工智能产品在错误的地点、错误 的时间以错误的方式运行,不法分子借机实施各 种犯罪,抓住人工智能产品的技术漏洞从事不法 活动。针对这种类型的犯罪行为,在罪名认定上 主要需要关注三个方面,即实行行为着手的认 定、具体犯罪内容的认定以及故意犯罪罪名的认 定。并且从客观的角度来分析实践中发生的行为 人破坏入侵人工智能系统的活动,从主观角度上 分析行为人在明知有关危害后果的前提下仍放任 危害产生的情形,才能对该种人工智能犯罪类型 做出有效界定。

  (三)利用人工智能的“ 错误运行 ”实施犯罪

  该种犯罪类型主要包括三个小类型:一是行 为人采取主观行为导致人工智能出现错误运行的 状况,主要目的就是利用人工智能的错误状况 来获取自身利益。如犯罪分子通过自身伪装来让 一些人脸识别、指纹识别等人工智能技术失效,使其不能发挥安全防护作用,从而达成自身获取 不法利益的目的[2]。二是利用“ 人工智能设备被 骗 ”而实施犯罪,人工智能设备虽然具有一定的 学习能力,但其往往并不具备在各种环境下的认 知能力,其会因为种种原因出错,人工智能设备 “ 被骗 ”强调的则是人工智能设备由于行为人主 动改变了客观环境,陷入一种不正常状态,不能 按照既有的环节流程实施工作,进而在某种程度 上为犯罪分子提供了技术便利。三是人工智能的 一些过错性识别导致的各种犯罪活动,人工智能 技术其并非完全准确安全,相较于人类智慧其在 识别决策上的灵活度还是相对较低,主要是对人 类行为意识的模拟,因此其在一些不同场景中就 会出现工作错误,以人脸识别为例,当犯罪分子 通过整容,化妆,改变发型,变换表情、饰品等行 为,让人工智能识别系统识别时出现错误就为不 法活动提供了可乘之机。

  (四)人工智能失去控制产生的犯罪

  人工智能时代人工智能本身是否能够成为犯 罪主体也是值得商榷的问题,人工智能设备系统 的运行极其依赖人工操作,如果行为人存在故意 或者过失导致人工智能失去控制,产生一定程度 的危害后果和负面影响后,相关负责人或者是人 工智能设备系统运行的参与者有必要对这一行 为负责,在合适范围内承担一定责任[3]。同时, 对于人工智能的设计者和生产者而言,其掌握的 关于人工智能程序的操作方式和技术数据更多, 对一些危害社会的潜在风险也有认知,因此其需 要在人工智能技术使用上承担更多的风险管控责 任。此外,如果一些人工智能设备系统的失控现 象导致了极其严重的后果,且失控现象的产生和 设计者有较大的关联,可以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 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 中规定的重大责 任事故罪对设计者进行定罪和量刑。

  相较于人类,人工智能虽然不具备各种自然 人属性,但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不断发展,其未 来将会具备更高的自控水平和辨识能力,或许可 以通过明确的法律规定,将其和单位、自然人一 样作为独立的刑事主体。同时,还需要明确指出 人工智能主体具有双面性的特征,即由于人工智 能不具备人类生理体征特点,不具备一些法律主 体客观条件,但如果通过法律制度完善和立法设 计对人工智能作出明确规定,则可以使其成为刑 法规制的主体。

  二、针对利用人工智能犯罪的刑法应对建议 

  ( 一)增设相关罪名

  首先,《刑法》有必要针对利用人工智能实 施犯罪的各种类型和主要内容来设立相应的罪 名,通过前瞻性立法对该种犯罪行为进行规避遏 制。如增设“ 滥用人工智能罪 ”,该罪名中的核 心原则是将社会稳定、国家安全、公民合法权益 免受侵害作为核心权益进行有力保护,结合多种 利用人工智能实施犯罪的行为类型对一些滥用行 为进行规制,并以更为全面的罪名描述,对行为 人的定罪量刑作出全面细化,使罪名规定对所有 滥用人工智能进行犯罪的行为进行全面覆盖,确 保罪刑法定的原则在利用人工智能进行犯罪的行 为上得到落实[4]。其次,还要对利用人工智能进 行犯罪的行为主体做出明确,有必要针对人工智 能确定其在法律上的民事主体资格。在罪名确定 上,如果利用人工智能犯罪后研发者和使用者分 别处于不同的单位或机构,有必要按照共同犯罪 处理。最后,在罪名设定上还要确立使用人工智 能进行犯罪的行为人为危险犯,人工智能不具备 人类思维,其本身有一定的技术风险,通常会在 不受法律规制的情况下因为环境变化产生犯罪 活动,因此可以从技术角度出发设立风险防控措 施,减少技术层面产生的行为危害,这也是《刑 法 》中罪责相适应、罪刑法定原则的直接体现。 此外,由于利用人工智能实施犯罪行为有相对较 多的构成要素,在罪名增设中既要对法律中规定 的一些有形危害后果进行考虑,也需要重点考察 犯罪行为和犯罪结果之间的关联。

  ( 二 )增加利用人工智能进行犯罪的刑法主体界定

  为了对利用人工智能实施犯罪的刑事行为和 危害活动产生进行有效遏制,对刑事立法标准以 及刑事政策进行完善至关重要。利用人工智能实 施犯罪的行为有链条性特征,链条中每个环节都 有可能出现犯罪主体。例如,在侵犯公民个人信 息隐私的犯罪案件中,利用人工智能技术对大数 据库中公民信息进行入侵攻击的属于犯罪链上 游,利用隐私信息进行诈骗、传销的则属于链条 下游。目前人工智能主要有强人工智能和弱人工 智能两种,其中弱人工智能有一定模仿人类思维 的技术,本质上是对人行为特征的重复。而强人 工智能则是能够自主理解并解决问题的人工智 能机器人。目前关于人工智能是否能作为犯罪主 体,尚没有准确的法律依据,只有将人工智能作 为自身犯罪工具的行为人才可以作为犯罪主体。 这一犯罪主体视角下利用人工智能实施犯罪的主 要模式为间接正犯模式和自认可能的后果规则模式,整个模式与刑法概念中的道德责任论与意志 自由论相统一,因此如果对人工智能犯罪进行直 接责任认定,则与目前《刑法》所规定的范畴不 契合,这也向是否对人工智能实体进行规则惩罚 以及传统《刑法》如何明确界定犯罪主体提出了 新挑战。总之,针对利用人工智能实施的犯罪,刑 法需要对定罪中的罪责部分进行持续探索,有必 要从哲学、社会、科学、客观性角度出发,坚持实 事求是的标准和一分为二的定责方法,以对人工 智能犯罪主体作出有效界定。

  (三)利用刑法解释学来规制刑法的适用

  《 刑法》上对利用人工智能实施犯罪的行为采 取的规制,可以通过修正方案进行完善,在针对 具体类型和犯罪内容增设罪名予以规制的同时, 也需要注意并非所有利用人工智能实施犯罪的情 况都要通过修改《刑法》、增设罪名来应对,频 繁对《刑法》中相关罪名内容进行修改有损《刑 法 》的权威性。同时在立法视角下,并非所有利 用人工智能进行犯罪的情况都要针对性设立新 罪名,这与《刑法》本身具有的谦仰性原则相违 背[5]。因此关于利用人工智能进行犯罪的立法规 制,需要对立法的舆论成本和涉及人工智能的科 学技术进行综合考量,之后分析人工智能犯罪过 程中的关键难题,确保《刑法 》的机能能够完全 发挥出来,在确保当前规定不能对问题有效解决 时才寻求以立法的方式予以解决。此外由于人工 智能是新技术,《刑法》无论是立法的补充还是 罪名内容的完善,都需要在互联网平台上总结经 验,结合以往利用人工智能进行犯罪的案例,来 对其中表现出的一些主要特点和产生的危害进行 有效分析,明确利用人工智能实施犯罪所造成的 危害和风险。在此基础上利用好一些兜底罪名, 如“ 滥用人工智能罪 ”。并且要重视司法解释和刑法解释的应用,尽可能对罪名内容作出规范性解释 ,以对一些相关犯罪行为作出有效规制。

  (四 )完善利用人工智能实施犯罪的现代刑罚体系

  首先,要完善目前关于利用人工智能实施犯 罪的量刑幅度,人工智能作为先进科技产物,其 功能庞大并且本身就融合了大量数据,当犯罪分 子将其作为工具实施犯罪后,其造成的危害后果 相较于以往一些信息犯罪更大。且在该罪名的量 刑上,由于刑法立法本身就具有滞后性特征,因 此目前针对一些利用人工智能实施犯罪的行为, 尚不能结合现有量刑幅度对行为人后果作出有效 全面的评价,可见,完善量刑幅度刻不容缓。其次,要重视未来一些强人工智能有可能在刑事案 件中成为新型的法律主体,强人工智能本身能够 模仿人类思维并且有一定的学习能力,其在自我 意识提升过程中权限职责范围有可能超脱研发者 和使用者的控制,而且强人工智能一般会具有能 够识别危害后果的能力,这种具备一定思维意识 和控制能力的强人工智能可以作为责任主体[6]。 而且大量法律实践也证明,《刑法》规制可以随 着科学技术的更新迭代和时代理念的进步而做出 变化。最后,在实际司法实践中,对犯罪主体的规 制主要重点关注三方面责任,即人工智能研发者 和服务者的责任、机器制造者的责任、使用者的 责任,并根据具体后果来采取不同的规制方案。 如利用人工智能造成的生产、消费方面的损害, 可以按照《刑法 》中相应的损害赔偿规定解决, 对利用人工智能产生的金融、生产、网络等方面 的安全危害风险,需要服务提供者和人工智能设 备制造者承担责任,对相关机构部门的监管职责 同样需要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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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上所述,为了推动人工智能技术的进步, 使人工智能能够有效利用于生产、生活,发挥人 工智能价值,需要在刑法领域与时俱进地对一些 人工智能犯罪行为进行规制,综合涉及人工智能 的各种犯罪种类,通过刑法不断完善来有效解决 人工智能技术给当前社会治理带来的一系列问 题,并围绕着利用人工智能技术进行犯罪的活动 特点,结合现代刑法理念做到事前预防、事中打 击以及事后惩治,在维护刑法权威性和社会稳定 的同时 ,也能够实现人工智能应用价值最大化。

  参考文献

  [1]  段一鸣.强人工智能犯罪否定论——从算法原理 到刑法原理的二阶分析[J].法律适用,2022(12): 71-78 .

  [2]  王立博.《刑法》视阈下涉人工智能犯罪应对措施 研究[J].法制博览,2022(24):61-63 .

  [3]  马皑,宋业臻.人工智能犯罪风险评估“算法歧 视”现象及其规制路径[J].江淮论坛,2022(2): 119-127,193 .

  [4]  张旭芳.人工智能时代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研 究 —— 以犯罪情境为视角[J].河南警察学院学 报,2021,30(2):38-44 .

  [5]  骆多,林星成.人工智能体犯罪主体资格证伪—— 以刑事责任之实现为视角[J].学术交流,2020(1): 104-112,192 .

  [6]  彭文华.自由意志、道德代理与智能代理—— 兼 论人工智能犯罪主体资格之生成[J].法学,2019 (10):18-33 .